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汝久:就法律说法律

2016-08-10 作者: 魏汝久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我问一个案情事实。这个案子并不存在零口供的问题,夏霖当庭供述和辩解的时候,说有 1000 多万给了杨某某,辩护人有没有对这一事实进行调查?没有相关的证据进行证实?

丁锡奎: 夏霖在侦查阶段就涉嫌诈骗罪的事实没有签字,没有陈述案情。拘留阶段有一个笔录签字了,但和诈骗没有关系,主要是在哪出生、哪毕业的、送达拘留通知书地址、请不请律师等等这些,所以这个零口供指的是开庭之前。关于这笔钱,他当庭说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律师当庭也进行了询问,他在法庭进行了辩解。

魏汝久: 杨某某活着吗?

丁锡奎: 去世了。

魏汝久: 家人呢?

丁锡奎: 家人在国外。

魏汝久: 转帐的记录有吗?

丁锡奎: 有转到杨某某名下的,大部分是转到杨某某指定的帐户。

魏汝久: 怎么认定杨某某指定的。

丁锡奎: 有证人提到了杨某某转过帐,杨某某的弟媳妇也提到了周是杨某某的司机和手下。

魏汝久: 杨某某生前的是主业做什么的?

丁锡奎: 开饭馆,也有其他商业行为,但是没有注册的公司。听说是这样,但没有作为证据提交。

魏汝久: 夏霖交往的程度、深度、广度、时间跨度你们找过吗?

丁锡奎: 没有。

王令: 杨什么时候死的?

丁锡奎: 2015 1 月份或者 2014 年底去世的。警察当时没有找他。

王令: 夏霖也没有说。

丁锡奎: 后来找他时已经去世了。

魏汝久: 是借款型诈骗还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官在判定这个案子时,有两个指标是要考察认定的。一个是借款人当时约定的用途与实际的用途是否相符?另外是他借款时的还款能力,以及案发时的还款能力。这两个方面推测他是否有诈骗的故意,这是司法实践当中所做的。借款用途怎么能由借款人随便变更呢?因为这些改变意味着交易的风险的增加,还款不确定性的增加,风险的增加不利于债权人。我借钱了以后,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不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这很清楚。

另外讲还款能力。到目前为止只有一笔还没有到期,其他的都到期了。但是现实情况是,夏霖没有能力归还。仅仅因为人被羁押了?不全是。从这两个指标来看,对于夏霖来说非常不利的。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实行的证据规则是自由心证。我请在座的各位自己判断,以你的生活经验看, 1000 多万上哪儿去了?很大一笔没有还上正常吗?控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主观性证据有证言说是赌博,客观性的证据是支付赌资的记录,是从帐户里面支付的。控方说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夏霖当庭说这个钱给了远方亲戚了。这不是个小数目,有没有帐户往来的信息记录?我们要拿证据说话。我们就法律说法律,这个案子认定犯罪性质来说没有问题。

第三个,丁律师说证人曾表示钱不用还了,只要国保别找我。几百万对一个成年人和他的家庭来说不是小数目,是随随便便的可以放弃的债权吗?我们要考虑合理性。如果你是法官,你心里能确认吗?我建议这个案子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合法地找一下被害人。如果他确实不要了,请你出具书面证据,或者直接法官那里证实自己不要夏霖归还了。或者由夏霖一方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夏霖说给了远房亲戚 1300 多万元的钱,那边做做文章,能够找到间接证据来证明最好。

关于 709 案,我估计该案的某些被告与国外资助有关系,所以才被滥诉。夏霖案与 709 案没有关系。

[ 魏汝久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为作者 2016 7 15 日在中评网主办的「合法借贷,还是诈骗?」研讨会发言修订稿,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请注明 ]

2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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