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假如在普通法体系下,三色事件应该怎么判?

2017-12-06 作者: 盛洪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无论结果为何,无论谁赢了,从整体和长远看,一定是公正赢了,公众赢了,政府赢了,……

三色事件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家长们集体报警,显然是一件影响公众安全的事件。在普通法体系下,公共部门就会介入,例如由检察院对三色幼儿园提起公诉。在这时公安部门是检察院的助手,他们的任务是发现该幼儿园侵害孩子的罪证,而不能决定幼儿园是有罪还是无罪。而三色幼儿园有权利聘请一家律师事务所,他们的任务是为该幼儿园辩护,以洗清罪名,因此他们会尽量寻找有利于该幼儿园的证据。

这一涉及刑法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要由陪审团来判断有罪无罪。在开庭以后,控辨双方都可以提出证人,列举证据。在本案中,显然,控方证人首先是受侵害孩子的家长与他们的孩子们(这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进行罪证侦查的公安部门人员。而辨方证人则可能是幼儿园的负责人或员工。现在警方提出,存储录相记录的硬盘因为多次强制断电而损坏了,那个直接操作此事的员工也应该是双方都需要的证人。当然还可以请一些专家证人,如硬盘专家,以证明那个被损坏的硬盘是否确实无法修复。

很显然,在陪审团面前,说硬盘坏了不能证明幼儿园的员工没有侵犯孩子,反而会让人更加怀疑,这正是幼儿园方面为了逃避罪责而故意弄坏,情节会更为恶劣。如果在技术上硬盘可以修复,则一切问题都可弄清楚;如果不能修复,焦点可能就在那个据称是弄坏硬盘的员工身上。所以这是一个关键证人。控辨双方可以通过询问该证人来让陪审团判断事实真相,或这个证人是否说谎了。如果这个员工说这完全是她自己干的,与幼儿园领导没有什么任何关系,而且她的证词被认为是诚实的表达,没有半点谎言;并且如果硬盘专家认为硬盘真的无法恢复;那么只能使陪审团得到这样的印象,应该中立地想象硬盘损坏部分的录相记录。

然而如果那个员工说,这是幼儿园领导让她干的,或者她作证时自相矛盾、错误百出,让人怀疑她在说谎,那么陪审团就会更加怀疑被损坏硬盘中包含了伤害孩子的录相,与家长的证言一起,会使陪审团倾向于幼儿园有罪的结论。在陪审团制度下,我们不要以为没有完全证据就不能判断。实际上,任何司法审判都不能在有完全信息的情况下作出。当初辛普森案,辨方抓住警方在搜集证据时的不规范作法,就完全否定了控方提出的其它证据。陪审团的决定要由十二个人一致同意。除了控辨双方证人提供的证言和实物证据,他们还会用常识、经验和逻辑一致性来弥补信息的不足,当十二个人一致同意一个结论时,尽管不能说百分之百的正确,失误的情况会比其它方式的审判要低。

我国虽然不是普通法国家,但我们的法律制度与普通法体系有类似之处。我国虽然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是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人大常委会 2004 年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可“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中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与已经建立的公诉制度和法庭审判程序等制度相配套,可以用于这次事件。所以我建议,对于三色事件,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由受害儿童家长集体起诉,启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组成合议庭,控辨双方对簿公堂,审判公开举行。无论结果为何,无论谁赢了,从整体和长远看,一定是公正赢了,公众赢了,政府赢了,家长和孩子赢了,幼儿园赢了。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二维码分享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