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亦:儒家理论解决现代法律具体问题能处理得更好

2015-09-24 作者: 曾 亦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问题比较多,我笼统回答一下吧。首先盛洪老师给我提的几个小问题我都可以接受,我也意识到现在形式主义法律肯定是大势所趋,我只是觉得在这样一个不仅是法律以及各方面制度建设过程中,如果要从折中中西角度来看,你不能够完全走向西方,如果对中国古代也要有一定的折中,我只是这样一个态度。所以我感觉盛洪老师可能对我有点误解,觉得我讲无夫奸讲多了,好象有点原教旨主义,我觉得无夫奸现在真是不可能,通奸罪主要是党纪讲的比较多,但是一般人好象都不能接受这个。我也不太能接受这个。所以,我其实没那么原教旨主义。

另外一点,刚才屠凯说到现代法律一方面讲形式主义,另一方面也包含多种价值,其中一个价值或明或暗隐藏在背后就是讲平等,中国古代跟平等是完全相反的,是讲尊卑的,可能现在觉得尊卑不好,但是我举一些例子,有些情况尊卑还是不能不讲。比如现在媒体上报道老师打了学生就是天大的事情,搞的最后老师离职,我们在座的都是老师,能接受这个吗?但是相反学生打了老师基本没有什么事,按照古代法律完全颠倒过来。古代是讲尊卑的,别说晚辈打长辈,子女打骂父母是要判死刑的,但是父母打子女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这个怎么讲平等呢?传统礼法尊卑的方面完全要恢复,当然在定罪量刑上不一定这么极端,至少学生打老师出发就要重,怎么能反过来呢?这是对我非常大的刺激,我觉得这是传统价值可能对现代法律提供某种指导性作用。

还有一个就是屠凯提到,我里面也没有明确讲有期盼第三次礼法合一,其实我自己关注一些问题也是一些比较小的问题,比如刚才提到婚姻法。我也写过一篇文章专门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个司法解释出来在网上引起一片声讨,好象我看到法学界没有站出来面对媒体有过多的辩解。但是我觉得站在儒家的角度,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是可以做出某种辩护的。所以我当时试图做了这样一个工作。至少就我个人来说,觉得一些传统儒家理论在处理现代法律中很多具体问题能够处理的更好。但是,我肯定没有这样一个意图,就是好象完全要恢复到古代法律,这个肯定是太不现实了。

刚才唐文明提到的,我现在确确实实关注的还只是一些小问题,但是如果像这些问题在宪法法院的设置里面是不是能够起到某种作用?我想这个讲法也是可行,但是我现在考虑的比较少,听你这么一说,我觉得倒是有这种可能性。

刚才郭老师提了好几个问题,郭老师提的问题倒是跟我这篇文章没有直接关系,是对儒家提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尤其是最后一个问题我印象比较深刻,因为郭老师主张如果讲儒家的话,你赞同的是先秦儒家,而不是汉以后的儒家。我是觉得先秦儒家跟汉以后的儒家,虽然一些理论上是有一些重大的区别,但是也不能够过度夸大这种区别,至少就汉代的儒家学者来看,他们认为他们对经典的解释本身都是可以追溯到孔子,也是孔子本身对于经典的解释,然后这么世世代代传下来。所以我觉得这个不能夸大他们之间的差别。而且刚才我讲的时候也提到,为什么古代尊崇的是儒家而不是其他的,包括现在我们习总好象对儒家也是比较推崇,但是没有提到其他的各家学派,我觉得还是一个问题,就像我讲这个《春秋决狱》也是一样,在历史上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确确实实只有儒家对这些问题考虑的更周全,解释的更好。所以,儒家能够被尊崇,能够在 2000 多年起到主导作用,绝对不是政府一时兴起,也不是统治者个人偏好,我觉得应该是儒家对中国社会了解更加深刻。

[ 曾亦 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复旦大学儒学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为作者 2015 5 30-31 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做主题报告后对评议的回应演讲实录(天则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大午企业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未经本人修订, 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或引用请注明 ]

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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