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启示 | 为什么公办军校只招男生是违宪的

2015-02-21 作者: 袁幼林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美国宪法的启示 | 为什么公办军校只招男生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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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The Chronicle of Philanthr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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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羊年春晚结束后,节目中隐含的许多歧视现象,特别是性别歧视,引发巨大争议。回顾往年春晚,各种实质为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残障歧视的“笑点”也不在少数。

这样的歧视在美国最高院的判例中曾经也并不少见。尽管在南北战争结束后的1866年,国会即通过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条款),但是社会中存在的歧视并不因为国会的提案而在一朝一夕之内得到缓和。这些歧视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到了最高院的判例中。

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最高院判决州政府的“隔离但平等”政策符合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开始了为种族隔离制度背书长达58年的历史。1908年的穆勒诉俄勒冈州案(Muller v. Oregon)中,最高院判决男性有宪法保护的选择每天劳动时间的权力,而州政府可以限制女性的工作时间,因为“女性的生理结构使得她们处于劣势…日复一日的工作会对她们的身体产生负面的影响,而女性的健康对于后代的繁衍至关重要”。

以下介绍的这则案例,是美国最高院判例中关于性别歧视的经典判例。大法官在判决中的精彩论述,或许能为我们思考性别平等问题提供一些启发。

案件源起

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中,最高院判决:种族隔离的政策不可能保证完全的平等,因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值得玩味的是,为了保证获得最高院九位大法官——特别是保守大法官们的一致赞同票,沃伦首席大法官并未推翻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的判决,而是得出了一个局限的结论:在教育越来越重要的现代社会中,种族隔离导致不同种族孩子享受到的无形因素的教育并不平等。

那么,在非教育场所的种族隔离是否违宪?在教育场所的性别隔离是否违宪?这两个问题悬而未决。

1990年,美国司法部长宣布起诉弗吉尼亚州及弗吉尼亚军事学院(VMI),认为后者只招收男性学员的政策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VMI于1839年成立,是弗吉尼亚唯一的单性别州立院校。VMI致力于培养“公民士兵”,教学方法主要通过向学员施压以及消除个人隐私空间,增强他们的纪律性、抗压能力以及道德感。

弗吉尼亚地方法院判决认为:VMI独特的教育理念增加了弗吉尼亚州教育的多元性,如果女性加入VMI,那么学校就必须改变现有的教育理念,比如给予更多的个人隐私空间,以及修改一些体育方面的要求。

随后,第四巡回上诉法院采纳了美国司法部长的上诉,认定弗吉尼亚州教育的多元性不能只为男性而不为女性所享受,并且认定“VMI的教育理念并非完全不适合女性”,但是考虑到个人隐私空间的问题,允许弗吉尼亚州建立一个和VMI相似的军事院校,专门招收女性。

于是,弗吉尼亚州建立了弗吉尼亚女性领导力学院(VWIL),同样致力于培养“公民士兵“,只招收女性。但是VWIL新生的SAT(美国高考)分数明显低于VMI,并且VWIL不提供科学学士学位。同时,VWIL并不采用“施压式教育”,而是采取“增强自尊的合作式教育”。弗吉尼亚地方法院以及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认为:VMI和VWIL两者十分相似,因此不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但美国司法部长并不接受这样的说法,决定上诉最高院。

最高院判决

最高院的多数大法官意见由美国历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执笔。大法官们认定,即使有VWIL,VMI不接受女性学员的政策仍然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金斯伯格大法官写道:

“男性与女性之间生理上的不同的确是持久的。但是我们开始认识到,男性和女性之间‘内在的不同’是我们应当欣赏的,而不能用来贬低一种性别,或者用来人为地限制个体的机会。性别区分不能用来创造或者继续女性在法律、社会以及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因为弗吉尼亚州并未展现将女性排除出VMI教育体系的‘极具说服性的理由’,并且VWIL也没有提供平等的机会,我们决定驳回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弗吉尼亚州认为VMI的“施压式教育”无法适用到女性学员身上,因为男女都各自具有“基于性别的不同”:男性更加需要一个施压的环境,而女性在合作的环境中能够更好的成长。金斯伯格法官反驳认为,法院需要格外审查对于男性女性“天性”的概括性论述。虽然大多数的女性也许并不会选择VMI这样的“施压式教育”,但本案中的问题是:对于那些有能力有意愿参与VMI“施压式教育”的女性个体,弗吉尼亚州是否能够合宪地剥夺她们这个机会?认定女性不适应施压式的环境是一个自我验证的预言,而这样的预言在历史上不断地被用来剥夺女性的机会:1876年,明尼苏达州剥夺女性成为律师的权力,因为她们需要照顾孩子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1925年,哥伦比亚法学院拒绝招收女性学生,因为这样的话,“我们伟大大学的男子汉学生都会去哈佛法学院!”

金斯伯格法官接下来列举了VMI和VWIL的巨大不同,从教学理念、教育质量,到声誉、财政资源,两者都存在巨大的不平等。金斯伯格法官写道:“关于女性应该是什么样的概括性论述,以及关于什么适合大多数女性的估计,不能用来剥夺女性个体的机会。”

后记

《礼记》中说,男女有别。生理上的基础区别在长期社会化的进程中变得更加显著,也扩展到了其他方面,尤其是社会对于性别期望的不同。我们在立法司法中是否应该完全不顾及男女的不同?如果顾及一些不同,又该怎样掌握限度,以免我们的立法司法“继续女性在法律、社会、经济上的弱势地位”?

金斯伯格大法官的判决并没有给出答案;就算有答案,是否适合中国社会也值得商榷。但是判决中无处不在的对于概括性论述的警惕,对于个体的尊重,是政见观察员希望明年的春晚可以注意到的。

在美国,经过近150年的演变,平等保护条款的覆盖范围也几经波折:经过了1960年代的扩张和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上台后的收紧,时至今日,平等保护条款的范围和理论框架仍然是美国法学界辩论的焦点。最高院即将审理的同性婚姻案或许也会对我们对于平等保护条款的认知产生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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