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谐之名:司法调解下的家暴阴影

2014-12-10 作者: 武卓韵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以和谐之名:司法调解下的家暴阴影

In the Name of Harmony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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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种强制性的调解机制意义何在?

一般认为,调解可以减轻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有助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进一步的纠纷,并且有利于协议的顺利执行。同时,调解的增加和诉讼的减少也被认为是社会稳定和谐的象征。但香港城市大学的贺欣教授和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 KWAI HANG NG 教授指出,尽管这些理由听上去都很有说服力,但至少在处理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时,强制调解制度不仅没有保护被施暴一方的利益,反而使得他们的权利在即使存在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也会被被系统性地忽视。

研究者注意到,过去二十年中国司法改革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响应“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中向司法调解的回归。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有超过65%的民事诉讼案件通过调解或者类似的方式结案。在中国,为这种改革大唱赞歌的学者专家不计其数,他们宣称这不仅是法治和德治的完美结合,同时也是促使当事人自愿执行协议的最有效方法。最为极端的例子是河南省高院,他们一度将零诉讼作为工作目标,这意味着所有的纠纷都将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也有少数学者对这一制度持批评态度,认为这会损害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长远目标。但在涉及具体案例时,调解制度会如何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则鲜有被关注。而这项研究正试图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在民事诉讼中,增长最快并且最脆弱的一个群体就是那些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直到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才被正式确立。在这之前,这些受害者不仅要面对“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禁锢,法律本身也未能对她们提供足够的保护。研究者选取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作为研究对象,不仅是因为婚姻法规定了强制调解程序,更重要的是受害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由于缺乏详细的公开数据,研究者旁听了20起离婚诉讼的庭审过程,采访了多名法官,获得了来自司法审判第一线的资料。

中国的民事纠纷开庭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部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宣判,这就使得法官在诉讼中既是裁判者、又是调解员。法官热衷于调解的动力来自于很多方面,首先,调解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是考核法官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调解越多,表现越好。第二,当事人的上诉比例也是法官工作的考核指标,一审法官审理的案件被提出上诉越多,这位法官便越会被认为不称职。如果当事人接受调解,则没有了上诉的可能。第三,接受调解往往会大大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最后,由于中国法院既承担审判权又承担执行权,所以判决的执行经常让法院头疼,但调解协议要比判决容易执行许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者着重观察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调解两个环节。法庭调查主要集中于证据的搜集。中国法院的传统做法是以法官为中心,法官要承担发掘真相、搜集证据、甚至到法庭外进行证据采集的工作。近些年来,它正在逐渐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观念所取代——法官在庭审当中不再承担积极取证的角色,而是将搜集证据的工作都交给了双方当事人。所以,法庭调查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获得裁判所需证据的最主要程序。

研究者观察到,当一方提出遭受家暴的指控后,施暴者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否认。在这一类型诉讼中,被施暴者的教育程度和经济水平都不高,她们往往无力聘请律师,也不知道该如何保留或者搜集证据,所以法官只能在非常有限的庭审时间内,通过积极地盘问当事人来争取获得的重要口供作为判案依据。更进一步,法官还会当庭对法庭书记员着重强调或者复述那些关键的证词,例如家庭暴力的方式、对象等等,以便于书记员记录。例如,在一名农村妇女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她称自己被丈夫殴打了超过600次,可丈夫宣称那只是“对打”而非施暴。法官通过盘问,使得丈夫承认有过数次殴打、锁喉的行为。每次产生这些供述时,法官都会向书记员复述一遍,强调这些供述的重要性。

但是一进入调解阶段,这些非常重要的证据便完全被忽视了。有学者曾经这样区分审判和调解:审判以权利为基础,以可获得的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聚焦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调解则关注个人的需求,抛弃了对“对”和“错”的执着追求,也放弃了道德评价。如果说法庭调查阶段的关键问题是“你是否实施了她指控的暴力行为“的话,在法庭调解阶段,唯一的问题就只剩下了“你是否接受这个调解方案”。

研究者认为,这些涉及到家庭暴力的调解可以大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夫妻双方除了家暴之外,还有众多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争议。由于这些问题才是离婚纠纷的核心,所以家庭暴力在调解过程中理所应当地成为了被忽视的议题。第二类是没有这类争议的离婚诉讼。在这类调解中,即使家庭暴力是争议的焦点,法官为了能够确保双方继续对话,也一定会小心翼翼地避免产生对立情绪。如果这种时候再提出家庭暴力的话题,很有可能直接关上了对话的大门。所以在作者旁听的20起庭审中,没有一个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提到过家庭暴力的话题,哪怕是在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已经搜集到了这些证据。

虽然有西方学者在类似的研究中指出,一些基于社区的调解项目会忽视家暴受害者的利益,但在研究者看来,中国目前的这种由法院主导的调解,对受害者利益的忽视更加严重。这不仅因为法院在当事人心目拥有权威,当事人会更容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因为一旦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当事人也就失去了再通过法院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可能。

尽管这项研究的样本很小,但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在研究者观察的这些案例中,《婚姻法》第46条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几乎是一纸空文,没有一位受害者在调解机制中能受到这条法律的保护。这项研究从一个非常细微的领域出发,挑战了实践中强调司法调解的合理性。它同时让我们看到了,在减少诉讼、维护“和谐”的司法实践中,这些一个个具体的当事人们所付出的巨大代价。

参考文献

  • He, X., & Ng, K. H. (2013). In the name of harmony: The erasure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a’s judicial media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Policy & the Family, 2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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