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认同传统道德,越接受包庇行为?

2014-07-18 作者: 曹起曈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越认同传统道德,越接受包庇行为?

Culture and Laws B
华润董事长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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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同中国传统道德价值观,那么人们会倾向于对董事长的违法行为更为宽容;相反,倾向于现代价值观的人则较难接受董事会成员包庇董事长的不当行径。

来自香港的研究者 陈兆阳 河海基 Angus Young 在《亚洲法律与社会期刊》上发表论文,介绍了这样的研究发现。他们的文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义务为切入点,探讨了法律规定和文化习惯之间的纠葛。

《公司法》是西方法律规章移植入华的典型案例。上世纪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通过了基于美、英、德等国公司管理条例的《公司法》,1994年1月正式生效。修订后的2006年版《公司法》中规定,董事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虽然该法并未进一步解释这两项义务的内涵,但一般认为其相当于普通法中董事的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ies)与能力、谨慎和勤勉义务(duties of skill, care, and diligence)。香港沿袭了英领时期的普通法体系,因而中国内地与香港的董事义务具有可比性。

研究者以香港某校一项政府出资的研究生商科课程的兼职学生(兼有香港和中国内地人士)为调查对象,所有问题均以量化方式呈现,最后共收到327份完整问卷。

问卷首先测试调查对象对40项中国价值观的认同度,之后给出了三个虚构的情境,内容皆为某公司董事长为一己之私,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义务,而一位董事发现此事后保持沉默,不愿揭发。研究者针对每种情境设立了同样的问题:调查对象的同事和最高管理层分别会如何评估上述董事长和董事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研究者没有直接分析调查对象本身自我汇报的对董事长和董事违法行为的观感,因为当问题涉及自身时,被调查者通常会给出违背内心真实想法但符合社会规范的答案(社会期许偏误),从而影响数据的准确性。

统计数据时,研究者先将40项中国价值观分为了4类:传统道德类(包括保守谨慎、清心寡欲、随遇而安、不偏不倚、不丢脸面、节俭、贞洁、与世无争等),现代晋升类(包括坚持、适应性强、有耐心、值得信赖、沉着、无贪欲、知识渊博、真诚、个人修养等),传统伦理类(知耻、遵守社会礼仪、以牙还牙、客气等),传统人际关系类(宽容他人、和睦相处、谦逊、缓和节制等)。其中,仅有现代晋升类是当代中国与西方社会共享的、商业成功所需的价值观。

经过数据分析,研究者发现,认同中国传统道德与接受董事长违反《公司法》董事义务行为的程度呈显著正相关,也即越认同,越接受。而认同现代晋升类价值观与接受董事包庇董事长呈显著负相关,也即越认同,越不接受。

此外,调查对象对董事(长)违法行为的接受程度还与其它一些因素有关,例如年长者更易接受,中国内地人比香港人(较为西化)更易接受。这同样可以从传统与现代价值观的角度解释。

论文作者指出,虽然之前的一些研究也曾探讨过东亚文化和商业伦理关系,但这些研究界定商业行为是否“可接受”的标准颇为主观,而本研究的情境涉及违反董事义务的行为,法律红线非常明确。即便如此,文化思想仍能使得许多人弃法律准则而不顾。这或许是因为传统儒家思想强调和谐,而弱化了法律规定的地位。

正如研究者所承认的,本研究样本较为单一,可能不能反映中国商务人士的全貌,但研究数据所揭示的结果仍然有力地体现了文化观念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此项研究提醒立法者,在将外国法律移植至本国时,务必考虑法条规定是否适应本地的文化土壤。同时,在华的西方企业也应该注意灵活适应本地文化——例如,调解机制往往可能是比对簿公堂更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 Chan, R. S. Y., Ho, D., & Young, A. (2014). Rethinking the relevance or irrelevance of directors’ duties in China: The intersection between culture and laws. 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1 (01), 18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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