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犯罪调查:基本均有预谋,并非“见色起心”
性暴力犯罪调查:基本均有预谋,并非“见色起心”
#性暴力
最近屡屡见报的女大学生被害案件使女性在公共场合的安全再次进入公众视线。在舆论集中关注女性该如何在公众场合自保的时候,大众关于案件细节的想象和猜测也纷纷扬扬:究竟什么样的情景需要我们提防?是月黑风高的小巷,还是令人放松警惕的私人场所?是担心暴力武器,还是担心随风飘散吸入就倒的迷药?是警惕见色心起的陌生人,还是注意乘人不防的熟人?案件发生后,究竟法律的制裁力度如何?
国内在这方面的公开数据并不多,内华达大学 陆红 教授的团队在2006年曾发表过一项研究,致力于填补这项空白。他们利用1993年到2002年公开发布的刑事案件档案,调查了四种针对女性的性暴力犯罪(强奸、绑架或拐卖、性侵、逼迫卖淫),并得出了一些出人意料的结论。
这项研究表明,农民和城市流动人口并不是当今社会性犯罪最主要的人群。的确,有相当一部分绑架或拐卖案的罪魁祸首是城市流动人口,但强奸、性侵和逼迫卖淫罪往往是当地人口犯案。强奸、绑架和逼迫卖淫罪中施暴者往往是陌生人,而性侵案件中的施暴者则往往是熟人。大多数性侵犯罪发生在私底下,但有多达三分之二的强奸发生在公众场合,更是有九成的绑架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更重要的是,和某些舆论提到的“见色起心”不同,基本上所有面向女性的性暴力犯罪都是有预谋的,其中包括四分之三的强奸案。
从年龄段来说,强奸犯罪多为年轻人(20岁以下),而广义的性侵犯罪则多为中年人(30岁以下)。在所有案件里,强奸犯是最可能携带武器的——但也只有20%到30%左右。武器最有可能是刀。下药反而更不常见——在这项调查中,只有10%左右的强奸案里用到了“麻醉物品”,而通常这项物品是酒精。其他类型的案件里,更是绝少用到药物。
在性犯罪中,多个施暴者团体作案的可能性较大。所有的绑架和逼迫卖淫案里,受害者都遇到了两个或以上的施暴者;在强奸和性侵案里,比例也分别高达45%和63%。
在受调查的案件里,受害者的抵抗十分少见。没有任何一个受害者在被逼迫卖淫的时候抵抗,大多数的性侵和绑架或拐卖受害者也没有抵抗。不过,60%的强奸案受害者会抵抗:有的是肢体冲突,有点是言语反抗,但极少有人会两者并施。(值得提出的是,这里研究者并没有区分不抵抗的原因,是不敢,或是不能,所以并不能妄加猜测。)由于往往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绑架或拐卖案的旁观者和目击证人是最多的,但强奸案发生在旁观者的眼皮子底下也并不少。在所有案件中,性侵和逼迫卖淫都是事后立案,而有20%的强奸案和10%的绑架案属于“未遂”。
在区分了这些案件的过程细节后,研究者们继续查看了这些案件最终被审判的程度和刑罚。对于强奸案而言,假如没有严重的犯罪情节,最终刑罚和法典中所规定的差不多——法律指明强奸将被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而这些案犯们平均被判了五年。轻判的主要原因是有减刑因素,如犯罪未遂。而在案件有重大情节的情况下,案犯们普遍被判了十年,更有六个被判了无期,九个被判死刑。研究者们特意提到,尽管这次的调查数据并不具有全国代表性,但也可以反映出:在中国,强奸案判死刑并不少见。
在没有严重犯罪情节的女性绑架或拐卖案里,普遍刑期是七年(法律指定是五到十年)。若有严重情节,则一般判了有期徒刑十二年(法律指定至少十年),也有两个案犯被判无期,以及九名案犯被判死刑。
从法律角度来说,性侵案理应是被判最轻的:刑法规定可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而现实是,有重大情节的性侵案,案犯普遍被判了六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七名案犯则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在详细分析后研究者得出结论:在1997年前,中国刑事法对性侵这一项案件是判的十分严重的,以至这种判刑方式一直延续至今,不过也因人而异。
相反,逼迫卖淫罪的参与者被判反而是最轻的。案犯们普遍获刑四年左右(法律规定五年以下,或者五到十年,根据情节判定),哪怕是有重大情节,也往往只被判九年左右。一般来说,法律会对这种案件的主犯从重处罚,判处无期或死刑,而对从犯相对轻判。
在文章的结尾,研究者们重申了这一研究的非代表性——由于数据缺乏,实际全国女性遭遇犯罪的情况如何,目前还不得而知。然而,这篇研究除了点出一些和人们刻板印象不同的数据以外,还指出了几条重要的结论:中国法律意在震慑,所以往往在重大暴力非致死案件(强奸)和重大道德案件(逼迫卖淫)中重判。那些被轻判的案犯往往有减刑因素(年龄小,或者从犯),而重判的案犯往往有重大情节(主犯,或者暴力情节严重)。尽管中国法律专家们一直在警告判死刑时要慎之又慎,但研究者们认为,中国的法官们并不害怕将性暴力犯罪的案犯们判死刑——无论是什么样性质的性暴力,只要情节够严重。
参考文献
- Lu, H., Liu, J., & Crowther, A. (2006). Female criminal victimiza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response in China.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46 (5), 85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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