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光沪:从权利到自由再到历史的知情权
我今年说三个建议,一个是勉强算是涉外,也不完全涉外,一个是涉内,一个是内外兼有。
第一个建议,认真考虑批准和实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通过已经近50周年,中国至今没有批准和实施。这一公约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义更大,可以使中国的社会、政治发展走入一个几千年没有的新阶段。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比较完备地列举了现代国家公民的权利。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在没有权利的地方是不可能有责任的,一个没有权利的人,权利不受保护的人不可能建立责任意识。刚才高全喜讲的免予恐惧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这个权利尚且不能保证,怎么样期望普通百姓,在恐惧当中生活的百姓能够有责任感。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谓最基本的权利,意义要超过中国已经批准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公约》,是后者所涉及的权利的基础。在1998年中国政府的代表签了字,但到现在已经17年了还没有批准。着让中国在世界上的排名不可能走在前面。对于中国成为现代文明国家,也会有很大的折扣,让国际社会打很大的问号。在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已经签署批准地情况下,中国也应该跟随世界地大势。
而我建议批准是有基础的, 2004年的新宪法已经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正式指出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一种宪法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是违反宪法的。什么义务?就是通过立法和修法来保障人权。人权路线实际上已经为批准这个公约做出了宪法上的预备。
另外,2004年胡锦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访问法国时,已经表示中国政府在条件成熟时,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建议, 2004年温家宝总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在访问欧洲期间也曾经承诺尽快批准公约,当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也在北京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官方研究地情况并不清楚,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已经对此事做了认真调查研究,并逐条研究过哪些条款中国可以不加保留接受,哪些条款可以稍加保留。他们写了一个很严肃的报告。另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也曾经发表过600多页的大著作论述公约的问题。另外,民间也已经有人发出呼吁书。这些都过去了很多年,当时研究指出,中国有些法律可能同这个公约抵触,所以形成障碍,比如劳动教养制度,比如非法证据排除,比如刑事诉讼法修改被搁置等等,但上述问题至少在纸面上已经解决了,所以这个国际公约应该得到批准而且履行。
第二个建议,是假如第一个建议不能得到采纳基础上。我建议专门立两个法律,一个是宗教法人法,一个是新闻出版法。
中国现在宗教问题非常多,比如说浙江发生的事情,房屋的问题、教堂的问题且我们不说,但是十字架的问题显然是宗教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是非法治的行为。所以,中国宗教问题里面涉及法治的问题非常多。还有政教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是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这一原则不仅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标准,现代文明和现代政治的基本标准,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甚至列宁一再提到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所以这个原则在中国地执行是有问题的。如果通过宗教立法,可能有所改进。
另外,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也应该单独列出。本来这些问题应该在法治范围内解决,但是在中国,言论的问题,媒体的问题,出版的问题,新闻的问题,往往被一个电话,一个不许记录的电话而被封杀。我认为,任何政党的宣传部都有职责宣传他自己主张,这没有问题,但是政党地宣传部门没有权力阻挡别人、禁止别人发表自己的主张,这是非常基本的道理。所以,行政管理言论、行政管理出版的现象,以及刚才说涉及灵魂信仰问题,应该改变为由法律、由明文法律来解决。
第三个建议,我们应该全面的、两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学习和了解中国和俄罗斯交往的历史,还有中国和西方交往的历史。不能再给中国的人民尤其是青年一种片面的印象,中国不能忘记从东北被侵占到中苏交往当中一些悲惨的历史事实。同样也应该知道中国同西方国家交往当中正面的、友好的、有益的、互助的方面,这样才能吸取历史经验教训,避免以前“一边倒”带来的悲剧性结果。这一问题虽然只是一个比较虚的建议,但是是涉及不光是中外关系,而且涉及中国内部的很多问题。
[ 何光沪 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维真学院特约研究员,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本文为作者在2015年1月9日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主办的2015「新年期许」论坛上的主题演讲修订稿,转载请注明 ]
2015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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