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家祺:什么是共和国的根本原则? ——谈中国即将进行的宪法修改
读到新华社昨天(1月12日)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12日召开会议,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宪法修改将贯彻四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
在中共19大闭幕後不到1月,去年12月22日,《博讯网》、《纵览中国网》、《明镜网》刊登了我为《前哨》月刊写的《从王沪宁当选政治局常委谈起》一文。2017年12月1日,香港《前哨》发表了这篇文章。当时,中国并没有宣布要修改宪法。这篇文章有一节《中国面临2022最高权力更迭危机》,具体分析了中国1982年宪法存在的问题。文章说,“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的权力都有明文规定,国家主席除了可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外,并无主管国家任何行政事务的权力,中国的国家主席接近于‘虚位元首’。但事实上,在习近平前一个五年任期中,行使了许多本来应由总理李克强行使的权力。李克强这些权力被习近平拿走,当总理是不会不知道的,中国那么多法学、政治学专家教授,也不会不清楚。”“现行中国宪法规定了实行法治,法治就是‘法的统治’,首脑人物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首脑人物违宪,要建立法治是不可能的。”
据新华社报道,去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2018年1月在北京召开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主要议程是,讨论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按理说,修宪可以改变“李克强这些权力被习近平拿走,当总理是不会不知道的”这种现象,这从根本上有助于改变“国家主席拿走了政府总理的权”这种现象,有助于在中国实行法治。但昨天新华社消息说,这次修宪,“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现在看来,也许就不修改宪法中存在的这一问题了。
1982年宪法,总结了毛泽东终身独揽最高国家权力和文革教训,明文规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是中国制宪史上的重大成就。
但1982年宪法,有一个非常重大的缺陷,就是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外,另设了一个「国家中央军委」,在1989年,中国的最高权力集中在一个既不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按「一党专政」体制也不是「党的首脑」的一个人手里,这正是造成邓小平和赵紫阳发生冲突和“六四灾难”的制度原因。在世界各国,除了伊朗等极少国家外,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全国武装力量的統率权,都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掌握。早在1982年5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讨论新宪法草案的会议上,我就提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都无实权,权力集中在另外一些人手中”,“这种模式是完全不足取的”(见1982年5月5日北京《光明日报》第1版严家祺《从长远观点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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