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作为一种制度的公民权

2018-03-09 作者: 陈鹏 原文 #中國戰略分析 的其它文章

作为一篇充满新知灼见的经典文献,《公民权与社会阶级》迄今都被认为是马歇尔最为重要的著作。如同帕森斯的成名作《社会行动的结构》,马歇尔这本为其赢得社会学家声誉的著作的出发点也是受益于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 。在《工人阶级的未来》( Prospects of Labor) 一文中,A. 马歇尔以一个经济学家的视角提出了一个标准的社会学问题,即社会平等问题(详见Marshall ,1992 :3 - 7) 。他假设存在一种与共同体的完全成员身份(full membership) 相联系的基本人类平等,而这种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文明体面的生活。马歇尔据此引申,并认为,所有人要求享受这种文明生活的标准实际上可以被看作“要求分享社会遗产的权利,进而就是要求成为社会的完全成员(full member) 的权利即成为公民的权利”(参见Marshall ,1992 :6) 。由此,A. 马歇尔最初所表达的那种成员身份的基本人类平等被赋予了一种正式权利的意涵,也即公民权(citizenship) 。

什么是公民权呢? 马歇尔在文中给出了一个基本定义:“公民权是给予那些一个共同体的完全成员的一种地位( status) ,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是平等的”(Marshall ,1992 :18)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其一,公民权指涉一种地位,并包含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其二,公民权代表一种平等原则。然而,仅仅这两点并不足以表达公民权的深刻内涵。为了进一步把握公民权的实质,我们可以从马歇尔探讨公民权的方法入手。总体而言,马歇尔对公民权的分析主要采用的是历史分析与社会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并且这两种分析方法紧密地相互依赖。通过对公民权历史演化过程的详尽考察,马歇尔得以提出公民权的结构构型;同时,基于公民权构型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而考察公民权对社会阶级体系所产生的影响。

基于对英国社会的历史考查,马歇尔指出,公民权包括三个基本维度或曰三个组成要素,即民事权(civil rights) 、政治权(political rights) 、社会权(social rights) “, 我把这三个部分或要素称为民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要素。民事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各种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占有财产和签署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寻求正义的权利……与民事权最直接相关的机构是法院。政治的要素,我指的是作为政治权威机构的成员或此种机构成员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政府的参议会。至于社会的要素,我指的是从享受少量的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并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Marshall ,1992 :8) 。这种三分框架的分析业已成为一个经典。对马歇尔而言,公民权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种权利复合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马歇尔所论述的公民权三个要素是分别与其相应的制度机构联系在一起的,从而使得每种权利的实现获得了制度化保障。实际上,他将公民权的区分要素解释为一组特定的权利和使权利得以实施的社会制度也揭示了社会学研究权利的基本立场:“一方面,明确认识到必须从权利和体现权利的制度事境(institutional context) 来理解公民权,比起权利是天赋于人的,因而可以用人权(human rights) 概念来表达对公民权的理解那种思想来,这是一种真正的改进;另一方面它也表明,研究权利只有在特定的制度化事境中才有意义,因而也只有在特定的物质条件才能实现”(巴巴利特,1991 :7) 。由此可见,马歇尔对公民权的论述实则在于强调建立在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之上的公民权及其制度基础。

与此相应,马歇尔同时也指出,公民权这三个要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有其形成和发展的特定过程,并呈现为一种“浪潮式”的发展图景:民事权主要发展于18 世纪,政治权对应于19 世纪,社会权则对应于20世纪。马歇尔对公民权这三个阶段大发展的论述始于一个基本假设——现代公民权在英国的成长是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相一致的,而且他把现代公民权称作“公民权演化的最新阶段,该阶段已有大约250 年的持续进步的历史”(Marshall ,1992 :7) 。于此,公民权实际上构成了马歇尔切入现代性的关键议题, 他所阐述的公民权制度( institution of citizenship) 也正是英国工业革命所带来的一个现代后果。而在封建社会时期, 构成现代公民权的三个独立成分则相互交织成一条单线(wound into a single thread) 。权利的合一源于制度机构的混合。随着从“古代”转向“现代”的分化(differentiation) 过程,公民权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两个根本性变化:一方面,公民权三个要素所依赖的机构实现分化,从而使得每个要素按照自己的原则和速度独立发展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当机构从先前的地方性和一般性特征转变为国家性和专门化的,公民权也就从一项“地方性制度”发展成为“国家性制度”。所以马歇尔能够据此将现代公民权的大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论述。

民事权在18 世纪首先获得发展,其特点在于对已经存在的地位不断增加新的权利。通过一系列改革法案的颁布和实施,英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得到承认和保障。到18 世纪末期,民事权扩展到财产权,从而形成了其当代轮廓。19 世纪伊始,个人经济自由的原则被广为接受, 自由得到普及, 与自由地位( status of freedom) 联系在一起的民事权已获得了充足的内容,从而为谈论一种普遍公民权(universal citizenship) 提供了可能。政治权形成于19 世纪早期,它的扩展是19 世纪的主要特征之一。当政治权开始出现的时候,其意义并不在于创造新的权利以充实已经为所有人享有的地位,而在于将一些既有的权利授予更多的人。早先,政治权主要为封建贵族所垄断;随着选举制度的改革,新兴资产阶级凭借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成功开始享有政治权,但工人阶级大众却依然被排除在政治权之外。这就意味着政治权只是有限经济阶级的特权。1918 年的改革法确立了成年人投票权(manhood suffrage) ,将政治权的基础由“经济实力”转变为“个人地位”(individual status) ,至此,普通民众才原则上正式获得政治权。社会权的发展相比民事权和政治权则显得更为复杂。在20 世纪之前,社会权发展的特点是与公民权地位( status of citizenship) 的分离,社会权并没有成为公民权的组成部分,其直接表现是社会权原则被公开否定, 如《济贫法》( the Poor Law) 、斯宾汉姆兰体系( Speenhamland System) 等虽然提供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权利所包含的服务,但却主要将其看作一种救济,并且享有这种救济要以放弃公民权为前提。由此,在18 世纪和19 世纪早期,社会权近乎绝迹。直到19 世纪末期,随着公共基础教育的发展,社会权获得复兴并重新嵌入到公民权结构中。纵观公民权三个要素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首先,公民权本身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和充实的;其次,公民权三个要素各有自身的发展逻辑和过程,从而使得每个要素可以直接独立地隶属于公民权地位本身;最后,马歇尔对公民权历史演进的描述从总体上展现了一种从“民事权”到“政治权”再到“社会权”的“浪潮式”发展模式。

综上所述,马歇尔所阐述的公民权实质上是一种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平等制度,它本身蕴含着一种迈向更为全面、更为充分的平等主义的内在潜能。“公民权在所处的社会中是一种发展中的制度(developing institution) ,创造一种理想公民权的形象,依照这个可以衡量取得的成就,并引导未来发展的方向。沿着这种方式所设计的道路奋勇前进,就是要努力实现更加充分的平等,构成公民权地位之要素的不断丰富,以及被授予这种地位的人数的不断增加”(Marshall ,1992 :18) 。

出处:孙立平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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