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鹏(2009)后全能主义与中国的公民社会
【关键词】公民社会、全能主义、社会团体
一、改革开放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十几年前,人们对于中国是否存在公民社会还有着相当大的疑问,但是,现在,几乎没有人会否认中国公民社会的存在了。这就说明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过程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是在原有的全能主义的政治框架之下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中国,任何社会和政治变革的起点都是从党的政策的变化开始的。虽然党的政策变化的背后有着各种社会和政治力量之间的复杂的相互博弈,但这些博弈若没有引起党的政策的变化,那么它们便不能成为社会和政治变革的起点。党的政策的变化就像是一个闸门,这个闸门赋予由它所启动的一切社会和政治变化以合法性。尽管这些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发展所引出的结果可能并不是预期的,甚至与原来的愿望相反,但是,由于其原初的合法性却能使其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存在和发展。因此,在党的政策的变化和由此所引起的实际社会变化和政治变化之间便存在着一个可以由各种努力去填补的空间。那么,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也是和党的相应的政策的变化为起点的。
为了对公民社会进行深入的分析,我们必须将公民社会分解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无组织部分,另一个是有组织部分。所谓无组织部分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一切行为和关系。包括个人的生活、消费、享受、兴趣、休闲、娱乐、交往,以及个人的某些社会的和政治的参与行为,等等,这是一个纯粹私人的领域。公民社会的有组织部分是指各种民间组织,也就是各种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内部的活动既不同于私人的活动,也不同于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公共活动,而是介于私人活动与公共活动之间的一种活动。相对于纯粹的私人活动来说,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活动,人们在组织内部活动的内容已经具有了某种公共性。但是相对于纯粹的公共活动来说,它的活动又具有某种私人性。中国公民社会的这两个部分即无组织部分和有组织部分,是通过不同的途径平行地生长起来的。在其生长的过程中,这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这是和发达国家公民社会成长的情况不同的,在那里,公民社会的有组织部分是在其无组织部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中国公民社会的无组织部分即纯粹私人行为的部分是在中国社会利益结构深刻变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之所以很少有私人活动的空间,是因为当时几乎所有的私人生活都处于权力的控制之下,人们既没有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与合法性,也几乎丧失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意识。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利益结构是整体性的利益结构所决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使中国社会的利益源泉的多元化和利益单元的个体化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全社会规模的利益竞争。这样便在社会上造成一个处于国家权力控制之外的纯私人活动的领域。人们在这个领域中只要不违反法律,便可以不受国家的干预,自由地选择自己所喜欢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休闲方式、娱乐方式、交往方式等等,并根据自己所选择的方式展开各种活动。这个以个人的利益为基础而形成的纯私人领域便构成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无组织的部分。公民社会中这个无组织部分对公民社会的意义往往不为人们所重视。对于公民社会比较发达的国家来说,这个领域也许并不那么重要。但对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全能主义国家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在全能主义时期,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来自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全面干预,社会中几乎没有纯粹的私人空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化,这个领域便逐渐生长起来,并且构成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说来,这个纯粹的私人领域对于培养人们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起着潜移默化的巨大作用。
第一、在这个领域中,人们首先是作为自由、独立的消费者存在,人们可以自由自主地选择自己的消费意愿和消费方式(当然,商业广告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会影响人们的选择,但不影响人们的自由感)。
第二、人们进而作为对生活方式的自由自主的选择者存在。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这对于长期受到禁锢的中国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解放。
第三、在这个领域中,人们还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兴趣、爱好,并可以自由地去追求。
第四、在这个领域中,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文化偏好,包括通俗文化、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等等。
这种在长时间的生活中自发地积累起来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就会变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这个力量一方面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又是一股巨大的结构力量,它可以极大地消解全能主义的文化一元化,而形成文化的多元化;极大地消解意识形态的控制,对其起着釜底抽薪的作用,这是意识形态淡化的主要原因,而这一点便对党的政治合法化提出巨大的挑战。此外,它还会解构社会主义道德的一元化,解构人际关系的政治化以及人们对单位和政府的依赖性,等等。所有这些结构作用就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土壤,对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们可以依托着这个领域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和政府之间进行博弈如:要求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以及进行其他形式的政治参与。这些对改进政府的行为影响是很大的。从这个领域中也发展出许多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肖像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并促使许多公民权从条文变成现实。
公民社会的有组织部分的形成呈现出很复杂的情况,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其形成的过程也不相同。
从目前中国官方对社会团体的分类来看,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最密切的行业性协会和某些专业性协会的形成,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社会动员的结果,即所谓的官办。这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政府各部门为了适应当时转变政府职能潮流的要求而又不会产生政府管理的失控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也有一些行业性或专业性的社会团体,但是它并不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因为那时并没有公民社会。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连续进行精简政府机构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机构改革。这种改革的动因是原有的政府管理模式与市场之间的严重不协调。一方面是政府权力干预的范围太宽,窒息了市场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是政府权力参与市场交易破坏了市场规则。因此从1988年的机构改革开始便强调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务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以利于市场的发展。于是便开始了各个政府部门办社会中介组织的潮流。首先是中央政府把一些专业部改成规模巨大的垄断全行业管理的行业协会,如纺织工业协会、建筑工业协会等等。这些行业协会虽然名义上是社会中介组织,但实际上不过是“翻牌”的行政组织,因此有学者称之为“类行政组织”。其次,是各个政府部门都纷纷把自己管辖领域中的一些非核心的职能的管理部门转变为中介组织。例如工商管理部门便把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转变为“个体工商者协会”,把对私营企业主的管理转变为“私营企业主协会”,把对消费者事务的管理转变为“消费者协会”,等等。这样,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掀起了一个成立各种行业协会的高潮。几乎每一个政府部门都成立一个至几个由该部门控制的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这些社会中介组织的建立,一方面适应了中央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又能安排精简下来或退休下来的干部,甚至还能以此来建立各个单位的预算外的小金库。这些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的成立首先是为政府管理服务的,是政府对于这些管理对象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但是,既然这些中介组织涉及到管理对象的利益,所以它也不能不承担起为管理对象服务的义务。这样,这些中介组织从一开始便具有两种职能,即为政府服务和为成员服务的职能。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为了规范本行业的发展,也产生了成立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的要求,这是与来自政府的动力不同的来自民间的动力。在来自民间动力的推动下,各种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便很快在各地发展起来,特别是那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得更快。但是,从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角度来说,必须使民间自发成立的各种协会置于政府权力的控制范围之内。为此,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加强民政部门的管理;一是要求每一个社会团体必须挂靠在一个主管单位之下。通过这样的措施,由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各种社会团体便与官办的社会团体没有本质的区别了。也就是说,虽然这种行业性和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建立的动力来源不同,但在政府的双重甚至三重的管理与控制之下,在性质上基本趋同。当然,自发成立的社会团体在自主性方面一般会强于官办的社会团体。对于社会团体的成员方面来说,政府对于社会团体的强控制,虽然有不利于自主性发挥的一面,但是也有能利用政府资源和收到主管单位保护的一面,这又使他们愿意接受这种强控制。人们希望随着社会团体与政府机构逐渐脱钩,社会团体的自主性将会逐渐有所加强,从而使社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也逐渐发生着一些变化,即在原来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中逐渐生长出某些相互合作的关系来。
与大量的行业性和专业性社会团体产生的同时,学术性的社会团体也大量出现。学术性社会团体的产生的过程与行业性和专业性社会团体有所不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产生一般是由某些学科的学术精英发起,并联络同行。然后寻找挂靠单位。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成以后,再向民政部门登记,宣布学会成立。因此,这一类的社会团体的成立的动力主要来自下面。按道理说,应该自主性很强。但是由于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实际上受到三重的控制:一是民政部门,二是主管单位,三是综合管理部门即社会科学联合会和自然科学联合会。特别是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性社会团体还受到强大的意识形态的控制。所以,其自主性反而不如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
此外,大量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则主要是出于人们之间的兴趣、爱好、友谊、以及人们之间的其他社会联系,因此这类社会团体成立的动力主要是来自民间。这类社会团体由于其活动性质的中立性和非意识形态性,所以它们所受的控制力度较弱,从而自主性较强。
二、社会团体发展对公民社会的意义
从上面所描述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团体产生过程的不同特点,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公民社会的有组织部分的社会团体,其状况与公民社会的无组织部分有着很大的区别。虽然如此,他们却都是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作为其有组织部分的各种社会团体,对于形成和发展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作用是:
1、通过团体,人们相互联系、相互沟通。在纯私人领域中,人们只能在亲属和朋友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沟通,其联系和沟通的范围不仅狭小,而且其内容也只限于私人之间的事务。而一旦超出亲属和朋友的范围,人们之间就会变得相互隔膜和冷淡。没有人去关心“大家”的事情,人们也无从知道“大家”都有什么事情。而在公共领域中,人们遇到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个人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之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很少有个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人们都在政治权力的组织、控制与影响之下进行活动。虽然人们也生活在各自的工作单位中,但在单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非自愿的关系,这种状况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人们常常处于人际关系的各种矛盾的困扰之中。只有在人们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中,人们之间才会愿意围绕着“大家”的事建立起各种联系和彼此充分地沟通。在团体中人们之间的联系已经不是纯粹个人之间的联系了,而是一种在共同的活动中的关系,活动越多,关系越密切,相互沟通和理解得越充分。这样联系和沟通是既不同于公共领域中的人际关系,又不同于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而是一种全新的人际关系。在这种人际关系中,个人意志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充分地表现出来。
2、通过团体,人们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利益与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中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按照现代政治的逻辑,也就是按照民主政治的逻辑,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第一,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并不是人们的全部利益,对于在基本利益之外的人们的广泛利益,政府则无法全部了解,只有靠人们自己去表达;第二,由于政府在代表社会利益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因此在维护人们的基本利益和权利方面并不是能够经常做得很好,所以即使在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方面,也不能完全被动地依赖政府,而要自己去表达。因此在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的维护方面实际上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一个互动的过程。在公共领域中,这种互动主要是通过代议制来运作的。然而对议会影响最大的并非是作为个体的公民,而是各种势力强大的集团。因此在公共领域中人们作为个体的人,在围绕着利益表达与政府的互动中其力量过于微小,常常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作为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家,出于竞争的需要往往也能对公民的利益表达起到一定的吸纳作用,但这种吸纳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受自身状况的影响使这种吸纳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另一方面,政治家在进入一定政治角色之前和之后其思考问题的角度和行为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这方面的因素往往也无法改变公民个人在利益表达方面的弱势地位。而在纯粹的私人领域中,个人虽然能意识到自己的各种利益,但是人们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没有维护自己利益的手段。虽然通过私人的各种关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其中充满了偶然性,且对于多数人来说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作为私人,虽然也可以利用政府设置的一些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但这些渠道往往不是很通畅,且能够利用这些渠道的人也是少数,因为多数人往往不会或不习惯去运用这些渠道来和政府打交道。正因为在纯粹的公共领域和纯粹的私人领域中人们在利益表达方面都存在着缺陷,准公共领域在这方面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准公共领域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团体去表达自己的利益。在社会团体中,人们所要表达的利益一般说来,既是个人的,又具有共同性。即使是某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也能够得到社团其他成员的同情和支持。而社团作为一种自愿结合的有组织的力量,在表达利益方面和个人相比显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特别是社会团体还可以利用它与政府一定部门之间的关系来表达成员的利益(在当前存在着官民二重性的条件下)。这样,作为一般的互益性的社会团体便具有了一定的利益集团的性质,但它又不同于那些掌握着巨大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力的真正的利益集团,所以,可以把它们称为准利益集团。
3、通过团体来协调成员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社会团体作为人们之间矛盾、冲突的产物,主要是通过经济领域中的行业协会表现出来的。在各个行业的社会团体没有成立之前,各个企业之间,尤其是各个私人企业之间在市场竞争中常常产生利益冲突,为了争夺市场,互相压价;为了争夺市场,以次充好,造成伪劣产品的泛滥;为了争夺市场,去拉拢官员,以争取在政策执行中的特殊对待;为了争夺市场,互相拆台;等等。而通过像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团体,人们就可以建立其各种市场规则来维护行业内部的秩序和利益,避免无规则的恶性竞争。而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不但有利于各个企业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4、通过团体建立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和互助关系;在中国改革开放和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利益关系迅速而巨大的变化,使人们陷入激烈的利益竞争之中。但同时并没有来得及建立相应的竞争规则,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了严重的不择手段去追求利益的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的倾向,对社会道德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使社会上失去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社会产生了诚信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靠在公共领域中的宣传和教育,往往收效甚微。而社会团体则可以在这方面起到国家在公共领域中起不到的作用。在社会团体中,由于人们是自愿结合的,而且在共同的活动中形成了相互间的了解,因此便能在此基础上形成在团体内部的以诚相待和相互信任,使团体变成人们可以信赖的互信互助的小社会。从而构成在社会道德方面的一个个健康的细胞,为在整个社会建立诚信互助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5、通过团体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社会团体对其成员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于公共领域对一般公民所提供的服务。公共领域对一般公民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公共物品,而不能满足人们的在某些方面的更加具体、更加特殊的需要。而社会团体作为人们在某些特殊需要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起来的组织,就可以为满足人们的特殊需要提供大家满意的服务,从而补充了公共服务的不足。团体的服务功能在形成团体的内部凝聚力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
6、通过团体增进人们的知识与素质。团体的活动都涉及一些特殊的领域,因而也就涉及一些特殊的知识。在团体中活动中并通过成员之间的交流,人们可以获得在一般社会生活之外的特殊的知识。同时通过知识的增长,人们在许多方面的素质也会有所提高。这样团体的活动便为社会不断地培养着有知识和高素质的公民。
7、通过团体,人们获得展现自己才能的众多机会。在社会生活中,公共领域是人们展示自己才能的大舞台,但是,对普通人来说,登上这个舞台的机会却是很少的。只有那些当官的人才有机会在那里展示自己的才能。而在私人的领域中,人们虽然充满了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但是却又缺乏展示才能的舞台。而社会团体的存在,便从以上两个方面为人们展示自己的才能创造了条件:它既提供了舞台,有提供了机会。人们可以在社会团体的范围内充分地展示自己的才能,使人们的自我实现得到很好的保障。这无疑也增强着团体的凝聚力。
8、通过团体实现成员行为的自律。面对商品大潮的冲击和激烈的利益竞争,人们往往会为了获得利益而不择手段,造成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损害。使社会陷入人人都受到伤害的负和博弈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团体便可以通过它与成员的特殊关系,来促使其成员进行自律,大家共同地建立各种规则,并互相监督去遵守这些规则。而团体的成员在习惯于遵守内部规则的基础上,逐渐地也就会习惯于遵守外部的也就是社会的规则,从而为社会造就能够自律的公民。
9、通过团体培养人们对社会事务的关心,增强社会责任感。团体的事务既是特殊的事务,又是共同性的事务。相对于社会事务来说,它是特殊事务。相对于私人事务来说,则它是共同性的事务,也就是大家的事务。社会团体的生活可以起到促使人们关心大家的事务的作用,逐渐地形成一种关心大家的事务的机制,使社会团体的成员对于团体的事务生长出一种责任心。而这种责任心的培养便有利于社会团体成员形成对整个社会事务的关心,和增强社会责任感。
10、通过团体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社会团体不仅能够为其成员提供各种服务,而且可以对社会提供服务。公益性的社会团体自不必说,即使是互益性的社会团体也可以对社会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这种服务尽管是互益性社会团体的副产品,但对于社会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它可以减弱互益性社会团体作为准利益集团对社会的负作用,使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向着正和博弈即双赢的方向发展。
11、通过团体,可以对人们进行民主管理的培育和训练。中国本土的政治文化没有民主的基因,因此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须从改变社会的和政治的土壤做起,也就是从改变政治文化做起。而要建立起民主的政治文化,就要从解决人们的观念着手。也就是要对人民群众进行应该民主的培育与训练。这种培育与训练在社会的许多方面都可以进行,例如农村和城市的基层自治等等。而社会团体也是其中的重要途径。在社会团体的活动中,人们在为团体的事务服务的过程中,也就培育和训练了人们的民主管理的观念和能力。为改变政治文化、建立民主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土壤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12、通过团体,人们进行着范围和程度不同的政治参与。在社会团体的成员向国家表达利益的过程中、在他们为团体的内部和外部的事务服务的过程中,实际上他们都是在进行政治参与,只不过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通过许多社会团体的这种政治参与,便会形成全社会规模的政治参与,从而推进民主的发展。
由此可见,通过以上这些途径,社会团体不但能够很好地实现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中介,而且实际上起着构筑公民社会的作用。这是我们研究社会团体的重要出发点。公民社会应该包括两大领域,即私人领域和准公共领域。在现实生活中,私人领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准公共领域却还非常薄弱。这在很大的程度上阻碍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因而,社会团体产生和发展便通过推动准公共领域的发展来奠定公民社会的基础,使公民社会壮大起来。
三、后全能主义与公民社会的发展
如何从理论上来描述中国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模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其所以复杂,不仅是因为现实生活本身很难用某一种分析模式完全概括,而且因为现实生活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当中。对于中国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许多学者都作过探索,但是到现在为止,在国际和国内的研究中上尚没有一种理论模型是具有最权威的解释力因而被所有学者一致认可的。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国公民社会生长的过程中大体上概括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的轮廓。
中国公民社会生长的过程实际上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压力下,国家不断放松对社会的控制权而又以新的形式继续保持对社会的控制的过程。也可以说就是国家不断改变和调整社会控制形式的过程。而不断更新的控制形式便为社会自身的自主性留下了越来越多的空间。为什么国家必须要不断地放松控制?为什么国家要不断地改变和调整控制形式?这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会在原有的体制之外出现一些新的事物,即存量之外作为增量的事物。例如,前面所说的各种社会团体等等的出现。这些增量的事物是原有的控制系统无法覆盖的,从而便产生许多新的空间。这些新的空间也为公民社会发展的提供了可能。
那么,应该如何来描述当前中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呢?我以为可以用后全能主义模式来概括。我们知道,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国家政治权力框架是全能主义的。这个由美籍华裔政治学家邹谠先生所提出的概念早已为国内政治学界所接受。这就是指国家政治权力对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和一般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与干预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的全能主义模式正在向着后全能主义模式转化。这种后全能主义的特点如下:
1、政退市进。就是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权力在经济生活中控制和支配的范围在逐渐缩小,政府权力在经济生活中控制和支配的力度在逐渐减弱,政府权力在经济生活中控制和支配的方式在逐渐转变。但政府在整个经济发展中仍处于主导的地位,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经济。
2、政退社进。即是说政府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开支和支配的范围和力度都在不断缩小和减弱,政府权力对社会控制和支配的形式也变得更加灵活多样。这样不但形成了一个很大的私人生活领域的巨大空间,而且还为各种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和适宜的空间,使各种民间的组织以很快的速度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
3、政退民进。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之下,社会主义民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政府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对政府权力形成有力的挑战,这一方面使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制约作用不断地加强,另一方面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之下,也使政府不断地向着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方向转变,从而大大地冲击了官本位和小团体利益。
4、权退法进。随着国家法治化的发展,权大于法的状况正在逐渐有所改变,政府的行为不断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而司法的独立性也不断地有所加强。从而使原来的人治状况逐渐有所改变。
5、政退党进。由于政府在许多领域的不断退出,以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一些增量因素的发展,便使各个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政治控制的真空地带。这种真空地带会对国家的政治发展构成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党的控制来把这个真空地带填补起来。于是便形成党的权力不断扩展的形势。例如加强对城市和农村自治组织的领导,在私营企业中建党,在外企中建党,以及加强对各种民间组织的领导等等。
6、社会文化多元化。……
7、政治意识形态淡化。……
把以上各点综合起来,便形成后全能主义的政治控制框架。这一政治控制框架与原来的全能主义的政治控制框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中国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发展,这一政治控制框架在量的方面虽然还会有所发展和变化,但是各种所谓的“进、退”也都有一定的度,在所有的“进、退”中,除了“政退党进”之外,政府的行政权力仍然处于的主导的地位。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内,作为后全能主义政治控制框架的基本状况是不会改变的。中国的市场化、民主化、法制化以及公民社会的发展,都只能在这个政治控制的框架之中发展、变化。人们要研究的不是如何去改变这个后全能主义的政治控制的框架,而是要研究这个政治控制的框架所允许的市场化、民主化、法制化以及公民社会发展的限度。从而致力于在这个现实的限度之内,使市场化、民主化、法制化和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得到最大的、最好的发展。对于公民社会的发展来说,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各个领域的一定程度的后退,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空间。因此,总的说来,后全能主义的政治控制框架是有利于公民社会发展的。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那就是“政退党进”对于公民社会的发展究竟是有利还是不利?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党进”的性质。如果“党进”意味着党进一步掌握行政权力,那么,“党进”的结果必然意味着公民社会发展空间的缩小,因而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如果“党进”仅仅意味着领导权的扩展,而不是行政权力的扩展,那么“党进”则有可能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发展。这里涉及党政关系的处理和党的作用的定位的问题。在党政关系问题上,关键问题是如何将领导权与行政权力分开。党如果直接掌握行政权力,便会造成过去长期存在的党政不分的状况。事实证明,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党的领导,也不利于行政权力的发挥。但是,如果党完全不掌握行政权力,党如何坚持领导权,这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坚持和完善后全能主义政治控制框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与此相联系,党的作用的定位问题同样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过去党政不分的年代,党和行政是完全站在一起的,党就是行政,行政也是党。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党和行政是一极,而社会是另一极。这是全能主义政治控制的最主要的特征。而在后全能主义政治控制中,党的作用应该重新定位。这时,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最高领导者,应该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充当第三者,既不完全站在国家一边,也不完全站在社会一边,而是站在二者的中间,进行调节,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通过不断的调整而正常发展。在这样的定位之下,公民社会以及各种民间组织便可以健康地发展。党在进行这种调节的过程中所依靠的除了党的权威之外,更重要的是靠宪法和法律的力量。所以,如何使党摆脱行政性事务而重新定位自己的历史作用,是在后全能主义时期最具有决定意义的事。这是理论界应该下大力气研究的极其重要的课题。
李景鹏: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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