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企业系列集资事件与曾成杰案调研报告

2013-09-09 作者: 天则公共报告 原文 #天则经济研究所 的其它文章

湘西企业系列集资事件与曾成杰案调研报告

  • 2013-09-09 累计浏览 次
摘要
一.湘西企业系列集资事件与曾成杰案概况
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大规模民间集资始于 2002 年,受到当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房地产和矿业开发等。整个集资过程经历了起始、发展、膨胀、高危、断链五大阶段。随着融资规模日益扩大,集资企业资金链日趋紧张。至 2008 年,集资活动达到白热化,月利息普遍在 8% 以上。在 2008 3 月以后进入的资金占未退本金的 80% 左右,最高月息达到 10% 甚至更高(曾向荣, 2010 )。集资活动达到难以持续,资金链断裂一触即发。 2008 6 月,州纪委下文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大量党政干部连本带息全资退出,引发了挤兑潮。 9 3 ,湘西自治州吉首市 2000 余名集资人员聚集围堵铁路事件使得近乎全城参与的吉首民间巨额集资事件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9 4 ,又有许多集资者冲击政府部门。同日,吉首市政府发出了对集资情况进行登记的通告,并在市区设立了 28 个集资登记点,摸查集资情况。 10 2 日夜,湖南省政府工作组以开会为名召集三馆公司在内的 22 家企业老板开会,参加会议的近百人全部被警方带走,其中三馆公司董事长曾成杰就是其中之一。
据当时政府披露的信息,该案件共涉及 20 家集资企业,本金累计总额高达 168 亿余元,相当于湘西州 2008 年地区生产总值的 74% 。参与的集资人数 34 万人次, 6.2 万余集资群众被牵扯其中,其中还有部分集资人来自于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省市。此次吉首集资事件参与过“非法集资”的企业近百家,其历时之长、涉及人员之多、集资金额之大,堪称建国以来绝无仅有。
湘西非法集资案涉及大小 18 个案件,湖南省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共组织 18 个专案组、 3 个直属小组,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先后在郴州、娄底等地审理。根据记者陈小瑛的汇总分析,在湘西非法融资诈骗系列案件涉及的四大房企老板中,民间融资时间最长的被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民间融资额最高,累计额达 37 亿的,判处无期徒刑;将融资款用于开赌场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吉首第二大房地产公司三馆公司董事长曾成杰既非融资最多,也没有用于挥霍,却是唯一一个死刑犯。
根据王少光律师的陈述资料和现有的公开资料,曾成杰所在三馆公司,主要从事政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集资活动为当地政府所知,也为当地政府所支持和容忍。 2008 10 2 案发前,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 23.8 亿元; 2008 10 31 的清产核资报告的资产清查表中被缩水为 13.03 亿元;在 2008 11 22 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缩水到 8.285663 亿元(以清算价值的方式进一步缩水到 6.473982 亿元、但在当地政府拍卖时上涨了 21.7% );在 2009 9 17 的华信会计鉴定中再缩水到 7.724640 亿元;最后在 2010 2 4 3.3 亿元转卖给湖南省政府独资企业财信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三馆一、 二期工程和城市之光等)。值得注意的是,财信公司以 3.3 亿元得到三馆主体工程资产后,直接支付工程款 8150 万元建成二期工程(一期工程案发前已经完成), 一、二期工程房产的总卖价为 40 亿元左右,为其买价的 12 倍。
根据曾成杰的律师王少光的分析,由于专案组严重低估三馆公司的资产,造成账面上三馆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被政府打上“集资诈骗”的罪名。曾成杰的所有集资款基本上用于其项目开发,基本上没有挥霍和非法占有集资款,也总体上没有欺诈集资群众。案发前曾成杰曾经组织自救,但因政府阻止而未获成功。因此他事实上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008 10 2 曾成杰与其他企业家被抓捕。 2011 5 20 他被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2012 2 8 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未通知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维持死刑。 2013 6 14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其死刑。 7 12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秘密执行死刑。这是自浙江吴英案经过全国经济界和法律界广泛讨论后,法院在全国舆论呼吁下改判死缓后,以“集资诈骗罪”核准死刑的首例。曾成杰之死再次把吉首企业系列集资事件带回群众的视野,让人不禁对曾成杰的死因产生疑问,并对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担忧。
民间融资和民营企业发展一直是媒体和学界关注的重点。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近乎垄断了银行业,初期承担了部分政策性职能,其贷款习惯性向国有企业和政府项目倾斜,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通常得不到满足(王大鹏, 2008 )。而我国长期实行金融管制制度,民间融资一直来是金融管制的首要对象。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一些形式的民间融资虽然为法律所允许,另外一些则受到严格控制,甚至严重打压,尤其是针对企业的民间集资。而政府对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金融管制仍然非常严重,民营企业从小到大,自然借重民间金融资本,很容易走向民间集资。无论是 1993 年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集资案,还是浙江本色集团的吴英案,还是吉首的企业系列集资事件,民营企业的民间集资容易被冠上“非法集资”的罪名,其中最大的罪名即为“集资诈骗罪”,可以按此罪对集资企业家判以死刑。
本报告将总结湘西企业大规模集资事件和曾成杰案的始末与脉络,分析吉首集资群体事件的问题、成因、影响,以及曾成杰被判死刑的原因,探讨集资事件尤其是曾成杰案中政府、民营企业、司法部门、民众的责任和不当行为,由此提出改善包括湘西在内的中国民营企业家融资与生存环境的一些可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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