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遇上环保:环境法庭的新尝试

2014-10-07 作者: 杨天兆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当司法遇上环保:环境法庭的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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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设立了第一个环境法庭。几年间,这一新兴的“专门法庭”数量不断增长。由于环保案件的特殊性对审判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国际法律界也正兴起一股法庭“专门化”的浪潮。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 斯登教授(Rachel E. Stern) 研究了新设立的环境法庭这一实验性政策,并基于田野调查、案卷查阅和访谈等定性分析,展现给我们“生态文明”这一宏大话语背后的许多细节。

其实,环境法庭的创立,像国内的其他许多“新政”一样,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除了中央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推动,地方的响应和探索也使得环境法庭的诞生及时填补了司法领域对于处理环保案件的空白。斯登教授认为,这表面上是司法机构的动作,实际上也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行政职能紧密结。通过处理环保案件,调节矛盾,它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更重要的是,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许多其他专门法庭一样(如少年法庭),环境法庭具有特别的“教育社会”、“宣传普法”功能;并有通过严惩环境犯罪来防范违法行为的预防性作用。在与一些环保官员、环保法庭访谈中,研究者甚至了解到,给党校、大学的学生宣传环保法律和政策,是如今环境法庭的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可见,环保法庭的作用超越了一般的司法职权。

当然,一切新政很难毫无缺陷地进行。总的来说,环境法庭仍然较多服务于行政职能而缺乏司法的独立性。

在成立之初,贵阳市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法庭设立带来的风险小心谨慎地处理,新法庭的成员、预算和组织架构都由各个相关部门和党委精心安排,这也奠定了环境法庭相对依赖于行政职能的缺陷。在各市对环境污染案件“严打”期间,环境法庭受理的案例激增,这也更加说明:环境法庭在中国仍受制于主导全局的行政命令。在处理环境问题的民事案件时,尤其是事关较多群众的公共利益时,环境法庭更多地停留在处理影响力较低的小型案件上。例如,昆明市环境法庭选择受理的第一起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案件仅涉及两间民营养猪场,被一些环境法律师评价为处理稍显夸张。在无锡的环境法庭,许多案件在环境法庭同环保局的密切沟通和合作中变成了“非诉行政执行政案”,司法的角色被明显的削弱。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事类案件。三大环境法庭受理的刑事类环境案件占比较大。不过,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如何定义权责,罪罚分明,也是一大难题。例如武汉,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失火罪”和“非法采伐”占刑事案件的很大部分,而这类案件通常是教育背景较低、生活水平欠佳的弱势群体的过失造成的。相比之下,由于有关管理部门失职造成的案件比例较少。在武汉的例子中,仅六件案例被归类为“滥用职权”,且无一追究了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这篇论文的研究者未能提供数据和证据,来直接表明设立环境法庭带给治理环境问题的成效,而是着重理解其被推出的原委和政治考量,对于整个环境法庭带来的实际效果缺乏全面评价。此外,它虽然指出了环境法庭在使用司法武器中不公义的一面,但未能从法律伦理上说明对弱势群体违法处以刑罚究竟存在哪些根本上的不妥当之处。

斯登教授的研究再次提醒我们:中国的实验性政策在拥有一些创新特质的同时,旨在服务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的核心目的尚未改变。专门性环境法庭的设立虽然从司法角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改革渠道。但总的来说,和许多行政命令一样,有力地促进国家战略的实施,也许才是真正定义环境法庭的根本内涵。

参考文献

  • Stern, R. E. (2014). The Political Logic of China’s New Environmental Courts. China Journal, (72), 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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