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 凯:儒家经义与现当代价值到底有何种共识

2015-09-24 作者: 屠 凯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非常荣幸参与对于曾先生这篇大作的讨论,我反复读了三遍,准备谈四点学习体会,请教三个问题。

第一,我觉得这篇大作的立意是向历史寻求经验,用儒家经教的转世重生找到制度身体。第二,我特别想站在曾先生角度说一下这一点,我觉得这篇文章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地方,就是曾先生用很大工夫说这样一个企图也许真的并非是空想,因为大家一般泛泛而谈一定认为这是幻想,但是恰恰曾先生在这个问题上做了阐述。曾先生描述中国传统各种规范互动和变迁,上古是礼刑合一,后来礼刑分开,到援礼入法,再到礼刑合一。历史经验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礼刑有重新结合的可能性。不管同不同意,我们要尊重曾先生的这种努力。第三点,我有一个深深的感受,这篇文章极具古代经史之学的丰度,超越了平庸的法治史著作。为什么这样说呢?曾先生特别凸现古经的高明之处,他讲不定律,是在讨论依照形式逻辑做的裁判,所谓法条主义是有失弹性的。第四,就像李庄老师刚才讲的龚自珍的文字太吸引人了,我觉得曾先生这篇文章文字也特别有魅力,阐述非常清晰。

请教曾先生三个小问题:

第一,现代法律事实上包含了多种价值,儒家今天做的努力很多情况下是在探讨儒家的价值,儒家的经义跟现代价值到底有何种共识,或者如何融汇之处。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我们用儒家经义附会现代价值,这个工作是多余的,是累赘。如果让现代价值屈从于儒家经义,大概会引起比较大的反弹。比如您刚才讲的无夫奸,这个今天看来是毫无问题。

第二,现代法律规范跟古代一样,也是日趋多元,非常复杂的,分成好多部门。如果笼统的说有第三次礼法合一,大家不会接受,但是我站在曾先生角度做一点同情的理解,我倒是觉得在中国社会某些特定的法律领域,是有这种可能性,特别举一个例子,一个就是婚姻,一个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在中国法律中特别有特点,跟大陆法民法不太一样,所以也许能行。但是即便这样讲,马上要补充的一个问题就是即便在这些我们认为特别有可能恢复儒家经义的这些领域,今天工具理性的力量也是极为强大的,特别强大。比如说婚姻法中,之前有司法解释三,买房子、卖房子这些问题。您刚才讲亲亲相隐,薄熙来案就是亲亲相隐,谷开来要不要出庭作证,就是用这一条,但是跟我们讲的亲亲相隐的用法完全是颠倒的,谷开来以此就不用出庭了。

第三,这个要站在专业立场谈一谈,就是法律形式主义虽然有种种缺陷,而且您指出那些重要法理学问题确实存在,但是在现代法律框架下通过我们这一套法匠的技术不一定解决不了,应该说是能解决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引用春秋经义就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也不是唯一的办法。总结一下,在我肤浅的理解,儒家的心性之学当然有超越时空的意义,但是它的制度载体究竟如何塑造,恐怕还是要困扰我们很长时间。

李庄: 屠凯、曾亦把儒学和法学连接起来,给予了极为精妙的诠释。所以我也想劝天公再抖索,不拘一格降人才,你俩是人才。

李宁生: 我提个问题。儒家的道德学说其中包括父为子隐,如果这个用于法律,曾老师能不能回答一下下面案件有什么后果? 2013 年美国有一个著名案例,一个小女孩在一个中产阶级区域上学, 15 分钟就失踪了,半年不能破案,最后他母亲揭发的,他母亲为什么揭发呢?因为她是基督教徒,认为在上帝面前人人都是有罪的,应当忏悔他的罪过。按照中国父为子隐,这就是无头冤案了。请您回答一下,怎么防止这种事情发生。

[ 屠凯 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本文为作者 2015 5 30-31 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的评议演讲实录(天则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大午企业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未经本人修订,标题为编者所加, 转载或引用请注明 ]

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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