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不顾法律”的发展?
民营企业:“不顾法律”的发展?
在中国市场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主要是依赖政策而不是法律,而民营企业在改革初期很大程度上是不顾法律(in spite of law)的发展。”这是英国学者、媒体人琳达·岳的观点。她在2011年出版的《中国企业化:1979年后的商业、经济和法制发展》一书中,关注了中国市场化过程中的司法环境。
从完善法制的角度看,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外企相应的法规制定节奏各不相同。
就国企而言,上世纪80年代的合同制改革和90年代的企业化改革、“抓大放小”等基本上是以政府政策的面貌出现,而非系统化法规。在政策基础上,中国政府在90年代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法。尽管当时没有囊括所有国企,也缺乏类似股份制等重要元素,但这种“政策—法律”的过程体现了法治趋势。公司法“不是为控制国企而提出的治理机制,更是政府建立法制的努力。”
就外资而言,中国1979年就制定中外合资法规,而公司法则是1994年设立。也就是说,在中国企业的行为还没有系统化法规规范前,外资就已获法律支撑。作者认为,这是因为外资介入的前提是法制化,为引资必须事先定法。
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则没有那么规范。直到1996年之后才有相关法律出台理顺乡镇企业的所有制关系,而它们在80年代数量就已经达到1800万,雇佣9000万人。
民企情况则更为极端。改革开放中,它们激活了中国市场经济。但直到90年代后期,私营业主才有了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2000年后才有了资本市场相关法规。
这种市场改革与司法演进极其不配套的情形是怎么维持下来的?琳达·岳认为,这是因为民企与供货商、客户及政府官员都保持着紧密的私人关系网络,即便没有合法的合同和商业框架,他们仍然依据个人关系保持相互之间的商业义务。
但这种模式只适用于“船小好调头”的小规模企业;对于那些规模较大的企业,缺乏法制是无法维持的。琳达·岳指出,这正是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完善“事后法”(law ex post)的原因,这种建设的进度将决定中国深化改革的成败。
参考文献
- Yueh, L. (2011). Enterprising China: Business, Economic, and Legal Developments Since 1979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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