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和政见一起学耶鲁宪法课(8)

2014-11-20 作者: 卢凯悦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课堂笔记|和政见一起学耶鲁宪法课(8)

政见CNPolitics继续与你一起学习耶鲁大学在Coursera平台上的网络课程《 宪法 》。 上一期 ,我们共同探讨了不成文宪法,本期我们将学习最高法院与看不见的宪法。

第八周

§第 1 课

1. “隐藏” 的权利

教授开篇提到了一系列权利:抚养小孩的权利、养宠物的权利、在自己阳台上休息的权利。这些权利虽然没有在宪法文本中一一列出,但它们确属于美国人民的最基本权利。为什么呢?

因为第 9 条和第 14 条修正案说明 “宪法未明文规定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且联邦政府和州都不得侵犯这些权利。

那么,如何寻找这些 “隐藏的权利”?教授认为,其中一种方法便是 “回归民生”(pay attention to the citizenry)。上一周我们已经介绍过了几种方法,这周再介绍一种。

2. “计算游戏”(counting game)

最高法院运用 “计算” 这一方法,用通过某法律的州的数量来判断该法律是否符合民意,从而确定某法律是否可行。教授举了“计算游戏”的几个例子。

(1)出庭作证以及自我辩护

宪法并没有明确给予个人出庭作证以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宪法提到一个人不能被强迫去作证,却没有说这个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实际上(同时也是令人惊讶的),在建国初期,美国人民并没有这项权利——当时的考虑是:如果个人拥有该权利,那么那些无辜的被告人就会感到压力不得不为自己辩护,因为他 / 她会担心,不作证会为自己带来坏处,会使法官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相反,那些有罪的被告人则有作伪证的激励。如果作伪证,就是 “苟全了性命,丢掉了灵魂”(save your skin,lose your soul)。

总而言之,在建国初期,凡是跟案子有牵扯的人都不能作证。这与上周提到的 “一个人不能主持有关自己的案件” 有点类似,既然一个人不能是关于自己的案件的法官,那么他也不能是关于自己的案件的证人。

在南北内战前后,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开始被允许为自己作证,也有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将同样的权利赋予给刑事案件的双方。当足够多的州开始实行这一政策时,联邦最高法院发话了,将之定位宪法的 “默示权利” 之一。可见,最高法院是在做一个 “计算”(counting game)。

(2)排除合理怀疑(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处理刑事案件原则之一的 “排除合理怀疑” 并没有出现在宪法原文中,但许多州当时都认可这一做法,于是后来联邦最高法院也认可了这一权利。

(3)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

这个词常被律师引用,但却令普通民众感到非常困惑。这个词同样未在宪法原文中出现。关于这个术语的最有名的案件莫过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格里斯沃尔德案诉康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该案件中最有名的协同意见书(concurring opinion)来自于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II),他提到了实体性正当程序。同时他提到,当时只有康州有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是不符合绝大多数美国公民的意愿的,是 “非美国化”(unAmerican)的法律。这又是一个 “计算” 的例子。

有意思的是,他的祖父约翰・马歇尔・哈伦也曾服务于联邦最高法院。老哈伦是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提出不同意见书(dissenting opinion)的法官。

在 70 年代,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一概念被另一个案件扩大了:Eisenstadt v. Baird。在该案中,联邦法院判定某些禁止避孕的州法律无效,因为州法律忽略了人们当时普遍的社会习惯与实践——也就是说,立法人不仅应参考国父们明文列出来的权利,还应参考守法公民在普通生活中 “实践” 出来的权利。

(4)未被承认的其它做法

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给予公民有关 “医用大麻” 的权利,因为人们并没有将之作为普遍的生活实践。尽管道德上这样的法律是十分吸引人的,但最高法院是在做一个 “计算”:还没有足够多的州 / 人实践这一做法,所以最高法院并未认同它。

同样地,最高法院也没有认同个人轻生的权利。尽管有人运用十分哲学性的观点来佐证个人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生命,但极少州认可这一法律,所以最高法院也没有认可。

作者注:

格里斯沃尔德案诉康州案:1879 年,康涅狄格州通过了一部禁止避孕的法律。1965 年,为挑战该法,格里斯沃尔德与巴克斯顿合伙开了一家专门控制生育的诊所。不久,他们被逮捕。两人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首次使用了 “隐私权” 概念,并裁定,自由节育权是公民 “隐私权”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否节育和怀孕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只要未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因此,康涅狄格州禁止避孕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1892 年 6 月 7 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易斯安那州的相关法律,他遭到逮捕和关押。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州隔离法,普莱西最终败诉。

Eisenstadt v. Baird 案:最高法院认为,避孕药物和器材之使用不得因使用者已婚或未婚而给予差別待遇

§第 2 课

1.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s Wainwright)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法官一致判决: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州法院应该在刑事案件中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告人提供律师。在宪法原文本中只在死刑案件赋予此权利,并没有在所有重罪案件中赋予此权利。但是在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时,大多数州已经开始这种做法了。实际上,当时一些州递交了法庭之友辩护状(Amicus brief),牵涉此案的 25 个州中有 22 个州都支持此权利。

2. 从 Property 到 Privacy 的转变

实体性正当程序一开始被广泛应用于保护私有财产(property),但后来逐渐集中于保护个人隐私(privacy)。从 property 到 privacy 的转变说明了什么呢?

教授认为,这是一种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的体现。财产分布极其不均匀,但相比之下,隐私的分布更平等。

3. “Home” 之重

“Home” 的概念及其相关隐私被十分看重。在上节课的格里斯沃尔德案诉康州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人们在家中是否采用避孕措施属于个人隐私。

1969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斯坦利诉佐治亚州案件(Stanley v. Georgia)的裁决中指出,“人们可以在自己家中秘密地观看任何他们想要观看的物品。” 尽管某些色情内容是被禁止的,但只要在家中,观看与否就属于个人隐私。

还有一些案子有关父母在家教育(home-school)小孩的权利,这也与 “Home” 有关。最近还有一些允许在家中存放自卫用枪支的案子。

有关 “home” 权利的问题无关党派——民主党赞成家中采取避孕措施,共和党赞成家中存放枪支——而是有关一国人民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

§第 3 & 4 课

“沃伦法院”:厄尔・沃伦(Earl Warren)被艾森豪威尔总统(共和党)提名,于 1953 年至 1969 年期间担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原本属于温和保守派的沃伦上任后,最高法院却频频作出倾向自由派的判决。艾森豪威尔总统后来评论提名沃伦乃是他 “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很多涉及种族隔离、民权、政教分离、逮捕程序等的著名判例。沃伦的支持者和批评者都将他任期内的改革称为 “沃伦法院革命”(Warren
Court revolution)。双方争执的问题是:沃伦法院是否对简洁的宪法文本做出了忠实的解释?教授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br>

教授列出了几个沃伦时期的代表性法案,它们最能体现沃伦法院遗留下来的精髓。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该案于 1954 年 5 月 17 日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决定,判决种族隔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因此原告与被告双方所争执的 “黑人与白人学童不得进入同一所学校就读” 的种族隔离法律必须排除 “隔离但平等” 先例的适用(该先例由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建立)。

宪法原文本规定政府不能拥有贵族头衔,而教授认为,种族隔离制度就是一种歪曲的隔离制度——生为白皮肤的是主人,生为黑皮肤的是农奴。

对此案影响重大的是第 14 条修正案(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与其相似的案件是 Bolling v. Sharpe(在哥伦比亚特区禁止公共学校分隔种族的案件)

第 14 条修正案第 1 款中写道,“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这第一句话可以说是《独立宣言》的再现——人人生而平等。人们不应该因为肤色而被分为三六九等。

制定第 14 条修正案的许多立法者们是支持取消种族隔离,教授举了 2 个例子:

泰迪尔斯・史蒂文斯(Thaddeus Stevens)。在电影《林肯》中,饰演该角色的是汤米・李・琼斯(Tommy Lee Jones)。史蒂文斯是众议院中共和党的领导人,他在第 14 条修正案中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就去世了。他被埋葬在宾夕法尼亚州一个取消种族隔离的墓地里。

查尔斯・萨姆纳(Charles Sumner),是史蒂文斯在参议员的盟友,也在电影《林肯》中作为重要人物出现。他指出,美国参议员本身就是取消种族隔离制度的——一个来自密苏里州的黑人议员能够坐在他的白人同事身旁——而整个美国也应该这么做。

隔离究竟是公平的吗?有时候是的,我们有性别隔离——因性别而区分的学校运动队、健身课、公共洗浴间,但我们认为这是平等的隔离,因为双方(男和女)都赞同这种隔离。而种族隔离却没有得到双方的赞同,是不平等的。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该案是保障新闻自由的关键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要求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遵循的真实恶意原则,允许对美国南部民权运动的报道。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Engel v. Vitale)和阿宾顿镇诉申普案(Abington Township v. Schempp)

两案均判定在公立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违反了美国宪法的 “政教分离” 原则。禁止公立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也就保障了学生信仰自由的权利。

——麦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

该案建立了 “证据排除法则”(Exclusion Rule)。证据排除法则的核心内容在于: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提交,就算该证据是关键证据或是真实的。

教授特别提到,在最高法院认可其它原则如 “排除合理怀疑” 时,大多数州已经开始实行那些做法。但沃伦法院提出 “证据排除法则” 时,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州的支持。

——雷诺兹诉辛氏案(Reynolds v. Sims)

宪法规定,每十年须有一次人口调查,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以此为根据重新分配代表名额。大多数州有相似的宪法条款,但到了 50 年代,很明显的有些州里这些重新分配已经很久沒有进行了,而人口的分布已经大幅度变化,导致各地区的投票比重极其失衡。最高法院判定州内划分的每个区域必须有大致相同的人数,树立了 “一人一票” 的原则。

本案强调了 “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但是第 14 条修正案的制定人当时并不是指这个意思——它实际上是一条针对外国人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教授认为,更准确的说法是 “共和制政府条款”(Republican Government Clause)或第 14 条修正案第 2 款。

总而言之,沃伦法院时期在美国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教授认为,尽管法院有时候会不正确地引用条款,比如上文提到的雷诺兹诉辛氏案、“特权与豁免条款” 而非沃伦法院所说的正当程序才是美国应该取消种族隔离的原因等等,但是,沃伦法院所开创的关于公民权利的先河以及对于宪法的解读是具有奠基性质的。

这些当时引起巨大争议的决定,如今被两党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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