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国歌赋予自由

2013-11-27 作者: 冯象 原文 #智识 的其它文章
冯象:国歌赋予自由

冯象:国歌赋予自由

一、罢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一,谭国成一早来到车间,他没有像往常一样开动机器,却摁下了身旁一个红色的紧急事故按钮。顿时“蜂鸣大作”,生产线瘫痪,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人大罢工开始了(详见《亚洲周刊》2010.6.27;《小康》2011.8.8)。

跟以往许多“群体事件”不同,这一次,资方和企业工会的威胁利诱、殴打开除居然都不管用。农民工唱起了国歌,上QQ群互称同志——是的,他们恢复了“同志”这一官式称谓的本义——抱团坚持罢工,整整一十九天。他们的要求非常明确:重整工会,加薪八百元,不得报复。也许是因为斗争“有理有利有节”,惊动了“高层”,抑或只是赶巧,五月二十八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署名文章《本田南海零部件厂工人因劳资纠纷停工》。观察家说,这是党的喉舌三十年来第一次大篇幅报道罢工,且立场中立,没指责“肇事者”,也不偏袒资方。媒体学界均大受鼓舞,纷纷呼吁,用法治取代粗暴的“维稳”,以免激化矛盾,“将党所依靠的工人群众推到党和政府的对面”(常凯,页88)。终于,国歌声中,僵局得以化解:一国企老总兼全国人大代表临危受命,做调解人,劳动法专家应邀提供咨询;工会认错,接受选举重组;资方让步,坐下谈判加薪。

这是三年前的事了。如今各地工潮此起彼伏,已成小康道路的常态,叫我想起一首老歌,“五月的鲜花,开遍了原野”。大概是躲不开的历史轮回吧,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南海本田那边发一声吼,究竟是迫于什么?那“万众一心”的自觉,对于中国宪政的成长、政治伦理之重建,又意义何在?

二、犯法

好些年了,农民工罢工,是被视为洪水猛兽的。用一些改革家的话说,他们这是“集体违法”,是“敲竹杠的卡特尔行为”(同上,页82)。现在不知是忙别的去了还是审查严,这种论调少了。主流的观点变为希冀工运法治化,又名“非政治化”。说是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加上主管部门、各级工会,可称“三赢”,经济学家所谓“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那样的局面。具体怎么做法,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介入”调解纠纷,在专家看来就不甚可取。因为政府出面虽能促成协商让步,“但从本质上抑制了劳资双方博弈能力的提升,淡化了集体谈判的影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自治机制的形成”(王晶,页105)。这是替市场经济的健康操心。“市场”二字,顺便说一句,由于主事者天天传布,几乎成了宗教信条。许多人以为祭出“市场”便能唤来神迹,将不懂“博弈”妨碍“自治”的“过激行为”化解,把“停工”的赶回车间。他们忘了,市场本身正是问题所在;市场不壮健,不弱肉强食、欺负人,人哪会闹工潮呢?

背后还是那个意思:罢工犯法。犯什么法呢?首先是违约、侵权。现在的企业员工,都是签了劳动合同的,都要受企业管理规章和财产权的约束。哪怕老板克扣工钱、拒付工伤医疗费、劳动环境恶劣,打工仔也不能随意怠工停工,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那在给市场经济护航的法律眼里,是百分之百的“蓄意侵害”。

不是吗,契约自由、私有产权,何等神圣的大词!相比之下,劳动者的罢工自由,虽然国际上普遍承认,属于“劳工三权”(组织独立工会、罢工、集体谈判),在中国,按学界的讲法,却处于“灰色地带”。灰色,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说,则是从前有过党的政策和中央文件认可,一度还写进了《宪法》,同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列(“七五宪法”第二十八条,“七八宪法”第四十五条)。但是,一九八二年重修宪法,删除了罢工自由。一块儿取消的,还有毛主席倡导的“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立法者的解释,是将罢工权定性为“极左思想的产物”,指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国家的具体情况”。“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引自常凯,页89注22)。当然,这条“拨乱反正”的理由本来也没打算持久。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或私有化(破产“拍卖”或股份化了转手),老一代职工退休下岗,新工人的主体已是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了。农民工不论替谁干活,都是合同工、派遣工,亦即雇佣劳动。既是雇佣制度,免不了催生剥削与阶级分化;没几年,“企业属于人民”、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大道理,便无人信了。

宪法依据不了,凭什么主张工潮法治化呢?论者一般强调这么三条:首先,“法无明文不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罢工自由固然取消了,但并无明令禁止;换言之,罢工如果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扰乱社会秩序,即应准许。其次,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工人罢工的权利,惟此项权利得按所在国的法律行使。该公约中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签署,二〇〇一年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对罢工条款未做保留或特别声明。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着修订了《工会法》。据修订后的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单位或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还要“协助[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故有学者认为,此处“停工”一语实指罢工,而两个“应当”一句可推论罢工为工人的合法权利。否则,不会规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单位交涉,而单位也没有“应当”满足“合理要求”的义务了(常凯,页85)。

然而,这灰色地带的“曲线救国”,恐怕经不起分析。我们先看《工会法》。规定工会和单位“应当”就某事做什么,可有各样理由,不等于法律默认那件事(“停工、怠工”)是肇事者享有的权利。参较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2004)第五条,确立“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为集体协商的一项原则。所谓“过激行为”在劳资纠纷案中,说的就是罢工、闭厂之类“事件”。

同样,公约义务也是一句空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公约,须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没有相应的立法,公约条款不能直接适用,罢工只是纸面上的权利。即便将来“接轨”国际了,那罢工权仍得“按所在国的法律行使”,可以添加种种限制。

最后,罢工非罪,不等于罢工者免受处罚。现实生活里的罢工,参与者动辄遭解雇不算,每每有领头的工人被拘捕治罪的报道;说他“聚众滋事”,触犯了刑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项罪名经常被滥用,凸显了一些政府官员对劳资纠纷的态度。另外,罢工少不了集会游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规定,须提前五日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凡未经批准的,或者行动超出指定时间地点、更换负责人的,皆属违法。凡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则应同有关方面协商,推迟行动(第十条)。如此,工潮只要溢出厂区,稍不留意,即有犯法之虞;若是冲突加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第十二条),出动武警亦是合法的应对措施。

三、蠢人

既然立法“滞后”,拖了法治化的后腿,能否掉过头来寄望于人民法院呢?就是从实际出发,酌情裁量,将《工会法》《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做扩张解释,替工人“创制”罢工权?前景也不乐观。至少学界喜欢谈论的美国式“能动司法”(judicial activism),在中国不是一个现实的选项:政法体制不同。对此,波斯纳法官倒是有个说法,可供参考。

去年暑假,芝大法学院给中国青年学者“开小灶”,办法律经济学进修班,请他做了一次讲演。有趣的是,老先生素来推崇实用主义,论及中国却看轻了实用。他自称“门外汉”(outsider),觉得中国不够民主,对法治亦未见得投入。遂比照西方政治文化史上的成例,建议人民法院不必太实用,毋宁抽象教条一点,偏向形式主义。让法官学学古希腊德尔斐神庙宣示阿波罗旨意的祭司,做单纯的“传谕者”——他引的是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著名的比喻——“在那些权势者不尊重法律,只关注维系自家统治的社会,法院因为地位不稳,合法性与司法权威得努力去争。一个办法,就是跟实用性保持距离,说:看,我们法官做的,不过是实现正义的古老原则。我们不是政客,裁量不会酌情也不管后果。别老盯着我们呀!”(参阅《北大法律评论》14:1,2013)

问题是,为了自身利益包括“司法独立”而“偏向形式主义”,拿“抽象教条”做幌子,掩饰法院内外大小权势的干预及司法不公,这本身就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策略。君不见,人民法院编写出版的典型案例,可以不乏形式严谨的法条分析;办案的真实过程,却往往是后果导向、酌情裁量。不少法官私下承认,“我们经常是实用主义的审判,只不过装作法条主义而已”(于明,页25)。当然,这假相的背后,除了怯懦的实用主义,还有政治立场的悄悄蜕变。近年来,高官贪腐案纷纷“废除死刑”,仿佛“刑不上大夫”才算是“实现正义的古老原则”;法院丢了“人民司法”的也不在少数,如借口“罪行法定”,袒护卖淫产业(《广东高院:沐足店手淫服务违法但不犯罪》,新浪网新闻中心,2013.7.5)。衙门里这般乌烟瘴气,谁还指望披法袍的替农民工说话?

波斯纳法官或许不太了解中国,没想到教条主义泛滥未必是在替神明“传谕”,人修的是实用主义的正果。但他对法官的政治责任有着清醒的认识,如他给司法助理们的谆谆告诫:记住,法律是蠢人给蠢人制定的。

四、工会

于是罢工者高唱国歌,便有了深刻的宪政意义。唱国歌,一如游行队伍举毛主席像,实际是坚持罢工或劳动者的团结(solidarité)的非法地位,从而将雇佣劳动和劳动者一样,重新政治化了。其实质,乃是通过唤起《义勇军进行曲》承载的历史记忆,把法律不敢正视、拒绝处理的劳资冲突,转化为它的“本义”即党群关系问题,来要求解决。又因其诉求已超乎新法治意识形态,加入后者反复贬抑的革命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与集体主义传统,这劳动者的团结所促成的政府干预和工会重组,便必然是宪法自由的复生。

但是,执政党为什么必须“受理”党群关系的诉求呢?将事件包装成“劳动争议”,要劳资双方依法走仲裁或诉讼渠道,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讲一条基本原理:真正的共产党人,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利益同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只要不“换旗易帜”,不放弃群众路线,党就应当无条件地为人民服务,就没有理由听任农民工唱着国歌走上街头,而自己关起大门打牌睡觉,把工潮推给劳动合同、私有财产的法权的教义(Rechtsdogmatik),以及现时还无法适用的国际公约。

站在农民工的角度,之所以诉诸党群关系,而非宣传建设了三十余年的新法治,道理很简单:那新体制充斥着旧特权,太腐败了。它的设计,原本是用来改写历史、劝人遗忘,遮掩社会矛盾的(详阅《 政法笔记 》)。时间一长,就露了破绽,让人看出一堆繁琐的程序跟晦涩学说底下,无耻的权钱交易、资本的贪婪与攫取。农民工若是信了那资本的说教,如上文指出,就非但不能罢工,任何要求加薪或改善劳动条件的行动都可能违约侵权、触犯刑律。明白了这一点,劳动者才学会了团结,并把由团结而来的“劳工三权”,作为生存权或社会权,要求法律承认。这就是为什么,在立法阶位上,“团结权”须高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如劳动合同的履行义务,甚至超出一般公法(行政和刑事法规)的限制。单个农民工面对资方,他是被民法束缚着的;停工一如旷工或破坏生产工具,得受法律的制裁。当他独自向政府“讨说法”时,他只是行政法上某“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幻象,又名“公民”。一切“蠢人给蠢人制定的”东西(法规条例),对他都豁免了司法问责(《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然而,劳动者一旦组织起来,“每个人都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他们就挣脱了法权的羁绊。那一份份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就魔法般地失效、作废,可以谈判了重写;本本上那些抽象的权利,就突然克服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障碍,变得能够主张了。

“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意味着牺牲个人利益,为筑“新的长城”,伸张“天下最权威的东西”(恩格斯语)。在南海本田,这新权威取得的第一回合的胜利,便是重组工会,直选干部,变企业工会为工人自己的工会。之前沉睡着的《工会法》条款复苏了。例如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之外,还要求工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五条,工会要组织和教育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双条款(连同关于选举的第九条),今天在一些人听来,像是在说一个缥缈的乌托邦。然而以二十世纪革命的传统观之,干部由一线工人直选和罢免,实为工会独立行使职能的必要前提。列宁曾反复强调,工会应是一所劳动者学习团结、学习捍卫自身利益和学习管理的学校。“学习管理”不仅是工会领导的事,更是全体会员即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长期的任务,包括:一、就全国所有企业跟政府经济部门的人事安排,推荐候选人、提咨询意见;二、从工人和劳动群众中提拔培养行政干部;三、参与文教宣传工作,尤其是“参加无产阶级国家一切计划机关的工作”;四、制定企业干部职工的工资与供给标准。显然,这些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顽强而切实”的作风,常年不懈的努力,以便“实地训练工人和全体劳动者管理国民经济”。一言以蔽之,“工会是国家政权的蓄水池,是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 列宁选集 》卷四,页422-23, 624-25)。

按照列宁的设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工会要保持“非党的”独立地位;职工自愿入会,不得强制登记(同上,页625)。因为,公有制经济并不会自动消除企业经理和主管部门出于本位利益、追逐计划数字或滋生官僚主义,跟工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即使在国营企业中,工会也义不容辞应维护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阶级利益,使之不受……侵犯”。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决不能放弃罢工斗争,不能在原则上同意实行用强制的国家调解代替罢工的法律”(同上,页621)。

上述教导,于我们反思工运的惨痛教训、还原被改写的历史、寻求新的方向,确是不可轻忽的。

五、国歌

也许有人会说,南海本田的罢工者唱国歌,只是对付日方经理、煽动工友民族主义情绪的一个手段;毕竟,《义勇军进行曲》本是抗日的战歌。然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紧接着,同年六月,河南平顶山市平棉纺织集团工人罢工,面对厂方的劝诱威吓,继而“举全市警力,大规模清场”的“维稳”措施,群众也是手拉手高唱国歌。如同南海本田,企业工会也被工人骂作“厂领导的走狗,连黑社会都不如”(详见《南风窗》2010.6.16报道)。事实上,“起来”“起来”已如星火燎原,简直成了“群体事件”的号角。例如今年三月,重庆工商大学三百教师堵住校门,抗议校方搞的“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不公,便是一场国歌声里的集会(星岛环球网,2013.3.18)。

《义勇军进行曲》竟可以这样团结民众,原因何在呢?我想,国歌代表国家尊严(《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故而欢迎国宾、开“两会”或运动会都要演奏。但更重要的,她是一首历史歌曲,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见证:“闻其声者,莫不油然而兴爱国之思,庄严而宏志士之气,毅然而同趣于共同之鹄的”(郭沫若《聂耳墓志铭》)。爱国宏志、不怕牺牲,那不是时下流行即资本运作的那些个口号歌曲和广告所鄙视的么?唱国歌,因此不仅是凝聚人心、激励觉悟,还能促人抗拒一切“去人之史”的圈套,包括法权神话;再一次,让“救亡压倒启蒙”。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罢工者的怒吼,令人动容。并且很容易联想到另一首劳动阶级的战歌——《国际歌》:“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 这脍炙人口的歌词出自萧三,其实是自由的意译。原文为巴黎公社战士鲍狄埃(Eugène Pottier, 1816~1887)的不朽诗章,富于修辞,意象略异:

Debout, les damnés de la terre,
Debout, les forçats de la faim…
Foule esclave, debout, debout!
Le monde va changer de base:
Nous ne sommes rien, soyons tout!

起来,大地上受诅咒的,
起来,饥饿的囚犯……
奴隶大众呀起来,起来!
这世界就要换掉根基:
我们一无所有,我们必成一切!

如此,因国歌而团结,就意味着不忘巴黎公社的伟大理想,不忘劳动者“要做天下的主人”。根据这一理想,“罢工自由”的具体内涵,须放回工运史里去梳理、阐发。在法理上,可以说,那藉罢工而复得的“自由”,已化身为团结权了;而那“权”字所指,远不止被“八二宪法”取消,寄存于国际公约、劳动法教材的一种或几种公民权利。在南海本田,罢工者的谈判代表团曾上传一封公开信,致“全体工人和社会各界”。结尾有一句话,说到这理想:“我们的维权斗争不仅仅是为了本厂一千八百个员工的利益,我们也关心整个国家工人的权益,我们希望立下工人维权的良好例子”。这里,“权益”同“维权”所指,是整个工人阶级的“权”。我以为,须摆脱西文翻译术语的影响,从中文“权”字的本义和引申义,及罢工者唱国歌所演绎的丰富的政法含义来理解:农民工的团结,显然不属任何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对法权的克服,即人对历史、对自身的正确认识或觉悟。因而团结,归根结蒂,乃是始于劳动者以阶级觉悟“权物称用”(语出《荀子·王霸》),形成斗争中的“权势”与“权能”,诉诸革命的“权威”,而达于国歌之下,那一切“不愿做奴隶的人们”决心行使的国家主人翁之权——“人民主权”。

六、团结

前文提及,劳动者的团结是“劳工三权”的基础。若是把“三权”解作工人的个人权利,主要是经济权,集体行动就难免囿于一套借来的法治话语,无力挑战资本的教义。相反,如果我们撇开教义,回到中国工运的历史语境,那“团结”二字就掌了权柄,标举其“本义”,即劳动者团结之权柄或主权,并由此接上了一个新时代的批判资本主义的潮流。

放眼神州,那潮流发端,在将近一个世纪前的长沙:青年毛泽东在那儿为成立不久的工会认定了“劳工三权”。

他讲的那“三权”,名曰生存权、劳动权、劳动全收权,实则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生存权的主体,为全体劳工,包括不到十八岁的“劳动预备军”和年过六十“卖尽了力的”。毛泽东说,“按照秋天的草木也可以得点雨露尽其天年的例”,他们要有权得口粮。劳动权,意谓“若是工人有力而……不得不‘赋闲’时,社会就应该本着罪不在工人的理由而给与他们平常的工资”;也就是说,失业的病残的,都可享受社会救济。反之,“不劳动者不得食”(参较“七五宪法”第九条,“七八宪法”第十条),“工人做的东西应该完全归工人自己,这就是劳动全收权”。这样,三权归总,便是劳苦大众起来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之权(《毛泽东文集》卷一,页8-9)。

这革命权虽然也称“劳工三权”,与国际公约认可的一样叫法,但性质目标大不相同。一是经济利益驱动、采取集体行动的“普世”权利,在资本主宰的法治社会,一般属于吃工会饭的律师的实务;一是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喊出“劳工神圣”的口号,个人利益融入阶级利益,重启一个光荣的传统。尽管“共产主义的学校”早已关闭,学习“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这一“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同上,卷八,页129),也已被人淡忘,做成禁忌,但生存、劳动和劳动者“全收”的斗争逻辑未变,《义勇军进行曲》还在。

所以,工会的直选一经尝试,就有别于许多地方流于形式的基层选举,成为真正的对抗资本的民主实践。诚然,那工会民主还十分弱小,能否长久,将来如何,尚无制度的保障。但只要人们看清了法权的腐败与不公,就一定会听到《国际歌》的强音:够了!这监护下的沉沦,“平等”要求另一种法律……(参见附录)

七、“上帝”

工人的团结和工会民主在中国的前景,大致如上;我想有三点可以肯定。首先,形势比人强,罢工自由不“平反”不行。所谓“转型社会”,诱发罢工的因素太多了。产业升级“腾笼换鸟”,蓝领工作的外包流失,人口老龄化造成劳动力短缺,诸如此类,屡见报端。加之政府加速推行城镇化,正赶上农民工换代。第一代农民工据说“维权意识”弱,为一个梦想,愿意加班加点,忍受超常的剥削,不闹工潮。那梦想是攒了钱回家乡盖一栋楼,让子女改变身份,做城里人。第二代,“八〇后”“九〇后”的新工人,就变了风貌:农活基本没干得过,从小耳濡目染,是奥运会世博会、灯红酒绿的“高档生活”。教育程度则普遍比父辈高,组织能力强,又熟悉微博微信QQ群的玩法,消息可灵通了。三年来闹工潮的主力军,是他们(《农民工塑造中国未来》,《金融时报》2013.4.22)。

另一方面,劳动法规日渐完备,功效却一直不佳。专家说,过去十多年,劳资争议每年增长30%左右,远高于GDP的增速(《南风窗》2010.6.16,页35)。事实上,一部分限制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的法规已成具文。如最近广东江门的反核大游行,就没有按规定事先向公安局递申请,而当地政府也不敢以游行“未经批准”为由,压制或不理睬群众的诉求。相反,市府“应急办”宣布,在跟市民达成共识之前,中止示威者反对的鹤山龙湾工业园核燃料项目(星岛环球网,2013.7.13)。民众对核项目的担心是否科学不论,这是一次引人瞩目的团结权对新法治的胜利。

我们还可以加上一条:罢工、游行等集体行动,本身就是参与者最好的政治伦理教育。“万众一心”,使他们变得自信自觉而能战斗了。一次罢工的成果,政府中立、资方让步、工会重组,便是下一轮工潮的培训。本质上,罢工绝不是《宪法》或任何制定法恩赐的自由,而是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的培养,劳动阶级“最大的”“最根本的”权柄。而且,只要社会还存在着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团结的斗争就不会停息;很可能,“一万年以后”也离不开这种“大民主”的形式(《毛泽东选集》卷五,页324-325)。

第二,必须指出,罢工等“群体事件”再度政治化,并不等于走向全面的社会对抗。局势远非如此。但劳资冲突一旦转化为党群关系问题,便不可能用法治话语来有效规范,则是无疑问的。正如颁布《信访条例》,就以为信访法治化了,只是一厢情愿;辅之以“一票否决制”的打压堵截,依旧挡不住信访。或者以为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配套规章,即可缓解劳资矛盾,培育权利意识,将工潮纳入法治的轨道:必定大失所望。因为,执政党的群众路线的基础,是为人民服务,而非抽象的公民权利、虚构的“人人平等”。而老百姓唱国歌是提醒执政者,党和人民是患难与共的关系,党有义务倾听人民即主权者——毛泽东喻为“上帝”——的心声,包括工潮表达的各种诉求。那么,剩下的唯一选项,就是不要站在群众对面呵斥,或跑到一旁指手画脚;应当同他们生活在一起,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维护党群关系,乃至重建政治伦理,回归为人民服务。

第三,如果说罢工自由理应是中国宪法不可或缺的一项承诺,而事实上也已经很难继续非法化或排除在宪政之外,那么宪政的完整与尊严就系于唱国歌了,即国歌赋予的“万众一心”。罢工所蕴含的这两项价值,劳动者团结的民主实践和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路线,便是共产党的“上帝”——全中国的人民大众对宪政的期盼。

二〇一三年七月于铁盆斋

* 本文原稿为今年六月提交法兰西学院“团结百相”研讨会(Entretien sur les avatars de la solidarité)的报告,之前曾在华东政法大学演讲。承法兰西学院Alain Supiot教授和南特高研院Samuel Jubé主任热情相邀,华政李秀清教授并于明、胡娟二君悉力支持,谨表谢意。

  • 《南海本田工资集体协商案始末》,载《小康》2011.8.8。
  • 《谭国成打响中国工运第一枪》,载《亚洲周刊》2010.6.27。
  • 波斯纳:《法律经济学与法律实用主义》,载《北大法律评论》14:1,2013。
  • 常凯:《关于罢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载《战略与管理》7/2010。
  • 冯象: 《政法笔记》,增订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 王晶:《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须以劳工三权为基础》,载《战略与管理》9/2011。
  • 于明:《法条主义、实用主义与制度结构》,载《北大法律评论》14:1,2013。

附录:《国际歌》第三段

鲍狄埃的歌词原有六段,但一般只唱第一、二、六段,依循苏联的传统;或因一九〇〇年列宁在《火星报》上刊登的法文歌词,只取了这三段。中译最早的尝试,据说是瞿秋白的手笔(1920),也只有这三段。其实第三段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极有现实意义,理应广泛传唱。现在的官方版本出自萧三,是他一九二三年在莫斯科译的,第三段比俄译准确,但仍有些毛病。前些年因为上课讲到《国际歌》,就对照原文做了订正,如下:

L’état comprime et la loi triche
L’impot saigne le malheureux
Nul devoir ne s’impose au riche
Le droit du pauvre est un mot creux
C’est assez, languir en tutelle
L’égalité veut d’autres lois
Pas de droits sans devoirs, dit-elle
Egaux, pas de devoirs sans droits
(Au refrain)

国家在压迫,法律在欺瞒,
苛捐杂税叫不幸者流血;
什么义务,富人概不承担,
“穷人的权利”空话一句。
够了!这监护下的沉沦,
“平等”要求另一种法律:
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她说,
同样,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副歌)

参较萧三的译文:

压迫的国家、空洞的法律,
苛捐杂税榨穷苦;
富人无务独逍遥。
穷人的权利只是空话,
受够了护佑下的沉沦。
平等需要新的法律,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平等!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原载《北大法律评论》15: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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