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管制之间:中、美、新三国互联网管理模式对比

2014-02-28 作者: 武卓韵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自由与管制之间:中、美、新三国互联网管理模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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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其组织架构浮出水面:习近平担任组长,李克强、刘云山担任副组长。这是继中央深改小组和国安委后,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成立的第三个由最高领导人牵头的超级机构。它也意味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被提高到空前重要的战略地位。

信息的自由传播是互联网的核心精神,但很少有人同意网络可以脱离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从茉莉花革命到斯诺登事件,互联网管理中发生的种种碰撞一直引人关注。如何在控制非法信息传播的同时,保持互联网作为信息自由流动载体的优势,是各国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有专门或者间接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立法,但是不同的国家采取的管理模式和路径迥然不同。来自哈佛大学的法律硕士Jeffery (Chien-Fei) Li在他的论文《互联网管理还是互联网审查:中国、新加坡和美国互联网管理比较》中,对上述三个国家的互联网管理模式进行了详细对比,从国际法的角度总结了三种不同模式的利弊得失。

作者认为,由于互联网与现实世界存在巨大差异,因此针对互联网的法律与针对现实社会的法律也有诸多不同。例如,在社会规范方面,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用户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可能与现实社会中并不一致;从市场角度观察,互联网市场的范围和交易模式和传统交易也不一样;在实体构造方面,由于科技的迅速进步和软硬件的更新换代,也使得针对互联网的管理模式处于不断变化当中。

各国不同的历史和文化造就了不同的管理模式,例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在美国社会长期受到重视,所以它在美国互联网管理当中也占据了核心的地位;而在中国,相关社会观念并未成熟,所以相关的立法和管理也相对滞后。

作者将中国、新加坡和美国的互联网管理模式分别归纳为审查许可模式、分类许可模式和政府民间合作管理模式。

中国模式的法律基础是2000年9月国务院通过并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的审查许可模式具体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许可证制度要求互联网提供商在取得政府许可之后才能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将会面对网站关闭和罚款等惩罚。第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服务必须合法,否则将会丧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的资格,这就使得它们必须加强自身内容的审查。第三,通过国家防火墙的建设,大范围屏蔽影响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互联网信息和其他涉嫌违法的信息。

作者认为,中国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之所以招致国际社会的不少批评,主要是因为其原则并不明确。例如《办法》第十五条列举了九项非法的互联网内容,但是当中的许多内容——例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散布谣言”等——缺乏更加明晰的定义,有可能与《公约》当中的必要性原则相抵触。

新加坡互联网管理模式相对简单。与中国针对内容的过滤和审查不同,新加坡以《广播分类许可法案》为法律基础,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需要取得许可。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控制并不严格,绝大部分内容提供者和服务提供商在建立之时就会自动取得许可,少数组织如政治组织、宗教组织、网吧等则被要求在实际运作14天之内注册。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法案》规定上述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但并未对违法之后的惩罚措施做出任何规定。所以,目前相关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也仅仅是象征性的。

美国的互联网管理采用的是政府和私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合作的模式。政府要求内容提供商和信息服务提供商与政府合作,监控和阻止非法内容的传播。与中国模式相比,美国政府要达到的管理目的相对简单,主要分为国家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三个方面。在实践中,除了未成年人保护受到的争议较小外,其他两个方面都受到了来自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和批评。“9·11”后,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美国政府通过了《爱国者法案》( Patriot Act ),赋予了政府更大的监控私人数据的权力。尽管9·11对社会所造成的心理冲击使得政府扩权时并未遭到严重阻力,但是越来越多人质疑美国政府所采取的管理手段是否必需。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则更大,许多人认为知识产权内容宽泛,以此为目的的管理有可能被政府滥用,从而损害信息在互联网的自由流动。

基于以上比较,作者总结说,要想使政府对于互联网的管理正当化,就必须使管理目标明晰、具体并且合理。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政府所面对的争议根源都在于其所要达到的目标缺乏更加具体的解释和指引。另外,政府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达到上述目标所必需的,过分宽泛的管理措施有可能伤及无辜,也容易招致批评。这两点不仅是国际法对于政府的要求,也料将是未来各国互联网管理的发展方向。

本文已刊登于 《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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