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平(2012)理解法团主义——兼论其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

2018-02-22 作者: 原文 #中國戰略分析 的其它文章

文章来源于《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摘  要】近年来,法团主义被越来越多地用于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理论概括或预测。本文认为,这种概括或预测是不恰当的,究其原因在于,多数使用者在对法团主义的理解上缺乏总体性,从而导致判断上的偏差。本文首先尝试对法团主义进行一种总体性考察,即依次考察其问题指向、观念基础、制度特征和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指出,法团主义作为一种模式并不适合用来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理论概括或预测,尽管二者在观念及制度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但后者缺乏前者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基础。

【关 键 词】法团主义;观念基础;制度特征;社会基础;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

一、引言

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一直是海内外中国研究的重要论题,这一方面归因于许多具体的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往往需要回到这一基本关系中,才能获得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解释;另一方面则在于该问题本身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即作为一种总体性的中国社会发展经验对社会科学理论来说是否意味着新的理论可能性?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中国社会的发展经历了诸多重要的制度变革,使得这种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微妙,但也给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素材,如何对这些素材进行系统化概括和一般性抽象,引发了各个时期相关研究范式或理论模式的争议。

从研究脉络看,以西方现有社会科学理论模式为参照或借鉴占主流:极权主义模式主导了20世纪50-60年代的研究,但因其过度强调意识形态及权力自上而下的严密控制而难以解释中国大量的群众动员及非正式关系和运作(汤森、沃马克,2007),从而逐渐被摒弃;其后是现代化模式或者多元主义主导了直到90年代中后期的研究(华尔德,1996;孙立平,1997),特别是改革后,各种社会团体涌现,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日渐活跃,社会利益在国家政治中逐渐有更多表达机会,从而激发了80-90年代的市民社会研究热情,其中不乏夹杂着情感和价值倾向,但80年代末以后,这种热情在相关质疑中逐渐减弱。

而另一种西方社会理论模式——即法团主义(corporatism)①——逐渐兴起:该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是在对多元主义的质疑中出现的(Chan, 1993; Unger & Chan, 1995; White, 1996),②到了近几年,该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青睐(Chen,2003;Howell,2003;顾昕、王旭,2005;Clark,2005;王向民,2008;陈家建,2010;范明林,2010),就像当初的“市民社会热”一样,一些研究也夹杂着情感和价值倾向,(国家)法团主义被认为是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较好选择或发展方向!也有少部分研究者表示犹豫或质疑,认为法团主义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不符(Dickson,2000-2001;刘安,2009;陈家喜,2008);还有研究者折中,如采用社会主义法团主义概念,以示中国的独特性(Pearson,1994),或认为中国的国家法团主义极具特殊性(马秋莎,2007)。

那么,法团主义究竟能否适用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呢?本文即尝试做一解答。首先,我们需要对法团主义有一个总体性理解,即它是针对西方社会经济领域中什么问题而提出的?具有哪些基本制度特征?其思想渊源有哪些?它最终得以成为制度化实践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基础?此外,它的局限性在哪里?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法团主义究竟能否适用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

二、法团主义:一个总体性的理解

(一)法团主义的问题指向

作为一种指导解决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危机的现代社会观念或思潮,法团主义早在19世纪初即较为流行,此后仍不时地进入到主流观念或意识形态之中。要想对法团主义有深刻理解,首先还得回到法团主义得以不断兴起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去,换言之,即要了解法团主义在不同时期的问题指向。结合现有文献,笔者归纳出法团主义在近代曾跻身于主流意识形态的五个不同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传统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急剧变革的大转型时期,这场大转型引发了近代社会的总体性危机或普遍性的社会失范(涂尔干,2000),尤其是经济领域中的各种混乱状态或普遍的“战争状态”,在各种贪婪和欲望的驱使下,“丛林法则”主导了社会经济生活,而要遏制这种失范状态,就需要一套新的社会法则和制度来重建社会团结。这也正是经典社会理论家们所要着力处理的现代问题,近代法团主义观念也即在此时兴起。

第二个时期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在社会结构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资本主义早期,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是自由放任主义,相对应的是自由一个人主义的工业关系模式(Gospel & Palmer, 1993),即强调在劳动市场中,通过个体化的自由契约来调节劳资关系,这样就会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既实现个人私利,又增进公共福利。不过这种模式很快就受到挑战(这也反映在上述的总体性危机中),工人开始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如工会)来获得公平的谈判地位以改善经济生活条件,雇主也组织起来以应对劳工组织及市场不确定性问题,而且这种组织化逐渐在社会经济各领域中普遍出现,其结果就是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出现了大量的“组织化部门”,它们有着内在的权威,通过自身的纪律和激励机制进行自我调节、自我维系,并能对市场或国家的失灵进行弥补或纠正。换言之,19世纪后期出现了一场“组织化革命”,自由放任个人主义开始让位于“集体主义”,资本主义进入到了组织化资本主义时代(Hawley,1978;Gerber,1988)。如何协调劳资组织间以及其他组织间的利益关系,引发了法团主义的再次兴起。

第三个时期始于20世纪20-30年代,尤其是二战后,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原本处于世界体系核心地位的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意大利)发现自己在世界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被美国取代,如何整合社会各界力量以尽快复兴经济,从而再次进入核心而不至于变成边缘国家,成为它们面临的巨大挑战(张静,1998:128-133)。同时,一些后殖民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如一些拉美国家以及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东亚国家,也面临如何尽可能摆脱现代化进程中的边缘化陷阱,在这种情况下,法团主义作为可能模式而被积极倡导或尝试。

第四个时期是20世纪70年代,当时出现了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包括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受到了冲击,这又唤起了国家干预意识,在英、美等自由主义传统较为兴盛的国家中,法团主义也曾被当时的政府努力尝试,以帮助渡过经济危机,尽管后来并没能成功实施(Cox & Hayward, 1983)。

第五个时期是20世纪80-90年代,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中,在如何处理国家与日渐独立的劳资群体的关系问题上,法团主义被认为是较好的选择(Pravda, 1983; Chirot, 1980)。尽管法团主义与社会主义存在一些实质性差异,如在政党的支配地位以及对组织化利益的控制程度上,法团主义体制都要远弱于共产主义体制,但二者均有很大的亲和性,它们都强调秩序和纪律以及国家集体主义原则,都试图通过国家机器来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包括对社会利益或需要进行等级化安排,以抑制阶级利益的形成及阶级冲突对政治的影响,即强调功能性组合和服从。

法团主义自19世纪以来主要是在上述五个时期跻身于主流观念,不同时期面临的问题各有其独特性:第一个时期是传统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急剧转型而引发的普遍性社会失范问题;第二个时期是进入到组织化阶段后如何在社会组织之间进行整合问题;第三、四个时期都是在世界体系格局下,如何处理各民族国家的现代化问题;第五个时期是寻求如何从共产主义体制转变为资本主义体制。不过,这五个时期的问题又有着共性,即试图以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新模式来处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秩序问题,特别是劳资群体的秩序问题(Panitch, 1980)。

(二)法团主义的观念基础

法团主义究竟想怎样处理资本主义社会秩序问题?这需要考察其观念基础。斯密特(Schmitter,1974)指出,法团主义作为一种观念或意识形态被形形色色的思想家、理论家和政治家所使用,致使法团主义变成一个随处套用的标签。不过,在他对法团主义进行制度化界定后,研究者们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即法团主义的思想渊源主要是欧洲的天主教义和民族主义以及社会有机体论(张静,1998)。那么,这些思想源头又是如何具体地影响或催生出不同时期的法团主义观念的呢?

如前所述,法团主义之所以在19世纪中叶兴起,是为了处理大转型中出现的总体性危机或失范问题,以便为现代社会秩序确立新的道德基础。最早的法团主义观念来自于旧有的保守主义者,即贵族、教士和军官等特权阶层,他们留恋中世纪时期的行会制和庄园制经济中的那种相互担当道义责任的传统,因而希望能回归传统之平静来取代当前之动荡(Panitch,1980;夏立安,2003),但这种对传统法团的回归企图显然是徒劳的,现代社会不可能重返传统封建等级制。因此,一些现代社会理论家们即试图在新的基础上复兴法团。经典社会理论家涂尔干即是其中重要代表,并为现代法团主义奠定了一个重要传统(Chirot,1980)。他追溯了自罗马共和国早期直至中世纪以来的古典法团组织,从中看到法团内在的公共精神所具有的强大道德力量:在法团中,人们日常的生产交换、公共开支、权利分配、情感依从以及信任和信仰等所有日常实践活动及其道德环境都被统合起来,即法团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调和起来,并通过某种牺牲和克制精神使其道德属性凸现出来,从而为共同的道德生活确立根基,并制定了与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李汉林等,2006:16)。因而,涂尔干期望法团能在现代社会复兴并解决失范问题。他还设想以法团作为现代社会的政治基础,即法团同时成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政治中介组织。这样,法团成为一种综合性组织,它首先具有经济性,把相同功能/行业领域中的个体聚集起来,又具有精神性和道德性,为这些个体确立道德基础和精神信仰,而且还具有政治性,将所有个体统合在国家之中(涂尔干,2000,2001)。在这种结构下,社会即能抑制“阶级精神”(Schmitter,1974),避免阶级冲突,重构社会团结,并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有机统一。

与上述世俗领域中法团主义理论相呼应的,则是在德国、奥地利和法国等国家出现的旨在重建商业行会的天主教社会运动。其中较著名的有德国天主教运动领袖凯特勒(Wilhelm Ketteler)大主教。他认为,不加限制的个人主义竞争和社会分化造成了对社会秩序与和谐的破坏,因此他主张用亲如手足的关系取代惟利是图的社会关系,以重建社会。罗马教皇利奥十三则针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中诸如贫富悬殊、道德堕落、劳资冲突等问题,于1891年发布《新事物》通谕,呼吁对工人与雇主进行宗教教诲以达成阶级合作,主张通过国家干预来消除工业弊病,改善工人生活,从而促进社会不同阶层间的和谐(夏立安,2003)。1931年,罗马教皇派厄斯十一的通谕也主张以行业为基础,将同一行业的人联合起来,形成带有社会目的的单位(颜文京,1999)。

可见,直到20世纪初,法团主义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因社会急剧转型而引发的混乱无序,因此最初的法团主义倡导者即试图复兴古典之法团,来将这些散乱的、孤立的、相互冲突的个体重新整合起来。从当时的理论诉求中可以看到,此时的法团主义具有浓厚的古典色彩,这表现在对法团组建的设想上,试图以行业为基础,即创建劳资混合的团体,通过团体内部公共精神来对劳资成员进行约束和引导,实现劳资和谐,避免出现劳资分立式的阶级冲突。不过这种古典色彩的法团并没能成为现实,劳资双方发展出各自的社会性组织,特别是在20世纪初进入组织化资本主义后,原来那种失范状态转变成组织化的利益冲突,劳资冲突正演变为阶级冲突。如何对这些组织化利益进行协调和整合,引发法团主义的再次兴起。此时与法团主义竞争的主要对手不是自由放任个人主义,而是多元主义,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利益团体和国家的角色以及二者关系的理解上(张静,1998;Wilson,1982)。

在多元主义下,个体可以自由组建多元化的、彼此竞争的各种团体,这一方面有助于让社会中各种利益和价值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可以让政治过程中的竞争如同市场中的竞争一样,在自由竞争中达成一种“政治市场”的均衡状态:不仅让各个利益团体能够表达和实现自身利益和价值,也能让整个社会在多元竞争中受益。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团体主要是在政府之外运作,与政府之间有明确边界,彼此之间的联系是非正式的、自愿的、非规定性的,而国家是相对被动的行动主体,在数量众多、分散、自主且地位不平等的团体间进行调节。

法团主义认为,多元主义设想的政治均衡状态是难以实现的,就像市场的自由竞争会走向垄断一样,政治市场的自由竞争也会走向垄断,最终强势团体压制弱势团体,操控国家政治决策。这样,社会成员的不同利益就难以都被有效地表达和组织进国家决策过程。因此,法团主义认为,国家应该是一个积极主动的行动主体,超然于这些多元化团体,并将它们整合进国家决策结构中,让每个团体都有公平的利益表达和实现机会,并让它们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这样,利益团体与国家的边界也就不再那么清晰,它们的联系都是制度化、常规化的,甚至是强制性的。此外,与多元主义中的利益团体主要注重私利不同,法团主义中的利益团体需要在私利与公共责任之间进行协调,即法团不是一种纯粹私利性的压力群体,而是一种公共机构(Chirot,1980),兼具利益代表和公共责任履行职能。

随着世界体系对各个国家的利益越来越具有决定性影响,法团主义观念更是得到倡导。因两次世界大战而滑到中间地带的欧洲国家,以及一些拉美和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力图避免在世界体系中陷入依附型发展道路的危险,因此都期望通过国家干预和强制来抑制国内的部门主义及阶级冲突,实现社会团结及国家利益至上理念,它们往往推行强制性的、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的工业化道路(Chirot,1980;郑振清,2009),避免在国际分工体系中沦为依附性的边缘国家。因此,世界体系导致的国际交换的不平等使得19世纪“阶级的经济团结”让位于20世纪的“国家的经济团结”(Schmitter,1974)。

综上所述,随着组织化资本主义的到来,法团主义的古典色彩逐渐褪去,而转变为强调通过国家干预,将以劳资群体为主的各社会团体整合起来,并制度化、正式化地吸纳到国家决策结构中,让它们不仅是一种社会性组织起来的利益代表团体,自下而上地承担利益代表和维护职能,而且也让它们兼具公共机构的角色,自上而下地承担履行公共责任的职能,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机整合。

(三)法团主义的制度特征

法团主义应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形态?斯密特在具体的、可观察的制度层面为法团主义提供了一个明确且严格的界定,使它成为可用于政治体制比较的分析工具,并得到多数研究者的认可。“法团主义可以被定义为是一种利益代表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社会中)各个构成单位都被组织到数量有限的,具有单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等级化秩序性及功能分化性等特征的各部门中,这些部门得到国家的承认或认证(若不是由国家创建的),并被授予在各自领域内的垄断性代表地位,不过作为一种交换,国家对它们的领袖选择和需求表达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Schmitter,1974)。在这个定义中,法团主义被界定为一种总体性或综合性的制度安排,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利益团体。不过,多数研究者是把它当作一种部分性的制度安排来使用(Panitch,1980),即主要针对劳资群体。③具体来说,劳方和资方各自的组织都具有单一性,即一个工会联合会和一个雇主联合会;双方成员都或多或少被强制要求加入这两个组织,即会员资格具有强制性;两个组织间的关系是非竞争性的,通过协调与合作以促进共同利益;考虑到一国内的经济分工和地域层级,两个组织内部会有行业和地域的各种分会,但这些分会按等级化的方式整合起来,内部有明确纪律,以保证整个联合会的统一性;此外,这两个联合会获得了垄断性代表地位,并得到国家承认,具有合法性,但作为交换,国家也取得了对两个联合会的领袖选择及利益表达方式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在这个基础上,国家让劳资群体通过各自的顶级代表来参与全国层级的工资和价格等事项的集体谈判,其实质是资本主义国家将已经组织起来的雇主群体与劳工群体吸纳进国家的决策结构中,从而实现劳资间的合作式关系,这也被有些研究者看作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有组织的劳工阶级进行控制的新型机制(Panitch,1980;Cox & Hayward,1983;Western,1991;Gerber,1995)。④

在上述基础上,斯密特(Schmitter,1974)还区分了社会法团主义与国家法团主义,前者主要有瑞典、瑞士、挪威、丹麦等,后者主要有葡萄牙、西班牙、巴西、智利、秘鲁、墨西哥、希腊等,二者的区别在于上述制度特征的形成过程有差异。当这些制度特征主要是由自下而上的社会团体之间的竞争、联合、兼并来完成,再由国家赋予合法性并换取相应的控制权时,则是社会法团主义;而当这些制度特征主要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地主导、诱引、强制而促成时,就是国家法团主义。

从制度上看,法团主义似乎很适合于概括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工会、企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工商联合会等劳资群体都具有单一性、非竞争性、等级秩序性、国家认可性、代表地位垄断性、领袖选择及利益表达的国家控制性等特征。不过,制度特征的相似性是否足以支持此判断呢?会不会出现“形似神不是”的情形?换言之,制度特征是否足以构成对法团主义的充分界定?答案是否定的,这也反映在一些研究者对斯密特的制度界定的批评中。有研究者认为,正如葛兰西的“霸权”理论所揭示的,意识形态或观念与制度这两个层面是不能分离的,斯密特的这种纯粹制度性界定因没能把观念基础包含进来而存在缺陷(Gerber,1995)。笔者认为,即使把观念和制度综合起来进行界定,这一界定仍不具有充分性或完整性,如此界定的法团主义只是一种上层建筑而已,我们必须把它们建筑于其上并受其决定性影响的深层结构阐述出来,才能构成对法团主义的完整理解,否则当我们碰到一种“形似神不是”的制度结构时,就容易误以为是法团主义。正如科恩等人(Cohen & Pavoncello,1987)所指出的,斯密特的界定及对子类型的区分存在一个逻辑缺陷,即太集中于制度形式而没有深入探讨在国家与社会(团体)之间的权力/力量关系或权力流问题,具体的制度安排不过是权力关系的结果。事实上,斯密特并不是没有意识到权力关系的重要性,在对两个子类型进行区分时,他就曾特别强调过,如果只是从静态的、描述性的、制度性的角度去看,那么这两个子类型是没区别的,它们的区别惟有在动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过程中才能被识别(Schmitter,1974),但他没有去深究其中的复杂权力关系。

此外,如前所述,法团主义在一些时期曾跻身于主流观念中,而且从其观念与制度设想来看,它应是一种很“好”的利益调节模式。首先从个体看,法团化“为行动反思、价值判断和信任建立了一整套公共制度和社会精神,使每个社会成员成为完整的‘社会人’”(李汉林等,2006:15-16);其次从群体关系看,它有助于避免阶级冲突,促成共赢;最后从国家层面看,它让国家能够将所有的社会力量积聚起来,共同应对外部世界的挑战。但是,这么“好”的模式,为什么其现实的制度实践只存在于少数国家呢?即前面提及的一些欧洲国家,以及韩国、新加坡、马拉西亚等东亚国家(Unger & Chan,1995;郑振清,2009),还有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等后社会主义国家(Chirot,1980;Pravda,1983)。⑤这即要追问:观念成为制度实践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先结合一些不成功的例子来初步探讨这一问题。英、美两国在一战时曾萌发了劳资双方的集体组织与中央政府进行经济计划和协作的意图,即通过政府、工会和雇主的顶级代表联合会方式来实现“工业自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应对当时流行的“工人控制”和产业民主思潮,以及基层工场委员会运动高涨的局势。在机构设置上,英国政府成立了“惠特莱委员会”(The Whitley Committee),吸纳了大型产业和主要工会的雇主和工会代表,试图建立全国层级的劳资参与机构,进行劳资关系协调,以达成工业和平并促进生产。这一经验也被传到美国,不过美国强调的是员工代表计划或公司/企业工会(Gerber,1988)。因而,一战让英、美两国在经济结构和意识形态上出现了一种趋同性,即雇主和劳工组织变得突出,法团主义观念开始流行。不过,一战后,在英国,因为劳工方更为激进的取向,如最重要的三大产业工会(煤炭、铁路和运输)结成同盟,要求实现激进的国有化方案,从而引来雇主的强烈抵制;而在美国,则主要因为雇主方的强烈抵制,也包括政府对组织化劳工的逐渐敌视,从而使得两个国家都没能建立起法团主义体制(Gerber,1988)。当再次遇到经济危机时,英、美两国仍曾尝试采用法团主义结构,比如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政府及20世纪70年代的英国政府,但也都未能成功(Gerber,1988;Cox & Hayward,1983)。英国的失败归因于英国劳工运动的发达及工会的强大;而美国的失败则归因于雇主方的强大。这也对应了20世纪以来两国不同的“组织化革命”动力,即英国是劳工组织为主,而美国是雇主组织为主(Gerber,1988)。另外,两个国家还有个共同特点,即都没有强有力的国家传统。由此可见,法团主义观念得以成为制度实践的可能的社会条件即存在于劳方、资方及国家三者之间的复杂权力关系——尤其是劳资群体间的社会权力关系中。

(四)法团主义的社会基础

如前所述,法团主义要成为制度实践取决于劳资群体双方能否达成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形态,本文将此权力关系形态称为法团主义的社会(组织)基础。魏斯特(Western,1991)曾概括了法团主义结构得以形成的三种理论:其一是阶级政治理论,认为法团主义的形成取决于强有力的劳工运动传统,如此劳方才能与资方进行对等的集体谈判,并有参与控制国民经济的机会,从而形成法团主义结构。其二是世界市场理论,认为国家的经济开放性程度越高,国家为控制世界市场对国内经济的不确定性影响而强制促成劳资之间达成法团主义结构。其三是国家规模理论,认为小国家更可能发展出法团主义结构,这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与世界市场理论相似,即小国家更易受世界经济所左右,因而需要团结起来共同应对外部不确定性;另一种解释是,小国家相对容易克服集体行动难题,从而实现劳资之间在全国层面的合作。从经验看,法团主义国家也的确大多数是小国家。由此可见,法团主义的形成条件涉及三个方面:1.世界体系;2.国家力量;3.劳资群体力量。这三个方面可归结为两个关系,其一是世界体系与国家的关系;其二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前者是外因,后者是内因。对绝大多数国家来说,前者是共同的外在变量,但最终只有少部分国家发展出法团主义结构,所以主要原因还在后者。

从国家角度看,首先,国家不能太弱而难以控制劳资群体的冲突,如前面英、美两国的例子,但也不能太强而变成国家主义,即国家力量要适中,能对劳资群体施加较强的控制和引导而形成合作式结构。其次,国家具有一定独立性或中立性,超然于劳资群体之私利,并以国家整体利益为目标,这引出了有关国家角色的两种观点,即“社会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论”,前者认为国家本质是市民社会中各种压力和要求的消极反应,否认国家的独立性;后者强调国家的独立性及追求国家利益。其实二者只是抽象的假设,在现实中,国家的立场和力量是与它所面对的社会团体力量结构相关的,而法团主义所设定的恰是在国家与社会团体之间的一种较为均衡的权力关系。总之,法团主义要求国家必须有适当力量,但又并不要求国家具有最终的控制权力,而是国家与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即法团主义结构的兴起恰反映出国家不是强势性的,而是有一定的软弱性(Gerber,1995)。

从劳资群体角度看,主要包含以下条件:1.它们是以社会性自组织状态进入到工业关系中,即这些组织是自下而上组建的,能自我调节、自我维系。2.这些组织日益发展,逐渐联合成少数几个具有相当实力和对等地位的阵营,从而能进行平等的集体谈判(Western,1991;颜文京,1999;马秋莎,2007)。3.这种实力使得劳资群体能够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而且正因为它们权力关系的对等性,使得它们之间的权力均衡状态一旦遭到破坏,即会引发国民经济的巨大危机,因此国家必须进行协调和控制,而群体间力量的均衡恰使国家能中立地对它们进行吸纳、协调和控制(Gospel & Palmer, 1993)。4.这种吸纳必须以劳资群体的志愿性为前提,并且是制度化的、常规化的,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政策的制定都有赖于劳资群体代表的积极主动参与,此外,劳资政各方都能发起三方会议。5.劳资群体有能力对会员进行纪律约束,让会员接受领袖们达成的协议,这意味着双方组织应有足够广泛的会员覆盖率,同时内部有纪律化的等级结构。英国20世纪70年代推行法团主义失败,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尽管当时英国工会总会(Trade Unions Congress)的领袖与政府达成了“社会合约”,但是由于英国工会运动自19世纪以来就是高度碎片化的、相互竞争的、缺乏纪律性,各个工会和会员都不愿意接受和履行这一要求缩减工资的合约,而联合会又没力量去约束他们(Cox & Hayward, 1983)。6.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团主义并不是一成不变式的劳资利益协调模式,相反,它往往会因为某一方的退出而终止,换言之,劳资群体都能够以强大的退出压力来与政府讨价还价(胡悦晗,2010)。7.另一个需要强调的问题是,一些研究者在对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进行区分时通常都会指出,前者强调的是冲突、谈判和妥协,后者强调的是和谐、共识和合作,加上斯密特后期也将法团的角色从“利益代表”修正为“利益协调”(Gerber,1995;张静,1998),这就容易造成一种错觉,即法团主义下的劳资群体似乎放弃了谈判、冲突和斗争,或者忽视了其中存在着各种张力和冲突以及群体退出的自由,换言之,法团主义并不是高度稳定的,反而是种较为脆弱的权力均衡状态。⑥

综上所述,法团主义的社会基础正是市民社会。不过,此市民社会不是泛指存在着非政府性的私营经济活动的市民社会,而是沿着欧洲自由主义“政治社会”意义上的较为严格界定的市民社会(魏斐德,2008:719),即存在着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它们能够自我调节、自我维系,并能有效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方向(泰勒,1998:6-7)。事实上,诸如法团主义、多元主义、工团主义等利益代表模式都是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只不过各自的市民社会基础不同而已。法团主义的市民社会基础的独特性就在于,那些社会性团体最终经由复杂的权力过程而联合成了数量不多的垄断性的社会组织,并被吸纳进国家的决策结构之中,不过,这些社会组织虽然受到国家一定程度的制约,但仍是自我调节、自我维系的,且仍保留着自主性(表现为退出的自由),并始终能对国家权力进行一定制衡。

其实,市民社会作为法团主义社会基础的观点早已有之,斯密特(Schmitter,1974)即指出,法团主义是“将市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整合进国家决策结构中”的一种特定制度安排;泰勒(C. Taylor)则将法团主义形容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统一(马秋莎,2007)。只是多数研究者并没有刻意地使用或讨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他们经常使用的是诸如“组织化利益”、“社会团体”、“联合会”、“利益群体”、“组织化劳工阶级”等概念,而这些概念与市民社会概念并无实质差异,因为对这些西方研究者来说,他们身处其中的市民社会传统,使得市民社会不管是作为现实生活处境还是作为理论前提,都成为了他们默识或共享的预设,套用常人方法学的说法,市民社会传统已经成为了西方社会科学家这一学术共同体所共享的常识,从而通常不再进入到日常的理论讨论中来,并成为许多概念、命题和理论的预设。而在跨文化比较中(如判断法团主义的中国适用性问题),这种常人方法学式的预设即遇到了“破坏性实验”,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五)小结及中间讨论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基本获得了对法团主义的总体性理解。现代法团主义的兴起最初是试图通过复兴古典法团来解决西方社会大转型时期的总体性危机,而随着危机转变为劳资群体为主的组织化利益冲突时,法团主义也转变为国家对劳资群体吸纳、协调和整合的利益代表模式,即实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制度化联结。而这种联结需要有一种较为独特的市民社会形态为基础,即原来那些分散且多样化的、自我协调、自我维系的社会性组织,经由复杂的过程而形成了为数不多的联合会,它们彼此之间及与国家之间最终达成一种合作制度。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法团主义结构中,这些群体的市民社会属性并没有改变,尽管它们注重合作与和谐,但代表和维护职能仍是其基本职能,而且它们有着退出法团主义合作结构的权利与自由。

在总体理解基础上,我们可对三个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

1.与法团主义相对的其他模式有哪些?在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理论探讨时,一些研究者将法团主义与市民社会对立起来(White,1993,1996;Unger & Chan,1995;陈家喜,2008;安戈,2009;刘安,2009;范明林,2010),这显然是一种理论混淆。从社会史的角度看,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是随资本主义发展而出现的,与它相对立的应是封建主义下的社会组织形态,前者建立在平等、自由结社等基础上,后者则是建立在不平等、封建依附等基础上。而法团主义则是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种特定的利益代表体制,与之相对立的主要是多元主义,正如斯密特(Schmitter,1974)所指出的,二者是将市民社会中组织化利益与国家联系起来的两种不同模式,它们的差异根源于市民社会中权力格局的差异。上述研究者所认定的市民社会与法团主义的对立,其实是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对立。

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差异似乎也很大,斯密特(Schmitter,1974)就指出了二者的渊源:社会法团主义的起点是市民社会充分发育的多元主义,在缓慢的、难以察觉的演变中,某些组织经由竞争、联合或兼并等方式最终获得垄断代表地位,并被国家吸纳进决策结构中,从而发展出社会法团主义;而国家法团主义的起点则是发育并不充分的市民社会或多元主义的萌发状态,国内资产阶级力量相对较弱且处于分裂状态,国家又面临在世界体系中被边缘化的压力,因而国家强制抑制刚萌发的多元主义,即国家创立某种联合会来吸纳现有协会,或国家辅助某个协会来兼并、联合其他协会,强制实现“社会和平”,从而发展出国家法团主义,比如新加坡政府通过行政的、司法的,甚至警察行动的方式对全国职工总会的扶持(郑振清,2009)。

与法团主义相对的还有国家主义、工团主义等。在国家主义模式中,社会团体基本上是国家行政机构的延伸,社会利益主要通过国家行政方式进行配置、控制和调节;而工团主义则走向了另一端,社会利益被组织化进多元化的、分散的社会群体中,但是与多元主义仍会诉诸国家来解决利益问题不同,工团主义具有无政府主义倾向。

2.法团主义的限度或张力问题。法团主义是建立在一种特殊的权力均衡基础之上的,其内部时刻存在着张力,因而具有较高程度的不稳定性。这可能来自阶级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来自阶级内部的冲突,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时,劳资之间难以达成合作协议,或者说尽管在政府撮合下劳资顶级代表间能达成合作协议,但基层会员或分会的不合作也会导致协议的失效(Schmitter,1974;Panitch,1980;Cox & Hayward, 1983)。以德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末,政府、工会与雇主联合会之间曾建立法团主义式的“协同行动”,使得德国的经济迅速改善,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都大幅下降,但在1977年,工会因不满雇主联合会的一些举措而退出了“协同行动”。德国另一次法团主义安排是90年代的“劳动联盟”,也带来了一些成效,但后来工会会员认为自己受欺骗而对工会领导层施压,使得媒体业工会和商业、银行和保险业工会此后不再参加“劳动联盟”(郑春荣,2008)。

3.法团主义结构的不稳定性引出了其变迁可能性问题。斯密特(Schmitter,1974)指出,国家法团主义因代价高昂而将难以为继,并可能会演变为社会法团主义,但这需要一定条件,即这个国家曾有过一段自由—多元主义时期,即有一个自组织发展史、代表真实可靠、阶级之间长期交往且相互尊重、竞争性的政党及国会体制,更重要的是,之前国家没有太多的干预。如果缺乏这样一个时期,即一开始就锁定进入国家法团主义,那么就难以向社会法团主义转变,而可能的变化是,它自身先解体,从而进入到冲突的、多面向的、不受控制的利益政治阶段,即多元主义阶段,然后再进入到社会法团主义。至于社会法团主义的未来变革,斯密特预言可能是工团主义。

三、法团主义:适合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吗?

(一)理论模式的两种适用性

在考察法团主义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在逻辑上对理论模式的两种适用性情形进行区分。第一种可称之为分析性适用,即将该理论模式当作是一种理性建构起来的分析性工具,一方面作为资料收集和整理时的参照体系,辅助研究者对经验素材进行提炼;另一方面,当研究者对经验进行系统概括和分析时,又可作为比较对象,即判断经验现实与该模式之间的差异,并做出解释。在这个过程中,二者的差异可能是边缘性的,也可能是根本性的,从而使研究者决定对该理论模型是进行修正还是保留不动,或寻找替代模型。第二种可称之为规范性适用,常见于行动研究或政策研究中,即将该理论模式直接应用于现实,这其中往往会带有价值判断,即研究者认为此模式能对现实进行较好的指导或预测。显然,这两种适用性在逻辑上是相对的:在前者,理论模式只是一种资料分析工具,给研究者提供便利,使其能够迅速抓住经验素材中的核心要素或特征,⑦并在理论建构过程中提供一种参照或比较对象,因此这是以现实来推动理论的发展;在后者,理论模式具有目的性或预设的价值,并被用来推动现实的变革以达成理论目标。

虽然两种适用性在逻辑上存在区别,但在实际研究中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研究者一般从分析性适用开始,若发现该工具与经验现实存在一致性,则很可能会转变为规范性适用。不过,如果在分析性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判断偏差,那么这种转变就容易变成以理论套现实。换言之,如果在分析性适用中,研究者确实有充分的论据表明该理论模式能够很好地解释经验现实,那么转变为规范性适用即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反之,如果发现这种分析性工具与经验现实“形似神不是”,那么研究者即可由此提出更恰当的理论概括,并创造出新的分析性工具。

在研究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时,为了能够让我们较好地对中国社会发展经验进行系统整理和逻辑抽象,那些至少在表面上看来具有较高相近性的西方理论模式,完全可以在分析性适用的意义上给我们提供便利与帮助,让我们逐渐确立对中国社会经验的理论概括,或者接受该理论,或者对该理论进行修正,或者确立新的理论。换言之,我们恰是在将某种理论模式作为分析性工具的使用过程中,才逐渐确立该模式在规范性适用上的可能性。事实上,先前曾占据主导地位的极权主义、现代化范式,也正是在分析性适用过程中被研究者认识到并不能很好解释当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就不能进行规范性适用。以下先从分析性适用入手,以法团主义作为分析工具,来确定它与中国经验的异同,然后在此基础上判断其规范性适用问题。

(二)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走向法团主义?

改革前中国的社会团体被认为是国家行政机构的延伸,辅助国家对群众进行总体性支配,如工会,其作用主要是进行生产动员、劳动纪律维系、福利管理和社会控制等,在利益表达时主要是过滤器而不是扩音器(Pravda,1983),因此,中国工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国家主义模式(Ayers,1951;Harper,1969;Unger & Chan,1995;Clark,2005;顾昕、王旭,2005;马秋莎,2007)。改革开放后,多数研究者认为或建议用(国家)法团主义来分析或预测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从他们的论述中大致可以整理出以下立论依据。

1.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制度相似性。研究者通过对比中国社团的制度特征与法团主义下社团的制度特征,来确认中国社团是否是法团主义模式。国内研究者顾昕等人的对比最为细致,他们指出,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中国社团监管体系正式建立,1998年此条例得到修订,并同时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从而为民间组织的建立确立法律框架,这种监管框架即是国家法团主义。比如任何社会领域或部门中社团数量是有限甚至是惟一的,也是非竞争性的;社团以等级体系的方式建立;由国家组建或者垄断性认可;国家具有控制权等。他们还通过对社团组建的发起者、业务主管单位的作用、社团领导人的提名过程和行政级别、社团获得政府拨款等方面的考察,确认中国的社团已经完成了从国家主义向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变(顾昕,2004;顾昕、王旭,2005)。

有些研究者在制度比较时,则夹带着主观推断或预测。如在中国工会研究中,他们认为,改革后工人不满及劳资冲突日渐增多,使得国家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而要求中国工会进行改革,并对其进行相应赋权,加上工人压力的推动,这是中国工会摆脱国家主义的好机会,而国家法团主义是较好选择。这表现为中国工会具有单一性、等级秩序性、垄断性、国家一定程度控制性等制度特征,在诸如物价、工资、住房、工作条件、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参与,在立法和执法监督方面的积极参与,以及其既代表工人利益又代表总体利益的双重职能(Chan,1993;White,1996;Chen,2003;Howell,2003)。

2.国际比较。比较对象有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波兰等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以及韩国、新加坡、日本等东亚国家,这些国家或与中国有过类似的社会主义体制阶段,或与中国有较为相似的文化传统,而它们在转型或现代化进程中,被认为是法团主义模式或趋势。作为类比性的推断、借鉴或预测,法团主义被认为也适合中国(Chirot,1980;Pravda,1983;Unger & Chan,1995)。

对于上述立论依据,我们认为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国际比较能否成为立论依据?尽管中国与东欧、东亚一些国家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根本差异。东欧国家的转型是以政体的迅速变革为特征,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保持了政体、权力及主导意识形态的连续性(孙立平,2002);同样,中国也不能与东亚国家简单类比,狄克森(Dickson,2000-2001)就曾指出,安戈等人(Unger & Chan,1995)的类比式推断忽视了中国的经济改革并未出现东亚国家所出现的那种民主化进程。

在逻辑分析中掺杂价值判断或想象的因素也使一些研究者的立论存在瑕疵。他们认为,改革后中国显然不是国家主义,但又不太可能出现多元主义,社会法团主义在目前也不太现实,因而选择国家法团主义。这种排除式的逻辑推断首先要穷尽可能模式,然后排查,而他们的排查显然只是在国家主义、多元主义、社会法团主义与国家法团主义之间进行,这显然缺乏穷尽性且限制了其他可能性。这种掺杂价值判断和想象的逻辑分析还表现在,有些研究者在断定当前是国家法团主义之后,又觉得这种模式似乎也不太好,而应走向社会法团主义(Chan,1993;Chen,2003;王向民,2008),但前面的论述恰指出,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的转变是需要先前曾有过充分发展的多元主义阶段,而这正是中国所不具备的。此外,一些研究者赋予了以法团主义抽象的价值或道德优势,比如认为法团主义比多元主义更具有维护社会整合与团结、公正性、效率等优势(陈家建,2010),这显然也不妥,因为任何一种体制或模式都是中性的,只是在特定处境下,某种模式更合适而已,即使这样,它也仍存在局限性。

当然,上述逻辑缺陷并不足以否认法团主义在中国的适用性,最根本的逻辑问题在于,制度相似性并不具有充分性,如果缺乏社会基础,那么容易出现“形似神不是”的法团主义,如法西斯主义时期的意大利(夏立安,2003)、1945-1949年间的武汉工会(胡悦晗,2010),所以我们需要考察这些制度特征的社会基础。

(三)中国社会团体的社会基础:运作机制考察

改革后,中国是否出现了法团主义建筑于其上的那种独特的市民社会基础呢?本文并不试图在一般意义上回答这个问题,而是尝试考察社会团体成员尤其是领导所呈现出来的一般性精神气质(Schmitter,1974),即看待问题的立场、态度和行动,以及社会团体在国家决策结构中的地位、角色和能力,并与法团主义模式进行比照,以此判断中国社会团体的运行机制与法团主义标准是否相符。

1.从普通成员角度看。在法团主义下,社会团体应是成员主要的利益诉求渠道,并能对成员进行较高程度的纪律控制。中国社会团体成员的实际情况似乎与此不太相符。工人方面,他们对工会的认同度一直较低,⑧很少向工会求助,而且他们仍遵循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制度和道德关系理念,即希望国家能作为普遍利益的保护者,直接介入劳资冲突(Lee,2002),这与西方市民社会传统中发展出来的劳资之间社会性的自我协调机制相去甚远。而且,在向国家部门进行利益诉求时,工人也主要采取个体方式而非集体方式(Clark,2005;Chen,2003)。当被迫走向集体诉求时,工人也经常绕开工会。雇主方面,他们对协会的态度也不是法团主义式的,他们希望借助协会进入到体制内,并尽可能与官员建立私人关系来处理利益问题(Nevitt,1996)。因此,不管是工人还是雇主,“实用性的私人关系”或“非制度化的生存方式”(如走后门、找关系等)仍是他们日常生活中利益诉求或风险规避的主要方式(华尔德,1996;孙立平,2004),而法团主义的那种制度化、常规化、组织化的利益诉求方式并没在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实践中确立起来。

2.从领导及专职人员角度看。在法团主义下,他们虽负有社会控制的责任,但利益代表仍是最根本职能;他们在国家决策结构中的地位和权力是以团体的实力或集体行动为基础,团体成员对他们有重要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中国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似乎并非如此。

雇主协会的领导人主要是主管部门官员兼任、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官员专职、主管部门任命等,专职人员多数通过私人关系进入,或是国家机关精简人员(Pearson,1994;Nevitt,1996;顾昕、王旭,2005;马秋莎,2007)。这种体制使得他们的行动策略或是沿国家官僚制晋升,或是成为“小池塘中的大鱼”,前者主要对上负责,后者主要是发展地方关系网,扩大在地方上的权力和收益。通常,高层级的领导会选择前者,低层的(尤其是基层)领导偏好后者,不过攫取经济利益的便利性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内维特(Nevitt,1996)即指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基层领导主要是控制而非代表会员,因为个体户通常规模小,能提供的税费少,加上高流动性和不稳定性使税费难收缴,所以当会员抱怨存在大量非法个体户时,这些领导并不着力去规范市场;而那些会员主要是大中型企业主的工商联的领导,则会较积极为会员谋利,但这主要是为给基层政府谋求更多财政收入。

地方工会领导的职业生涯与国家官僚体制更为密切。“党管干部”和属地化管理原则使地方工会领导偏向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而当国家对工会提出改革要求时,地方工会领导并没有太多的行动热情,特别是当地方党政部门首要关注经济增长时(Clark,2005)。因而,中国工会一直受到“脱离群众”的批评(游正林,2010),基层(企业)工会领导对自身“政绩”的定位,也主要是着力于积极介入生产管理过程,以“做大蛋糕”为主要行动目标(游正林,2011)。

3.从社会团体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在法团主义下,尽管社会团体被吸纳和整合进国家决策结构中并受到一定控制,但它们仍保留很高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表现在它们有退出的权利和自由。同时,这些团体彼此间存在权力均衡状态,这样它们能在较为平等的基础上实质性地参与国家决策,确保法团主义的和谐与合作原则不至于变成一种政治修辞(Gerber,1995)。中国的社会团体似乎与此不同。

中国社会团体的创建主要是由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即国家为了对改革后新出现的社会空间进行管理和控制,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团体的创建和发展,并赋予它们一些参与管理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现了一个与国家保持权利分立和权力对张的市民社会。换言之,国家旨在培育一种非批判性的领域来辅助对社会的管理,其中的社会团体并不具备法团主义下团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及政治活跃性,它们即使表现出某些法团主义制度特征,那也只是边缘性的而非本质性的(Dickson,2000-2001)。皮尔逊(Pearson,1994)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分析发现,该协会在组建、领导任命、职能运作等方面,国家仍具主导影响,当然,这其中也会出现一些代表性职能,但主要是边缘性的或福利性的。福斯特(Foster,2002)对烟台商会的研究也发现,尽管其中有类似法团主义的制度结构,但本质上不是法团主义,因为商会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利益代表及政治参与作用,商会不过是国家试图将私营企业家吸纳和整合进体制中的载体。

中国工会的情形也类似,国家为了适应新时期协调劳资关系的需要而不断推动中国工会改革,但这显然不是希望中国工会走向西方工会的道路。工会“代表”职能以对国家大局的服从、服务为前提,如国企裁员时,工会的维护方式主要是培训、帮助再就业、救助、确保工人获得合理补偿等,而不是去抵制裁员政策(Howell,2003)。从根本上看,中国工会的制度变革是围绕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而展开的,在单位制时期,中国工会主要是在企业层面参与企业治理,随着单位制瓦解,中国工会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地方工会,参与地方治理,协调劳资关系(吴建平,2011)。当前,中国工会主要是在国家、企业和工人之间扮演一个中介性角色,以协调三方利益,辅助国家治理。而这种中介性角色并不具有法团主义性质,这直接反映在中国工会的运作机制上,主要是通过向各党政部门“借力”的方式来履行其主要职能,而不是以工人的集体行动为压力或后盾;最关键的是,中国工会(也包括雇主组织)不会诉诸退出策略。

综合来看,法团主义建立于其上的社会(组织)基础,即那种不受国家支配的,自我发展、自我维系和自我调节的,且能够对国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市民社会并没有在中国的改革中发展出来,而且在中国也一直没有出现市民社会中的那种民权与国家相对立的局面。相反,人们似乎主要从义务和互相依赖而非权利和责任的角度来看待社会的存在(魏斐德,2008:719、742)。因此,我们难以使用法团主义模式来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理论界定,尽管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高的制度相似性,但它们的内在逻辑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为了避免出现外在于国家的、自主性的、对张性的社会空间,而试图在社会成员与国家之间,由国家主导来创建一种“准社会性”中介,让成员通过该中介进行利益诉求,让争议和冲突能在国家的控制之下制度化解决,以维护政治稳定。因此,这些社会团体的根本目标是辅助国家对新出现的社会空间进行治理!⑨另一个则相反,外在于国家的、自主性的、对张性的社会空间已然形成,国家再来进行行政吸纳,让组织化利益冲突在国家的引导和控制下进行协调和整合。二者的社会基础和运行机制都存在根本差别。正如张静(1998:163-164)指出的,尽管法团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都强调“合作”,但前者是建立在权利分立的基础上,通过权利的授予和交换,而在各个相对自主的群体之间形成合作,而中国则是从总体性社会出发,缺乏权利分立的前提。

总而言之,本文对中国社会团体运作机制的考察过程,正是将法团主义当作分析性工具和理论参照对象的使用过程,即法团主义模式的分析性适用过程,而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中国社会团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法团主义式的。如此,将法团主义规范施用于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指导或预测则必然大可质疑了。

四、结论

法团主义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最初是用以处理现代社会转型所引发的总体性危机,人们的生存价值或意义陷入缺失状态,人与人之间的纽带或关系出现断裂,加上制度迅速变迁引发的制度紊乱,导致了社会的严重失范状态(渠敬东,1999)。法团主义即试图复兴古典之法团来解决社会团结问题,即根据职业或功能来将社会成员分别整合到各个职业群体(即法团)中,从而以法团之公共精神来协调利益关系,并以法团为基础建构现代国家政治。不过,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失范危机逐渐转变为以劳资群体为主的组织化利益冲突后,法团主义开始褪去其古典色彩,而寻求如何在劳资群体之间达成合作关系,并发展出一种独特的利益协调模式。劳资群体分别形成了具有垄断代表地位的、单一性的、强制性的、等级化的联合会,然后在国家一定程度的控制、协调和吸纳下,以合作、和谐及社会有机整体主义为根本原则参与到国家决策结构中。这样不仅可以制度化地协调劳资关系,而且还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实现制度化联结,最终将社会利益引导到以国家利益为最高诉求的轨道上,实现国家在世界体系中的崛起。不过,这种模式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基础——一种特殊的市民社会组织形态,即原来那些分散且多样化的、自我协调、自我维系的自主性社会组织,经过复杂过程而最终形成了少数几个联合会,并且它们之间形成权力的相对均衡状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模式具有内在的局限性,即其中的权力均衡状态是高度不稳定的。

在对法团主义有了总体理解后,我们把它当作一种分析性工具,用来考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我们发现,尽管改革以来中国的社会空间得到了较大发展,社会群体日渐活跃,并且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益呈现出与法团主义高度相似的制度特征,但这并不足以表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是或正在走向(国家)法团主义,因为缺乏相应的社会组织基础,这种制度相似性呈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似神不是”的法团主义表象。总之,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并不适合用来理解、解释或预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注释:

①Corporatism在国内有法团主义、组合主义、统合主义、合作主义等译法,本文统一为法团主义。

②一些研究者在进行理论表述时,使用“市民社会”模式而非“多元主义”模式来与“法团主义”相对立,我在后文指出,这是一种理论上的混淆,与法团主义相对的应是多元主义,而先前研究者们使用的市民社会理论其实就是多元主义。

③斯密特也主要是在劳资群体关系上使用法团主义,而且目前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法团主义的使用也集中在劳资群体上。

④法团主义的这些制度特征恰与多元主义构成鲜明对比,后者在制度安排上强调的是团体的多样性、志愿性、竞争性、非等级秩序性以及自决性,它们并不需要得到国家的特殊认证、承认及资助,在领袖的选择及利益表达上也不受制于国家,当然,这些团体也就难以在各自领域内享有合法的垄断性代表地位。

⑤有研究者对这些后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属于法团主义模式存有质疑,认为这些国家建立的政府、劳动和资本的三方机制,如匈牙利的“利益协调委员会”、捷克斯洛伐克的“社会经济协调委员会”、波兰的“社会经济事务三方委员会”、斯洛文尼亚的“经济社会委员会”等,只是虚假的法团主义幻想,是政府的策略,以平息转型时期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赵司空,2008)。

⑥也许有人认为,此处给出的是社会法团主义的条件,不适合于国家法团主义,后文将会指出,国家法团主义的形成的确是国家的强制干预,将最初分散且力量较弱的劳资群体整合起来吸纳进国家决策结构,但这并不能否认国家法团主义与社会法团主义之间不存在实质差异,二者都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这也是它们与国家主义的根本差异。

⑦这种便利也容易导致研究者忽略某些未被该理论模式所关注的但又非常重要的要素。

⑧中华全国总工会1992年的调查发现,56%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会未能履行其职能;1997年的调查发现,53%的工人对工会评价不高。1995年天津市的调查发现,80%的工人对工会不满(转引自Chen,2003)。游正林(2011)2009年对某国企的调查发现,工会的形象在职工眼中仍比较模糊。

⑨这种中介性的国家治理参与角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中得到最系统阐述:“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本质要求和根本保证,也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根本特点。中国工会具有的鲜明阶级性、高度政治性、广泛群众性,决定了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工会、教育职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到工会的各项工作之中,把广大职工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执政使命、推进党的事业而努力奋斗。”(王兆国,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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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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