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令:没有受害人报案的诈骗案

2016-08-09 作者: 王令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主持人 | 吴思: 今天这个会议是《合法借贷,还是诈骗?》研讨会,重点以夏霖这个案子为例,大家谈谈对夏霖这个案子的看法,资料大家都有了,我们先请王令律师介绍一下案子的基本情况,丁锡奎律师来了以后再介绍一下案子的详细情况。现在先请王令律师介绍大概案情。

王令: 夏霖律师被抓已经一年多了,在座的朋友、熟人、同行大家对夏霖案有一定的了解。夏霖 2014 11 8 号被抓的同时被抄家,他的爱人联系我, 11 号我赶回来, 12 号就向当局申请会见。当时以涉嫌赌博罪被抓的,通知书上写着关在北京第三看守所,我跑了一个月,后来又说关在一看。先说找不到人,后来不让会见,我在他被带走后大概 80 天的时候在网上公开发帖《你们能否不这么傲慢?!》,后来在 89 天的时候会见了。夏霖跟我说的情况基本上没有谈太多的案情,因为在整个公安阶段我是第一位担任他的辩护人的。听说,直至现在,夏霖还是零口供,我们对案情的了解来源于官方的起诉书,来源于家属的介绍。

另一个方面我谈一下我办夏霖这个案件经历的一些事情和感受。来之前我知道有关部门对咱们的会也有所关心,但是还是有必要谈一谈。

一、夏霖这个案件有一定特殊性——不具备专案资格的人享受了专案待遇

1 、何谓专案?答曰:欲捕而查,先捕而后查,捕后整材料,是为专案。包括捕前技术侦查、关押地址保密、辩护权没有得到重视、捕后倒查犯罪等等。它是一个没有受害人报案的诈骗案,在所有的诈骗案当中非常少见的。把夏霖控制住以后倒查夏霖的帐目往来,然后公安找那些人“夏霖实施诈骗,你们报案吧”。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同时,技术侦查这些手段,不是能否使用的问题,而是怎么用的问题,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细则,来规定什么情况下使用秘密手段。无节制的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不利于公民权利保护,容易造成社会安全感缺失。

2 、专案模式值得反思。作为文革前的历史产物,甚至历史上就有。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到今日,再运用专案模式去办理案件,使正常法治运转偏离,得不偿失。或者,我们注意到,很多历史上的冤假错案都与专案模式有关,值得反思。

3 、夏案本不应成为专案。专案,多用于政治案件。夏霖案不是。理由如下:夏本人从无政治诉求和政治主张;夏从不反党、反政府或反社会主义;夏是军属。

二、有关方面应给予律师更多信任、理解、宽容

诚如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律师,天然负有维护现行法制正常运转的职业属性,此乃律师行业存在与生存之基础,律师并非法治破坏者,而是建设者。并非律师酿造事件,而是事件已然发生,律师再行介入。律师发声批评,也多出于爱国之切切,属于一士之谔谔。有关方面应给予律师行业更多宽容、理解、信任。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夏霖作为律师,虽承办三五特殊案件,如北京崔英杰、湖北邓玉娇、四川谭作人、冉云飞、北京郭某某,但遵循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和现代法治国家基本准则,不得由于律师履行其职责而将其等同于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诉讼事由。即不可将律师履职行为,等同于案件当事人之主张。

三、夏霖事发于为北京郭某某辩护之时

其被捕,律师协会与律师同行应给予密切关注和切实帮助

四、办案不可制造社会恐惧

法治国家,法治在于保障公平正义,在于保障安定有序,在于让公民有安全感,使其免于恐惧。但包括我在内,在担任夏霖辩护人,乃至今天参会,都心怀恐惧,此非法治社会正常状态,且与夏霖案侦办机关的所作所为,息息相关。对律师的肆意抓捕、技侦手段的无限制使用,使得律师人人自危,不仅未保障公民安全感,更增添了社会民众的不安,偏离依法治国方略。长此以往,何来一士之谔谔?如何能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如何能体现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

补充部分

我补充三分钟的发言,前面主要谈案情,我觉得有一些观点要补充。

我首先坚持我原来的看法,夏霖案不该成为政治案件而办成了政治案件,这个应该正本溯源。不是政治案件,不应该办成政治案件。

第二个,我们律师不等同政治案件。现在(有人)对我们律师行业不太放心,办理敏感案件等于律师敏感,这个观念极其错误。举例而言,比如说夏霖办了郭玉闪的案子,就该把他和郭玉闪等同起来吗?他办了郭玉闪案件进去,才是我们同行值得关注的问题,我们同行因为办理辩护案件进去、因为履责行为进去。抓了当事人,再抓律师;律师进去了抓律师的律师。这种模式恰恰需要律师界统一认识并加以警惕并依法抗争的。

第三个问题,回应魏汝久律师的话——我们办理案件是应该洁身自好,但今天不是站在道德制高点谈这个问题,我们今天应该就法律谈法律,就是夏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受害人钱要不回来,到底是民事上的纠纷还是构成刑法犯罪呢?不能将民事权益受损等同于刑法犯罪, 8 个人现在有 6 个人说不是诈骗,是民间借贷。

最后一点,我们所有的法律人一个共同目标,是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国家首先要保障每一位公民,尤其是法律人的安全,要让人免予恐惧。现在这样的做法,令人不解与恐惧。敏感案件的当事人进去了,辩护律师也要被抓进去?谁经得住拿放大镜倒查呢?有几个经得住的?别说我们律师了哪个行业,哪个人经得住呢?我认为本案中办案机关审查手段偏离了法治轨道,他以办专案的模式制造一种恐惧,这种做法是反法治的,也违反了我们现在中央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 王令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委员。本文为作者 2016 7 15 日在中评网主办的「合法借贷,还是诈骗?」研讨会发言修订稿,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请注明 ]

2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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