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学强(2016):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选用标准的实践误区及规避原则
在少数民族干部选用实践工作中, 存在着将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干部选用标准同一化、将对于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照顾原则绝对化、将少数民族干部解决自身民族问题教条化、将少数民族干部选用标准政策规定务虚化的误区。作者提出健全少数民族干部选用标准应着眼于人事相适,保障事业的发展与人才自身素养的提升, 要坚持针对性、科学性和操作性三条基本原则。
关键词: 少数民族干部,选用标准,规避原则,汉族干部
作者简介: 于学强, 法学博士, 聊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中心教授( 山东聊城252059 ) 。
出处:新疆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少数民族聚居区封闭保守, 要求领导干部强化竞争意识, 提高风险意识。另外, 少数民族干部还要具备一些特定的知识, 如了解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历史, 掌握本民族语言和文字, 准确地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除了不能将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干部选用标准同一化之外, 还要注重多民族地区汉族干部也不能完全按照其他非多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对待, 而应从稳定多民族地区汉族干部队伍出发, 解决他们的待遇问题。从现在的情况看,一方面, 因东部地区优厚的工作、生活条件的吸引力, 使一些汉族干部,特别是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突出才干的党政干部, 千方百计往东部发达地区调动; 另一方面, 极少数工作能力强、业务精、具有领导才能的汉族干部长期不被任用而背上了思想包揪, 产生了失落感, 最终放弃了在多民族地区工作。
少数民族干部选用标准间的区别性体现在两个层次: 其一是德与才的标准要有所区别, 落实德才兼备, 必须坚持以德为先。对于在重大事件中, 政治立场不坚定、民族观点不正确, 轻视政治理论学习、政策水平较差, 对上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搞小圈子、拉帮结派, 自私自利或与民争利、拒不履行公共义务, 生活方式不健康、参与黄赌毒行为, 不孝敬父母或存在家庭暴力、生活不检点, 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等道德沦丧者, 不管其才能多高也不能使用。其二, 针对不同岗位德与才的要求要有所区别。一般而言, 对于政治类、决策类少数民族干部必须特别强调以德为先, 强调大局意识和战略眼光; 对于技术类和执行类少数民族干部, 由于方向已经有人把握, 在监督比较完善的基础上更应强调其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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