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打官司,“关系”是个问题
打不打官司,“关系”是个问题
近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使法治改革再次成为焦点。事实上,出于配合经济发展、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原因,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开始一直在进行法治改革。这些努力的成效到底如何?一个直观的衡量方法是观察受众的态度:人们在发生纠纷后,是否愿意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纠纷发生后,人们到底如何解决问题?早在1980年,就有两位研究者采用电话调查的方式随机访问了美国五个地区1000个家庭。基于这1000个家庭样本,他们提出了一个名为“纠纷金字塔”(Dispute Pyramid)的模型来描述纠纷解决的过程。
“纠纷金字塔”认为,个体对于纠纷的反应是一个逐步升级的过程。一开始是产生“怨气”(grievances);接着,假如个体认为对方应该为此负责就会要求“索赔”(claims);“索赔”被拒绝或不成功,“怨气”才会上升为“纠纷”(dispute)。大多数人到了这一步后不会再升级行动,只有少数人最终会以打官司(court filing)的形式来解决纠纷。反应每升一级,“怨气”的数目都会减少,因此整过纠纷解决的过程看起来像是一个“金字塔”。
“纠纷金字塔”后来成为了法社会学家研究不同社会纠纷解决过程的一个基本模型。不过“纠纷金字塔“并未没有解释什么因素影响人们做出打官司的决定。另外因为社会结构的不同,“纠纷金字塔”或许并不适合用来描述中国的情况。
麦宜生(Ethan Michelson) 的工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在中国6个省份2902个农村家庭搜集的民事纠纷数据,他根据中国社会的特点提出了另外一个名叫“纠纷宝塔”(Dispute Papoda)的纠纷解决过程模型。“纠纷宝塔”和“纠纷金字塔”的主要差异在于:前者不再假设纠纷解决是一个反应逐步升级的过程,纠纷并不必然最终会上升至打官司来解决的程度。
“纠纷宝塔”的一个重要发现是:那些拥有政治关系的家庭(家庭成员里有村干部,或者该家庭有亲属在村外的政府机关任职)比没有关系的家庭更倾向于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即便排除了家庭背景、纠纷类型和地理因素等变量的干扰,这一差别仍然显著存在。
为什么政治关系会促使人们更倾向打官司呢?目前的研究大致提供了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因为中国的司法系统并不独立,所以地方法院很难抗拒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拥有政治关系的人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间接向地方法院施加影响,从而在诉讼中获取优势。 Ang 和 Jia 合作的一篇论文,正是以此来解释:为何那些老板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前政府官员的企业更偏好打官司来解决纠纷。
第二种解释则认为,中国政府开始推广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是改革开放后才有的事情,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是一件新的事物。由于可能缺乏法律知识,他们并不清楚打官司相比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是否是一个更理想的选择。因此,只有那些在法律知识上具有优势的人才会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些人很可能是公务员、党员或者是认识这两类群体的人。公务员和党员的工作使他们比普通人更容易了解和接触到法例法规的最新信息,而认识这些群体的人可以通过“关系”分享这些信息。 李磊(Pierre Landry) 是这个解释的提出者,他自己曾经主持了一个全国性的专门针对法律使用的社会调查(The national survey of Institutional of Legal Reform in China)。通过调查数据,他证实了自己的理论假说。
无论采取那种解释,他们都承认“关系”在中国是决定是否打官司的重要因素。这对于中国未来的法制改革有什么现实意义?
李磊认为,公务员和党员群体在使用法律途径上享有优势对于中国的法治改革是件好事,因为这些优势会使他们更愿意支持改革的推进。而法律知识可以通过这些人的社会网络逐渐的扩散出去,使更多普通人获取法律知识。
麦宜生的观点则显得更为审慎:如果因为政治关系的原因使得不同社会群体在使用法律途径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就会逼使没有关系的人在法律之外解决问题。法律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结果即是 李本(Benjamin L. Liebman) 所谓的 “法治─稳定悖论” ,这将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法治改革未来必须建立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心。
参考文献
- Ang, Y. Y., & Jia, N. (2014). Perverse Complementarity: Political Connections and the Use of Courts among Private Firms in China.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76 (02), 318-332.
- Pierre, L. (2008). The institutional diffusion of courts in China: Evidence from survey data. In T. Moustafa & T. Ginsburg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pp.207-34).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Liebman, B. L. (2014). Legal reform: China’s law-stability paradox. Daedalus, 143 (2), 96-109.
- Michelson, E. (2007). Climbing the dispute pagoda: Grievances and appeals to the official justice system in rural Chin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72 (3), 459-485.
- Miller, R. E., & Sarat, A. (1980). Grievances, claims, and disputes: Assessing the adversary culture. Law and Society Review , 52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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