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彦斌:中国立宪的历史性起点

2015-08-22 作者: 董彦斌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我简单说几句,首先许老师说的我特别同意,确实 1911 1912 年应该是立宪时刻的起点。我自己对中国的历史有一个我的分析法,许老师刚才讲立国时刻,确实是指现代国家的立国时刻。我对于立国时刻这个时段我觉得应该是在尧舜时期,接下来是立教时刻,应该是汉初,再接下来是立宪时刻。这是我的一个理解。确实我非常同意许老师说的,真正的立宪时刻,也可以说没有到来,也可以说没有完成,还有几十年时间吧。

盛老师说的我也特别同意,昨天和今天多次谈到最高的宪法原则,在我看来那指的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我自己把它分为两大类,四大种。两大类,一类是基于秩序,我觉得群体对应的是秩序的问题,个体对应的是自由问题,所以自然法应该分为自然秩序和自然自由。自然秩序分为自然法则和自然正义,自然自由分为自然权利和自然尊严。

李庄老师提到法治和德治,我非常同意,昨天晚上跟屠凯老师在交流的时候也提到,大午集团自治做的比较好,氛围创造比较好,我看不到法庭在哪里。也许就是自治在某种程度上跟法治一样重要,而自治一定要有一个较好的秩序,而这种秩序是由道德跟权利意识、公民意识,还有以某种程度意义上的宗教共同起作用,而形成良好氛围。

王建勋老师讲到了政治学素养、宪法学素养的问题。确实清末民初很多人是在一种很紧张的历史情景里面被推向历史舞台的,他自己的学业可以说还没有完全完成。宋教仁 29 岁就已经去世了,他最主要工作已经完成了,已经变成宪法史上最重要的人之一了。汪荣宝也是 30 来岁。他们都在日本接受法学教育,很多都是速成的,因为那个时候清庭派出的留学生,如果去欧美的话成本非常高,没钱。为什么后来欧美多了,是因为庚子赔款,相当于美国给掏钱的,中国人自己掏钱去日本是便宜的,所以去日本学习时间往往非常短,速成班非常多,而且是自费的,接受的训练更少。

[ 董彦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本文为作者 2015 5 30-31 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所做主题报告后回应评议的演讲实录(天则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大午企业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未经本人修订,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或引用请注明 ]

201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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