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和政见一起学耶鲁宪法课(4)

2014-05-31 作者: 卢凯悦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课堂笔记|和政见一起学耶鲁宪法课(4)

本周政见CNPolitics继续与你一起学习耶鲁大学在Coursera平台上的网络课程《 宪法 》。 上周 ,我们共同探究了司法机构。本周,我们将把目光转向州际关系、奴隶制与修宪。

第四周

§第 1 课

1. 宪法前三条——“并不分立” 的三权分立

《宪法》是清晰有条理的文本,三权分立体现在前三条条款中。而之前的许多法律文件都可以说是 “大杂烩”,十分繁琐细碎。

同时,《宪法》中的权力也可谓是相互交错。比如说否决权(Veto power)在第一条款中被提及,因为否决权有关法律制定过程。但同时否决权又是总统的权力,而总统权力是第二条款的主题,因此它也在第二条款中出现。

2. 宪法第四条:州与州之间的关系

水平联邦制(州与州)
垂直联邦制(州与联邦政府) </br>

3. 第四条款的思想基础

独立革命之前的 1754 年阿尔巴尼会议,本杰明·富兰克林有一幅政治卡通漫画 “Join or Die”(团结或者灭亡)。富兰克林提议,所有殖民地联合组织一个委员会共同处理州际事务,类似于如今的北约或欧盟。他还提议由英国国王任命一位委员会主席来主导该联盟的事务。

教授的比喻:原来的殖民地关系就如同一个车轮,从一个中心点辐射出的轮辐。富兰克林想为这个车轮增加一个轮辋,将原本老死不相往来的殖民地连接起来。

然而,殖民地并不愿意将权力交给某个所谓的中央委员会,英国也担心殖民地联合起来反叛。富兰克林的伟大设想失败了,但他的理念为后来的《宪法》第四条铺垫了思想基础。

4. 为什么州际事务如此重要?

打个比方,美国人民应该有从某个州迁往另一个州的权利,这就涉及到了多个州的合作。但这又涉及到了其它问题——

5.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Case)

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理由是他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密苏里妥协案》规定的排除奴隶制的准州地区。当时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坦尼判决: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国宪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判决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更成为南北战争的关键起因之一。

§第 2 课

1. 各州相互尊州人权

某人从 A 州去了 B 州,则:
该人享有 B 州的所有公民权利(civil rights),如携带枪支正当防卫、言论自由等; </br>

该人不享有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如投票、竞选州议员等。

2. 充分互信条款

A 在康涅狄格州起诉 B,B 败诉了并需要赔偿 A,但 B 的所有财产都在纽约州,则 A 有权要求纽约州尊重康州的法院裁决并且使用 B 在纽约州的财产作为补偿。也就是说,纽约州应该给予康州的裁决以充分信任与尊重。

3. 第四条款可以解释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坦尼大法官的动机

他担心如果南方蓄奴州的奴隶北上到自由州,若按照宪法第四条款,奴隶将会与北方自由州公民共同享有携带枪支、言论自由等权利。

4. 奴隶制不仅仅是单个问题,而是一系列问题

公民:有色人种的自由人是否算作公民?
众议院:奴隶该如何被算入众议院的席位?
选举人团:奴隶该如何被算入选举人团?
逃奴问题:当奴隶从蓄奴州逃往自由州,其身份是否改变? </br> </br> </br>

5. 逃奴法案

如果逃奴从蓄奴州来到自由州,自由州必须尊重蓄奴州的法律,将逃奴遣返。

但是,解读逃奴条款有两种方式,挖的就是 “被指控”(alleged)这个字眼。

一种方式更亲奴隶制:自由州不经过正当程序就可以遣返奴隶,尽管奴隶仅仅是 “被指控” 而还未被确认为逃奴。

一种方式更亲自由:自由州需要经过正当程序判定奴隶为逃奴才能遣返,如果判定为自由人,则无需遣返。

当时的最高法院选择了第一种方式来解读,同时制定了许多奇怪的不成文规定,比如说,如果一个法官判定有色人种为逃奴,会获得更多薪酬。因此,逃奴条款引起了北方自由州的强烈不满,也为美国内战埋下导火线。

再回到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为什么奴隶斯科特在逃奴条款之下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呢?关键词在于条款中的 “逃”(fugitive),而斯科特并不是 “逃” 奴,是他的主人自愿带他到自由州的。

§第 3、4 课

1. 宪法第五条:如何启动修宪以及通过修正案?

启动修宪的两种方式:

(1)国会两院必要人数(而非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可以提出宪法修正的议案。

(2)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时,国会必须召集全国性修宪会议。

宪法修正案在获得国会或者全国性修宪会议的通过后,通过修正案的两种方式:

(1)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2)国会有权选择各州立法机关或者各州特别修宪会议来执行上述批准程序,同样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代表同意

2. 宪法第六条:宪法的权威性

联邦协约(federal treaties)是在宪法之下和州宪法之上的,因为联邦协约关系到整个美国,超出了各州的独立管辖范围。当两个处于同一权威水平的联邦协约或联邦法令相互冲突时,应该以制定时间最近的协约或法令为准。但是,尽管宪法的制定时间非常久远,仍然有至高权威性,因为宪法是由人民批准的,具有更加民主的群众基础。

3. 宪法第七条:规定了这部宪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决程序

起初美国宪法作为邦联条例的修正形式,需要获得全部 13 个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宪法第七章只要求获得 9 个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宪法生效。

§每周读图

361px-Benjamin_Franklin_-_Join_or_Die

图一:富兰克林的 Join or die 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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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The Eleventh Pillar:1787-1788 年,原本的 13 个殖民地中的 11 个联合起来形成了一个更加完善的联盟。但是余下的罗德岛和北卡罗莱纳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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