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舵:简评“历史原罪”说
简评“历史原罪”说
—— 兼与资中筠先生商榷
周舵
资中筠先生和我的导师于光远先生一样,都是声誉卓著的“两头真”老共产党人,一生都在以“独立人格,自由精神”的高贵品格追求真理,令人钦佩和敬仰。自由主义者理应从中看到,共产党人不是铁板一块,集体主义(整体主义、群体主义)的思维方式是很容易误导人的;自由主义必须建立在个人主义(个体主义)的方法论上,公平正义必须建立在以法治宪政保障的个人自由权利、而不是群体权利之上,对于一切以群体名义——无论是阶级、民族、种族还是“弱势群体”——所表达的诉求,都要保持高度警惕。
一警惕群体身份政治滑向阶级斗争
之所以需要警惕群体身份政治滑向阶级斗争(或变异形态的阶级斗争),理由是,第一,这些诉求无一例外都没有经过该群体成员的授权,是由极少数人(通常是其中能量最大的激进分子极端分子)自称“代表”而擅自表达的,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和主观随意性;第二,这些群体性诉求通常都是建立在“他/我”甚至“敌/我”二分基础上的,都是在强调本群体和其它群体的对立和敌意,这是一种“部落主义”的返祖现象,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第三,最严重的问题是,这些群体性诉求不是把人看成由契约关系互相联系的、各具特色、具有独立人格和自我决定的自由意志的个体,而是看成由无个体差异的群体身份关系决定的、与其他群体区隔明确、有统一利益和意志的部落结构,这是从现代性契约关系向前现代身份关系的倒退,根本上是反自由反人权反人道主义的——因为这些现代价值观都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视角上的。第四,集体主义思维是把集合名词实体化,认为所有集合名词(阶级,民族,种族,等等)之下必有其定义所指的实际存在之物,它们有统一利益和意志,然而事实上实存的仅仅是个体、个人,群体根本是虚构的抽象概念,其成员互相间的差别并不小于和其他群体成员的差别。第五,群体身份政治的逻辑前提是,群体所有成员具有一致利益和统一意志,必要时采取统一行动,但这根本是神话。每当集体行动发生偏差,被人诟病时,群体所有成员都会以“那是极个别现象,不代表群体”卸责,试问那些遭人诟病的成员不代表群体谁代表群体?群体有代表吗?什么叫“极个别现象”?极个别现象的后果落到任何人头上都是100%!他们也许会说“不会落到你头上”,落到别人头上我就可以视若无睹吗?可见,所谓“群体”不过是一群乌合之众,群体主张无非是一锅说不清道不明的糊涂糨子。
明乎此,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发端于1960-70年代左翼-极左“新社会运动”的“政治正确”为什么并不正确,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是建立在群体性身份政治(贫富-阶级政治,种族-民族政治,性别政治,等等)基础之上。甚至可以说,它是建立在变异的、换穿了不同外衣的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的基础之上,是温和化了的、暴力色彩比较小的马克思主义,其斗争哲学的底色依然如故。资先生似乎对此有所误判(见网文《妄议美国》),这就是为什么尽管我对资先生满怀敬意,还是不得不发表此商榷文章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因为近年来学术界秉承客观公正、科学理性立场的商榷文章越来越稀缺,各持一端互相攻击谩骂的不良风气大行其道之故。
二警惕清算“历史原罪”可能引发的复仇冲动
如何清算历史旧账?换个说法,如何处理旧时代、旧政权遗留的反人道历史遗产?进而,如何以较小的代价实现“转型正义”?这历来是民主化——广而言之现代化——进程中不好处理的一大难题,如果处理失当,不但正义得不到伸张,反而会制造出更严重的非正义。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实践提供了一个非常富于启发性的案例。
“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毛泽东的这句明言,是对马克思“革命精髓”通俗生动的精辟概括。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对于理想主义的知识分子具有莫大的感染力,除了它的“科学性”之外,就是因为他们与马克思出于对社会不公而表达的强烈义愤发生了道德共鸣。然而,马克思对于社会不公的归因和开出的药方全都是错误的,苏联解体、冷战落幕之后,这在马克思主义者之外已经没有什么疑问了。
试问,马克思的“革命精髓”即“造反有理”如果不是在“清算历史原罪”的“正义”旗号下上演的一出又一出集体(群体)迫害的连续剧,还能是什么呢?马克思本人对于“历史原罪”的解释还算是克制的,他把剥削压迫主要归因于“历史必然规律”而不是剥削压迫阶级的主观意志,而庸俗马克思主义者则不然了,直接归因于剥削压迫阶级的主观恶意和道德败坏。这就是后来第三国际成员党不满足于制度变革,要把“阶级敌人”一批又一批集体灭绝的原因所在。其间的历史教训是极为沉重的。 《注》
资先生对“历史原罪”说的辩护依据,主要是说,奴隶制在美国的制宪时代就已经广受谴责,因此这不是“以今断古”(资先生的学术高水准不会犯这种幼稚错误),但我认为这是难以成立的,理由是,当时的主流价值观还没有把奴隶制看作罪恶,法律更没有把奴隶制定为非法,而“罪”总是与“法”和“刑”相连的,因此把当时的奴隶制定为“罪”还是以今断古。
考诸西方历史,反对奴隶制的思想主张至少从希腊化时代的斯多葛学派就有了,基督教义更是一直反对奴隶制,但奴隶制以及较为温和的奴隶制——农奴制——一直是西方文明的普遍现象,反对奴隶制的是极少数人。比较之下,中华文明的历史上虽然一直存在奴隶(主要是罪奴和债奴),但从来没有过西方式大规模从事生产劳动的奴隶制,我们能不能据此断言中华文明优越于西方文明?我们古人强迫妇女缠足,印度人强迫寡妇自焚殉夫,非洲人强迫妇女行割礼,是不是比奴隶制更恶劣,更惨无人道,更应判为“原罪”?以今天的道德标准批判古人,可以说古人一无是处,照此推演,整个人类文明史是不是就是一部原罪史,别无一物了?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奴隶制很可能根本不会有古代希腊城邦的民主——公民们忙于生计,哪有时间天天集会讨论国家大事?而且,西方文明对人类文明最伟大的贡献(我认为此说不是夸大其词)——分权制衡的自由宪政——恰恰是剥削压迫农奴的英国贵族和剥削压迫奴隶的美国奴隶主创建的。没有贵族制会不会有自由宪政?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真问题,不是伪问题。不少研究者认为,西周封建贵族制自春秋时代开始崩坏,战国时代就已经是王权专制,秦至清的皇权专制长达两千多年,这是中国自由宪政难产的一大原因,此说持之有故,言之有据。
可见,历史充满悖论,好与坏经常密不可分,单一尺度的道德评判行不通。
进而言之,史家著史固然没有不做道德评价的,但是我们需要区分“以古断古”和“以今断古”,区分“罪”与“错”。
“以古断古”是指,以古人普遍公认的道德尺度,按照“能做到却没有做”的实际行为做出“不道德”的评判;“以今断古”则是以今人的道德标准苛责古人做其根本不认可也做不到的事。就以美国国父们实行的奴隶制而论,且不说当时普遍公认的标准是什么,要求他们废奴是可能的吗?资先生的大文明确说“不可能”,若废奴就根本不会有美国宪法和美利坚合众国。所以,断言奴隶制为“原罪”,归根结底还是以今断古,苛责古人做其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此外,罪与错不是一回事。
打个比方也许更容易理解其间的道理。
如果我们认同人类文明是不断进步的,那么,把人类历史与个人发育成长史做类比就是合适的,也就是说,古人相当于小孩,大人当然要不断指出小孩的错误,但谁会把小孩子犯的幼稚错误判决为“原罪”呢?
因此说,古人无罪(无今人眼中之罪),今人有罪——如果今人犯下按照今人的道德标准衡量属于罪行(比如奴隶制)的严重错误的话。
历史是不可能切断的,历史对当代人的影响既深且广,以今人的标准论,其影响有好有坏,美国奴隶制对当今黑人的影响就非常恶劣,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对当代中国人的影响也类似,如何处理历史负面遗产,就是一个不能忽视的现实问题(不是历史问题,不是“历史原罪”问题)。
三真相与和解
如何处理历史负面遗产,笔者阅读范围有限,只能择要介绍两部相关著作的内容。
首先,不存在简单化的、标准划一和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没有一个绝对权威的模式,但是,存在着一些可取的路径、可供参照的样板、原则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这是在许多个案研究的基础上,用科学方法归纳概括出来的。
一位学者(A.Rigby)划分出了三种处理方案的主要类型:“遗忘”、“惩处”和“真相与和解”(见 《暴力之后的真相与和解》 )。
(一) 遗忘(“忘记过去,既往不咎”)
典型个案是20世纪70年代民主化进程中的西班牙。大多数西班牙人之所以赞同这一选择,原因如下:
1,时间久远。内战和弗朗哥的残酷清洗是四十年前的事了,当事人大多都已故去。
2,民主化是因独裁者弗朗哥死去、各方达成妥协而启动的,主流民意充分认识到,民主转型是压倒一切的目标,其它一切都要服从这一目标。
3,人民大众愿意忘记过去。他们当中的大多数要么参与和支持、要么宽容和默认了旧政权的专制统治,认真追究责任的话,几乎每个人都难辞其咎。“英雄难觅,每个民族都一样”。
4,创伤太重,彻底治愈不可能。由此形成了共识:为避免新的流血冲突,不能报复、追究和惩处,只能本着妥协与和解的现实主义精神,共同制定“遗忘公约”。
5,摩尼教式“非善即恶”的冲突论不适合民主社会,必须以悲剧眼光看待历史,悲剧有时并没有责任者,它是命运对人类搞的恶作剧。
西班牙“遗忘”模式的最大收益,是民主化和平转型的顺利实现,与此同时,却让“正义”付出了太大的代价,这就涉及到了哲学层面:“和平”、“正义”与“真相”三种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纠缠不清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复杂关系,不像科学理性所要求的理论的逻辑一致那样简单。
(二) 惩处(“追究责任,惩罚罪人,以伸张正义”)
典型个案是纽伦堡审判,和苏联解体后的某些东欧国家。这一模式的适用条件是:
1.胜方和败方截然分明,败方被公认负有毋庸置疑的罪责。
2.绝大多数人强烈要求惩处。
3.新政权有足够的能力伸张正义而不致引发政治和社会动荡。
4.责任是明确的,并且可以归于极少数人,不会伤及许多无辜,不会造成混淆不清的无穷争议。
最困难之处,是如何区分和明确责任:
要对那些侵犯人权的事件进行审判,就必须严格分清有罪和无罪、作恶者和受害者。但是,这种善恶分明的摩尼教范式并不能反映压制型社会中生活的复杂性。正因如此,1989年的天鹅绒革命后,捷克总统哈韦尔从一开始就不愿意采取任何清洗行动。他充分意识到旧体制所产生的影响,人们在长期生活中,不知不觉地成了国家镇压机构的帮凶(Rigby,p.6)。
雅斯贝尔斯(K.Jaspers)曾经区分过四种罪责:确有违法行为的人应负刑事责任;帮助那些犯有刑事罪的责任者获得权力的人负政治责任;听任罪行发生的人负道义责任;一切没有尽到捍卫人类文明标准的人负抽象责任。——按照这四条标准,对于绝大多数人,“惩处”的界限划在何处,势必是个有极大争议的问题。
惩处模式的另一个棘手问题是处理“通敌者”。
“通敌”的前提是社会分裂成两个势不两立、善恶分明的敌对阵营。问题在于,这种情况仅仅在所谓“正义之战”的战场上存在,并不完全适用于比如二战期间被纳粹占领地区的一般平民,以及前共产党国家。事实上,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多数人选择生存而不是英勇就义”,“大多数人既不是积极的抵抗者,也不是懦弱的通敌者, 而是表现出各种各样的立场:半通敌、默认、不可避免的屈服、中立主义、低调零碎的抵抗。” 更何况,共产党的统治甚至得到绝大多数人的积极支持。并不存在“抵抗”和“通敌”的截然二分。
纳粹占领期间的通敌行为实际上是一段连续光谱:从与敌人的积极合作(政治的或军事的),有条件的合作,与占领军发生性关系(所谓“社会通敌”),直到在占领当局的工厂和各种机构中工作( 见该书p.22)。在共产党国家,大多数人与政权达成了一份契约——放弃民主和自由,换回基本生存需要和经济安全:
……上文已经提到,哈韦尔是唯一真正意识到极权主义实际上己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人,每个人都是制度的合作者与同谋。因此,他上台后即指出,违反人权的历史不应忘记,但作恶者应该得到宽恕。……总之,当人们在某种程度上都成为制度的合作者,在这样的社会里,谁是罪犯,谁有资格担任审判官?(同前p.103)。
由于惩处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弊端,南非的“真相与和解”模式因而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赞同。
(三) 真相与和解
这是一条避免了纽伦堡审判或全民遗忘两个极端的“第三条道路”:赦免个人罪责以换取相关罪行的真相,“必须宽恕但不能忘记”,申请大赦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证明他们已经披露了全部事实,行为必须出于政治动机、是代表某个政治组织或执行其命令,手段必须与目的相适配,对受害者实行足够的赔偿,等等。(见Tutu: 《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 p.47):
南非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广泛赞誉,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这一模式应当被其他分裂社会所仿效。
南非模式能够得到多数人支持,有赖于几个重要条件:
基督教信仰
激励我们的不是政治动机,而是《圣经》的信念。……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常常为人可以邪恶到如此地步而深感震惊,我们大部分人都会说,具有这种行为的人是魔鬼,因为他们的行为就如同魔鬼。但我们必须区分行为和罪犯、罪孽与罪人,应当痛恨和谴责的是罪孽,而对罪人则要满腔热忱……基督神学认为,尽管他们行为可憎,但他们仍然是上帝的孩子,能够忏悔、能够改变。……在这门神学中,我们不能放弃任何人,因为我们的上帝为罪人保留了特别柔软的心肠。……如果有人认为这为道德堕落打开了方便之门,那他一定是没有爱过,因为爱比法律要求得更多。……我们每一个人实际上都能够做出可怕的邪恶行为——我们全体。谁也无法预见,如果受到同样的影响,处在同样的境地,我们就不会成为和罪犯同样的人。这不是纵容或原谅他们的行为。这是要让心中充满更多的上帝之爱,为看到他所爱的人走上这样的悲伤之路而哭泣。……尽管有许多现实不如人意,但邪恶、不公和压迫无论如何不会最终占上风。(Tutu,p.13,p.70)。
仇恨多么容易,那是人类的动物本能;以宽恕取代仇恨却要难得多,那是高级文明才能结出的果实。争抢“正义”的制高点自任道德审判官专门审判他人多么容易,小孩子都会;直面“人人皆有罪性”的现实,敢于透视自己人性深处的黑暗,承认“我们每一个人实际上都能够做出可怕的邪恶行为——我们全体。谁也无法预见,如果受到同样的影响,处在同样的境地,我们就不会成为和罪犯同样的人”却要难得多。
领导人的榜样
“真相与和解”的灵魂人物是曼德拉总统和图图大主教 。1984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图图大主教本身就是基督精神的化身,作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主席,图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核心和领导作用。而曼德拉,图图这样描述他:
如果遇到的是一个因身陷囹圄而满腔仇恨、誓死复仇的人,德克勒克先生很可能不会宣布他的改革计划。幸而他遇到的这个人,是被造就成有良知和卓越品质的囚犯……他(德克勒克)看到的是一个有着高风亮节、宽宏大量的人,是一个渴望献身于让种族隔离、不公正和种族主义离间了的人们实现和解的人。这个人成了和解与宽容的英雄化身,让我们所有的人都惊异不已。(同上,p39)
前总统德克勒克也功不可没,他和曼德拉分享诺贝尔和平奖是当之无愧的。
还有激进组织的某些明智领袖:
还有其它政治组织力图表现得比非国大更激进,反对任何与“敌人”谈判的建议,并视此为软弱的标志。…曼德拉必须和所有这些人竞争。他需要极大的政治勇气、技巧和权威,才能领导其组织与他同行。幸运的是,他和其他领导人都认为该走这条路。曼德拉先生也得到了党内对年轻党员具有号召力的一些激进分子的帮助和支持。例如,颇受尊敬的共产党总书记乔·斯洛沃就坚决支持整个谈判、妥协与和解的进程。(同上,p.42)
与此对照,美国当前的BLM运动差距显著,后果难料。
原本还想谈谈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鉴于这个问题现在已经变成一个巨大火药桶,一碰就炸,所以还是不碰为好。
挂一漏万,还请资先生不吝赐教。
《注》
马克思造成的实际影响更是极为负面(包括在西方国家),却是全世界的左派至今死也不肯承认的,因此有必要借此多说几句。
对国际工运(国际工人运动,不是国际共运。第一国际、第二国际和第五国际都是国际工人运动,第三国际及其各国支部即各国共产党才是国际共运)的认真研究表明,它的主流一直是马恩坚决反对、列宁称之为“修正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包括“空想社会主义”,圣西门、蒲鲁东、拉萨尔、巴枯宁、考茨基、伯恩斯坦等人的主张和英国工联主义,等等的混合物。有效矫治了早期资本主义弊病、把资本主义人道化的成果,是由这些反对激进革命、抵制阶级斗争、主张阶级合作的渐进改良派做出的,马克思的“革命精髓”始终被国际工运抵制和排斥。这些社会主义派别确实和马恩合作过,对他们保持着礼貌性的尊敬,马恩为了影响和主导国际工运也曾做了许多妥协让步,甚至把自己的共产主义主张改称社会主义,正是这些策略性的表述被后来共产党国家的左派持不同政见者利用来批判共产党政权(毕竟打马克思的旗号要安全得多!),但马恩从来都没有从他们彻底革命的目标退让半步,这就是恩格斯死后第二国际开始公开背离马克思的“革命精髓”并且渐行渐远的根本原因,直到第五国际的绝大多数成员党从党纲中删除了马克思主义。
与此相反,马克思的革命精髓却被半西方国家俄罗斯的列宁所继承并发扬光大,然后通过第三国际的各国支部传播全球。其后果如何,似不必多说了,典型例证不妨参看柬埔寨的红色高棉。
周舵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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