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论租税同源、分离与互替

2014-10-25 作者: 盛洪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摘要 从起源看,税作为排他性共有产权的成本,要比作为土地稀缺性报酬的租出现得更早;因为在土地丰裕时也需要保护成熟庄稼不受他人侵夺。因而最初公田收入只具有税的性质。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稀缺性的提高,农业收入中越来越包含了租的成份。当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时,租就从税中分离出来。然而,由于税与租的同一起源,且在性质上也有相通之处,它们之间有着在收入的意义上互替,在服务的意义上互补的性质。当税率降低时,租率可能会相应增加。一些同时拥有征税权和收租权的主体,就可以采取租税互替的方式以获得收入。张五常教授提出的县竞争,从表面上看是土地价格的竞争,实际上是税率竞争。只要土地交易遵循市场规则,这种竞争就是有效率的,否则就是无效率的。

On the Homogeny, Separation, and Substitution of Rent and Tax

Abstract: At the term of their origins, tax, as the cost of exclusive property rights, emerges earlier than rent does, as the return of scarcity of land; for there need keeping matured crops from others’ trespassing even when land is copious. Therefore, initially, the income of public farmland (gongtian) has only the nature of tax. Along with growth of population and increment of land scarcity, the return from agriculture includes more and more element of rent. Finally rent separates from tax when land may be traded and labor may move freely. However, tax and rent can be substituted with each other at the term of income, and complemented with each other at the term of service, since they have same origins and similar natures. The rate of rent increases when that of tax lowers. Some agents with both power of taxation and rights of collecting rents may receive returns by substituting one for another. “The county competition” Professor Steven Cheung presents, which looks as a kind of competition in land price, in fact is that in rate of tax. This kind of competition is efficient as long as the trades of land follow the market rule, or it is not efficient.

张五常教授在其《中国的经济制度》一文中认为,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土地价格的竞争上,这一竞争甚至会将土地价格降至为零为负。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可以从税收上得到补偿( 2008 ,第 126~138 页)。这实际上是将地租与税作为政府的互替的收入看待。这种看法揭示了税与租本来就有着的密切关系。历史地看,它们有着同一起源。

一.租税的同一起源

在中国的古典文献中,明确记载着井田制。即一块方形的田被分成九份,中间的一份为公田,其收入是要上交给国君的。可以证明,在最初阶段,公田的收入是税。

这是因为,在上古时期,人口相对于土地来说是比较稀少的。反过来说,土地相对于人口来说是丰裕的。只要有人,只要有劳动力,就能开发土地。广袤的土地几乎可以看作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在其中,好地也是多得种不过来。所以既不会有绝对地租,也不会有级差地租。

然而,仅有劳动力在土地上耕作,还不能构成有可以预期的稳定收入的农业,甚至农业都可能不会形成。这是因为,农作物的生长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在农田中耕作后不会马上收获;假如不能将其他人排除在农田之外,就不能保证在农田中的耕作的成果为耕作者所得。道格拉斯•诺思教授曾构想过人类社会从狩猎和采集走向农业和畜牧业的过程。他指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出现了排他的共有产权( 1991 ,第 93 ~98 页)。即一个部落要排除其他部落的人到本部落的农田中“采摘”。

而所谓“排他的共有产权”是要有人实施的。这需要有人守卫在农田旁边,尤其是在收获季节,防止其他部落的人进入农田。当出现有组织的“抢收”时,还要动用武力将他们制止并赶跑。这需要一个社会具有有组织的暴力功能。这其实就是需要有政府的存在。政府就是一个提供公共物品,尤其是包含着暴力要素的公共物品的机构。因为公共物品是无法用市场的方法提供和进行交易的,政府就是用来克服市场失灵以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概念就是税,即以强制力向居民征收、用来补偿公共物品成本的资源。

因而,井田中的公田收入就是税。由于有了税,井田的农作物才成为了有排他的共有产权的物品;对于耕作者来说,才具有了稳定的经济价值。所谓“经济价值”,不仅指通过耕作劳动从土地上获得农作物的成果,而且指这些成果不会被他人夺走的稳定预期。因而,所谓“农业”,就是有排他的共有产权才会出现的产业;所谓“农作物”,就是其果实确定地归属于耕作者的植物;所谓“井田”,就是其产品受到保护不被侵犯的土地。所以,有一个政府提供产权保护是农产品具有如此这般价值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正是“排他的共有产权”创造了农产品的部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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