台湾特色的民主与合法性————台湾民主转型中基层警察、地方精英扮演了什么角色

2013-08-15 作者: 陈仲伟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台湾特色的民主与合法性————台湾民主转型中基层警察、地方精英扮演了什么角色

原文已发《 青年参考 》(2013年08月14日 03版)

taiwan jingju

民主化瓦解了权力垄断,扩大了政治参与,使得警方在多重权力的竞技场中履行职责。地方精英在民主化的启动与巩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他们多半通过街头运动甚至帮会起家,又将民粹气息与暴力带入了台湾民主进程。

民主在重人情、轻法治的中华文化圈会以何种方式运转?在台湾民主转型中,基层警察与地方精英在冲突解决中的角色,经历了何种演变?其合法性源头在何处?这对西方既有理论带来何种冲击?

学者杰弗里·马丁有着托克维尔般的雄心,先后在台湾蹲点七年,采取人类学田野调查的方法,以台湾基层警察及地方精英在社会纠纷的角色为视角,对转型时期台湾的合法性问题进行研究。其中部分成果发表在美国法律社会学季刊 《法律与社会研究》(Law & Social Inquiry) 上。

马丁试图以他在台湾的经验,挑战拘泥于西方经验与视野中对“合法性”的定义。他认为:对合法性的定义应该置于国族建构与集体权利意识觉醒的历史进程中。

马丁回顾了台湾警政体制的建立过程——它由日本殖民者引入,为台湾构建了现代社会治理结构;它纵跨殖民时期、国民党威权统治时期到民主转型时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马丁认为,台湾民主转型并未改变台湾地方治理的生态,只是政治空间和参与机会由国民党党内扩大到体制外。而这种政治生态之所以能延续不绝,在于它根植于儒家宗法传统。以费孝通的观点,与法治相对应的是社会契约型社会,而中国社会呈现的差序格局与以礼俗治国相适应。尽管以西方标准言之,台湾警政制度及其与地方精英的互动,并不符合凭藉正当法律程序建立的法理型权威,但它的合法性是建立在自身传统与民主化抗争进程中的。

在西方传统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中,警方代表国家,扮演的是制度化的角色,地方精英则代表社会,这一界限在台湾却并不分明。地方精英由民意代表、里长、桩脚、甚至非职业的地方事务积极分子构成,他们以人格与民望为资源。这种资源是凭借着地方民事调解与反抗威权政府等过程塑造出来。地方人士的权力是通过人脉而非授权或司法程序获得的。这是一种基于个人魅力与传统权威的混合型权威。他们以人情、义气、面子等传统价值为行为准则,却在制度化的国家机构中发挥作用。

他们的角色在警方的工作中被正式承认,很多时候,地方精英而非警方第一时间介入冲突,警方则成为冲突平息后的记录者。基层警察一般凭借权威倾向于现场解决问题,但一旦双方各不相让,出现聚众围观,争讼纷纭,警方无法迅速控制局面,他们便会将当事人及相关方从现场带到派出所,此时各方通常通过地方精英向警方求情,地方精英们则缓和气氛,协助警方理解事件背景与性质以便公正裁量。在警察培训教材中,情理法被给予了同等的关照——地方精英们的面子,警方还是要照顾的,甚至少数民意代表在说情未奏效的情况下,在立法机构对警方提出质询,对事件解决施加影响。事实上,警局充当了各路地方精英施展政治影响力的舞台,而非移送法院之前的过渡。没有人脉的外地人一般会被客观处理。

马丁认为,这种基于人际关系和冲突背景的裁量,并非个人专断,而是权衡民意与司法正义的政治艺术。

台湾的民主化正是通过对民意机构与执行机构关系的调整实现的。通过对动员起来的基层民意机构的赋权,使其超越了威权时代唯我独尊的执行机构在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并化解了旧有意识形态话语“革命尚未成功”、“光复大陆”中,通过牺牲与担当为国民党预留的特权。警察部门的权力基础则由中央行政部门转变为各级民意机构。民主化瓦解了权力垄断,扩大了政治参与,使得警方在多重权力的竞技场中履行职责。

与此同时,负面问题使大量“法外立法者”涌现。他们通过选举获得的地位与资源,巩固与扩张个人权力,这种权力时常是非正式、法外甚至非法的。他们甚至与帮派结合或成为帮派“洗白”的途径。在民主化初期出现的黑道立法委员与暴力事件,多与此关联。直至2000年后,“法外立法者“在地方警务运行中依然扮演重要角色。但是,“法外立法者”并非一概非法,甚至连“法外立法者”中的帮会分子,都强调他们恪守传统规则与秩序(如要面子、讲义气)。“法外立法者”作为立法者,在民主化的启动与巩固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他们多半通过街头运动甚至帮会起家,又将民粹气息与暴力带入了台湾民主进程。

马丁认为,台湾民主化恰是在西方视角中不可调和的矛盾中实现的。这些西方视角看来似是而非的状况,部分是由于概念转译时无法完全对应或失去其原本的语言环境造成。譬如在英文中的合法、正当、符合传统,在中文语境下,很可能出现合法却不正当,符合传统而不合法,或不合传统而正当的情况。台湾的民主转型已经完成,在基层其合法性并非以程序的规范化与法治实现,而是以警政制度的民主化实现的。该制度并非以法治形态运行,却完全具备合法性。

此外,他认为随着冲突的升级和影响的扩大,事件的处置权将被逐层提升,从而更有希望摆脱地方关系网的影响而被理性化处理。

不过,马丁的这一结论过于理想化,在台湾的两党格局下,如果发生的冲突能够被一定数量的人群所感同身受,它就具有了超越个案被政治化的可能,具有社会动员能力的在野党通过媒体炒热话题,发动街头抗议。在这一过程中,为平息民怨,执政党可能一味纵容民粹,在野党为博取群众支持不惜鼓吹阴谋论,从而很可能使冲突溢出理性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Jeffrey Martin Legitimate Force in a Particularistic Democracy: Street Police and Outlaw Legislator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Law & Social Inquiry Volume 38, Issue 3 , pages 615–642, Summ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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