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瑞制药如何失去“伟哥”?

2014-07-01 作者: 袁幼林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辉瑞制药如何失去“伟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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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Flickr;图片作者:Tim Reckm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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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被商标侵权的事件屡有发生。NBA飞人乔丹以及旗下的运动品牌公司Air Jordan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一案将于近期判决。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商标争议裁定书的结论来看,中国乔丹体育的胜诉希望较大。中文“乔丹”品牌早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并且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乔丹即将在中国失去“乔丹”。

类似的,美国辉瑞制药(Pfizer)在中国也失去了“伟哥”注册商标。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 Daniel Chow 撰文分析了这一案例,他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出发解读了注册中文商标在中国的重要性,并向跨国公司提出了建议。

辉瑞制药于1998年初在美国推出了口服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及早泄的药物Viagra,并于当年6月2日在美国获得了Viagra的注册商标。药物一经推出,大量商贩将Viagra倒卖至中国的夜总会以及发廊,并且被人们音译为“伟哥”。

当年5月20日,广州威尔曼公司向中国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伟哥”商标,而辉瑞制药直到8月12日才提出申请。2002年6月21日,工商总局决定将价值预计为8500万-1.2亿美元的“伟哥”商标正式授予广州威尔曼公司,而辉瑞制药则只能通过“万艾可”商标在中国进行销售。2005年及2007年,辉瑞制药两次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威尔曼商标侵权,但都以失败告终。

在现行国际商标体系下,一般而言,品牌拥有者必须在每一个国家注册商标才能获得该国家内的商标保护。不过,对于WTO成员国,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后续的修订公约,在任一成员国内注册商标可在任何其他成员国获得6个月的优先权。也即,如果辉瑞于1998年6月1日在美国注册了“Viagra”,只要其在1998年7月1日前在中国注册“Viagra”,任何先于其注册“Viagra”的中国公司申请都不将被受理。另外,根据“驰名商标规则”,如果辉瑞的品牌在中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就算没有注册此商标,辉瑞在注册商标时也保有优先权。

但是,对于辉瑞而言,由于其在美国注册的商标为“Viagra”而并非“伟哥”,所以辉瑞在中国并不享有对于“伟哥”商标的六个月优先权。“驰名商标规则”同样在此案例中并不适用:虽然“伟哥”在中国具有品牌影响力,但是辉瑞的注册商标“Viagra”在中国并不驰名,因此辉瑞也不具有注册“伟哥”商标的优先权。鉴于威尔曼首先注册了“伟哥“商标,威尔曼才是“伟哥”商标的真正持有者。

研究者提出,跨国公司需要理解:中国和许多国家不同,再大牌的外来语品牌名都不可避免地会被汉化:麦当劳、可口可乐、香奈儿都是这样的例子。如果品牌持有公司不为自己的品牌起一个中文名字的话,那么中国消费者一定会自己起一个中文名字。因此,真正在中国驰名的必定是消费者起的中文名字,而非品牌的英文名字。此时,如果有中国企业注册了此中文名字,原先的品牌持有企业将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品牌。

研究者因此建议:跨国公司在品牌创立之初,就在中国注册中文名字,并且通过宣传此中文名,防止消费者二次汉化品牌名。

这则研究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出发,着力分析了在现行中国商标法体系以及中国文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防止品牌被抢注造成的损失。但是,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来说,抢注事件层出不穷,危害了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从长期来看,也将对中国吸引跨国公司投资不利。是否应该修缮商标法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值得深思。

参考文献

  • Chow, D. (2012). Lessons from Pfizer’s disputes over its Viagra trademark in China. Marylan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7 (1), 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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