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报告更新

2016-01-05 作者: 天则公共报告 原文 #天则经济研究所 的其它文章

《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报告更新

  • 2016-01-05  天则经济研究所 累计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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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 年至 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累计获得利润总额为 120027.08 亿元, 2013 年的账面利润总额比 2001 年增长了 5.36 倍。累计获得净利润为 86086.33 亿元, 2013 年的账面净利润比 2001 年增长了 6.12 倍。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数据, 2001 年至 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9.08% ,非国有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15.67% 2013 年,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 15.64% ,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 8.73% 。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名义绩效也不够高。

即使如此,国有企业表现出来的绩效并非其真实绩效,是国有企业在享受着种种政策优惠,和民营企业在不平等的经营环境下所体现出的绩效。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补贴、融资成本和土地及资源租金等方面。

按工业用地价格 3% 的比例计算工业土地租金, 2001~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共应缴纳地租 64260 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名义利润总额的 53.5% 。如果再考虑商业服务用地,仅 2013 年一年,国有企业就应交纳 12409 亿元地租。

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实际利息率为 1.6% ,其它企业加权平均的实际利率(视为市场利率)则约为 4.68% 。若按照市场利率水平重新计算国有企业应支付利息, 2001 2013 年利息支付差额共计约 57124 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名义利润总额的 47.59%

2011 11 月之前,石油的资源税平均仅为每吨 26 元,加上按销售收入的 1% 计征的资源补偿费,我国对石油征收的资源租金不足价格的 2% ;远低于我国向合资企业征收的 12.5% 的比例。即使加征了特别收益金,也不能完全实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2001 年至 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少交纳的石油资源租金约为 5603 亿元。加上天然气和煤炭等自然资源,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3 年间共少交纳资源租金约 11138 亿元。

1994 年至 2006 年,国家财政用于国企亏损的补贴达到了 3653 亿元。据不完全统计, 2007 年至 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约为 2741 亿元。

从名义利润总额中将上述共约 149754 亿元的应付未付成本和补贴扣除,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据测算, 2001 年至 2013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真实净资产收益率则为 -3.67%

2013 年,非国企单位的人员平均工资为 50848 元,国有企业人员的人均工资 52388 元,比非国有企业高 3% ;但在人均劳动者报酬上,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高 234% ,比私营企业高 24% 。行业之间在工资上存在巨大差异, 2008 年,垄断行业职工人均年收入达 12.85 万元,约为当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8364 元的 7 倍。在收入最高的 5 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比重最高,在收入最低的 5 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比重最小。

按照现行的公积金制度规定,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原则上不高于 12% 。不少垄断行业的国企和事业机关将这一比例提升到 20% 。网通运营公司全额计提 41.42 亿元,一次性现金住房补贴。国有企业利用国家无偿划拨的用地进行单位集资建房。企业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本企业员工。

2007~2009 年, 992 家国企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为 10% ,民企的平均税负达到 24%

1994 年至 2007 年,国有企业没有上交一分钱利润。 2009 年,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仅约 6% ,其余利润都在企业内部分配。 2010 年,该比例降至 2.2% 2013 年略提升到 5.36% 。而央企上缴的红利目前主要在央企体系内部转移,尚没有体现出惠及民众的意义。

我国存在结构性的国进民退现象。从资金的角度来看,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的国有比重从 2005 年的 85.8% 上升到 2012 年的 90.3% ;从工业总产值的角度来看,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的国有比重从 2005 年的 89.3% 上升 2011 年的 9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国有比重从 2005 年的 90.5% 上升到 2006 年的 98.9% 2011 年下降为 92.1%

用市场力量的指标对各个行业的垄断程度进行了定量分析表明,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和电气机械与器材制造等行业中, 2007 年的垄断程度比 2002 年有显著增加。这些行业与国有企业比重增大的行业有很大重合。

通过对国家部委官员的履历统计发现,在 19 个部委的 183 名副部级以上官员当中,具有国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就有 56 人,比重达到 30.6% 。通过对 123 家中央企业的高管履历统计发现,在有信息披露的 47 家企业当中,一共有 115 名高管具有政府工作背景,平均每家企业达到 2.45 人。因而,存在国企管理层与官员之间的身份互换。

企业高管通过进入政府获取政策与资源;政府官员进入企业兑现在位时的经济收益。

行政部门拥有制订法律的实施条例、指导意见和部门规定等权利,即实际上存在“行政立法”;企业管理层无需游说立法机关,只需游说行政部门即可,即存在“院内活动”。

国有企业应当存在较为明确的边界,其适合于市场机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提供。尤其当政府成为唯一买家或者生产过程需要严格控制的产品,应当由国有企业提供,其他产品则由民营经济提供。国有企业存在的条件,是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融资阶段和生产阶段不可分离。

国有企业是不同于一般政府和一般企业的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不应以营利为目标,应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标。

我国已有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是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即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而获取利润。因此,当国有资产不断显现资本的属性,政府也就逐渐成为人格化或机构化的资本。

国有资产资本化,尤其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初期,不仅具有逻辑的必然性,而且具有推动市场化的积极意义。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国有资产资本化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改革,其历史使命将告终结。

国有企业的近期改革方案,应当围绕打破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取消国有企业无偿或低价占有和耗费国有资源的特权,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等重要方面而设计。其意义在于,促进不同经济主体充分、公平地展开经济竞争,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社会正义,提高经济效率。

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有两个:其一,将国有企业转变为非营利性公法企业;其二,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架构。

为实现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国企必须从营利性领域(而不单是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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