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通通枪毙”真的能减少犯罪么?
“抓住通通枪毙”真的能减少犯罪么?
#法制建设
一条被证明是婚介公司用来营销的“人贩子通通判死刑”的讯息刷爆了朋友圈。因为尚未在朋友圈被拉黑的朋友们已经都属于三观基本一致的好伙伴,所以当笔者看到这般用力过猛的呐喊竟然能在朋友圈遍地开花,不由得感叹“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情绪被点燃之后果然所向披靡。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这条消息的野蛮生长,越来越多的反对声音也开始广泛传播。现在距离最初的消息爆炸已经过去了一两天(这在互联网时代真是一个漫长的时间),相信当初头脑一热的朋友们肯定已经冷静了下来,于是政见又可以心平气和地带着各位,用学(you)术(ya)的姿势一起来看看“抓住通通枪毙”到底有什么问题。
“抓住通通枪毙”这句口号一共有六个字,三个词。这三个词分别是“抓住”,“通通”和“枪毙”。按照完整的汉语语法,上述口号表达的意思应该是:如果“抓住”罪犯,要“通通”“枪毙”他们,这样能降低(或者杜绝)犯罪。可是,口号如果不经过事实的考验,我们也许很快就会回到亩产万斤的荒谬当中。幸运的是,勤劳的学者们又一次用自己的智慧帮我们用靠谱的态度研究了这句口号的可靠程度:在发表于2014年7月《经济学(季刊)》的一篇名为《治乱无需重典:转型期中国刑事政策效果分析》的论文中,来自复旦大学的 陈硕 老师和 章元 老师通过对中国历次“严打”的数据分析,证实了单纯通过严刑峻法来降低犯罪率的局限性。
打击犯罪的两种途径:由犯罪者的心路历程说起
经济学当中有一个理论:别看这些罪犯看上去丧心病狂,但是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在犯罪时都是经过利弊权衡的,他们内心天平的两端一边是犯罪后可以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物质和复仇的快感),另一边则是犯罪给自己带来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被警察拷问,被良心折磨,坐监狱甚至赴法场)。但问题在于,犯罪给自己带来的伤害不是必然的,罪犯总会有或多或少的侥幸心理:如果不被抓到那就赚大了!如果这样的理论是正确的,刑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对天平伤害一端的加码,来阻吓心生歹念的潜在罪犯,让他们不敢犯罪。
当我们对“抓住通通枪毙”这句话抠字眼的时候,其实已经隐含了一个不确定因素:万一我们抓不住罪犯呢?既然人在犯罪时要权衡自己会受到的伤害,那么这样的算计必然包括了两个因素:一是被抓住的可能性,二是如果被抓住后会受到的惩罚。同时,这样的小算盘也为广大的正义群众指明了两条与犯罪分子战斗的途径:一,增加犯罪分子被抓的概率(这被称为确定性策略);二,抓住他们后施以严厉的刑罚(这被称为严厉性策略)。但是,这两种武器哪一种更有效呢?
严刑峻法几乎没用:来自“严打”的证据
正如如此多的群众呼吁要判人贩子死刑一样,严厉性策略也是党和政府一直以来的心头好。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中,中国大陆在1983-87年,1996-97年,2001-02年和2010年进行过四次声势和规模都浩大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运动,简称“严打”。研究者通过对历次“严打”和公开数据的分析,发现严厉性策略在遏制犯罪方面收效甚微,而确定性策略则可以显著降低犯罪。换句话说,若想要阻止一个试图犯罪的人,对他说“你犯罪之后可能会被枪毙”远没有对他说“你犯罪之后一定会被抓住”管用。
研究者选取了中国省级的犯罪率作为被解释变量,用当年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占全部判决比例和“严打”年份来度量严厉性,用破案率来度量确定性。经过实证模型分析,研究者发现“严打”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重”与犯罪率的关系均不显著,但是破案率却可以显著遏制犯罪:每增加1%的破案率可以降低1.4%的犯罪率。
解决犯罪问题的出路:靠理智,别靠情绪
研究者在文章中认为,这样的结果不仅与之前国际社会普遍的研究结论相吻合,同时也对中国的政策制定有着指引作用。过去的“严打”不仅违背了“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其仅仅针对某些特定犯罪类型的实施策略也严重损害了刑法的公平性。而且,在片面追求严打成果的刺激下,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会把平时的案件累积到严打时期作为成果集中汇报,或者将很轻的犯罪行为当成严重犯罪行为来判决。除此之外,严打之下的死刑判决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这也为众多别有用心的外国势力指责中国人权状况、干涉中国内政提供了充足弹药。
可是,无论是情绪激昂的大众还是尾大不掉的政府,都喜欢用最简单直接的方式来营造想象当中的乌托邦。如果要动用严刑峻法,只需要让警察对待犯罪嫌疑人更苛刻一些,让法院的判决更严厉一些;但是如果要提高破案率,就要加强基层警力的投入,要把更多的钱花到警务一线,要提升警察的反应速度,要为他们配备更先进的装备,要更加科学地制定不同地区的警力分配比例……这每一项背后,都离不开冷静的分析和扎实的研究。在“经济学帝国主义”无孔不入的今天,打击犯罪早已成为了一门基于数据和模型的科学。可是当犯罪经济学分析已经成为西方社会政策制定的基本组成部分的时候,我们的学者却依然面对着残缺不堪的数据和无数来自官方的障碍,举步维艰。
一个试图通过“通通杀光”来解决问题的社会,一定既充满了暴戾之气,也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研究结果已经告诉我们,“通通杀光”并不是降低犯罪率的有效途径。当我们足够冷静的时候,也应该扪心自问:在高呼要用“通通杀光”这种最极端的严刑峻法来解决拐卖儿童问题的时候,这个世界上是否真的再没有比拐卖儿童更恶劣的罪刑?而假如我们真的可以用狂热的情绪处死所有的人贩子,是不是我们可以用同样狂热的情绪处死其他令我们厌恶的群体?更讽刺的是,在一个婚介网站都能用如此简单粗暴的口号煽动惊涛骇浪的社会,如果再不用科学和理智指引方向,我们离极端的狂热还有几米的距离?
参考文献
- 陈硕, & 章元. (2014). 治乱无需重典: 转型期中国刑事政策效果分析. 经济学 (季刊), 13 (4): 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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