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严刑峻法能减少犯罪吗?

2017-11-13 作者: 茅于轼 天则经济研究所荣誉理事长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人做事都会考虑得和失,计算成本和受益。得不偿失的事不会去做。把这个道理应用到惩治犯罪方面,得出的对策就是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他们在犯罪之前计算一下得和失,犯罪的损失太大就会停止犯罪。于是就有了严打运动。这个运动强调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的确,严打中惩治的力度和人数远远超过平时。至于严打是否起到了予期的效果,减少了犯罪,没有看到总结。估计并没有达到初期的所望。如果严打的确能够有效,把严打一直坚持下去,犯罪就能够彻底消灭,世界就太平了。

人做事是计算得失的。那为什么严打并不能消灭犯罪 ? 如果我们细察犯罪的过程就会发现,绝大部分的犯罪行为都不是事先计算好的行动,而是一事冲动所致。事后,他们往往对自己的所为感到万分后悔,这证明失远大于得的犯罪并非事前周到计算得失的。的确,绝大部分犯罪行为都造成有关人员的不可挽回的损失,物质上的,精神上的,或情感上的。但是,仍然有许多人不计得失去犯罪。这证明犯罪行为并不是一件计算得失的结果,因此增加犯罪的成本无助于减少犯罪。或者说,严打是没用的,严刑峻法不能减少犯罪。

犯罪可以分成两类。一类必须有详尽的计划,周到的计算。比如绑票案,无一不是反复计算,尽心思考了的。从估计赎金、绑架实施、肉票藏身到赎金交接每一步都需要非常周到的计划。但是更多的罪犯事先并没有什么计划,而是临时性起造成犯罪。

死刑是对犯罪最严厉的打击。我国至今没有取消死刑。从网上大家发表的意见看,反对取消死刑的主要理由就是怕犯罪肆无忌惮地作案。但是从前面的分析看,增加作案成本未必能减少犯罪。已经取消死刑的国家,通过专门研究,也证明了取消死刑并没有导致犯罪的增多(这个国家是加拿大)。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取消了死刑。欧盟国家都取消了死刑,并且是加入欧盟的一个必要条件。

严刑峻法并不能减少犯罪。惩治犯罪的目的究竟何在?过去是让犯人感到痛苦,是他自己作恶的回报,也就是一种报复心理。现在这种理论已经过时,在现代社会中很少人认为报复,复仇是合理的。因为冤冤相报何时了。宽容才是解决仇恨的正确道路。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对犯罪人惩罚呢?

下面从一个案例来看惩治罪犯的合理性。

一个没有什么文化的农村妇女被同样没有文化也不懂法律的丈夫实施家庭暴力。长年累月的家暴使得她觉得生活失去意义,她过的是暗无天日的日子。最后她把丈夫杀了。她自己被判无期徒刑。她的孩子失去了父母,成为街头的流浪儿。这个家庭被彻底粉碎,社会增加了关押犯人的成本和流浪儿童的不安定性。妻子杀夫,已经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再把妻子判了无期,对这个家庭来讲等于在伤口上再撒上盐。法律有防卫过度可以原谅的条款,但只限于冲突的当时。其实,经常的家暴等于每时每刻都在冲突。难道国家就没有别的更为人道的方法处理这样的问题吗? 12 30 日《参考消息》( 2016 年)报道法国总统赦免了不堪家暴杀夫者被判 10 年徒刑的妻子。没有人认为赦免杀夫的妻子不合适。反过来讲,就是原来的判决是不合适的。这说明现在的法律存在问题。

我认为惩治罪犯的目的不是防止犯人再次犯罪,而是减轻社会因这次犯罪而造成的损失和痛苦。这两个目标有一致的地方,防止犯人再次犯罪也是减轻社会可能再次发生的负担,但是也有重要的区别。显然,减轻社会造成的损失的目标更宽泛,它包括了防止犯人再次犯罪的损失,也照顾犯罪人本人的利益。比如那些不可能再次犯罪的人就不要把他们关起来受罪,让他们回家过日子。这个道理大概没有人会反对,可是与现行的法律不容。而且就法官来讲,他如何判断一个人会不会再次犯罪,很难有客观的标准,在实行中也有困难。虽然如此,至少说明了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不完善的,是值得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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