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洪:监督关系是司法独立制衡的核心
秦前红教授讨论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司法改革的一些问题。因为我是学经济学的,所以还是跨学科的来讲不同意见。首先刚才谈到的是执政党跟司法的关系,我还是基本同意这种讨论,就是这样一种关系是走向司法独立。但是它确实有很多模糊之处,它不是非常的清楚。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在看制度变迁的时候,其实是一个非常长期的过程。昨天韦森也讲《大宪章》 800 年的问题,到 16 、 17 世纪真正把这个原则落实下来。所以我们在座的一方面是很着急要走向司法独立,一方面确实也要看到这种制度变迁在现实中推进的速度,速度不可能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因为我们都是生命有限的凡人,但是制度是以十年、百年甚至千年的速度变化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执政党跟司法的关系有这个意愿走向,刚才我讲支持的意义,一个是支持司法独立,一个是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直接干预,这是应该值得肯定的方向。
当然在现实中会有很多问题,刚才你也谈到这样一种执政党,刚才讲要有党组,这些人发挥什么作用?这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执政党过去是君主,现在是政府,他来主导。确实有一个执政方式的问题,有的方法很聪明,有的方法很愚蠢。比如说它的所谓“领导”,这涉及到上一节郭老师谈的问题,什么叫领导?一种领导就是“每件事都管”,还有一种领导就是“只在原则上把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非常积极的正面理解所谓执政党领导的话,最好的领导就是一种宪政式的领导,就是只把握基本原则,不把握具体原则,更不会去干预具体的案件。一旦干预具体案件,实际上它已经走向覆灭,因为执政党执政,它代表政府,政府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就是公正,它是第三方,他是中立的,它不是诉讼双方任何一方。假如站在任何一方的话,其实它已经不配执政了,它已经把自己矮化了,变成诉讼双方其中一方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所谓领导应该是一种基本原则式的领导,宪政式的领导,这也是刚才郭老师讲的,这是聪明的领导。假如不是这样的话,你干预到具体案件,第一,你很累。第二,你不可能保证你的公正。而现在的问题恰恰是政法委直接干预具体案件,其实法官是没有事的,政法委把这个案件应该判赢判输都决定好了,他直接去判,这本身就是错的,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司法腐败,司法公正性受到深深怀疑,甚至很多人几乎不相信它的一个根本原因。所以正面的、积极的理解所谓共产党的领导的话,它应该是宪政式的,这样才聪明。
第二个方面是和人大的关系,涉及到司法解释。我觉得正像建勋所说,中国的所谓的宪政框架或者是法律框架,人大是属于最高权力机构,这种框架和政府的几个分支互相制衡不同。但是其实我觉得也可以在这种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变异。比如我们说美国三权分立,有司法审查权,而且司法审查权不是宪法规定的。大家知道是由于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这是一个变异,但是这个变异出现以后被接受了。所以,我们也在倡导这样的事情,就是我们在碰到一些具体情况,一个社会不拘泥于现有的文本,而是要看看这个变异产生于某种隐含的宪政规则和它的结果怎么样。所以我觉得一个社会的结构不应该是事前规定好的,大家说美国宪法,但是有很多宪法修正案,还有很多立宪以后的各种变异,尤其是司法审查权这件事非常重要。所以我觉得中国也是一样。
我再说支持的一点,其实正像哈耶克所说的,早期产生的立法就是“法官立法”,所谓的立法机关,大家可能有一种惯性认为法律是立法机关立的,不是的,人类几千年都是法官立法,法官依据一个基本原则去判案,法官依据的原则就是法,当然有普通法等等。这个传统一直有,到近代以后大家觉得好象有个立法机关在立法,其实是错了,法官立法有他的道理,他的判例式的、渐进式的、试错式的,渐渐收敛的司法形式。其实法官就有某种法律的释法的权力,他有释法权,事实上也有某种立法权力,即使在大陆法系也是一样的。因为任何法律都是相对比较抽象的,比较原则的,适用到具体的这样一些案例必然是法官在适用的时候就是在解释。所以,我觉得这个也要去强调,只是现在我们太拘泥了,我们认为好象只有一个人大才能做这样的事情,其实不是的。这是要必须清楚的。
还有一点就是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问题。要清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想法能提出来,我觉得已经是很好了,就是必须清理,但是我刚才提的没有明白是由检察机关清理?这已经前进一步了,这方面信息我不太知道,因为到现在为止我看到主要是行政部门自己清理,朱镕基时期就清理过。所以行政部门自己给自己清理所谓的规范性文件根本不可能,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话,如果是司法机关的话,还是往前迈进了一步,我们要肯定它。究竟是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人,多少有一点互相制衡的形式。
你刚才说这样还是不够的,只是提出,不能直接去决定。我觉得我们肯定是不太满意的。但是我也要强调一点,就是所谓制衡不是说制衡这一方有绝对权力,这个大家要清楚。包括回应一下昨天韦森说的,说谏议制度,皇帝可以不接受,似乎就不好。谏议制度从来没有设计成谏官提的意见皇帝全要接受,其实制衡就是他要给你一个意见,他要给你一个反对,然后你有一个反应,最后达成一个均衡。其实这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在制度设计上也是一样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来,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也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核心实际上是一个制衡。制度假定检察机关不一定对。如果我们的制衡,我们的监督就是假定检察机关一定对,行政机关一定不对的话,这就走偏了。当然,我相信现在是行政机关太大了,太强了。但是,我要从一个比较公正的制度设计来讲,也不是说制衡的那个机关一定有更大的权力或者绝对权力的含义,它一定是与被制衡的机关互动的,最后形成一个关系。就像你有弹劾权,但是你不见得给他弹劾下去,这是有程序的。所以这个很重要。当然具体怎么设计这个我不太清楚,但是我肯定支持,至少现在阶段我支持对行政部门更严厉的制衡,因为它们太强大了。这点我是同意的,但是从长远看,我们要考虑怎么有一个均衡的制度。
[ 盛洪 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作者 2015 年 5 月 30-31 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的评议演讲(天则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大午企业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标题为编者所加, 转载或引用请注明 ]
2015-8-20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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