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报告更新
《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报告更新
- 2016-01-05 天则经济研究所 累计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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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 年至 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累计获得利润总额为 120027.08 亿元, 2013 年的账面利润总额比 2001 年增长了 5.36 倍。累计获得净利润为 86086.33 亿元, 2013 年的账面净利润比 2001 年增长了 6.12 倍。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数据, 2001 年至 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9.08% ,非国有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15.67% 。 2013 年,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 15.64% ,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 8.73% 。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名义绩效也不够高。
即使如此,国有企业表现出来的绩效并非其真实绩效,是国有企业在享受着种种政策优惠,和民营企业在不平等的经营环境下所体现出的绩效。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补贴、融资成本和土地及资源租金等方面。
按工业用地价格 3% 的比例计算工业土地租金, 2001~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共应缴纳地租 64260 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名义利润总额的 53.5% 。如果再考虑商业服务用地,仅 2013 年一年,国有企业就应交纳 12409 亿元地租。
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实际利息率为 1.6% ,其它企业加权平均的实际利率(视为市场利率)则约为 4.68% 。若按照市场利率水平重新计算国有企业应支付利息, 2001 到 2013 年利息支付差额共计约 57124 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名义利润总额的 47.59% 。
2011 年 11 月之前,石油的资源税平均仅为每吨 26 元,加上按销售收入的 1% 计征的资源补偿费,我国对石油征收的资源租金不足价格的 2% ;远低于我国向合资企业征收的 12.5% 的比例。即使加征了特别收益金,也不能完全实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2001 年至 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少交纳的石油资源租金约为 5603 亿元。加上天然气和煤炭等自然资源,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3 年间共少交纳资源租金约 11138 亿元。
从 1994 年至 2006 年,国家财政用于国企亏损的补贴达到了 3653 亿元。据不完全统计, 2007 年至 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约为 2741 亿元。
从名义利润总额中将上述共约 149754 亿元的应付未付成本和补贴扣除,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据测算, 2001 年至 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真实净资产收益率则为 -3.67% 。
2013 年,非国企单位的人员平均工资为 50848 元,国有企业人员的人均工资 52388 元,比非国有企业高 3% ;但在人均劳动者报酬上,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高 234% ,比私营企业高 24% 。行业之间在工资上存在巨大差异, 2008 年,垄断行业职工人均年收入达 12.85 万元,约为当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8364 元的 7 倍。在收入最高的 5 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比重最高,在收入最低的 5 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比重最小。
按照现行的公积金制度规定,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原则上不高于 12% 。不少垄断行业的国企和事业机关将这一比例提升到 20% 。网通运营公司全额计提 41.42 亿元,一次性现金住房补贴。国有企业利用国家无偿划拨的用地进行单位集资建房。企业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本企业员工。
2007~2009 年, 992 家国企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为 10% ,民企的平均税负达到 24% 。
自 1994 年至 2007 年,国有企业没有上交一分钱利润。 2009 年,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仅约 6% ,其余利润都在企业内部分配。 2010 年,该比例降至 2.2% , 2013 年略提升到 5.36% 。而央企上缴的红利目前主要在央企体系内部转移,尚没有体现出惠及民众的意义。
我国存在结构性的国进民退现象。从资金的角度来看,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的国有比重从 2005 年的 85.8% 上升到 2012 年的 90.3% ;从工业总产值的角度来看,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的国有比重从 2005 年的 89.3% 上升 2011 年的 9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国有比重从 2005 年的 90.5% 上升到 2006 年的 98.9% , 2011 年下降为 92.1% 。
用市场力量的指标对各个行业的垄断程度进行了定量分析表明,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和电气机械与器材制造等行业中, 2007 年的垄断程度比 2002 年有显著增加。这些行业与国有企业比重增大的行业有很大重合。
通过对国家部委官员的履历统计发现,在 19 个部委的 183 名副部级以上官员当中,具有国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就有 56 人,比重达到 30.6% 。通过对 123 家中央企业的高管履历统计发现,在有信息披露的 47 家企业当中,一共有 115 名高管具有政府工作背景,平均每家企业达到 2.45 人。因而,存在国企管理层与官员之间的身份互换。
企业高管通过进入政府获取政策与资源;政府官员进入企业兑现在位时的经济收益。
行政部门拥有制订法律的实施条例、指导意见和部门规定等权利,即实际上存在“行政立法”;企业管理层无需游说立法机关,只需游说行政部门即可,即存在“院内活动”。
国有企业应当存在较为明确的边界,其适合于市场机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提供。尤其当政府成为唯一买家或者生产过程需要严格控制的产品,应当由国有企业提供,其他产品则由民营经济提供。国有企业存在的条件,是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融资阶段和生产阶段不可分离。
国有企业是不同于一般政府和一般企业的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不应以营利为目标,应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标。
我国已有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是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即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而获取利润。因此,当国有资产不断显现资本的属性,政府也就逐渐成为人格化或机构化的资本。
国有资产资本化,尤其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初期,不仅具有逻辑的必然性,而且具有推动市场化的积极意义。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国有资产资本化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改革,其历史使命将告终结。
国有企业的近期改革方案,应当围绕打破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取消国有企业无偿或低价占有和耗费国有资源的特权,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等重要方面而设计。其意义在于,促进不同经济主体充分、公平地展开经济竞争,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社会正义,提高经济效率。
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有两个:其一,将国有企业转变为非营利性公法企业;其二,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架构。
为实现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国企必须从营利性领域(而不单是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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