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和政见一起学耶鲁宪法课(5)

2014-06-15 作者: 卢凯悦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课堂笔记|和政见一起学耶鲁宪法课(5)

本周政见CNPolitics继续与你一起学习耶鲁大学在Coursera平台上的网络课程《 宪法 》。 上周 ,我们共同探究了州际关系、奴隶制与修宪。本周,我们将把目光转向宪法修正案。

第五周

§第 1 课 修正案

1. 独特的修宪程序

许多州宪法的修正案是直接与原宪法文本合订在一起的,成为天衣无缝的 “宪法V 2.0” 或 “宪法V 3.0”。

但美国宪法却不是这样运作的,因为美国宪法并不只是一代人、一群国父们的心血,而是跨代的、国父们与修正案制定者们的共同思想结晶。

2.修正案制定的 4 个高峰期:

宪法最初请求人民批准时通过的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南北战争之后;20 世纪初;20 世纪中后期

3. 早期的州宪法实验

美国的第一轮宪法改革发生在州的层面上,有些州大获成功,有些州以失败告终。比如说,1780 年麻省就向全体选民公开州宪法并举行投票,对 1788 年全民公投美国联邦宪法的方式起了引导作用。在第一轮州宪法改革中,许多州宪法都包含了权利法案、议会两院制、三权分立,宾州宪法为其议员支付薪水,宾州和纽约州宪法涉及人口普查以重分议院席位,这些早期的成功的州宪法实验都为后来联邦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思想来源。总的来说,联邦宪法在制定与批准时都是十分民主,举国公民都在讨论它,这也是《权利法案》得以制定的基础。

4. 1803 年最重要的宪法性决定(constitutional decision)是什么?

是我们在第三周提到的麦迪逊诉马伯里案吗?(如果忘了,可以回复 “宪法课” 复习)不是的。虽然此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开创了司法审查的先河,司法审查在日后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大,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最高法院极少运用此权力。

教授认为,答案应该是 “路易斯安那购地案(Louisiana Purchase)”。该购地案有不好的地方,如印第安人受到巨大损失;昭昭天命(Manifest Destiny)和门罗主义(Monroe Doctrine)。但购地案也意义深远:一方面,合众国选择将新得的疆域按照以往制定的条件,纳入成为合众国的州,而不是将新疆域殖民化;另一方面,它沟通了大陆东西部,为超级大国的崛起奠定基础。

5. 另一个重要的宪法性决定是废除奴隶制。

§第 2 课 《权利法案》

1. 后来才流行的称呼——权利法案

用 “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来形容前十条修正案并不是一开始就流行开来的。实际上,在第 14 条修正案后,宪法制定者们才喜欢用 “权利法案” 代指这些修正案。权利法案在 1789 年在国会被提出,1791 年批准通过。权利法案在合众国初期的意义远远没有现在重大。

2. 权利法案的中心:联邦制(federalism)、地方主义(localism)、平民主义(populism)

在某种程度上,权利法案是反联邦党人对宪法原文本的批判。教授提醒大家注意时代背景:宪法最初制定时是在美国独立革命之后,大英帝国对美国殖民地的过强控制仍历历在目,因此反联邦党人十分忧虑,担心一份给予中央政府过大权力的宪法会使历史重演。因此,权利法案是对联邦政府权利的一系列制约。

最先提出权利法案的是国父詹姆士・麦迪逊,他的初衷不仅是限制联邦政府权利,也是限制州政府的权利。比方说,州也不能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在人权方面对州政府的限制法案一直到南北内战之后才提出(第 14 条修正案)。

3. 三种主义的体现

地方主义: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建立教堂。而州却可以建立教堂,并且某些州确实这么做了。不仅如此,国会还不能拆散州所建立的教堂。第二修正案旨在州军队与联邦常驻军的势力抗衡中保护前者。美国人民非常担心军权膨胀导致独裁,因此允许个人和地方具有自卫权利,因此这体现了地方主义。第十修正案规定除了明确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外,其他权力归属于各州。

联邦制:规定了国会在某些领域上只有明示权力(enumerated power),不得越界。

平民主义:根据第一修正案,人们有集会、请愿的权利,“人民” (The people)一词在前十条修正案中出现频率非常高。

4.修正案快速浏览(1)

第一条 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这也体现了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国会无权强制我们说什么、出版什么、信仰什么。教授提醒大家,第一条修正案虽然说联邦政府无权干扰个人事务,却没有说州政府不得侵犯个人权利。因此,在南北战争前的南方蓄奴州,州政府经常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等权利,将 “公开批评奴隶制” 设立为死刑罪。这直到第 14 条修正案才被补上。

第二条 保护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体现了平民主义和地方主义,保障了万一发生军事政变,州政府能扛起枪支进行反抗。

第三条 禁止军队在和平时期的强迫驻扎。

第四条 禁止不合理的收押。如今该法律被 “证据排除法则(Exclusionary Rule)” 所补充加强。

第五条 征用条款(Takings Clause)

第六条 有关陪审审判以及犯罪案例

第七条 有关民事陪审团 (可见,陪审团是权利法案的一大内容,而陪审团是由普通人民组成的)

第八条 禁止施予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

第九条 保护在宪法中未列举的权利

第十条 将宪法未授予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利保留给各州

5. 为什么国会愿意通过一条限制自身权利的法案?为什么联邦党人詹姆士・麦迪逊会提出一条反联邦党人性质的修正案?

原因在于:权利法案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一种妥协。只有承诺了权利法案,才能获得足够多的支持来通过美国宪法。另外,麦迪逊也需要他选区的人民的投票才能进入国会,他只有承诺提出并且一直支持权利法案,才能持续获得人民的支持。其他的议员候选人也懂得这一点。

教授提醒大家,在第四周中我们提到过启动修宪的两种途径:国会提出或者各州召开修宪会议(如果忘了,可以回复 “宪法课” 复习)。议员们深知,如果他们不主动提出一些合理的修正案,各州召开修宪会议可能会通过一些更为激进的修正案。国会难道愿意在这个过程中失去控制权吗?

另外,议员们并不是永远呆在国会里。他们会被接替,因此他们也是在限制他们的接替者的权利。

要注意的是,尽管第一条修正案通过了,但它在当时的执行力并不如现在强。可以从在该修正案通过后的十年内就产生了《客籍法和惩治叛乱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体现出来。直到第 14 条修正案开始限制州政府的权利后,权利法案的重要性才逐渐扩大。

6.修正案快速浏览(2)

第十一条 限制联邦法院的权力

第十二条 修改总统选举的程序

在原来的总统选举程序中,得到选举人团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总统,票数第二的人当选副总统。1796 年选举中,约翰・亚当斯当选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亲奴隶制)成为副总统。两人一开始还能勉强和谐相处,但是逐渐分歧越来越大,各自率领一个党派。在 1800 年选举中两人再次对峙,杰斐逊胜出。美国人民感觉到势头不妙,于是修改总统选举规则,总统与副总统 “捆绑” 在一起再进行投票。这个变动一方面提高了美国人民的选举积极性,避免了总统与副总统之间矛盾激化的局面,另一方面却也加速了美国党派的形成。

教授提醒的另一个注意点是,1796 年与 1800 年的两次选举都是非常明显的南北州之间的对峙,而不是大小州之间的对峙。北方州投给了北方候选人亚当斯,南方周投给了南方候选人杰斐逊。谁是摇摆州?纽约州。纽约州彼时仍是蓄奴州,是南北州相会之处。纽约州第一次投给了亚当斯,第二次投给了杰斐逊。杰斐逊第二次能胜选,也有很大部分原因是南方州拥有更多选举人团票数(五分之三条款使得拥有众多奴隶的南方州在众议院拥有更多席位)。总的来说,选举人团是亲奴隶制的,尽管修宪者们试图改进选举人团制度,却没有改变五分之三条款。因此,美国人民彼时拥有一个亲奴隶制的总统制,这在杰斐逊总统后的强烈支持奴隶制的杰克逊总统身上得到突出体现。

教授还提醒大家注意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紧跟着亲奴隶制的第 12 条修正案之后,是反奴隶制的第 13 条修正案。第 12 条修正案的提出原本是想为杰斐逊带领的亲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党(后改名为民主党)带来福利,最后却为一位反奴隶制度的共和党人——亚伯拉罕・林肯——带来了机遇。

§第 3 课 新自由的诞生(之一)

三大主题:民主、国家安全、奴隶制

1. 民主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独立战争的将军华盛顿深知,美国赢得独立战争有很大部分原因是法国在关键时刻的援助,但长期依赖法国也不是办法,因此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2. 《邦联条例》与《宪法》再比较

在《邦联条例》里,(1)中央政府与各州没有强制的税务关系,各州有违背协约不交税的激励。(2)条例规定了大陆会议有与外国签订协约的权力,但是各州有违背协约的激励。由于各州不遵守协议,外国最终也不会遵守协议。比如,独立战争后,英国本来答应撤走许多堡垒。但是许多州本身就没有遵守和平协定,所以英国也以此为理由,没有撤走。

《宪法》不仅有制定条约的权利,还有强制执行条约的权利。(1)宪法有强制征税权。(2)有了固定税收,中央政府就可以建立并支付军队,进行外交。由于人民能被征税,因此必须被代表,必须有议会。有了议会,就需要有行政分支与司法分支来相互制衡。这是宪法框架的再现。

3. 中央政府有了这么大权力,最不高兴的是各州。因此国父们决定向全体公民而非各州政府征集支持。

4. 宪法原文本的一个失败之处是没有彻底废除奴隶制。它赋予国会废除奴隶制的权力,却没有要求国会必须废除奴隶制。

5. 林肯的当选总统具有讽刺性:他只赢得了全国不到 40% 的选票。但是他揽下了几乎所有的北方州,最终以稍微多数的选举人团票数险胜。

6. 林肯是第一位公开反对奴隶制的总统。但是,林肯一开始并不支持立刻废除奴隶制。

过往的总统要么就是亲奴隶制的南方人,如安德鲁・杰克逊;或者同情南方的北方人,如来自宾州的詹姆斯・布坎南和来自新罕布什尔的富兰克林・皮尔斯。

林肯刚上任的纲领是什么呢?并不是立刻废除奴隶制(很多现代人对这一点存在误解)。他并不认为联邦政府有权利命令蓄奴州立刻废除奴隶制。实际上, “No New Slavery”(在新的领土上没有奴隶)才是他的口号。根据(荒谬的)斯科特案的判决,林肯以及他的政党的纲领是违宪的,因为新的领土有权采纳奴隶制。

但是,林肯的百年计划是,西部领土被纳入为合众国的州是必须是自由州,这样一来,自由州的数量就将大于蓄奴州了。林肯同时希望处在南北边界上的州能废除奴隶制,联邦政府给予资金作为补偿。

总而言之,林肯在制定计划时非常现实,他深知奴隶制的废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 4 课 新自由的诞生(之二)

1.(再次强调)林肯是第一位公开反对奴隶制的总统。

乔治・华盛顿在临去世前给予他的奴隶以自由,但他当总统时,从来没有提出过废除奴隶制的有关议题。约翰·昆西亚当斯是反对奴隶制的,但他的搭档是副总统——来自南卡罗莱那州的亲奴隶制的约翰・C・卡尔霍恩。昆西亚当斯只有在卸任后才开始谈奴隶制问题,因为在任时他需要南方的投票数来完成许多工作。

2. 林肯遇到的挑战与挑衅

对于林肯的当选,南方采取极端抵制的回应方式,对于林肯提出的所有议题都说 “不”,有点类似与奥巴马总统第一任期时,共和党政客小艾迪森・米奇・麦康诺所采取的策略。因此,林肯的发挥空间非常有限。但是他可以任命反对奴隶制的人做西部的官员。

3. 从预期的 “百年” 到实际的 “5年”

在 1860 年林肯正式上任之前,南卡罗莱那州甚至单边声明退出联邦。在林肯正式上任后不久,南方人又在萨姆特堡挑起了争端。南方人的冲动与暴躁(用教授的话来说,就是 “because they were arrogant and drunk with power and evil”)引发了导火线,奴隶制在接下来的 5 年中就被废除了。倘若南方人拉长战线地抵制,奴隶制的废除也许真的像林肯预期的那样需要 100 年。南方人非常自大傲慢,禁止言论自由。然而,正如同历史上的许多暴君一样,禁止言论自由的后果往往是削弱自身力量。

4.第 13 条修正案是如何诞生的?

南方的几个州擅自脱离联邦,被迫开始战争。林肯最初的目的只是为了挽回各州,避免 “房子分裂”。到了 1862 年,为了赢得士气,争取更多支持,尤其是反叛州的奴隶的支持,林肯发表了《解放奴隶宣言》(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这个决定有多重考虑。

(1)外交考虑。南方产棉花,英国的经济利益在南方。如果这仅仅是一个事关美国分裂的内战,英国一定会站在南方一边(别忘了美国是从英国脱离出去的)。所以林肯需要重新定义战争的意义,将之变为一个事关人类自由的(高尚的)战争。这样一来,英国人民的舆论是不允许英国政府支持南方的。

(2)战事考虑。林肯想争取南方奴隶的支持,为军队增加人力,增大南北方军队的人数落差。林肯的英明决定为日后北方军在葛底斯堡战役、维克斯堡战役、亚特兰大战役中取得胜利奠定了基础。

林肯在赢得第二次选举时,努力推动第 13 条修正案的通过,提出要给予联邦政府 “立即在所有地区废除奴隶制 ” 的权力。教授提醒大家,之前的《权利法案》是具有地方主义色彩的,是顺应人民对联邦政府过大权力的忧虑而诞生的。在第 13 条修正案中,却出现了 “国会有权执行该法令” 的字样。

林肯以及他的政党很快就面临另一个问题。如果南方奴隶全部变成自由人,那他们将按照 “5/5” 而不是 “3/5” 记入众议院席位。南方会在人数上得到极大优势,假若被解放的奴隶没有投票权,国会重新被南方人占领。于是第 14 条修正案也被提上议程。下节课将具体讲解意义重大的第 14 条修正案。

每周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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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1796 年与 1800 年总统选举票数对比图
这两次选举的候选人都是约翰・亚当斯和托马斯杰斐逊。在第一次选举中,亚当斯以 71:68 胜出。第二次选举中,杰斐逊以 73:65 胜出。从两次图中可以清晰地看见南北投票的分界线。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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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Shall I Trust These Men(left), And Not This Man(right)?”
美国被描绘成哥伦比亚女神(Lady Columbia)。难道(左图的)那些曾经拿起武器与她敌对的白人应该重获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右图的)保卫她的忠诚的黑人却应该被剥夺公民与政治权利吗?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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