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求同:隐私的未来
利求同:隐私的未来
“秘密是撒谎,分享是关怀,隐私是偷窃。”
这是美国科幻作家埃格斯(Dave Eggers)对未来的大胆想象。他的小说《圆圈》( The Circle )拍了 电影 ,这句话是影片里面同名超级公司的训言,同公司建筑的极简主义风格一起,接受“吸科技”的瘾君子朝拜。那里,我们习以为常的道德规范被颠倒了,做成新的信条:藏着隐私是严重的人格缺陷,上缴个人信息等于实现人生自由,光大“分享主义”美德;而保护隐私就视同盗窃,要受新人类的唾弃,并交给新法律制裁。
隐私,能如此激发作家的想象,应该说是物联网智能时代的一个标记。不过,作为隐私的法定业主,我们得感激埃格斯先生的慷慨。因为在他的超级智能化的未来,隐私仍是有价值的,且依法享有平等的保护。人们只需修正价值观,将隐私从“私”和“隐”的疆域中剥离,转化为信息/数据财产,就能继续熟悉的生活了。当然,这新财产总是落在了别人,例如圆圈公司的手里,留给我们个人的,只是生产和再生产即奉献隐私的许可,人格权的一具空壳。但权利的空壳也是权利,也能给人带来安慰,因而是促进社会和谐美丽所不可少的一项制度。
事实上,这隐私的未来已经到来。做一个透明人,自愿或被迫交出隐私,供人牟利,业已是生活常态了。只是,价值观的修正跟社会道德转型尚待完成。转型时期,还会有人呼吁,试图保护隐私;隐私的归属和使用上的冲突,却日益频发而尖锐起来。这是因为,在资本当道的条件下,隐私同分享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最近脸书在美国乃至全球受到质疑,就是生动的例证。国会一边吵架,一边调查,俄国是否介入或干扰了美国大选,脸书却被爆料曾泄露8,7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给一家英国公司。脸书声称,这些用户信息是第三方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小扎亲自出面,向公众道歉,保证今后严加管理。殊不知,早在二〇一一年,脸书就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做出过几乎同样的承诺。而那承诺之所以未能兑现,是因为无法兑现;实际上,国家法律也不允许兑现。现在的商业模式和残酷的产业竞争,有哪一家网络企业,包括电商大鳄,不是靠挖掘买卖用户信息赚钱的?手里的用户隐私越多,市场就越大,利润就越高。假如隐私当真严加保护,不就等于支柱产业集体自杀了?
但是,真正的问题还不是几家大企业的利润多寡。关键在于,这事关乎我们的道德价值和理性选择:人工智能(AI),这一人类引以为傲的创造,信息技术的高峰,很可能与保护隐私是格格不入的。AI以高效、优化为目标,追求的是优于人脑的超级硅基智能。在那个智能体系中,信息是基本元素,是一切事物和生命的记录、编辑与展开。人,整体而言,跟任何碳基物、无机物一样,只是一个信息集。而隐私,进入大数据时代,作为一种游离于人类整体信息集边缘的个体特征,就“过于人性”了——承载了太多的价值立场和法律风险。保护隐私,人类信息集就变得坑坑洼洼,不好用了,所以亟需优化、标准化、去风险化。换言之,隐私成了硅基智能的障碍,是必须清除的杂音;非如此,人类不能同AI结合而融入未来。
于是,我们不得不直面那一种可能,即隐私的终结。我们必须思考:如果隐私终结,人类将如何生存。
一、隐私的可隐性
研究一事物的终结,需要从其兴衰的条件和过程中寻找原因。那么,隐私是因何而来的呢?它又怎样塑造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它的消解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至关重要。
历史地看,隐私是人类对自身生存状态的一种描述,既是社会的客观存在,也是道德伦理的主观认知,因而承载着情感和价值判断。关于隐私,学说繁多,实践更是千姿百态。但万变不离其宗,都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一、人的个体有别于群体/社会之公,称之为“私”;二、私的领域,时而需要隔绝于公,视之为“隐”。可以说,隐私的观念,其被社会认可而纳入“私”的范畴,乃是因“公”而生,而获得价值的。隐私既是私与公有别或对立的产物,也是公私赖以共存的条件。
有学者认为,隐私源于人的动物性。人是独立的个体,同时又是群居动物。人在群体中生活,繁衍生息需要一定的私密空间和时间,才能建立亲疏有别的家庭跟社会关系,私与隐便在其中了。文明开化以后,隐私的观念和习惯,更是人类高级智力活动如宗教、艺术、政治、经济等的产物。渐渐地,隐私就演变为一种个体与群体的生活伦理,超越动物本能,而复杂精致起来,终于成了社会秩序的一根支柱(卫斯汀,1967)。
这公私对应关系, 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注意到了。他提出区分家室私事(the oikos)和城邦公务(the polis)这一对范畴的哲学命题,并讨论了自愿行为的概念。由此开启了一个漫长的学术传统,探究隐私同自由意志、自我意识以及自由人格的关系。自由意志是人自主选择而行动的一种能力。所以通常,只有自由意志下的行为,才当得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评价,无论赏罚、毁誉、愧疚。同理,有了自由意志,教导、说服、审议、禁止、判决等社会机制才能运作。而自由意志的产生和行使,是离不开隐私的环境的。首先,有了隐私,人才能培育道德自我意识,即充分意识到自己与行为后果的联系,即“我”是“我的行为”的“动力因”(efficient cause),从而能够自觉承担后果责任。于是,才产生了对行动的自主选择的心理需求,自由意志才得以培育。所以,没有隐私,就没有自由意志。
更重要的是,第二,隐私所要求的社会认可同保护,其实是以自由意志,即人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能力,为对价的。换言之,消灭隐私,就是消灭人类个体负责的能力。因为,隐私的存在,不仅是自由意志生成和行使的条件,也是个体接受社会评价、承担社会义务的前提。反之,若无隐私,自我意识跟自由意志就失去了植根的土壤,社会评价和个体责任就无所依托。
如此,私与公共存而辩证统一,我们所知的人类社会及其道德伦理制度,都包含了对隐私和自由意志的认可,虽然程度不一。社会承认并尊重个人(自由人)享有一定的隐私权益,并且或多或少,限制他人(包括政府、企业、团体)对个人信息的索取和使用。相应地,社会要求个人为享有隐私,或他人的不知情、不得干预而付出对价,即为自己的选择和言行负责。也就是说,隐私,作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利益,是人格尊严的先决条件,也是社会组织、道德伦理、法律问责机制的一块基石。一八九〇年,美国法学家沃伦(Samuel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发表了题为“ 隐私权 ”的著名论文,第一次系统阐述了所谓“独处的权利”,尝试厘清隐私保护的法律学说和适用规范。隐私权的设立与发展,极大地加强了人们的隐私意识。隐私成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享有隐私是现代社会理所当然的一项个人自由;保护隐私,即保护人的尊严,保护我们唯一的生活世界。
然而今天,这唯一世界,正受到全方位的挑战。随着新型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隐私首当其冲。一不留神,隐私已是千疮百孔,被那无所不能、无处不在的信息工具盯住了。人们的一举一动,每一个闪念都处于监控之下,不啻一个个透明人。要躲避监控而“独处”,过“正常”日子,几乎不可能了。有史以来第一次,隐私制作成了商品,大规模地买卖。而隐私一旦商品化,不同社会阶层和集团便生出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关于隐私的社会共识就名存实亡了。
表面上,个人似乎仍是隐私的所有者或法律上的主体,对隐私的动物性需求也未变。基于隐私和自由意志的社会道德依旧,保护隐私的法规都好好的;毋宁说,新制定的保护措施越来越严格,更上一层楼了。可是仔细观察,这些未变的方面都不再重要,重要的却彻底变样了:信息技术的“天网”已经布下,隐私无处可藏了!所以,尽管法律规定,隐私应当保护,那藏不住的私,是不成其为隐私的。这样看来,“可隐而不可知”是捍卫隐私的关键。易言之,隐私的成立和维护,可隐性是一项必要条件。因为,破坏了隐,也就同时取消了私,即公私的界限。
这必要条件遭到破坏,隐私变得可知而失控,正是当下隐私困局的症结所在。一切隐私问题的探讨和对策研究,都不能绕开这一现实。
二、信息化和隐私困局
信息时代的大势,是隐私的隐秘性趋近消失。结果,直接危及隐私的两要素,公私有别和私的自处。其始作俑者,叫作隐私的信息化或数码化:隐私被信息技术重新包装,放入虚拟电子黑箱,隔绝于人的感官,被“稀释”处理之后,以“中性化”的数据再现。然而,隐私和信息数据是极不协调的两极。数据是技术产品,往往视为客观中性,外延开放包容;隐私却充满了道德价值,属于人类自我意识的范畴,是主观而收敛排他的。当“隐私数据”被捆绑成一个复合概念,这种不协调就被强行抹去,为隐私数据化,继而商品化铺设通道,隐私的天地就彻底改变了。很快,人们开始接受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零隐私世界。
我们的观察,可以从隐私的必要条件“可隐性”入手。传统上,关于可隐性的讨论不多。这不是疏忽。从前,日常生活中的隐私,可隐性一向不是问题。仿佛“造物”一开始就恩赐了隐私,让人行使自由意志。人类的感官,获取外界信息的能力有限,眼耳鼻口舌,加上皮肤,远不如许多动物的敏锐好使。一层纸,一段距离,几天的间隔,就足以阻断外界信息的感应接收。而我们引以为傲的大脑,相对于别的动物可称发达,但信息存储的可靠性及处理速度,都很不理想;稍微过量,复杂一点,便束手无策。这就使得个人信息不难保持隐秘。例如,说话的声音跟表情,是瞬间即逝的,通常只有近距离耳闻目睹,才能得知。又如,DNA和脑电波,藏在生物密码中,人的感官无法直接辨认、破译或记录。
所以,私的自处而有别于公,生活中不许外人窥探隐私,是自然而然形成习惯和道德规范的。正是这种合乎“人的尺度”的可隐性,成全了隐私,让人当上自己隐私的守卫,从而整个社会有了维护隐私的意愿,在道德也在法律层面。这么看,人之享有隐私,藉其培育自由意志,不仅是出于传统的道德选择,还有赖于客观上隐私信息往往具有较高的隐秘性。换一角度,隐私之能够获得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们对其可隐性特征的一种认知和回应。
假如人类满足于“造物”的馈赠,不去触动维护隐私的各样屏障,隐私就可以保持可隐而安全。可是,人类好奇,总想探求新知,创制工具,发现世界的奥秘。终于,到了物联网智能时代,隐私的传统屏障坍塌了。生活完全变了,人必须时刻披露个人信息。从农贸市场买菜用微信支付,到旅游点门票的脸像识别;从政府联网办公,到银行电子转账;从百度搜索,到芝麻信用评分和信息诈骗;还有街头巷尾的摄像头,低头族的手机,直至谷歌眼镜、扫地机器人、汽车传感器、植入手臂的上班打卡芯片……个人信息的收集监控不放过生活的任何一个环节。伴随技术进步,隐私的疆域大大拓展了,连基因信号和下意识的意念,也被挖掘了纳入个人信息。信息化的隐私,是信息爆炸,需要超级计算机来处理,接受各类算法的深度分析,以便追踪、模拟、预测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隐私不再可隐。私的自处,公私有别,变得越来越不现实了。
一般认为,人们尊重隐私,本身便是道德选择。然而在网络世界,隐私的物理载体形态同其他信息并无两样。无论我们的银行存款、股票交易,还是DNA遗传指令、生理特征,都已经化作“0”和“1”的数码序列,由算法处理、电脑存储。那里,隐私的内涵是隐没了的,不会影响技术系统的运作。而隐私的数码序列外形,却丝毫不能出错,否则系统就会罢工。久而久之,信息化的隐私化身为数据而“中性化”,卸下了道德伦理的约束,自由了。
隐私信息化,带来两个严重后果:一是隐私脱离主体,超越时空,永久地驻扎在信息工具里。人失去了对自己隐私的控制,而受制于信息工具及其主人。第二,电子数码的信息密度低,噪音强,体量庞大,就像一片茂盛的原始丛林,遵循机器的组织原则,虚拟黑箱运作。人自身的信息处理能力对于如此巨大的数据集,是束手无策的,只能依赖机器。而机器依赖性越高,隐私数据的收集者/掌控者的话语权就越大,个人的谈判力就越低。于是,信息社会里,隐私开始自愿或被迫地从“私”(如消费者)向“公”(如商家)流动,在“公”领域快速而大规模聚集,并按照信息工具主人制定的规则,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比如,自从社交网站普及,我们的思想表达、兴趣好恶,连同亲友信息就被平台电商收集起来清洗,成了后者的数据财产。接下去的数据交易,则进一步模糊了信息的属性;隐私本身,也因为在公私之间频繁穿梭而不再“纯粹”,虽然仍指向个人或群体,例如网购者/买家的行为与需求信息,同卖方的交易规则交叉互动而产生的信息集;又如,免费使用搜索器生成的数据。这时,个人维护隐私的意愿就显得不那么理直气壮,而难以坚持,直至隐私与道德价值脱钩。如此,私与公这对经典范畴开始游移不定,公私间界限模糊起来,隐私就无处落脚了。
这就是隐私信息化带来的最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作为拥有自由意志的人类整体,我们仍有机会做出选择,重建隐私的屏障。然而,新经济选择了隐私的商品化,添上了压垮隐私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隐私商品化和法律保护的迷思
隐私商品化,标志着资本主义世界对隐私态度的质的变化,也是信息社会转型期矛盾的一个焦点。隐私有用有市,不是新发现。但隐私既是自由人格的条件,也是人的软肋,需要精心呵护。所以,传统道德讲求节制,是包括尊重隐私在内的;拿自己或他人的隐私做交易,就更是可耻了。道德加上信息能力有限,可谓双重的约束,隐私才能一路平安地走来。
现在,智能终端的天网建成,迅速消解了这两道护卫,把蕴藏在隐私中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控制力裸露了。这大大刺激了隐私的商业挖掘。人们找出各种正当化的理由,隐私淘金热就像放出笼子的野兽,失控了。个人信息充斥了商品市场,在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所谓智能经济,几乎所有最赚钱的企业都在挖掘使用和买卖隐私,不论谷歌、脸书、百度跟阿里巴巴。打开脸书,看看你自己上缴的信息吧:照片视频,留言打招呼的就不说了,每天的生活细节、消费习惯、工作安排,亲友往来等等,事无巨细,连你自己都没注意或忘记了的,统统记录在案。谷歌占有的信息集就更庞大了。这些网络巨头深知,隐私就是财富。于是,隐私被冠以新的身份:以市场需求来定价交易的商品。
既是商品,就免不了推向市场,“公平”竞争。站在市场经济的立场,挖掘隐私,消费隐私,完全符合发展经济的政策目标。这样一来,尊重隐私、维护隐私的道德和技术屏障,因为有碍市场经济,反而处境尴尬了。资本的策略,是把收集个人信息跟服务的便利、高效、创新挂钩;将分享隐私和焕然一新的消费者感受等同。在饱和的宣传攻势下,商家和政府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几乎没有任何阻力,还美其名曰:消费者同商家双赢,老百姓和国家双赢。可是,双赢是市场赢家的说辞;凡是双赢的交易,桌面下面总有一方或第三方要付出代价。智能经济的代价,便是终端用户/消费者交出隐私。表面上,提交隐私信息换取服务和便利,对人只有好处,但其损害后果是潜在或滞后的,包括未来就业发生困难,突然被拒绝医疗保险,或者遭受价格歧视、信用误导(参见拙文《 交出了隐私,再掏空钱袋 》),直至削弱人们负责任的能力或自由意志。
最近美国一个例子,为此做了绝妙的脚注。二〇一七年三月,国会投票,封杀了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年前通过的《互联网隐私规则》(IPR)。《规则》是为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而订立的,限制了网商使用和“分享”即出售用户的网上行为信息。诡异的是,封杀理由与保护隐私毫不搭界,而是平衡网商的利益,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就是说,围绕《规则》的利益较量,用户的隐私权益根本没在考虑之列。更有甚者,国会还表决禁止FCC今后颁布任何类似的保护用户隐私的法规。据说,这么做是有经济学依据的。大名鼎鼎的波斯纳法官曾著文阐述:保护个人隐私经常是低效的,而特殊保护又没有必要。以经济学观之,商家的“隐私”或商业秘密比用户隐私更有理由受保护( 波斯纳,1981 )。据此逻辑,与其加强隐私保护,不如促进商家的公平竞争,总效益更高。这便是隐私沦为市场交易的商品,必须面对的利益与辩白。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在道德伦理和技术手段都败下阵来的今天,法律已是捍卫隐私的最后一道脆弱的防线。
隐私法如此不堪一击,并不奇怪。立法向来是社会各方利益集团谈判妥协的产物,一般总是向强势方倾斜。如果遵循“经济规律”即市场信条来制定规则,法律就不能妨碍“正常”的商品交换,尤其是实用价值高、市场需求大的商品。而隐私早成了信息市场的宠儿。君不见,个人行为信息支撑着精准投放广告、区别定价;指纹和刷脸,方便了身份识别跟信用追踪;DNA信息则可帮助保险公司甄别投保人风险。难怪隐私保护变得缩手缩脚了,因为所有的强势利益集团都要求法律承认,商家收集个人信息,做成商品,就是科学、正当、高效,故而应当支持。于是,基于技术操作规程,法律将获取和使用隐私分成两类:合法、非法。例如,黑客为非法,因为没有向官方注册;但社交和购物网站合法,只需设置用户选择及相关提示。
如此立法执法,造成一个假象:仿佛合法取用隐私对人无害,可以放心“分享”。唯有非法入侵才是隐私遭破坏的原因和隐患,才会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只消立法禁止、惩罚隐私数据的盗窃泄漏和非法买卖,我们的隐私就安然无恙了。
这当然是自欺欺人。首先,常识告诉我们,媒体经常报道的个人和团伙盗卖个人信息,由于明显违法,偷偷摸摸见不得人,是撼动不了隐私的道德地位的。真正的威胁来自合法的隐私收集和商品化交易,因为那是系统的规模化的受保护市场行为。那些网络平台和产业巨头,大大小小的网站、店家、服务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依法获取加工隐私“原材料”,才是对隐私的最大伤害。其次,法律上那一堆看似细致入微的隐私保护条款,不仅对黑箱操作的“漏洞”防不胜防,还是商家的免责保护机制。大数据AI等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黑箱操作是设计使然,关乎效率和商业技术秘密。故有评论认为,提高操作透明度,让信息系统内隐私数据的来龙去脉受监督,有助于保护隐私。欧盟最近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添加了条款,要求算法自动决策的使用者为决策给出解释。这是目前为止,对黑箱现象做出的最严格限制。也许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条例》依然回避了隐私商品化问题,而把注意力导向透明度。这是意味深长的。再看脸书,当它的保护隐私设置被合法或不当“攻破”,造成海量用户信息“泄漏”,面对公众舆论跟政府监管部门的压力,确实,老板公开道歉了,保证采取补救措施,提高透明度,甚至答应让用户看到脸书为广告商提供的自己的画像(profile)。但是,它没忘记重申一句:精准投放广告的商业模式不变。
商品化成为定局,隐私脱离主体,被合法挖掘追踪分析,广泛用于解读并预测、规制人的欲望、想法和行动,人与隐私的关系就变了。隐私主体失去了话语权,不再是自己隐私的主人和守护者(马丁,1971)。鉴于个人信息的巨大经济价值和政治红利,法律别无选择,只能承认或默许隐私商品化。而公共议题就转变为:谁可以“合法”占有商品化的果实,即商业利益的竞争和垄断。所以,合法或是非法,法律都不可能还人类以隐私之安宁。
法律保护的效用如此之低,为什么各国,尤其是发达经济体,还在不断强化隐私权的立法和宣传?原因很简单,那是政府部门同立法者目前唯一能做,而不影响“大局”的事情。当然,那也是业界巨头所希望的。比如小扎,今年三月接受CNN采访,就明确邀请国会立法,规制社交网站,说:问题不是该不该规制,而是什么是正确的规则。
资本非常清醒:隐私关乎人的责任能力,占有隐私并获得保护,就要承担相对应的社会责任。当人们交出隐私(无论自愿或不知情),让商家牟利或政府监管,个人的自由意志选择范围便相应地缩小了。人的自主选择越少,承担责任的能力也越小。反之,商家和政府获取的隐私越多,对用户跟社会的控制力也越强。隐私易手,对应的社会责任并不会消失,是需要重新分配的。而且不仅是责任,还是社会风险管理机制的全盘安排。但市场经济是自利者的王国,资本拿隐私赚大钱,却无意承担附着于隐私的社会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一边推动隐私商品化,一边在媒体和立法层面,大声疾呼保障隐私。他们企图让人相信,尽管隐私化作他人财产已是生活常态,原始隐私权仍在自己手中,并受到前所未有的法律保护。只需发扬分享的美德,就会得到最佳补偿,即生活便利。巨头们直言不讳,希望失去隐私的人们一如既往地承担行为主体的责任,而掌控隐私的唱唱法律保护的高调,即可免责而享受用户“分享”的馈赠。
这,应该就是埃格斯先生设想的零隐私未来的起点同终线。无独有偶,脸书老板早在二〇一〇年就说过,我们的隐私观过时了, 隐私“不再是社会规范” 。大家不仅乐于分享各种信息,而且喜欢向越来越多的陌生人开放自己,“促成了新的社会规范”(约翰逊, 2010)。是的,只要巨头们奉行《圆圈》里的那句台词:知道(隐私)好。知道一切(隐私)更好!法律就救不了隐私。
四、隐私终结,意味着什么?
说到这里,隐私经过信息社会商业化的洗礼,命运只有一个去向——走向终结!
也许,一些占有者以为,自己可以是隐私终结的例外,甚而能够在支配他人隐私的同时,继续保有自己的隐私?然而,人类的总命运是谁也逃不脱的。从目前AI的发展势头看,我们不得不警惕,一种智力优于人类,且具有“自由意志”的独立物种出现。届时,机器人未必“甘当”人类肢体和心智的延伸,而人类却要依靠它才能生存。因此,隐私危机必须放在人机关系中去思考、规划。个人信息的网络储存越多,分析工具越精致高效,硅基智能成长为独立物种而摆脱人类管控的步伐,就会越快。当AI提升至通用智能,能够在多个领域自我学习,不再需要人的知识连同隐私当它的学习素材,一如自学围棋、碾压人类顶级大脑的“阿尔法零”,那一天,将奏响隐私的挽歌。
不过,隐私的终结,并不意味着人类终结。归根结蒂,人是可以零隐私地活着的。迄今为止,隐私对于人类重要,是因为人受制于较低的信息能力,亦即人类为自己安排了那样的生活秩序。所以一方面,隐私是人类高级智力活动的产物,体现了人对自身价值的期待和尊重;另一方面,一旦人类实现“自我超越”,造出通用人工智能(AGI),让机器取代自己思考、劳动、创造,后隐私时代便降临了。
进入后隐私时代,人类社会现存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必然失效了。人类将怎样生活?没有历史经验,没有参照物,很难想象。但有三点可以预期:
一、那将是一种没有自觉自愿,不知何为荣辱问责,但高效而标准化的低智低能的生活秩序。那里,隐私失去了意义。它不再能培育自由人格,因为系统中没有自由意志的位置。它不再是社会责任的对价,因为人无须自由选择自主行动而承担责任。它也不再是智力活动的衍生品,因为人类主动放弃了发展智力的努力,满足于在无限优化了的天网下执行指令。
二、社会的中心不再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是人机关系和机机关系。人类不复为地球的主人,反倒有可能变成硅基智能系统的累赘。不是有AI专家预测,二十五年后,无人驾驶技术成熟,人类将被禁止驾车上路。无人驾驶的交通系统,其交通规则、道路设计、社区安排等,都是不许出错的。人类驾驶只会破坏科学设计的完美,引发交通事故,降低行车效率。实际上,排斥人类参与、删除人类个性,那样的硅胶智能世界,才可能是高效简洁、完满无缺的一个大“圆圈”。
三、人类世界本身,共产主义或许是唯一的选项。因为机器人治下,人不但没有了隐私,分工也已消失。所有的个体都集合于一个总体,个人自由即全体的自由,我为人人即人人为我( 冯象,2017 )。
人工智能的先驱,已故的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明斯基(Marvin Minsky)说过:有朝一日,当我们掌握了建造智力远胜人类的机器的知识,就不得不面对一个奇特的问题,那就是:该不该建造?我很幸运,因为我可以把这一困难的选择留给后人。但我相信,他们不会建造,除非找到很好的理由( 明斯基,1982 )。明斯基还曾经对深度学习神经网络技术做出悲观的描述(《认知器演算法》,1969, 1987),他的观点被认为阻碍了AI发展达半个世纪之久,因而颇受诟病。但我想,换个角度,这也许是教授对人类最大的贡献:为我们做好准备迎接机器人时代,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明斯基的智慧提醒我们,对隐私应取审慎节制的态度。也许,停下隐私的深度挖掘和过度商业化,我们会少些便捷、舒适和效率,办事会不那么顺畅。但我们就可以继续辛勤劳动,思考学习;继续拥有自由意志,而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我们将保有隐私同人格尊严。这,才是一种更美好的生活。
二〇一七年十月初稿,一八年四月定稿
原载《文化纵横》6/2018
参考阅读
- 波斯纳(Richard Posner):《正义经济学》(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
- 冯象 :《 我是阿尔法——论人机伦理 》,载《文化纵横》12/2017。
- 马丁(George Martin):《简议长生》(Brief proposal on immortality: an interim solution),载《生物学医学展望》( Perspectives in Biology and Medicine )14/2:339, 1971。
- 明斯基(Marvin Minsky): 《为什么人以为电脑做不了》(Why People Think Computer Can’t) ,载《人工智能杂志》( AI Magazine )3:4, 1982(秋季号)。
- 卫斯汀(Alan Westin):《隐私与自由》( Privacy and Freedom ),Athenaeum, 1967。
- 约翰逊(Bobbie Johnson):《隐私不再是社会规范,脸书创始人说》( Privacy no longer a social norm, says Facebook founder ),载《卫报》( The Guardian )2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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