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关于雷洋案

2016-05-22 作者: 盛洪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仅就大家、尤其是警方都认同的事实而言,即警方在雷洋从足疗店出来后限制他的自由,并企图将他拘留就是违法的。中国从来就是“捉奸捉双”,警方没有抓到嫖娼现场,就没有证据。一个人从足疗店出来不是证据,他可能有别的事,也可能嫖娼了,但没有证据警方是不能限制他的自由的。即使警方后来抛出的嫖娼的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反过来证明他们当时的行为是正当的。这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是《宪法》第三十七条保证的。《警察法》第九条第 2 款的规定可能沾点边,即“有现场作案嫌疑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但这要有严格的边界。这应该指有比较有把握的证据。如果警方借口怀疑一个人而把他拘留,公民的宪法权利就没有保证。显然,如果没有警方前面的错误,雷洋的死亡就不会发生。即使雷洋真的嫖娼了,警方因遵守《宪法》第三十七条而把他放过,比较将人致死,显然是一个小得多的错误。这就是《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更深远的意义。

[ 盛洪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201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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