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公地悲剧的第三条道路

2016-08-02 作者: 邵立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解决公地悲剧的第三条道路

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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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隐秘式反抗”

进入 21 世纪以来,内蒙古的草原退化问题日益严重。于是政府开始对畜牧业进行限制,试图实现 “退牧还草”。但是,这种限制政策让本来就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的牧民生活雪上加霜。

面对生活压力,牧民对政府的政策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对抗。研究者长期对内蒙古某旗的牧民村庄进行深入调查,发现牧民的反抗形式,符合 “日常隐秘式反抗” 的特点。

作为处于社会底层的脆弱群体,牧民既无法成立正式组织与政府进行直接对抗,也不能在政策层面上讨价还价。不过在私底下,牧民们却可以通过个人对个人之间的社会信任进行合谋,共同抵抗政府政策的落实。

比如,在人民公社时期,某村庄拥有大量的树林资源。但是,这些树木的管辖权属于林业局,村民们既无权开发木材资源作为收入来源。也无法将树林开发成大量可以耕作、放牧的土地。于是,他们偷偷烧坏树木的根部,或者对树木下毒。这些行为导致村庄近几十年来的树木大量减少,但由于无法追究到现实的责任人,政府对于这些破坏行为束手无策。

除此之外,牧民经常在政府划定的禁牧区进行放牧。政府官员的上班时间是早上九点到下午六点,牧民便在清晨或是深夜打着手电偷偷放牛羊进禁牧区。当地官员也和牧民形成某种默契,以免激起牧民的剧烈反抗。虽然名义上对所有牧场一视同仁,但在草场状况还过得去的地区,政府对偷牧行为往往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牧民的日常反抗有时甚至能改变政策的实施效果。

曾经有一段时期,内蒙以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为范本,将牧场分割给各牧户,只准牧民在自己的 “责任草地” 上放牧。但是,放牧与种植业大相径庭。水稻和玉米能在田内安分守己,牛羊却需要在草原上跑来跑去。牧场承包责任制,意味着将草原分割得七零八落,让牧群不能实现大范围转移。

因此,事实上没有放牧村庄能严格执行这种政策。名义上,每个牧民都分到了一块草场,但牧民并没有把自己的草场封起来,而是维持大家公用的原状。

无奈之下透支环境资源

有意思的是,连当地政府也配合村民一起 “造假”。他们给村民制作了名义上的归属地图,还开了证明,以显示自己落实了上面政策。当上级政府来检查的时候,官员就把这些地图和证明拿出来,拍胸口保证 “牧场承包责任制” 已经完全落实。终于,上级政府意识到了这种制度的愚蠢,发文件通知 “根据当地情况具体实施”,于是牧场承包责任制便名存实亡。

牧民们对政府的一系列反抗活动,不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到草场退化的危害,而是在贫困的压力下,他们选择满足短期的生存目标,牺牲草场资源的长远培养。

政府曾经通过现金补贴,激励牧民减少放牧面积,将自己的草场暂时用栅栏围起来进行恢复。但牧民在拿到补贴后,却把栅栏拆掉,继续透支已经严重退化的草场。当粮食价格上涨之后,牧民却又把自己的草场围起来——这次是为了在草场上耕种粮食。将草场转化为耕地,对当地草原资源的危害更甚。牧民并非不知道这一点。但为了改善生活,只能选择继续透支脆弱的环境资源。

三种路径

在政治学家奥斯特洛姆的理论里,草场是一种典型的 “公共池塘资源”(Common Pool Resource)。内蒙牧民所面对的情景,与她在代表作《公共资源的治理之道》(Governing the Common)里的研究对象十分相似。她认为,传统解决公共资源的对策无非有两个途径:通过 “利维坦”,即通过国家机器至上而下地进行资源的分配和管理,或通过 “私有化”,对每份资源的产权进行明确定义,但是这两个办法都有缺陷。

利维坦式的管理,要求国家掌握当地的所有信息,而且获取信息的成本几乎为零。这在现实中根本做不到:在内蒙的案例里,当地官员不能有效惩戒违规放牧、逃税或燃烧树木的村民。也许国家能通过多雇人手日夜监视牧民行为,但这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以至于得不偿失。

私有化也未见得是好办法。实质上,内蒙当地政府尝试模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办法分割牧场,就是一种明晰产权的 “分蛋糕” 式努力。但是,分蛋糕要做到绝对公平,必须每份蛋糕的糖霜、奶油、水果的分量要一模一样。可是草场的情况千变万化,与烤好的蛋糕并不一样。一块数百平方公里的草原,每一块草地的降雨、土质参差不齐,而且每年差异极大:今年的草场可能长势喜人,自己家的牲畜都吃不完,但明年就可能寸草不生。于是,人们便会选择在好年头过度放牧,以便弥补坏年的损失,结果是草地资源的进一步破坏。

如果国家和产权都不是最优方案,那应该怎么办?奥氏在书中提出了 “第三条道路”:应该让社群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通过集体协商设计出一套分配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尽管这套制度要因地制宜,但要符合 8 个基本要素:

1、 公共资源的所有者要有清晰的界限。比如,一块草场属于哪些家庭和个人必须严格定义。
2、 对于资源的使用必须符合当地的技术条件和资源特点。
3、 制度的制定必须通过集体协商,需要相关利益方达成一致。
4、 要有有效的监督制度,有具体的人负责。
5、 渐进的惩戒机制。
6、 冲突的解决机制。
7、 一定职能范围内的明确自治权,更高权威的政府部门要尊重这种自治权力。
8、 对于多层次的复杂社会系统中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下放到每个层级之上。 </br> </br> </br> </br> </br> </br>

其实,内蒙牧民的日常反抗,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他们对政府政策的不自觉 “修改”,在无意中改变(或维持)了草地资源的分配制度。比起与牧民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政府引导牧民制定一套自我组织的制度的方法也许会对保护草场资源有更大帮助。

当然,内蒙牧民的问题远比奥氏的理论模型要复杂,因为牧民在考虑长远计划时,首先必须面对短期的贫困生活压力。而这一切,又将牵涉到政府的社会福利体系、医疗教育投入等其他问题。

参考文献

  • Fu, L. (2016). The politics of everyday subsistence strategies and hidden resistance among herders in China. The China Journal, 76 , 63–77. http://doi.org/10.1086/685898
  • Ostrom, E. (1990). 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 Cambridge ;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Scott, J. C. (1989). Everyday forms of resistance. In Forrest D. Colburn (Ed.),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 (pp. 3–33). M.E. Sharpe.
  • 奥斯特罗姆, (2000).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 余逊达, & 陈旭东 译. 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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