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豪:《垄断法》要为新经济松绑
我们讨论所谓新经济现象,但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垄断理论仍然适用。经济现象是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的。之前铁路出现后也面临着垄断的问题,大的矿业公司在历史上出现过,还有电信领域也是如此。但是我认为不管是经济学、法学,在本质上都应该体现经济规律,如果违背规律,就会产生萧条和危机。
首先我同意陈永杰老师的观点。对垄断的定义问题,我找了一篇格林斯潘 1961 年写的文章,这篇文章写的很好很有意思。格林斯潘曾是古典自由主义,他曾写了一篇《黄金与个人自由》。在格林斯潘看来,历史上产业发展都要经历过这个过程,小企业开启一个产业,然后许多小企业合并,导致生产效率增加,这是钢铁、石油、货柜运输业等主要产业领域的通常模型。市场对某种产品需求增加的时候,很难阻止新公司进入,要占领某个行业领域超过 50% 的市场份额的话,需要高超的技术。他批判当时的谢尔曼法案,认为它是没有意义的。
在批评者看来,自由市场会导致自己的毁灭,认为出现了垄断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通过政府控制保护市场,实际上也是通过取消自由市场的方式保护自由市场的收益。只应反对的一种垄断就是强制性垄断,这种垄断组织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是僵硬的。但是强制性垄断的前提就是关闭了入口,不能自由进入。禁止竞争者进入,只有借助于政府的干预才能实施,就是说如果没有政府干预的话,像特许经营、特殊规则,没有政府协助,这些潜在的垄断者不可能独立于市场之外制定这些高价,维护它的生产经营,因为它试图确定的价格水平会使新的竞争者的收益远远高于在其它领域的所得。也就是说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的最终调节者就是资本市场,潜在的投资者不会只考虑一个行业里实际的收益,它会考虑各个行业的收益回报,这就是投资向高利润的方向流动。自由资本市场的存在,还不能使拥有高收益的垄断者必然和立即面临竞争,但是可以保证终究会面临竞争。只有在混合经济体当中受到管理者的特殊经营、补贴、保护,才会导致长期垄断的存在。我觉得垄断理论在今天是适用的。
刚才杨培芳老师说现在需要社会管制,他说美国 FCC 不是政府。实际上 FCC 是纯政府机构,它的网站我刚才看到了,绝对是政府机关。政府掌握着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任何私人、个人组织都不能强迫其它团体做不符合他意愿的事情,只有政府可以,政府包括警察、军队、法庭。垄断这种经济权力是在生产交易中形成的,实际上它不具有这种强制。刚才杨老师也提到,由于多年的沉淀成本之后,现在暴利、高利润是不是也应该管。当然了纯粹的自由的没有管制的资本主义制度,从来没存在过,就像美国号称几乎是最自由的国家,但是国家主义也一直存在。大家可能在网络上看到这样的观点,我不知道出处是不是安•兰德,她说过:在反托拉斯法案下,一个人开始经营时不管做了什么都是罪犯。如果他遵守法律将会面临其它诸多项犯罪条款的指控。如果定价在官僚看来很高,会因为涉嫌垄断被指控。更有甚者,有这样的意图也会被指控。但是如果它定价低于竞争对手呢,他又会被指控为不公平竞争或者限制交易。如果不高不低,和竞争对手一般的价格怎么样,她说这样会被控诉为跟竞争对手共谋。
我们的《反垄断法》规定好几种垄断形式: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定位,经营者集中,我仔细对照了一下,跟安•兰德的描述惊人地相似。大家看滥用市场的几种情况:一是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二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人进行交易也不行,你觉得不合理不交易行不行,也不行;差别待遇也不行,所以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这个法律显然也是一个恶法。
刚才陈老师所说的、,我是基本上同意的,但是有一点,当然这个涉及到孟老师的意见。一个市场中形成的,像阿里多年形成的垄断地位获得一个超高利润我们需不需要干预的问题。从大原则上我个人认为不要干预,因为我们不能看到人家的状况,我们要看到人家多少年之前赔钱的成本。这个东西你说它现在确实利润太高了,如果市场是公开的,技术也在变化的。当然了国家通过某种税收来进行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我认为还是可以的,因为资本家在竞争中也会失败,同样存在和当时阿里有相同设想的公司,他失败了,可能就会赔钱,这是有可能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障起到人道主义的作用。国家层面来说是通过税收来做到,如果让社会发挥作用,就是通过慈善家进行的慈善活动,在法制宪政国家两者作用上基本差不多。
[ 蒋豪 天则法律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本文为作者 2017 年 6 月 18 日在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新经济下企业垄断问题辨析》演讲修订稿,转载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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