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蓝”背后: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
“APEC蓝”背后: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
过去一周,惊艳的“APEC蓝”成为了大会议程之外的关注焦点。在这通透蓝色的背后,是方圆几百公里的机动车限行、污染企业停产。这可以被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不过,这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的 白柯 教授最近指出:由于宪法结构和国家治理结构的不同,中国的企业在承担其社会责任的动力、路径和结果方面,都与西方社会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有着显著地区别。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根植于个体权利,强调个人权利的伸张,以及由此出发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从国家和企业的职责出发,强调国家和企业对于个人的保护义务,以及由此而来的国家行政权力扩张;从内容来看,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着重于公民和政治权利,而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着眼于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白柯认为,这种差异集中体现在了国家的根本纲领——宪法当中。中国在宪法层面宣称马克思主义为国家的指导意识形态,规定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政党,同时也认可了一切国家的权力都属于人民。从宪法秩序上,国家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被相应分配给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其中中共所拥有的政治权力又优先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并不处于宪法秩序之外的位置,但是它也与西方社会通常所理解的宪法秩序存在显著区别。
这样的宪法结构使得共产党及其所代表的先锋政党路线成为了唯一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指导思想。这种意识形态路线也就成为了理解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白柯认为,中共目前的政治路线集中体现于邓小平1984年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论述当中。它明确表示共产党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共产主义社会,而社会主义是这个过程当中的必要阶段——此处的社会主义不再是静态的或是欧洲传统认为的社会主义,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繁荣经济并给社会各阶层分配发展成果的动态过程。在这之后,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性原则,不仅显著地发展并改变了国家政策,同时也间接影响了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的路径和内容。
作者注意到,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是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它勾勒出了一个“好”的企业应该在实现国家目标进程中所需要扮演的角色。
首先,企业应该通过创造财富、增加利润、降低成本等来繁荣人民的物质生活。
第二,企业需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人权益等等。
第三,企业需要提高雇员的生活水平,促进其所处社区的发展。
第四,企业要发展自身科技水平和改善运行结构。
第五,也是最明显的,是要求企业参与到各种慈善活动当中,包括社会服务、教育、医疗保健、社会安全等直接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关的领域。以环境保护为例,从国家层面看,环境的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直是清晰的国家目标。在企业层面,这些资源通常直接掌握在企业手中。所以企业在作出决策时必须兼顾其市场行为和企业责任行为,必须积极地响应国家的政策号召,必须控制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危害。
在内容上,上述这些企业责任与全球化情境下人们所谈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有许多共同之处,但这种结构并没有要求企业在促进人民的政治权利上有任何行动,从而与目前西方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有了明显的区别。白柯教授认为,在中国当前的宪法和政治结构下,西方所理解的“公民和政治权利”被认为是共产党的先锋属性所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非源自于公民个体的权利。这种由共产党及共产党党员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对所有人开放——当然,这需要以认同并忠于共产党为前提。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在中国与国家目标无缝结合并落地生根,甚至成为了国家对于企业的基本要求之一。但在路径上,它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对国家目标的服从,而非自下而上对个人权利的伸张。在内容上,它只关注公民的经济、文化权利,并不提及尊重公民政治权利的责任。这种特色根植于中国目前的政治和宪法结构。当然,也许正是这种特殊的“中国特色”,才能奇迹般地造就过去一周的APEC蓝吧。
参考文献
- Backer, L. C. (2014). China’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ith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Coherence and dissonance with the global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project. In M. Jena, & E. B. Karen (Eds.), Human rights and business: Moving forward, looking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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