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通过个案的权利保护推动法制国家建设
今天参加这个会很荣幸,我不是做刑法专业的,主要做宪法行政法教学科研的,今天与会是因为有朋友关注案件,学术界对这样的事情有些看法。下面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
第一个,律师他在这个案件里面他首先是公民,然后是律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律师和普通的公民在这样一个案件里面是借贷还是诈骗?应该得到平等保护。但是呢,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律师在国家法制建设里面的作用比较特殊的,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委会议上也谈到要加强对律师职业保护。律师,特别是刑事案件里面代理案件的时候,他自己的职业风险和职业保障是和国家的法制水平相关联的。普通公民无论受到个人或者公权力侵犯时,相对来讲不是职业侵害,而律师执业、代理案件的时候有更多的机会受到侵犯。所以,比如说议员或者人大代表,他在履行职务的时候有一些特权,比如人身豁免权,或者严重免责权,因为履行职务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对政府的监管;律师职业他是一个私人的,但是他在履行法律职责的时候也会涉及到政府对他的侵害。从保护角度来说,公民需要保护,律师的执业有本身的职业道德规范,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律师职业得不到保护的话,我们公民的权利也得不到保护。包括那些很大的官员,比如薄熙来,他们平时再张扬再厉害,成为嫌疑人的时候如果没有律师为他辩护,权利也不得到保护。
第二点,就这个案件来说,焦点非常明确,是合法借贷,还是诈骗?我从一般的法律学者角度来看,现在在我们国家,合同诈骗和借贷以后没有办法还钱这两个现象都很普遍的,经常人有人说合同履行不了了;有的人还不起钱是恶意的,一开始不想还钱的,用法律的形式达到侵占别人财产的目的,这在中国都是普遍存在的。这个案件不谈外力的影响,只谈个案本身,是不是构成犯罪?还是借贷?在民事合同和刑事犯罪方面他们到底是什么关联和区别?我个人理解,在这个案件里面如果是诈骗的话,关键是两个,一个你是虚构事实,第二个隐瞒真相,这两个是主要诈骗罪要件,以这个衡量的话,夏霖律师(在这里不用谈律师,他就是一个公民,律师是他戴的一个标签),你在签合同的时候是不是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考量最核心的问题。
因为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材料只是这样的文本,我们只谈给我们提供的材料,包括我们听到的。有两个借款人其实没有跟他要钱的。包括他如果是到期了——我不知道现在合同是不是到期了,事实不太清楚,有没有到期合同违约的情况( 丁锡奎: 有一个没有到期)。这个问题要认真把握,如果合法借款但是到期了,到期了没有还款,有违约的成份,我们查他;如果没有到期、提前让他还款并且公安机关介入了,是否合适?经济案件里面,办理案件的最难点是什么时候应该刑事介入,这非常难判断。还有一个,是不是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他借款的话没有利息,只是说朋友之间借。( 丁锡奎: 两笔有利息,挺高的高利贷。)要区分这两种情况。高利贷和朋友借款要分开说,不能混到一块说多少多少钱,性质不一样的。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就是朋友帮忙借款,考察的主要是他们对借款人的信任;高利贷是商业行为,民间借贷。国家对民间借贷看法不一样,这两个应该分开。
第三个,刚才几位提到,案件本身是借贷还是诈骗?是一个纯粹法律问题,但把律师的身份加进来了,律师的其他执业行为最后导致对他的追责追诉,这个里面可能涉及到一个律师执业和政治、公权力的问题,这个是根本的问题;律师依照法律履行职责,这个职责受国家保护;他代理了一些什么案件导致对他进行追诉,不能从他的代理的政治性案件转化为一个对他的刑事案件,这肯定不是我们倡导的法治方式。法律归法律,政治归政治,政治的角度追诉,而不是其他方式追诉,否则有悖于法制发展的方向。从法制建设上来说,律师为社会伸张正义,可能触犯公权力,这个时候,法律保护什么、倡导什么,这点应该明确。无论从总书记的讲话还是法制国家的建设角度,每个个案,侦查的时候,起诉的时候,在个案里保证公平正义。这个我们要坚持,学者要站在这个角度来推动国家法制的建设。
学者不是做专业个案的,但我们对个案非常关注,希望通过大家关注个案的权利保护来推动制度的创新。没有个案,好多制度创新没有办法完成,也没有办法改变体制或者机制里面的问题。
[ 焦洪昌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宪法学会理事。本文为作者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评网主办的「合法借贷,还是诈骗?」研讨会发言修订稿,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请注明 ]
2016-8-8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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