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刃韧:梁漱溟与孙冶方——中国宪法史上值得书写的两位人物
梁漱溟和孙冶方都不是法学家,很少有人会把两人的名字与宪法联系起来。说起梁漱溟,人们想到的是这位曾经的北大教授,上世纪30年代乡村建设发起者,以及美国汉学家艾恺所称的“最后的儒家”。而说起孙冶方,人们会想到当今中国经济学界的最高奖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孙冶方经济科学奖”。但鲜为人知的是,梁漱溟和孙冶方都在当代中国宪法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1970年3月8日,毛泽东提出召开四届人大和修改宪法的意见。3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开始了修改宪法准备工作,成立了由康生、张春桥、吴法宪、李作鹏、纪登奎组成的工作小组。7月17日,中共中央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任、林彪为副主任的57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9月6日中共九届二中全会通过宪法草案。其中由18个自然段组成的宪法序言中有八处提到毛泽东或毛泽东思想,一处提到林彪副主席。宪法本文还有一个醒目之处,即第2条明确规定:“毛泽东主席是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是全国全军的最高统帅。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
当时全国政协军代表把这个“宪法草案”交给政协直属组学习、讨论并征求意见。然而,出席学习会的政协委员们个个唯唯诺诺,相继表态拥护并赞扬“宪法草案”,根本不敢提一个字的修改意见,唯独最后发言的梁漱溟说了一番震惊四座的话:
“据我所知,现代宪法最早产生于欧洲,其最初的出发点之一是为了限制王权。换句话说,宪法的产生就是为了限制个人太大的权力。有了宪法,则从国家元首到普通公民,都得遵循,而不能把任何一个人放在宪法之上。因此,现在的‘宪草’序言中,写上个人的名字,包括林彪为接班人,都上了宪法,我认为不甚妥当。接班人之说,是中国的特殊情况,而宪法的意义是带有普遍意义的。不能把特殊性的东西往普遍性的东西里边塞。凡我看过的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很少有写上个人的名字的,更没有写上接班人名字的。”
在造神运动和个人崇拜盛行的“文革”时代,梁漱溟讲这番话是要冒极大风险的。当场就有其他政协委员指责梁的发言是“恶毒攻击”言论。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67年发布的《公安六条》第2条,对党的领导人“恶毒攻击”言论属于“现行反革命”罪,是要被判刑甚至杀头的。幸亏有主持小组会的召集人于树德以及后来周恩来的保护,才使梁漱溟免去了牢狱之灾。
由于1971年“9•13事件”林彪摔死在蒙古温都尔汗,四届全国人大没有开成,1970年“宪法草案”自然也流产了。直至1975年初,才召开四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这已经是五年以后的事情了。
“文革”结束后制定的1978年《宪法》在许多方面延续了1975年“文革宪法”精神。这是因为当时“文革”还没有被党中央正式否定,还有“两个凡是”方针的影响。1978年2月间,时隔十多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同时在北京召开。但出席会议的人偏偏对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新宪法讨论得不多。2月15 日,梁漱溟在全国政协会议的小组会上又做了与众不同的发言:
“现在我们又有机会讨论宪法,参与制定宪法了,这是一桩可喜的事情。在旧中国,从民国元年开始,便有过各种临时的、正式的宪法;新中国成立后,有过1954年制定的新宪法。这些历史,我都经历过了。我的经验是,宪法在中国,常常是一纸空文,治理国家主要靠人治,而不是法治。”梁漱溟还提到毛泽东不是按照宪法和通过全国人大,而是通过发动“文革”打倒国家主席刘少奇以及其他许多人的历史教训。梁漱溟最后指出:“现在是个转折点,今后要逐渐依靠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法治国,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中国前途的所在,是任何人所阻挡不了的。”
但没有料到,梁漱溟的发言当即遭到围攻和批判,并在政协大会结束后还继续组织对他的批判会,说他恶毒攻击毛主席(当时党中央还未对毛泽东的功过是非做出评价)、说他攻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当时上边还是肯定“文革”)。只是因接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批判会中途草草收场。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冲破了“左”倾的观念,批评了“两个凡是”的方针,确定了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方针。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同年10月13日,著名经济学家、早在1924年就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孙冶方致信宪法修改委员会,建议取消宪法中关于党的领导和国家指导思想的条文。孙冶方说,为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建议取消1978 年《宪法》总纲部分第2条,即“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条实际上是沿袭了1975年《宪法》第2条规定。为此,孙冶方提出以下三点理由:
“一、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应该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第二条的规定却模糊了这个最基本的原则,使人民搞不清楚国家的主人是人民还是党员,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人大常委会还是党中央。同时,还会促进并加剧从上到下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错误倾向。
二、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肯定无疑的。但是,领导权的最终实现不能靠法律来规定,而是要靠党的正确政策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但到一九五七年后,一些同志总以为领导就是发号施令,领导权的依据就是法律规定,硬是盛气凌人地要人民来服从我们,以至发展到后来林彪提出: ‘领导班子就是政权’、‘政权就是镇压之权’,把党的政治思想领导和国家强制完全混为一谈,使党越来越脱离了人民。
三、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没有类似的条文,只是一九七五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才加上了这一条,张春桥在他的‘修改宪法报告’中对此还特意作了说明。一九七八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简单地继承了一九七五年宪法的上述条文。人人都知道,一九七五年时,‘四人帮’窃国心切,他们既采取‘挟天子以令诸侯’的策略,又以‘党的化身’自居,对全国人民颐指气使。宪法中的上述条文,正是他们窃取国家权力的护身符,在我们现行的宪法中继续保留这样的条文显然是十分不妥的。”
孙冶方最后得出结论说:“因此,我认为从宪法中删除第二条及类似条文,有利于恢复宪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有利于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和转变党员的工作作风。”
由于当时全国上下都在反思“文革”的历史教训,党内也有一定民主气氛。1981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第十一届六中全会又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式否定了“文化大革命”。所以,孙冶方不仅没有受到批判和压制,他的意见对1982年宪法正文中不再规定党的领导和指导思想也起了作用。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主任高锴回忆,在1982宪法草案准备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根据领导指示查阅了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发现世界上除了少数几个专制国家以外,没有哪个号称“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由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的。正是在总结“文革”教训和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上,修改制订1982 年宪法时,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正文中所有关于“共产党领导”和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个人的名字。所以,在总结“文革”教训基础上制定的1982现行《宪法》在条文规定上有了明显的进步。
梁漱溟和孙冶方之所以在中国几次修改宪法过程中,敢于公开表达个人意见和说真话,与他们两人正直的品格有着直接关系。
1919年“五四运动”时,北京学生以打到卖国贼的理由火烧赵家楼、痛打章宗祥。但梁漱溟却发出了“逆耳之言”:纵然曹汝霖、章宗祥罪大恶极,但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们仍有自由和权利。学生纵然是爱国行为,也不能侵犯和加暴于他们,仍要受法律的约束,不能超越法律之外。1953年9月8日,梁漱溟在政协会议上由于为农民利益说话并当面顶撞了毛泽东,立即遭到政协委员们的围攻、批判和党的领导人的痛斥。在党的号召下,1953年至1956年全国知识界开展了对梁漱溟“反动思想”的批判运动。“文革”时期,梁漱溟不仅有过上述批评宪法草案的大胆言论,1974年全国开展的“批林批孔”运动中,他在全国政协直属学习组发表两个半天的长篇讲话,明确反对全盘否定孔子和儒学,并为刘少奇、彭德怀声辩。在对梁漱溟历时半年多的批判会告一段落时,主持人一再征问梁漱溟对大家批判斗争后的感想,他脱口而出:“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担任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的孙冶方质疑苏联模式计划经济体制,受顾准的启发提出价值规律,引起了中央一些人(如康生、陈伯达之流)的不满。有人劝他说:“外面风声很紧,你就不要再讲了!”他说:“什么是风声,我不是研究气象学的。”他一向鄙视看风使舵的人。1964年,孙冶方因其学术观点受到诬陷和批判,第二年被撤职下放农村劳动改造,并被宣布为“中国经济界最大的修正主义者”。1968年4月后孙冶方因“思想罪”被关进监狱达7年之久,但他始终拒绝检讨认“罪”。狱中没有纸笔,他就打了85遍《社会主义经济论》腹稿。1975年4月,孙冶方被宣布“刑满释放”。当押他回家的工宣队长在汽车上警告他“要老实做人”时,他回答说:“我是一不改志,二不改行,三不改变自己的观点的!”1979年孙冶方在《经济学研究》第10期发表《经济学界对马寅初同志的一场错误围攻及其教训》,对他担任所长时经济所曾在《经济学研究》上发表过10篇对马寅初的错误批判文章表示道歉,尽管他本人没写过这种批判文章。1982年因看到《文艺报》第4期登的影评给反思“反右运动”影片《天云山传奇》戴上“资产阶级自由化”大帽子,“路见不平”的孙冶方管了一下“闲事”,也写了一篇影评发表在《文艺报》第6期。他写道:“《天云山》是很好的一部政治教育片子,牢牢记住这段历史教训,今后再不能搞这样的运动了”;“如果把建国以来三十二年所经历的道路,说成是一条笔直笔直、百分之百正确、毫无弯曲的康庄大道,那么,非但不是事实,而且对于吸取教训、避免今后再走弯路毫无好处,只有害处!”
显然,梁漱溟和孙冶方都属于中国知识界的“异类”,但却是屈指可数的有独立人格和风骨的知识分子。尽管梁漱溟和孙冶方都不是学法律出身的,但他们在对待宪法和法治方面所体现的良知和常识,与那些善于看风向的“法学家”们形成了如此鲜明的对比。
(主要参考文献:汪东林编《梁漱溟问答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
出处: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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