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与宪政

2020-05-28 作者: 郭于华 原文 #中国:历史与未来 的其它文章

公民、社会与宪政

《中国良心知识人谈宪政民主》问答之三

(编辑说明:这是关于宪政问题问答系列之三,由郭于华教授作答)

1.  您理解的“宪政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什么

宪政是一种主张国家治理权力来自宪法并被其制约的政治主张,也是规定并保护公民权利的主张和理念。宪政民主是一种代议制民主的运行机制,至少包含下述内容:政府的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正式认可;公民有权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决策过程;秩序是人类的第一需要(否则人类生存状况不堪忍受);法律源自特定的社会秩序(普遍规则);而秩序的建立取决于信念和惯例。在这一体制下,不同的政府部门具有各自不同的职能,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三权分立,以及联邦与州政府的纵向分权;治理过程通过代议制来付诸实施(代议制机构分别被称为国会或议会);选举权是广泛的、常规性的。

宪政包含着对民主政体本身的制衡。也就是说,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可僭越。宪政民主国家是法治(Rule of Law)国家,即所有人尤其是公权力部门必须在宪法法律之下行动,而不是政府用法律统治民众(Rule by Law)。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范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同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政民主最核心的内容:限制权力,防范暴政;保护权利,捍卫自由。


2.  您是否将宪政民主视为各国都必须追求的理想政体?赞成或反对的理由是什么?

理应如此,但我认为各国人民当然有权利选择他们想要的政体,同时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与代价。同时我特别反对“中国国情特殊,中国人不适合宪政民主体制”的说法。事实上,在命运多舛的近代历史中,中国人对一个自由、民主、法治、公正社会的追求已逾百年。而百年之中,宪政进程却屡遭挫折,宪政的理念时常在种种曲解、诡辩甚至污名化当中变得模糊不清。

长久以来因为意识形态的教化之功,中国统治者和民众普遍认同成王败寇的逻辑,把“打江山坐江山”视作理所当然。作为宪政的基本理念之一,政府是通过选举建立的,政府的统治是经过人民同意的,而绝不是打江山坐江山的逻辑。正如反极权专制的先驱者林昭诗云:“祗应社稷公黎庶,那许山河私帝王?”“打江山者坐江山”认同的是成王败寇,是相当原始野蛮的丛林法则,距离现代政治理念何止千万里。

宪政作为制度,是基于人性恶的设计。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大卫.休谟说: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时,必须把政府里的每个掌权者“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麦迪逊等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也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第51篇)。林达曾以“一个收银机的故事”来说明制度作为一种机制的发明,如何解决了人的不可靠性——收银机保障了对于不可靠的人的筛选,和对于不可靠行为的监督和控制(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三联书店,1998年);恰恰因为人是有弱点的,人是靠不住的,甚至总统也是靠不住的,所以必须依靠制度设计实现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而不是寄希望于“素质”最佳和“道德”最优。美国的立国之父们旷日持久的“制宪会议”,就是在这样“设计一台收银机”。

就社会层面而言,宪政民主,不仅是政体的选择,也是生活方式的选择。常有人说:“民主、自由不能当饭吃”,其实若没有合理的制度保证,人们还真就吃不上饭,中国的大饥荒即为铁证。一国人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喜怒哀乐、幸福与尊严都与政体的性质密切关联。

概而言之,宪政民主是作为机制的制度,即能够实际运作起来的制度,而不仅仅是停留于纸面的法律条文。中国当前之所以有宪法有法律而无法治,就在于宪政尚未真正运转起来。百年蹉跎,时不我待,建立在普世价值基础上的宪政民主须尽快上路。“历史的先声”尚记忆犹新,新时代的承诺更犹言在耳。认同普世价值,应成为中国社会向现代文明迈进的标志,亦当成为真正落实宪政民主、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动力。而在此绕圈子、设陷阱或画地为牢的做法都是在拖延乃至毁坏中国社会的进程。我们应明确:宪政民主保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和边界。普世价值,本是常识;依法治国,方为正途;宪政之路,才是光明之路,光荣之路。



3.  民族民粹主义在全球范围兴起,世界上主要的宪政民主国家都面临重重困难、严峻挑战。您认为宪政民主制度能否经受考验,是否还有强大生命力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设计,因为人性本就不完美。宪政民主国家也要面临各种问题、困境和挑战。从理论而言,运行良好的宪政民主制度能够经受考验,因其具有开放式纠错机制,也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有生命力的制度。就现实而言,各个不同体制的国家以及相近体制的国家,面临的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状况可能是不同的,很难一概而论。我更关心中国社会屡屡被提及的民粹主义,其实由于独大的权力不受限制,又不担责任,民粹主义很难成型。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是面对强大的全方位权力,民众积弱、积贫、积愚,几乎所有的表达渠道和行动空间都被封锁,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均难以形成。所以不是民粹而是民弱。至于民族主义情绪则不断作为意识形态工具被利用来反西方、反民主、反自由,成为维护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反而是宪政民主制度才是对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有效限制,而极权统治本身就会利用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给本国乃至世界带来巨大的灾难。


4.  宪政民主制度是否符合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需要?是否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曾经预言过“文明冲突”,尤其是儒教和伊斯兰教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冲突。您怎么看待儒家文明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关系


    如前所述不言而喻。

至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大概是一种以儒家思想为主脉且融合了释、道及各家思想的综合体。秦制建立后,诸子百家多元共鸣的情境不复存在,儒家思想加上法家统治术渐成大一统的皇权专制的工具。这一主流文化传统与中央集权的皇权专制相互契合,从中确实很难产生基于自由主义理念的宪政民主体制。虽然在传统文化中也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因素和萌芽,如老子思想中的“天道”,“重生”,“无为而治”等理念,孔子的“仁者爱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及对于“闻道”的追求等等都包含了对合理的社会制度和人类文明走向的思考,从中可以发掘自由民主生长的因素,但是就中华文化传统主流而言,确实缺少基于信仰的价值理念作为制度的思想基础,而传统文化中合理因素必须经过全面的梳理和反思、经过现代化的创造性转化,才可能与现代自由民主制度契合,并汇入世界文明主流。

中华传统文化本不应与西方文明有根本性冲突,一是其本身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融合性、世俗性和变通性,不是非常极端的原教旨主义;二是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的台湾、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东亚国家和地区都比较成功地实现了向宪政民主制度的转化,走上了现代化道路。我认为中国大陆的关键在于不民主的极权体制一方面破坏比较优秀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又将弊端、糟粕权宜性地为己所用,导致制度、文化与人性陷入恶性互动与恶性循环。这必将造成政治腐败、社会溃败、道德沦丧、价值崩解、信任无存,导致整个民族精神的衰败和沦陷。显然,三者之间虽是互动互构、互为因果的关系,但破解恶性循环还须从制度入手,好制度造就好德行、善人性,道德的自觉基于自由。重构道德的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才是解决之道,我们需要探讨如何使文化传统与政治制度及意识形态进入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保守主义之保守自由、尊重传统和审慎原则值得借鉴。

我基本认同亨廷顿所预言的“文明冲突”,而文明的冲突其实是制度之间的冲突,价值理念的冲突和信仰的冲突。伊斯兰教与西方文明的冲突也是如此,其政教合一与极端主义构成对其本国人民以及整个世界的危害。


5.  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新宪法?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建立具备民意代表性的制宪机构?宪法草案应否诉诸全民公决?理由是什么?
   
6.  中国未来应当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请说明理由。

7.  议会应当采用一院制还是两院制?请说明理由。

8.  未来中国是否需要实行联邦制?如果实行联邦制,如何划分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中国可以划分成多少个省或者州?理由是什么?

9.  地方自治应当以省还是以县为单位?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几大要素是什么?

10. 台湾、香港、澳门、新疆、西藏应当在宪法上享有什么样的特殊地位?您对香港未来的“双普选”有什么建议?

11. 应当如何设计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2. 英美以两党制为主,欧洲大陆则是多党制。您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建立多党制还是两党制?理由是什么?

5-12题都是非常重要的宪政和立法问题,但非我专业领域,只能多学习多思考,此其一。其二,这些重要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一个基本的前提,即从根本上改变党在法上、权比法大、一党专制、党政不分的现状,没有这一必要条件,其他的变革、改良都无法提上日程,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民间设计也都无法进行。


13. 执政党和国家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如何保证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政党作为政治性组织代表选民来选拔议员和行政官员,同时也为议员和行政官员寻求选民的支持,因而它也是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在西方一些理论家的定义中,政党本属于社会组织范畴)。多数人参与政治生活的条件下由少数人管理社会的模式,即政党政治。政党存在的理由在于它以较低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成本实现了可能实现的民主原则。比如,在代议政治下,人民的利益是通过代表来表达和反映的;利益的聚合、表达则是由政党来完成和实现的。可以说,近现代民主政治是以政党为主角、桥梁和纽带的。

    任何政党,无论在台上执政还是在野作反对党,如果不能为民众解决实际问题或者带来希望,就得不到广泛的支持,就不能上台执政,即使执政也难以长久。争取民意成为政党政治主要的竞争目标,就此而言,多党竞争、政党轮替是常态,没有永远的执政党。

既然政党的统治基础来自人民(“权为民所授”),其治理国家的目的就是保持国内的秩序,为国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对外交往与防范,而不是为了私家的“江山社稷”。可知现代政党不是天生具有合法性与神圣性的宗教组织,而只是代表人民组织选举和管理社会的专业组织,是可以质疑和提出批评的。作为执政党把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和持久性写入宪法是完全不合法的!提出“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党是领导一切的”更是大错特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成果的否定和破坏。

须知,政党和国家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是为人民谋福祉的组织和机制,因而它们也必然不应成为强制热爱的对象。

14. 您认为领导人是否应当实行任期制?应当如何保障任期制?

一国领导人合法的常规性的上任和继替本就是宪政民主法治的内容。正常国家和流氓国家在领导人任期问题上的对比一目了然。只有那些极权或专制独裁国家,领导人的权力才固定在代际和亲属(如父子、兄弟)之间传承,他们长年累月地占据统治大位,获取巨额利益,却给人民带来无尽的苦难。任期不在长短,而在是否真正合法(不违宪)。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宪政框架下,实现分权制衡,有效地限制和监督权力方可。


15. 您如何评价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未来中国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仍然是中国的症结性问题。司法独立不仅在现实中没有实现,甚至在话语中都被禁言,这是何等的荒唐。在一个正常国家中,宪法法律至上本应是常识、共识,但在本国,却是一党至上,一党独大;权力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是各类违宪违法现象和各种经济、社会乱相的源头。实现司法独立必须从政体改革开始,中国的社会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可以说还未真正起步。


16. 民主的要义是多数人统治。如何在宪政民主的中国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多数人的选择决定只是民主政治的形式之一,并不意味着民意决定一切。直接民主和打着民主旗号的专制最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民意可以被操纵,极权专制更擅长操控群众,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名侵犯和剥夺少数人的权利,进而剥夺和控制所有人。现代的代议制民主体制也并非多数人统治,而是在多数人能够有效参与政治的条件下由少数人管理社会的模式。

其实,宪政民主制度是最有利于保护包括少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制度安排。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法律保护所有公民具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不保证所有人都同等地富裕和幸福,这是我们从观念上要明确的自由与平等的价值。


17. 宪政就是依宪治国。您认为应当如何保障宪法在未来中国的崇高地位?违宪审查机制应当如何设计?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吗?


18. 您认为维权律师和法律界在司法独立、宪政转型和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可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维权律师和法律界在司法独立、宪政转型和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不可或缺。对此我不是从法理、理论角度认识的,而是从中国转型的现实过程中理解的。在这一过程中面对强大而不受限制的权力,维权律师群体和法律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取得了很多成就(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也付出了很大代价。例如为以往的冤假错案平反的律师和学者、709律师案和当下正在遭受迫害的律师群体,他们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死磕”,为受到公权力迫害的无权无势的普通人辩护,遭受拘捕、判刑、失去人身自由、吊销律师执照等等磨难,却依然在坚守。他们是在持守法律的尊严和作为法律人的良知,他们在中国宪政转型的艰难过程中居功至伟,令人钦佩。

中国政体的性质和司法不独立的现实,使得这类维权律师成为最危险的职业,这在现代文明世界是让人匪夷所思的,它也表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巨大困境。



19. 分权、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你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如何扩大和增进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扩大和增进社会自治?如何处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国家能力与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中国的文明化进程是应是各种社会力量合力推进的。如同稳定而有效的政治体制要有三权分立、地方自治、制衡监督一样,社会结构需要市场、政府、社会三者相对均衡与相互制衡的关系,方能面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经济社会生活,形成有效的多元治理方式。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进个人权利与自由,同时实现国家有效和持续的善治,只能在市场、政府、社会三维结合的多元治理结构中才能实现。而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在国家“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超强而“基础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偏弱的情境下,必然出现公权力的胡作为和不作为,一方面,权力没有边界,到处伸手,不该管的事瞎管;另一方面,权力又不负责任,该管的事管不好。在权力独大,同时既缺少自由市场又缺少自主社会的情境下,对更强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就很容易被转换为对更强大权力的呼唤和迷恋,并期望用一种无所不包的权力来应对所有乱相。而实际上,庞大而强横的政府并不等于治理能力强的政府。

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要以法治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需要社会主体性的培育,尤其是自组织的社会生活的培育,即公民社会的生长和扩展。因此所谓社会建设不是权力主导的过程,不是权力对社会的占领,也不能仅仅归结为促进各种社会事业的发展,更不是对社会的控制;而是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主体性,即自治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的建设。社会的自主与自治实际上是形成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也是带来社会繁荣和活力的根本。


20. 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言论自由不受国家干预或操纵?您如何理解宽容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21. 集会与结社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应当如何实现?


22. 宗教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20,21,22题一起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由宪法条文明确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本来不再需要论证和讨论,但是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却完全未能享有,反而成为要冒着很大风险去争取的权利。我们亲身经历的和对身边事件的耳闻目睹,几乎都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被剥夺有关。这恰恰表明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之间距离,也是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现实的表征。

我想用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的表达来结束这几题:“人们对结社自由表达的珍爱,达到同他们对财富和物质享受追求同等的程度。”可以说,没有这些自由,就谈不上公民的权利,也不是宪政民主的国家。


23. 大学自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当下实现大学自治


    大学作为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本属于社会范畴,因而在一个宪政民主制度框架中大学的自主和自治是不言而喻的。保持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开放之胸怀,创新之能力,培养有思想有能力的公民和专业人才是大学的职责。但这种常态在统领一切的极权体制下却不可能存在,当前大学生态的恶化和种种乱相来自不受约束的权力。从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材教案教法,考试形式,到科研指南,项目申报,(尤其是)资源配置,以及教学与科研评估,无一不是行政主载、权力通吃。权力支配下的大学生态,人们貌似在搞教育、做学问,其实是在制造五光十色的肥皂泡,一捅就破不要紧,只要那五光十色能够带来官位、权势、利益、声望。最后落空的恰恰是办大学的实质性目标——教育与学术,在这种氛围中,求真相、真知、真理的教学和研究缺少适合的空间而且没有尊严,这样做的教师多受打压;反之那些趋之若鹜地奔向权势,把学术场域变成官场、商场、名利场甚至战场的无耻之徒却如鱼得水。

中国当下实现大学自治尚不具备条件。在大一统体制下下,高等教育没有希望,大学自治只是梦想。包括大学在内的社会自治有赖于公民社会的生长发育,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坐等其降临。作为教育工作者和大学领导,要有明确的教育理念,要从每一堂课、每一个学生、每一项研究做起。明确教育和宣传的根本区别,保持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不随波逐流更不媚上御用。为大学自治做好准备。


24. 公民社会在宪政民主制度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人民主权”这一理念如何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实现日常化、程序化


    1949年后,国家对宗族、民间宗教及地方会社的打击和取缔,摧毁了民间社会的传统力量。土地改革、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地方精英和工商业精英,同时也将其掌握的资源转移到国家手中。包括反右在内的历次以知识分子为主要对象的思想改造运动,使知识分子自近代以来刚刚开始形成的一点独立性荡然无存。另一方面,将各种有影响力的民主人士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等形式吸纳到国家体制中来,民主党派、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都处于党国家的直接支配之下。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处于国家掌控之外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已经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后,市场化改革也带来有限的社会空间和社会资源的释放,但这一开放态势在十数年后趋于停滞,近些年更是国进民退、权进社退。很明显,为了强化对社会的总体性控制,消除任何带有独立倾向的社会力量就是必然的。

如同宪政民主、司法独立等概念都不许提,公民社会也进入了敏感词系列,这何其荒唐。这种意识形态控制和高压维稳已经造成明显的社会恐惧症。需要注意的是,对自主性社会的恐惧不只来自权力,同样也来自大众。如果说权力对社会的恐惧表现为怀疑、排斥和否定社会自主性,限制、打压或吸纳社会的自组织,那么大众对社会的恐惧则更类似于医学意义上的心理恐惧症,谈虎色变,把主体性社会视为一种具有破坏性的威胁力量。

公民社会是“人民主权”的载体,原子化个体的集合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极权统治的土壤即“群众基础”。官方倡导的社会建设就是建立这样的基础,而社会的基本内涵应该是相对于国家的公民社会和相对于市场的能动社会。

显然,在全球公民社会呼之欲出的时代,回到总体性社会的老路上是没有出路的。我们该做的是让众神归位: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三者各司其职,各守本分,共生共荣,相互制衡,这才是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正确选择。


25. 您认为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如何?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在中国今天有没有现实意义


    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已如前述。

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有赖于公民、公民权、公民意识的生产。构建社会须从培养公民开始,需要制度、文化和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与互构。可以说,只有在宪政民主制度下才会有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存在、有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证。中国公民社会的困境也在于此:政体的变革、好制度的建立、良性的社会生态不会从天而降,那需要所有社会力量的参与、追求和奋力。因而我们强调行动之于结构的优先性,就此而言,从“人民群众”变成消极公民、进而成长为积极公民是可欲的。公民社会的主要力量是懂法律、有理性、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且能够合法合理保护自己权利的有组织的公民,是有勇气、有智慧、有能力的公民。组织起来的公民通过参与、表达和行动才有可能摆脱“被XX”的命运;而公民社会也正是在实践公民社会理念的行动过程中生产出来的。

26.  “第一代人权”主要是消极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积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二者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推进宪政民主的进程中,二者同时并举是否可行


    消极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第二代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积极权利如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权利是值得争取的权利,但必须以不侵犯第一代人权为前提。极权国家往往打着权利平等的旗号、以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名,损害和剥夺少数人的权利甚至生命,而多数人也终将被侵犯和被剥夺;另外,即便是民主国家,也不乏以实现第二代人权的“政治正确”为名侵犯少数人权利的情况。对此必须要保持警醒。


27. 您认为平等或反歧视具有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如何有效实现平等、禁止歧视


    首先要明确“平等”涵义,唯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是可以追求的。任何社会中结果的平等如收入平等或占有财富平等都是不可能的,平等不意味着无差异、无差别、无竞争。人们付出的努力不同、智慧程度不同、条件不同甚至运气不同都会形成结果的不平等。而以往的历史证明,以平等作为追求目标是平均主义,而且大多导致完全不公正的结果甚至巨大灾难的发生。

    中国现实中的不平等大多是制度安排造成的不平等,如城乡之间、民族之间、性别之间,而最大就是官民之间的不平等,即掌握权力者和无权者之间的天壤之别。所以实现真正的平等、消除歧视,只能从依法治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开始。


28.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二者应当避免哪些陷阱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都是平权运动,平权是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是对不公正待遇的抗争性表达。这类社会运动,在宪政民主国家中已为常态;但在中国制度背景下却成为维稳对象。性别问题和劳工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力与权利关系失衡的问题。作为公权力,时常非但不能保护权利,反而是侵犯和剥夺权利的霸主,尤其是在权力不受限制、没有制衡、缺少监督的社会情境中。中国的基本的权力结构导致了权力至上与权力通吃的规则,而“权力通吃”必然会演变成“权力通奸”、权力霸占,这种权力逻辑从占据统治地位的权势者扩展到整个社会,以强凌弱遂成为常态。

    就此而言,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当与人权运动并肩而行,都是争取公民权利的社会运动。其指向应当是造成不公和伤害的不受限制的权力,而不是与己相对应的另一方如相对于女性的男性,相对于劳工的企业家。对于另一方可采用博弈、协商、妥协共存的方式,而避免进入阶级斗争陷阱,成为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


29. 如何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受教育权和参与全国竞争的公正机会?在中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应当如何维持族群和睦?

30. 如果实行联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国边疆地区是否会出现政治分裂或军事冲突?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

29、30一起回答。我认为对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不需要特别照顾和重点保护(有时保护就是一种破坏),承认和尊重差异,让其自理自治即可。其实在宪政民主法治框架下,无论多数还是少数族群都可享有同等的人权、政治权和社会权;对一些偏远贫瘠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少数族群,给予一些扶持和照顾对一个不缺钱的大国来说应该不是难事。实际上一些民族地区的贫困恰恰是其基本自由被剥夺和资源配置不公平造成的。作为执政党和国家,做到不折腾、不打压、不歧视,就是少数族群的福祉了。

实行联邦制和地方自治、民族自治是推进宪政民主的文明化进程,是应然的发展趋势。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矛盾冲突,但绝不会比侵犯其基本权利同时实施高压维稳造成的冲突更剧烈。因为无论什么族群何种社会,普通人民都是以生存为取向的,而不会是以“主义”为目标的;追求比较幸福和有尊严的生活,是人之常情,是人性使然。除非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被严重侵犯,人们的生存受到致命的威胁,剧烈的反抗才会发生。


31. 中国目前有没有政治反对派?“忠诚的反对派”应当忠诚什么、反对什么

或许曾经有过,如刘宾雁所表达的“第二种忠诚”;或许当下也还有,如希望党和国家能够转型、改良,走上宪政民主之路。我们可以相信他们良好的愿望,但是,必须面对残酷的现实,首先要明确忠诚的对象是什么,政党、政体、国家和政府都不能成为忠诚和热爱的对象。我想应该忠诚于作为宪政基础的价值和信仰,应当反对暴政。 

32. 您认为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时代具有什么样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存在的沉默究竟是一种可谅解的人性弱点,还是在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

    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路程中极为稀缺却非常重要,在中国这样的民众一盘散沙而且没有超验性信仰的情境下尤其如此。前述的一批维权律师和法律人以及极为个别的知识人已经垂范,我们要跟上他们前行的脚步,努力做公民并带动更多的公民行动。至于目前中国知识阶层的普遍沉默和犬儒化既是人性的弱点使然,也是在放弃自己的道德责任。人性的弱点或人性之恶在好的制度之下会得到抑制,而在恶政之下会被发挥、放大,

即如阿伦特所言不思考所造成的“平庸的恶”构成极权之恶的运行机制。而在极端之恶与平庸之恶相互建构、互为因果的过程中,在骗子和傻子相互造就、相得益彰的境况下,人们便习惯于在谎言中生活,而且活得心安理得,岁月静好。

    造成这种状况知识人负有责任,而在个人安全、利益和公共事务之间做出选择确是十分令人纠结的。我能做的仅仅是,不苛责沉默者尤其是下层民众;在压力下保持直立,在愈加狭小的缝隙中能多说一句就多说一句,能多做一点就多做一点。


33. 未來中国是否可能通过全面政治妥协、多元圆桌会议等途径,实现和平的宪政转型?


34. 有学者主张温和的中右与温和的中左缔结为主要社会联盟,这在未来的中国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33、34一起回答:

    毋庸讳言,政治妥协、协商、结盟都很重要,也都是宪政转型的应有之义。但目前中国却看不到这些迹象。原因在于,其一,中国政治是一种强权力、弱市场、无社会的结构状态,强大而庞大的权力既不受限制,又不担责任,哪个统治者不愿永远如此?如何会有变革和转型的动力?其二,必须看清中国的现实(注意与西方的左右之分不同),左右之争绝非半斤八两、平分秋色,右派从来是被抑制甚至被消灭的对象,而左派依附权力从来混得人五人六。中国的政治运动从来打击右派,即使是以纠正左倾错误始,也必以反右终。而且左祸从未被清算,从未有真正的反思。故而此事不可一厢情愿。


35. 您认为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制度需要继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一百多年和过去二千年历史中哪些积极因素


    老子的天道观,无为而治等思想;孔孟的“仁者爱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等观念,都可作为宪政民主制度的思想萌芽或因素,当然须经过现代转化。

近现代以来,由于极端主义和激进主义昌盛,经验少有,教训多多,而且还大多遗忘,屡教不改,致使悲剧一再上演。最应记取的教训是不要背离天道,不要致命的自负,不要造就新人、改造社会,不要人定胜天,不要极端和激进。若能如此,民之大幸,国之大幸,亦是人类之幸。


36. 您认为,中国应当如何处理与欧美民主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更有力地推动人类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其实很简单:认同普世价值,汇入文明主流,勿与流氓国家为伍,切记不要在高速路上逆行或倒车,做一个正常国家即可。


37. 您是否还有其它意见或建议

建议此问卷标题改“知识分子”为“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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