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法官选举背后的政治游戏
国际法院法官选举背后的政治游戏
张天舒 / 政见特约观察员
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有权宣布美国对尼加拉瓜进行武装干涉属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并要求美国进行赔偿,他们认定科索沃单方面宣称独立的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他们对国家之间长达数十年的领土和海洋权利争端做出最终判决……
他们的共同头衔是国际法院的法官。他们在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用对于不熟悉国际法的人来说极为抽象而冗长的说理和判决,或塑造或引导着规制全球的国际法及其走向。
法官名额分配给哪些国家?
先看一下当今国际法院法官的构成:现任院长亚伯拉罕(Ronny Abraham),来自法国;副院长优素福(Abdulquawl Ahmed Yusuf),来自索马里;其余十三名法官分别来自日本、斯洛伐克、摩洛哥、巴西、英国、中国、美国、意大利、乌干达、印度、牙买加、澳大利亚和俄罗斯。法官每一届任期为九年。
国际法院法官的产生分为提名和选举阶段。所有《国际法院规约》成员国——也就是联合国会员国——都有权提名候选人。由于历史原因,提名由常设仲裁法院成员国集团而非相关国家做出。每一个国家集团可以提名四名候选人。法官候选人都必须是“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所有联合国的每名法官都需要获得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绝对多数的同意才能当选。
可是世界上国家这么多,法官名额究竟是如何分配的?
首先是政治地位。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持续占据五个席位。其次是地理分布,每位法官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而且来自五个区域集团: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Western European and Other Group, WEOG);东欧集团;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集团(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GRULAC);非洲集团和亚洲集团。一共算下来,WEOG有5个名额,亚洲和非洲各3个,GRULAC和东欧各2个。
这样分配看似合理,但深究其实存在很多问题。五大常任理事国长期在国际法院都有一名法官,因此WEOG国家和亚洲集团分别只有2个名额可以争取,东欧除了俄罗斯外只剩1个名额。此外,国际法院的每一个任期内大多有一名德国和一名日本法官。如果这个惯例延续下去,非五大常任理事国的WEOG国家和亚洲国家就必须竞争剩下的唯一席位。
这种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确立的分配模式,因为其反映的陈旧的世界政治势力地图而饱受批评——东欧集团的存在显而易见是冷战的遗留物,随着当今欧洲逐渐成为一体,东、西欧集团的独立存在体现的是联合国系统未能与时俱进。同时除中国和日本外,文化多元、人口众多的其余亚洲国家也不满足于争夺仅有的一个席位。
地域分配之外,候选人代表的法系和语言也被纳入考量。有观点认为,国际法院法官所代表的法系越多元、法律背景越丰富,判决反映的不同法系的观点就越多,所融合的思维方式也更多元,因此判决作出之后其中书写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也能被更多国家接受和遵守。这还可能让更多国内法院充分接受和理解的国际法院判决。至于随之而生的其他问题,比如让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官们相互理解彼此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等,就是国际法院内部解决的事情了。
竞选游说越来越重要
与被动分配的传统模式相比,近年来,各国的积极竞选游说活动在国际法官选举过程中越来越重要。
在投票之前邀请各国有权参与投票的外交官参加精心策划的酒会,法官候选人在本国使馆人员陪同下到其他国家的使馆进行演讲交流,都是竞选游说的重要部分。一篇记录中国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是如何竞选担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的文章详细介绍过法官竞选游说的过程。文中提到,当时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帮助王教授助选的团队在投票前夕向各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普发书面照会,上书“某年某月某日将举行前南国际刑庭大法官的竞选投票,希望贵国代表能够投中国大法官候选人王铁崖先生一票。”这样的书面照会作为选举正式举行前的试探,不仅可以预测本国候选人获得支持的程度,还可以侧面反映竞选工作是否到位以便进行最后补救。各国代表团在接到书面照会后都会发回一个书面照会表示态度。
有意思的是,交换投票(vote-trading)也通常出现在这一阶段。一些国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回的照会提出如果在竞选中支持中国候选人,也希望中国代表在未来的某项选举当中能投他们候选人的票。这样的交换投票是国际政治运作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游戏”。中国代表团如果同意交换,则需要再向提出交换的对方代表团发一个正式照会,确认此项“交换投票”,而对方接到之后再回复一项正式照会,确认“交换投票”。可以说“交换投票”是确认获得选票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有评论认为,精心策划的竞选游说和交换投票甚至可能让一名法律背景并不那么深厚的候选人竞选成功。
司法独立如何保证?
如果政治考量和竞选手段远重要于候选人的个人资历,那么国际法院要怎么保证司法独立呢?
在国内法体系里,司法独立通常要求法官完全独立于政府权力行事;对于国际法,提名和助选法官的国家和法官个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微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法官们应当依据国际法而非各自的国家利益做出裁判。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面对纠纷当事国的请求时,国际法院在触及到相关政治问题时都极为克制。
他们要么恪尽职守地宣布即便当事国的请求存在政治因素,但是不妨碍他们有权对这一问题做出法律判断,然后重新组织当事国请求的语言来使之更“法律化”,以便国际法院可以在划定的范围内做出充分的法律决定(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咨询意见)。
要么就是在预料到对当事国的某个请求的决定可能招致将来的政治问题时(德国诉意大利),小心翼翼地持守实在法的角度,并保守对待正在形成的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发展趋势。但即便如此,国际法院的法官从未脱离各自国家和背景的影响。
有意思的是,国家对于国际正义的承诺和行动中通常包括推选一位国民在国际性司法机构里任职。在国际性司法机构确保一席之地,是一国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并提升国际声誉的有效手段。
回到国际法院本身,对于一个理应独立且被赋予解决国际性争端的国际司法机构来说,法官的素质对判决的质量具有重大影响。但是正是因为国际性司法机构的“国际性”,国际法官选举也为观察国际政治变化和角力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视角。
参考文献
- Mackenzie, R., Malleson, K., Martin, P., & Sands, P. (2010). Selecting international judges: Principle, process, and polit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谢芳(2002)。在助王铁崖教授竞选大法官的日子里。摘自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feature/172055.htm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