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和政见一起学耶鲁宪法课(6)

2014-11-08 作者: 卢凯悦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课堂笔记|和政见一起学耶鲁宪法课(6)

政见CNPolitics继续与你一起学习耶鲁大学在Coursera平台上的网络课程《 宪法 》。 上一期 ,我们共同探究了宪法修正案。本周,我们将学习进步主义时期的修正案。

第六周

§第1课

1. 第14条修正案:圆了《权利法案》中未了的夙愿

今天我们说起“权利法案”,也即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人们往往会在第一时间想起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格鲁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但严格来说,这些并不是有关《权利法案》的案子,而是有关第14条修正案的案子。为什么呢?

因为权利法案在最开始时只对联邦政府适用,不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适用。也就是说,州政府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去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实际上,詹姆士·麦迪逊在提出《权利法案》时,他已经在担心各州会侵犯人民权利。他的提案中有“各州不得侵犯(人民权利)”一句,但是却没有得到足够多的票数使之通过。

2. 真正的平等

第14条修正案是真正纳入“平等权利”这一概念的文件。相比之下:

《独立宣言》采用十分浮华的文字,由奴隶主(托马斯·杰斐逊)起草,被不同的人解读成不同的版本,并且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宪法》原文本谈到了“平等”——各州在参议院拥有平等的话事权——却没有体现“人人权利平等”这一概念;

第14条修正案则明确规定各州不可侵犯人民权利,人人权利平等。

3. 第15条修正案:禁止联邦或州政府根据公民的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是奴隶而限制其选举权。

前十条修正案体现地方主义(localism),第13、14、15条修正案体现民族主义(nationalism)。

教授认为,如今联邦政府权力更大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世界各部分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

4. 第三个修正案高峰

本周的重点是在”进步主义时期”(Progressive Era)通过的一系列修正案,这也是第三个修正案制定的高峰时期。

5. 第16条修正案:允许联邦国会在未按各州比例分配或考虑人口普查数据的情况下直接征收所得税。

为什么税法的改革不以州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提出呢?因为,倘若如此,那么富人就移出该州,穷人流入该州。

6. 第17条修正案: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原本“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的做法。

有关这两条修正案的具体分析,请看下一课。

§第2课

1. 累进税制

第16条修正案对富人征收更高税率的税,对某一收入线下的穷人不收税。这是累进税(progressive tax)的基本特点。

林肯在南北战争中期签署了一份累进税的法令,许多州也采用了该种税制。但19世纪末最高法院却以5:4判累进税违宪。大法官中异议最强烈的是John Marshal Harlem,他评论说“法院的该判决将会是一个灾难”。尽管如此,最高法院仍判定违宪,理由是累进税是一种要求州分配(state apportionment)的直接税(direct tax)。教授并不赞同该判决。

2. 四次以修正案的方式推翻最高法院判决

教授提到,国父们最初设计宪法时极力避免直接税,是因为他们不希望早期的国会有能力阻止奴隶进口,所以他们避免了直接向奴隶进口收税或直接按奴隶人头收税。但教授认为,收入所得税并不属于直接税,而是交易之间的间接税(transactional indirect tax)。林肯以及他的同党人也是这么想的。法院一开始也支持林肯签署的累进税法令,但后来却判之违宪。美国人民非常愤怒,推翻了宪法的判决。

美国历史上只出现了四次美国人民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第一次:Chism vs Georgia案中法院过度扩大自己的权力,对此,美国人民通过第11条修正案。第二次:Dred Scott案,对此,美国人民通过了第14条修正案。第三次: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案,美国人民因此通过了第16条修正案。第四次将在以后讲到。

3. 第17条修正案: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

为什么要从议会选举改成人民直接选举?因为州议会的组成存在不合理的代表性,而该不合理代表性又会成为选举参议员的基础。

为什么不让法官来解决州议院中的不合理代表性问题?因为法官的提名是需要州议院同意的。

第17条修正案还改变了人们对内阁的看法。该修正案通过前,州议会把某人送进参议院,但州议会当然更希望将人送进内阁,影响决策,给该州带来更大的好处。于是州议会给此人保证说:努力进入内阁,等你内阁工作结束后,我们保证再次把你送进参议院。这就是Cabinet Sandwiches:参议院-内阁-参议院。但第17条修正案后,参议员们不能再指望通过“内阁三明治”来确保再次当选参议员了。

4. 第19条修正案

妇女投票权其实是从州层面开始的。美国当时西部大开发,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其中怀俄明州的男女比例是5:1。那里的人们是如此渴望女人,以至于他们采取了“妇女在本州具有投票权”、“男女工作报酬平等”来吸引女性。

教授提醒大家注意,该州能实施妇女投票权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妇女相对于男人的数量仍是非常少。第一个给予妇女投票权的国家是新西兰,新西兰在当时男人远多于女人。在同样是联邦制的澳洲,西澳最先给予妇女投票权,也是因为西澳的女性比男性少得多。

另外,州的实验也是第二重要因素(教授提醒大家,《权利法案》最初也是建立在州的宪法实验的基础上的)。一些州给予妇女投票权后,大家发现天并没有塌下来,于是在20世纪初许多州纷纷效仿。在1909年,仅有4个州、占全国妇女人口2%的女性获得投票权,但在1915-1916年,许多妇女获得投票权。这样以来,如果某人想竞选参议员或者总统,就必须支持妇女投票权,否则将会失去本州内接近一半的票数或者那些给予女性投票权的州的支持。

教授举了一个十分生动的例子:俄亥俄州的一位参议员叫Atley Palmer。他是反对女性投票权的。你(学生们)从来没有听说过他。另一个俄亥俄州参议员叫Warren G. Harding,他是支持妇女投票权的。他凭借这女性选民的支持当上了总统。

§第3课

1. 第18条修正案:以法律手段禁止酿造、运输和销售任何含酒精饮料

该修正案是进步主义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通过的。在那个时代,人民获得了公民立法提案权(initiative,公民在州议会外通过投票或请愿提出或制订新法律的权利) 、全民公投(referendum)、罢免权(recall)。那是一个打击政府腐败、特拉斯垄断的年代,一个改革的年代,第18条修正案(禁酒)也是众多改革运动中的一个。

该法案的主要支持者是妇女。因为许多女权主义者认为,遍地开花的沙龙是男人们夜不归家、不顾妻女的罪魁祸首,有伤社会风气。另外,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紧缺谷粒,人们认为许多谷粒被用作酿酒,因此酒精应该被禁止。

2. 但后来的第21条修正案迅速宣布废止第18条修正案

为什么会有如此快的转变?一部分原因是一些原本支持其的政治家也转而反对之。如果允许酒精业的生产,政府可以向该行业征税,增加政府收入。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议员的投票记录的话,就会发现有些议员为两次修正案都投了票。

另一部分原因是,第18条修正案的通过是得益于不合理代表的政治系统。城市通常是支持酒精的,乡村是反对的。在进步时代,州议院大多是被不合理代表的,乡村在议院中的话事权大于它们所应分到的。

第21条修正案采用了州制宪会议批准的模式,大部分州执行此模式时都采取了一人一票的形式,因此不合理代表性被消除了。

3. 第20条修正案:限制总统任期

该条修正案于1951年通过,离上一个修正案高峰期有20年的间隔,离下一个修正案高峰期(1960年代)有10年的间隔,可谓“鹤立鸡群”。

美国宪法原文本并没有限制总统任期的届数。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树立了“只担任两任”的典范,后来的托马斯·杰斐逊总统、詹姆士·麦迪逊总统、詹姆士·门罗总统也在连任两届后主动退出第三次选举。唯一打破此不成文传统的时带领美国走出经济大萧条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由于二战等缘故,他连续四次胜选总统(但在第四任早期逝去)。人民感到有必要限制总统任期,于是第20条修正案诞生了。

§第4课

1. 教授提醒大家,上周我们说过,宪法的三大主题是:民主(democracy)、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奴隶制与奴隶制的抗衡(slavery slash race)。

2. 第23条修正案:给予美国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公民参与美国总统和副总统投票选举的权利,该区有三张选举人团票。

(1)民主与奴隶制:特区公民主要为有色人种,有许多非裔美国人。特区曾经是一个蓄奴地区。在第23条修正案提出之时,两党都支持——为什么呢?因为彼时,两党正在争取对该地区非裔美国人的支持。在1932年罗斯福总统上任之前,非裔美国人是共和党忠实的追随者(林肯总统是共和党人)。在1972年后,非裔美国人绝大多数投给了民主党(因为民主党更支持穷人权利、社会保险法案等)。但在1932-1972之间,两党的吸引力旗鼓相当。罗斯福总统以及随后的杜鲁门总统(他使军队中的军人不再以种族分开)为民主党吸引了一大批非裔美国人的票数。这一段时期,两党都争取非裔美国人的支持,而哥伦比亚特区则是重中之重。

(2)国家安全:我们提到了这条修正案与民主与奴隶制度的关系,那它与国家安全有什么关系呢?因为当时正处于冷战时期,苏联在亚非国家有宣传攻势。美国要试图赢得黄种人、黑种人的人心。美国要向世界传递一种信息:我们正在努力解决人种问题。

尽管如此,哥伦比亚特区在参众两院内仍然没有席位。

3. 第24条修正案:禁止联邦国会或是任何一州根据公民纳税与否来限制其选举权。

两党人都支持第24条法案。最高法院不仅支持,而且更进一步,认为州选举也不该存在“人头税”(poll tax)。原来采用poll tax的州大多是为了阻止非裔美国人投票,因为许多非裔美国人收入非常低,并无纳税能力。

4. 第25条修正案:副总统接替总统

如果总统在任期内逝世或辞职,副总统自动成为总统。若总统要做重要手术暂时不能履行职务,可以制定副总统代理履行,待总统身体恢复后再重回职位。

虽然这在以前都是传统,但该修正案明确了该做法。为什么这跟国家安全有关系?因为当时肯尼迪总统刚刚遇刺,人们意识到,在冷战期间,分秒必争,每时每刻都必须有人做好准备作出决策。

若总统与副总统同时发生意外,则由众议院发言人顶替。为什么是众议院发言人——一个可能是对立党派的人——而不是同党人,诸如国务卿之类的顶替呢?教授将答案留给了后面的讲座。

5. 第26条修正案:满18岁的成年人有投票权

(1)民主:这扩大了享有投票权的人群,体现了民主。

(2)奴隶制:彼时,刚满18岁的人更可能是非白人,因此也体现了解决过去奴隶制遗留问题的努力。

(3)国家安全:它与国家安全有什么关系呢?当时越南战争,满18岁的成年人满足服兵役的义务。既然他们能够被征兵去保卫国家,为什么不能有权利投票决定这个国家一开始是否该卷入该场战争呢?

6. 第27条修正案:议员不能随便涨工资

该修正案禁止任何增加或减少国会议员薪资的法律于下一届众议员任期开始前生效。有趣的是,该修正案原本是詹姆士`麦迪逊提出的,但是在202年后才被通过。1789年,各州批准了麦迪逊提案中的第3至12条,共10条,是为现行美国宪法第1到第10条宪法修正案,又称为“权利法案”。在“权利法案”生效之际,该修宪提案中的第2条仅仅获得了六个州的批准,没有达到宪法规定的四分之三州批准。直到两个世纪后,该法案才被再次”唤醒”。

对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的解读就到此为止了。教授最后向各位学生抛出一个问题:下一个宪法修正案会是什么样子的呢?

下周起,我们进入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的学习。

§每周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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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关于女性投票权的游行,1912年5月6日。
1912年,纽约的女性尚未享有投票权,但她们彼时已经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请愿自由、集会自由的权利。接下来的5年里,她们将这些权利转化成了州宪法明文的投票权;再之后,到了1920年,联邦宪法第19条修正案给予所有合众国妇女投票的权利。 </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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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华盛顿街头的游行,1963年8月28日。
在第二次重建时期,美国人民上街游行,争取人人平等的权利。在1960年至1972年间,四个修正案中有三个获得批准,显著扩大了美国人民的政治参与范围。 </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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