藕蚕:雷洋案与《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当场盘问权

2016-05-22 作者: 藕蚕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雷洋案把警察当场盘问权问题再次引入公众视野。很多舆论质疑,警方并未拿获现行的卖淫嫖娼行为,而是在当事人离开足疗店之后对其进行盘查,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审视一下我国警察盘问权的法律依据。
1995 年通过的《警察法》第 9条把盘问分为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亦称留置盘问)。关于当场盘问,该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这为警方行使当场盘问权设置了两个要件:①被盘问人“有违法犯罪嫌疑”(实体要件)。②警方应“出示相应证件”(程序要件)。
5 9日昌平警方就雷洋案发布的第一份通报称:“当晚,在该足疗店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6名。期间,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29岁,本市人)带回审查时,该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从这一措辞中还看不出警方是抓获现行还是行使盘问权。
5月9日昌平警方发布的第一份通报
5 11日昌平警方发布第二份通报称:“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这一通报提供的信息有:①警方对雷某进行了当场盘问。②因为雷某从有卖淫嫌疑的足疗店离开,警方认为其有违法嫌疑(满足了实体要件)。③警方向雷某亮明了身份(满足了程序要件)。
5月11日昌平警方发布的第二份通报
同日,现场执法的警察接受媒体采访,进一步向媒体描述了当场盘问的经过:“从足疗店的正门口出来一名男子,神色慌张地往西走,因为前期掌握这个场所有卖淫嫖娼嫌疑,这个男子走路又非常快,‘有嫖娼的嫌疑’,于是就带民警对此人进行盘问检查。警察跟他亮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件后,就开始了盘问检查。”(“昌平警方:雷洋抢方向盘换车后身体异常 ”,《新京报》5月12日)
综合上述信息可知,警方对当事人具有违法嫌疑这一点的判断依据,是警方发现:①当事人从涉嫌卖淫的场所出来。②当事人“神色慌张”。③当事人“走路非常快”。因此警方对当事人进行了当场盘问。
如何判断一个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这主要是一个行政自由裁量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警察的职业经验和现场观察。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法规无法对此设置一些具体标准。目前我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法律解释仅有一处,即 1995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依此《解释》,警方判断有无违法嫌疑的标准唯一标准是“形迹可疑”,即根据一个人的外观、神色、着装、举动来判断其是否可疑。据此,现场的警察认为当事人“神色慌张”、“走路非常快”,即启动当场盘问,实际是符合《解释》的标准的。
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对于警方启动盘查则规定了更严格和具体的标准:
美国通过 1942年《统一逮捕法》和1962年Terry v.Ohio案形成的“特里原则”( Terry stop)要求,警方必须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方可启动现场盘查。通过一系列判例,美国法对“合理怀疑”逐渐形成一些客观标准,如当事人一见警察就要逃避、当事人的行为明显反常、当事人被人举报等等。但匿名的举报不足以构成“合理怀疑”。而且当事人针对警方的盘问可以行使沉默权。如果发生了严重刑事犯罪时,警方可以降低“合理怀疑”的标准进行盘查。
英国 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行守则A》要求,警方实施盘问时必须具备“怀疑的合理根据”(reasonable grounds to suspect)。“怀疑的合理根据” 不能单凭警察的直觉和猜测,必须有客观基础,即现场存在某些事物能让普通人也觉得可疑。此外,在没有情报信息支持的情况下,警方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的年龄、肤色、服装、发型或者有前科纪录等因素而进行盘问。如果被盘问人拒绝提供姓名、年龄、住址,警察也没有权力将其扣留,须任其离去。只有在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时,以上盘查标准可以降低。
日本的警察盘问权由《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 2条第1项规定。警方“依异常举动及其他周围情事而合理判断有相当理由足认定其人有犯罪或将犯罪之嫌”,可以实施盘问。“合理判断”是以普通人的常识为准,“相当理由”则与英美法上的“合理怀疑”涵义相当。该法还规定,警方不得拘束被盘问者的身体自由。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拒绝回答盘问并试图逃走,警方可以使用轻度强制力,如数名警察簇拥、拉拽当事人。但当事人具有重大犯罪的嫌疑时,警方可以进一步使用强制力。
更重要的是,成熟法治国家之中,以上的盘问判断标准须受利益衡量原则和比例原则调整。即是说,警方实施盘查之时,须综合考虑所要保护的社会秩序和利益与当事人个人利益的轻重;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来采取合乎比例的盘查措施。因此多国法律都允许警方在涉及重大犯罪和紧急危险之时,降低启动盘查的标准。反之,对于轻微违法和危害较小的罪嫌,警方必须对盘查的启动标准实行高标准严要求。
与之相比,我国“形迹可疑”这一盘问标准高度依赖警察的主观判断,客观性非常弱;也过于概括,缺乏具体化的操作标准。这为警方提供了巨大的自由行事的空间,而无需担心违法。我国行政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利益衡量原则和比例原则,这也为警方过度使用警力打开了方便之门。
假如存在前述原则,雷洋案中在现场的警察就可能认识到:警方当场发现到的当事人的嫌疑其实非常薄弱;当事人涉嫌嫖娼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轻微;且当事人夜间被身着便装的数名男子拦截,逃避与反抗都是本能反应(想一想电影《解救吾先生》)。既然警方已经现场摄像,事后还可以到足疗店中提取 DNA,那么根据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一定要动用多名警力,反复对其现场抓捕?如果其当时逃走,事后再被追查,能对社会造成多大威胁?警方又何至于陷入如此的舆论被动?
因此,完善我国警察盘问权的执法标准,引入比例原则控制警力的使用程度,是雷洋用生命向立法者提出的紧迫课题。万事悠悠,人命为大,依法用警,刻不容缓。
2016 5月13日
参考文献:
万毅、陈大鹏:“警察盘查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
艾明:“比较法视野下我国盘查措施启动标准:缺陷分析与完善理路”,《证据科学》 2010年第6期
高洁如:“美国警察现场盘查的标准”,《世纪桥》 2008年第5期
高文英:“我国警察盘查权运行及其理论研究现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
维基百科词条:
[ 藕蚕 天则经济研究所项目研究员 ]
2016-5-13
中评网首发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二维码分享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