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亦:经义决事与法律的儒家化问题——以龚自珍《春秋决事比答问》为例
首先更正议程里面的我的题目,是经义决事,不是经议决事。在座各位大都是法学学者,我本人不是这个行当的,写这个文章也法律有点关系,但是毕竟还是一个外行,所以讲的不好的地方还要请大家多多包涵。
另一方面从中国历史上来看,儒家尤其从汉武帝尊儒之后,跟法律关系是比较密切的。不仅仅是从董仲舒开始,他写的一部书现在已经失传了,就叫《春秋决狱》,也叫《春秋决事比》。汉末也有公羊学代表人物也写了一个类似的著作叫做汉义。到了清代,公羊学复兴最重要代表人物也写了以礼决狱。所以从学者层面可以看到儒家历来是关注法律的,而且是以儒家经典理念包含的义礼来处理法律中的一些事件。不仅仅学者如此,而且历代朝廷都是主张援礼入法,尤其西晋颁布太史律开始,把礼当做古代制定法律和依法判案的经典依据。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多年来研究儒家,关注法律上的问题也算是自己的一个本行。
我今天要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围绕着龚自珍的一篇文字,就是《春秋决事比答问》。龚自珍写过《春秋决事比》,因为龚自珍在北京做官,不知道出了什么事情,也是历史公案,他是仓惶离开北京,两年后就去世了,有人说他可能被人害了。所以,他很多材料遗失了,所以现在《春秋决事比》看不到,仅仅看到一篇序和《春秋决事比答问》。所谓“决事比”在汉代是一个法律形式,大致相当于后来讲的案例汇编性质的东西。但是对于儒家来说,从董仲舒开始到龚自珍为止,把他们的著作叫做《春秋决事比》,实际上是有这样一个意图。因为春秋我们读过,都知道它是一部在后人看来可以说当成一部史书来看的一部经典著作。但是儒家通过对于这些历史事实的叙述,以及借助他的一种叙述方式表达出的儒家一套义礼,又对后来儒家处理各种现实事件,也包括法律中的事件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所以决事比的精神在儒家那里被视作以儒家经典理念包含的经义,不仅仅用来处理司法案例,而且用来处理现实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所以这样一个做法就体现了不仅仅是儒家的抱负,后来也成为晋以后历代法律精神,就是所谓援礼入法,或者纳礼入法。
我在这里不打算具体围绕着董仲舒的论述来讲。我以董仲舒的文献写这么一篇文字,我还是有自己一个现实的考虑。因为上午唐文明讲的时候,我当时也提到,包括许纪霖教授也说到,这几年儒学越来越热,但是现在的儒学的形态跟上个世纪近百年的儒学形态有一个很大的区别。也就是梁漱溟、熊十力以后,他们讲的儒学可以视作心性儒学,也就是他们主要强调儒学在道德方面的价值。而且认为这种道德方面的价值也多多少少具有一种比较普世意义,也就是说对整个人类认为是一种贡献,这可以说是新儒学基本倾向。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新儒学对于传统的制度,不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社会法律各方面的制度,基本上是全部否定的。
最近几年大陆儒学的发展呈现出一种新的特点,儒学在这个时代的价值不应该仅仅限于道德心性方面,而且应该具在我们这个时代重建一个新的制度方面有一些贡献。这种制度方面的重建应该跟 90 年代以前中国人的努力,无论是我们接受来自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或者俄国那一套主义,还是来自于英美那一套制度,有所不同。儒学是有这样一个抱负。但是在现在这样一种努力还在刚刚开始,所以儒学到底以一种什么方式参与到这个制度的建构或者介入到现实中来呢?我之所以讨论龚自珍的文本,实际上就是觉得儒家从最初一开始,也就是在汉武帝,甚至在汉武帝尊儒以前,他们做的一系列事情都是很自觉的在引用儒家的经义处理当时现实中很多问题。
我在这里引了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在汉武帝以前,就是在汉景帝的时候,当时碰到有这么一件事情,因为汉景帝一方面对他妈很孝顺,一般母亲有一个特点,喜欢小儿子,所以这个比较愚昧的母亲对汉景帝说你死后把你的帝位传给你弟弟吧。汉景帝当时也不愿意违拗他母亲心愿,但是觉得不妥,他就召集大臣问,说太后对我这么说,你们怎么看?就是汉景帝不愿意,但是他又没有一套理论对抗他母亲溺爱小儿子这样一个无理要求。其中一个大臣就说殷代制度是讲兄终弟及,周代制度是父死子继,而汉带是效法周代制度。既然汉朝效法周代,你死了以后只能传给儿子,怎么能够传给弟弟呢?这一套理论完全就是引用的春秋公羊传的一段话。所以可以说在汉武帝尊儒之前,当时朝廷大臣已经在引用春秋的一套理论处理当时的现实。
我们可以看到儒家真正能够登上历史舞台绝对不是偶然的。不仅仅是在汉武帝的时候,董仲舒他们给皇帝写了几篇东西,一下子中了皇帝意,就怎么样,实际上是经过几代儒生们的努力,使上至朝廷,下至士大夫充分意识到儒家这套理论、这套制度方面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现实作用。
我还引了一个例子,就是在汉召帝的时候,也碰到一个危及国本的问题,在汉武帝末年,汉武帝听信别人的话,把自己太子逼死了,但是这个太子到底死没死呢?当时民间是流传一些不同说法,加上天下臣民都觉得太子死的比较冤,所以对太子多半抱有同情心。在汉召帝的时候有人冒充死去的太子,他说我没有死,又出现了。前太子出现对当朝的皇上绝对是一个很大的威胁,所依据史书记载,一时之间整个京城几乎都处于戒严状态,那些老百姓都跑来看自称是前太子的人长的什么样子。所以这个让朝廷很紧张。而且当时就朝廷来说,上上下下也不知道怎么办,假如这个是真的怎么办呢?后来有一个叫俊不隽不疑的人下令把这个人抓起来,不论真假这个人都可以抓起来。他引的理论也是在春秋公羊传的一个说法。这两个人都是让当时汉朝廷充分意识到儒家理论对政治制度的建构具有一种远远不是当时其他各派学术能够比拟的优越性。
从这两点可以看到,儒家理论对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具有一种指导作用,包括像董仲舒写的春秋决狱儒家这套理论对司法刑事案件是具有指导性作用的。现在儒家不能像以前那样只是谈某种抽象继承,空谈心性,应该对现实具体问题有所贡献。但是就现在来看,可能儒家内部有的是主张儒家宪政,就是在根本大的架构上对我们现在一些体制有所思考,比如像蒋庆那些。但是我个人是比较关注一些具体的法律。大家都是法律专家,都知道前几年有一条刑法修正案,那个里面就涉及到一个亲亲相隐的问题,就是按照我们以前的法律,都是讲所谓大义灭亲的,但是这一条刑法修正案就意味着亲属可以不要求作证,不必作证揭发,就是在法庭上证明自己亲属有罪。据说这是因为武汉那个郭启勇教授多年来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呼吁。所以,儒家可能现在也对一些具体法律制定能够起到某种建设性的作用。这是我这篇文章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我们知道现代的中国法律其实是发端于清末,主要是沈家本他们对以前大清律例进行了改革,而这个改革在当时造成很大争论,也就是所谓“礼法之争”。这样一个争论的关节点在哪里呢?就是自汉以后,历代的法律都是主张以礼入法的,也就是主张儒家的那套伦理价值应该对法律能够提供某种指导性的作用。当时沈家本主持对清代大清律例的修订根本动摇了儒家伦理对于大清律例指导性作用。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此后的法律一步步的伦理色彩越来越少。但是也不是说绝对没有。比如说通奸罪在古代显然是代表了某种伦理意味,但是最后被废除。这个意味着法律伦理色彩越来越淡。我们现在讲通奸只是说某个人,如果在婚内期间跟别人发生性关系,这是通奸。但是清代不是这样,而是讲的一种无夫间的,就是你没有丈夫,你没结婚,你就是在婚前能不能跟人发生性关系。如果我们看古代礼的规定,古人讲的通奸实际上就是不仅仅跟这些不合适的人发生关系叫做通奸,而且在不合适的时间,如果你在服丧期间跟你自己丈夫发生关系也是通奸,还有不合适的地点也是通奸。最近两年受党纪约束的通奸往往是跟不合适的对象发生了关系。但是如果按照传统儒家伦理,内涵要宽泛得多。所以这些情况都可以看到传统法律带有一种非常强烈的儒家化的色彩,而之所以到了晚清崩溃,实际上就是从大的气候来看,认为儒家在制度方面的价值慢慢被否定了。我们也就看不到儒家那套价值对政治、对法律、对社会各个方面指导作用。
我这篇文章背后的意图,还是觉得古代的法律的精神不能在最近 100 年完全放弃,如果我们要强调传统的一些价值的话,也应该强调这种价值能够在现实层面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一些作用。
[ 曾亦 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复旦大学儒学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为作者 2015 年 5 月 30-31 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的主题报告演讲实录(天则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大午企业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未经本人修订, 转载或引用请注明 ]
2015-9-20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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