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 | 果敢危机解决方案:隔离或是“协和式”民主?

2015-02-28 作者: 邵立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热点解读 | 果敢危机解决方案:隔离或是“协和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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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政府与果敢地区之间的内战已经持续多日,所引发的难民潮也已波及中国。预测这场内战的最终结果也许很困难,但以什么样的制度设计结束内战能达到最理想的结果,却早已在政治学界得到大量讨论。

民主之不可能?

缅甸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很多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武装。缅甸内战冲突本质上是民族冲突。其实,多民族并不必然意味着民族矛盾。如果民族构成过于分裂,每一个民族都无法占有绝对优势,反而会促进他们之间的民主合作(参见Reilly发表于2006年的研究)。但缅甸的民族构成有三个特点导致了民族冲突的不可避免——

第一,缅甸的人口构成中有68%是缅族,而第二和第三大民族是掸族和克伦族,分别只占总人口的9%和7%。这导致了缅族的政治权力既占鳌头,却又不具有绝对支配的统治力。

第二,缅甸的民族分野与政治、文化、经济等社会分层高度重合,这导致了经济政治不平等和民族身份捆绑。社会其他方面的冲突,都会轻易转化为民族冲突,从而动员大规模的群众参与进去。

第三,缅甸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比较集中。例如克伦族在克钦邦占大多数,华人主要聚居在果敢。这导致在某个地区之内,少数民族具有权力优势,与缅族为主的中央政府在自治权上产生矛盾。

根据政治学家泽沃斯基的理论,在多数主义的民主制度下,缅族总会毫无疑问在全国选举中获胜,则民主失去了它应有的“不确定性”。其他各族眼见长期内无出头之日,自然不会答应这种毫无胜算的制度。因此,即使民主制度在缅甸实行,也不会持久。

那么,有什么可以让各族都比较满意的一个方案呢?

“拉开他们,先消消气”

政治学家提出的第一个办法是:“民族隔离”。这不是指南非那样的种族隔离制度,而是指如印度和巴基斯坦那样的法理上的主权分割(de jure partition),即分裂地区独立。

Chapman和Roeder考察了1945年到2002年之间全球范围内发生的72场内战,比较四种处理模式的优劣。他们发现,法理隔离之后的双方,仅有14%在两年内会重新爆发暴力冲突。但对于事实隔离(de facto separation)的案例,这个数字是50%;维持统一,重新冲突率升高到63%;自治放权(autonomy arrangement),重新冲突率上升到67%。Kaufmann更是认为,在民族冲突爆发后,为了避免大规模屠杀的出现,首要工作是将冲突双方的民族隔离到能够防御彼此的安全地带,然后才有可能进行和谈或者制度探索。

正与日常生活中劝架时把双方拉开一样,隔离是一个很有效而且简单的方法。但它也有无法回避的缺点。第一,隔离并不是一个“双赢”方案,而是以国家领土分裂作为代价,来换取对人们生命安全的保护。第二,这不是本质上解决民族冲突的方法。因为民族身份实质是不确定的。今天,我们可以一致对外打倒日本鬼子;明天,说不定我们就嘴里咒骂着“骗省”、“砍省”、“大吃省”杀成一片;后天,当省外矛盾加以解决,苏南和苏北、宣武和崇文又磨刀霍霍向对方……

“不要打,坐下来好好谈”

于是,另一派的政治学家认为,面对如此分裂的民族割据局面,最好的方法是以和谈代替隔离,用协商代替冲突。而在这派理论里最有影响力的学者,就是提出“协和型民主”(Cosociational Democracy)的李普哈特(Arend Lijphart)。

李普哈特的学术生涯很大一部分都贡献在“协和型民主”这个概念上。他首次提出这个概念是1969年。但在2004年《民主期刊》发表的文章中,他将协和型民主的制度设计阐述得更为清晰——其核心在于“权力分享”和“群体自治”。

权力分享是“协和型民主”第一个特点。它的意思是,各个主要的社群(communal groups)都应该有代表参与政治决策。即每个政治决策都必须得到各社群的代表同意方可落实。具体到在立法制度上,他提倡“单一议会制”。议会组成与民族、社群构成比例相近。例如缅甸有3%的华人,议会里就应该由约3%的议席属于华人代表。总统是虚位无实权的国家元首,行政机构是议会选出的“大联合内阁(Grand Coalition Cabinet)”。 “大联合内阁”的意思是,在决策内阁里,应该包含不同社群的代表。用缅甸的例子来说,就是总理可以是缅族人,但财政部长是克伦族人,外交部长是掸族人,教育部长是华人……等等。他反对采取总统制。因为总统过大的权力会破坏共识和协商的可能。

在选举制度方面,李普哈特认为应该运用“多议员选区-政党公开名单-比例代表制”。比如,一个选区选取三个代表。一个选民可以将第一票和第二票投给政党A,将第三票投政党B。在两个政党名单上,该选民有权选择候选人的当选顺序。选举最终结果根据选民投票的比例决定。如果在一个五个代表的选区里,政党A拿了40%的票,排名前两名的A党候选人就会当选议员。

除此之外,李普哈特认为权力分享可以出现在任何层级国家机构内,包括军队、公务员、法院和警察系统。

协和型民主的第二个要义,是群体自治。意思是群体内部的事务,尤其是关于文化和教育的事务,由社群自身决定。例如,国家制定统一刑法,但民法,尤其是婚姻法,由各群体自己做主。例如在印度,印度教徒是一夫一妻制,但穆斯林按照自己的方式允许一夫多妻。不同民族群体可以有自己的教育系统,教授自己相关文化和语言课程。此外,国家的行政区域规划,应尽量体现“同质性”原则,让一个行政区域里的民族构成尽量单一化。

协和型民主的设计,背离了“多数主义”的民主假设,它赋予了少数族群,尤其是“大联合内阁”的成员过大的决策权,因此本质上是一种精英统治制度。李普哈特也承认这一点。但他认为,这种制度设计没有背离规范意义上民主的要义。在高度分裂的政治系统中,多数主义并不能尽可能照顾每个人的利益。反而是这种建立在精英合作之上的权力分享制度更能满足民主要求。在2012年,他将协和型民主重新表述为“共识型民主”(Concensus Model),并认为以瑞士、比利时为代表的共识型民主是能与以英国为代表的多数主义民主(Majoritarian Model)并驾齐驱的不同民主模式。

不过,协和型民主远非毫无破绽的解决方案。首先,李普哈特所标榜的“模范国家”之一黎巴嫩,便在70年代深陷十几年的内战之中。而他所欣赏的另外一个国家——印度,是一个典型的、几乎全盘复制英国的多数主义民主国家。他辩解道,印度虽然是多数民主,但在很多执政原则上却体现了协和型民主的精神。此外,协和型民主其实也不能解决民族分歧。在选举制度设计上,它强化了民族之间的对立,无助民族和解。而且,作为一种精英统治制度,协和型民主的成功实施,必须依靠执政精英们的表现。这些精英既要有对自己所代表的族群有足够政治影响力,又要有善于妥协、积极合作的品质和愿景。而培养这类精英,必须要有良好的教育和相对富足的生活等“土壤”。

因此,对于人均GDP只有1700美元、教育支出仅占GDP总值0.8%的缅甸来说,要走到协和型民主的终点,路很漫长。

参考文献

  • 中央情报局缅甸简介: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geos/bm.html
  • Chapman, T., & Roeder, P. G. (2007). Partition as a solution to wars of nationalism: The importance of institution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01 (04), 677-691.
  • Kaufmann, C. (1996). Possible and impossible solutions to ethnic civil war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20 (4), 136-175.
  • Lijphart, A. (2004). Constitutional design for divided societies. Journal of Democracy, 15 (2), 96-109.
  • Lijphart, A. (2012).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 Yale University Press.
  • Przeworski, A. (1991). Democracy and the market: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forms in Eastern Europe and Latin America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Reilly, B. (2006). Democracy, ethnic fragmentation, and internal conflict: Confused theories, faulty data, and the “Crucial Case” of Papua New Guin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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