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文法国家推广指导案例?猜猜最高法的心思
在成文法国家推广指导案例?猜猜最高法的心思
#司法改革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案例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并无遵循“判例”的传统。然而,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却下发了一纸文件称: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的用意何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 Bjorn Ahl 教授提出了这样的看法:由于指导案例能尽可能地排除非法律的因素对裁判的干扰,从而成为最高法院促进司法裁判统一的有效工具,反映了最高法在当前政治环境下向司法专业化的积极努力。
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过程则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早在1985年最高法开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初,就采用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但这一阶段的“典型案例”一般以教育下级法院的法官为目的,并不要求法官在裁判中参照 。
第二,从2002年开始, 一些下级法院便开始了指导案例制度的尝试,部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在这一时期开展了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例指导工作。
第三,以2011年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标志,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
研究者认为,许多证据都表明:在这一过程中,最高法院克服了来自党内和其他政府机关的巨大阻力——首先,案例指导制度并非仅作用于法院系统内部,而是同样适用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这种十分勉强的适用方式表明这一制度是对于当时“平衡发展”的妥协。其次,首批发布的四个指导案例早在2011年2月就被提交,但年底才被公布,有证据表明这一过程在人大方面遇到了不少拖延——因为他们担心指导案例会干涉人大的立法权。第三,《规定》当中大量使用了当时的政治口号,称案例指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并有助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显然是为了避免遭到来自其他部门的批评而采取的妥协措施。
这种妥协还体现在指导案例模糊的法律效力上。为了达到统一裁判标准的目的,最高法院必须要求指导案例被下级法院严格遵循,但是《规定》中“参照”一词的使用又意味着指导案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学界的共识是,由于在中国案例并非正式法律来源,所以指导案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这并不排除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它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力。这种模糊性还体现在名称使用“案例”而非“判例”。另外,尽管共识认为指导案例不能直接作为下级法官的裁判依据,但在针对法官是否可在说理部分引用指导案例的问题上,即使最高法院内部的人员也发表过相互矛盾的声音。
研究者认为,指导案例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被广泛诟病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对最高法来说,相较于其他工具,指导案例在操作当中有着其他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指导案例用专业的法律语言写成,没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无法真正理解指导案例所表达的法律含义。这可以避免其他党政部门对于指导案例的干扰;第二,与司法解释和批复相比,案例指导制度没有来自人大的过多干涉;第三,在选取案例的过程中,最高法并不用面面俱到地考虑来自其他机关部门的意见,从而能尽可能地保证其专业性。
不过,“同案不同判”现象并非仅仅由于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许多被诟病的案例实际上都符合当时当地的法律。许多看似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是因为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如城乡户口导致的“同命不同价”等等。但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对于现有法律的纠正往往会被扣上司法激进主义的帽子。这从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的谨慎程度上就可以看出——截至2012年年中,最高法仅发布了两批共8件指导案例。
研究者总结认为,尽管存在诸多模糊和局限,国际经验依然证明:指导案例在未来仍将有力地推动司法裁判的统一,并有效地促进司法专业化。有趣的是,作者写作本文的资料截至2012年年中,而在新的司法改革拉开篇章后,两年内指导案例的数量已经达到了35件。在新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案例指导制度如何发挥作用,司法专业化能否突破作者文中所说的种种限制,将会是未来非常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
参考文献
- Ahl, B. (2014). Retaining judicial professionalism: The new guiding cases mechanism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China Quarterly, 217 , 12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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