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诺齐克 –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2020-08-18 原文 #火光 的其它文章

罗伯特·诺齐克 –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

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当代政治哲学影响最大的外国伦理学名著,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属于极端自由主义。 全书共分三个部分,包括:自然状态理论,或如何自然地追溯出国家;超越最低限度的国家;乌托邦。

作者简介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 二十世纪最广为人知、影响最大的哲学家之一,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因1974年出版第一本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一举成名。该书获得美国国家图书奖,并被评为二战后最有影响力的一百本书之一。

书籍摘录

译者前言

1971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发表了他的著作《正义论》。这本巨著的出版很快使政治哲学变成众人关注的焦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了一大批政治哲学文献来回应罗尔斯。在这些政治哲学文献中,最著名、最有影响的是诺奇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诺奇克1938年11月16日出生于纽约的布鲁克林。诺奇克很早就对哲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15岁的时候,他就带着柏拉图的平装本《理想国》在布鲁克林的街道上转悠。在1963年于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他曾在普林斯顿大学和洛克菲勒大学短暂任教。然后于1969年来到哈佛大学。 1974年,他发表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并于1975年获得美国国家图书奖。后来诺奇克又出版了一系列重要著作,但其影响都无法超越《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98年,诺奇克被提名为大学教授,这在哈佛是极大的学术荣誉。2002年1月23日,诺奇克病逝于麻省剑桥。

罗尔斯和诺奇克是西方当代最重要的两位政治哲学家,《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是对当代政治哲学影响最大的两部经典。两者同为当代自由主义代表,但是其观点却是对立的。罗尔斯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诺奇克属于极端自由主义者。如果说解读罗尔斯的关键词是“正义”,那么解读诺奇克的关键词就是“权利”。对罗尔斯而言,正义意味着平等,任何不平等都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纠正的。诺奇克则认为,正义意味着权利,而权利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自由与平等是最重要的两种政治价值,而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在当代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靠近平等的一端,诺奇克靠近自由的一端,其他自由主义理论家通常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自己的理论位置。

一、自由主义与权利

维护人的权利是自由主义的传统,从洛克到罗尔斯的自由主义者都承认权利的重要性。诺奇克与其他自由主义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不仅使权利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赋予权利以至高无上的意义,而且把自由义奠基在权利理论之上。诺奇克建立了一种以权利理论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并且使权利话语在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中处于霸权地位。

罗尔斯与诺奇克同作为自由主义者在权利问题上有许多一致的地方:他们都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并以此共同反对功利主义;他们都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不能被用作手段。但是,如果我们把权利嵌入他们的整个理论体系中,两者的分歧立刻就显现出来了。

对于罗尔斯,正义原则是在先的东西,是确定社会基本结构的东西。而权利(以及义务)的分配则是由社会基石结构规定的。关于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都是由两个正义原则推论出来的。对于诺奇克,权利是在先的东西,是确定不移的东西,是已有明确归属的东西,无论是他人、群体或国家都不能加以侵犯。关于正义的任何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都必须纳入权利的话语体系。

罗尔斯赋予正义原则以首要性,试图从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上解决历史延续下来并存在于现实中的不平等,而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方式是再分配。诺奇克强调权利是首要性,认为由再分配所维持的平等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个人权利,从而主张一种功能最少、权力最小的国家。诺奇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前言里便开宗明义:个人拥有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诺奇克所坚决捍卫的权利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各种具体权利,特别是指洛克所说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诺奇克主张每一个人都毫无疑问地拥有这些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需要指出,这些权利仅仅具有否定的意义。例如,一个无家可归者具有生命权,为此他需要食物和住房。那么他是不是有权可以强行要求任何一个有多余食物和住房的人为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呢?对诺奇克来说,不是这样的,人们没有这样强行的权利。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拥有权利,但这并不能使他拥有要求别人为自己提供食物和权利。那么他是否有权要求国家给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呢?在诺奇克看来,他也没有这样的权利。国家可以对他的这种要求无动于衷。因为国家要进行财富的再分配,就必须从个人那里征税,但国家没有为此而征税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们拥有的仅仅是不受伤害和不被干涉的权利。就此而言,个人对于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上面无家可归者的例子表明,人们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当一个穷人的生命权同一个富人的财产权这间发生了冲突的时候,而且这个穷人由于缺乏食物和住房面临饿死和冻死的危险,为什么他没有权利强行要求那个富人为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呢?诺奇克认为,因为存在着一种对人的行为的道德约束。他把这种道德约束称为“边界约束”。诺奇克提出,人们可以把权利当作所要采取的行动的“边界约束”,即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了对你的行为的约束,你在任何行动中都不要违反这种约束。

权利是界限性的道德约束,而不是直接追求的行为目的。你必须服从权利的道德约束,但你不能把它当作目的加以追求。对于诺奇克,权利不是目的,不能对权利进行功利主义的解释。如果将权利当作正面的目的来追求,就会为了不发生对权利的较大的侵犯而允许对权利的较小侵犯。就会侵犯某人的权利,只要这样做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利侵犯的总量。这种观点被诺奇克称为“权利功利主义”。诺奇克反对“权利功利主义”,他认为,不得侵犯权利不是一种孜孜以求的目标,也不是一种刻意达到的状态。而是对所有人的行为的一种道德约束。他人的权利确定了你的行动界限,你不可越雷池一步。在这种意义上,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不受挑战的。

为什么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为什么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构成了对所有行为的“边界约束”?同罗尔斯一样,诺奇克在道德哲学上也忠于康德的义务论。在诺奇克看来,“边界约束”表达了康德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就不能被牺牲或者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不可侵犯的。换言之,“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归根结底是因为“个人是不可侵犯的”。“边界约束”以一种否定的方式表达了义务论的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来利用他人。

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吗?为什么不可以为了较大的社会利益而侵犯个人呢?通常,我们每个人都愿意承担某些痛苦或牺牲,以获得更大的利益或避免更大的痛苦。例如,节食以求健康,拔牙以避痛苦。那么为什么不能在社会范围内同样坚持:某些人应该付出某种代价,以增进较大的社会利益。诺奇克认为,并不存在拥有善并为了自由的善而愿意承担某些牺牲的社会实体。存在的仅仅是个别的人,不同的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个别人。

对于诺奇克式的自由主义来说,个人是唯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没有生命。所以,要求为了国家或社会利益而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实质上这是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诺奇克认为,一方面国家在所有公民面前应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任何人;另一方面,个人是目的,不能被用作他人的手段。因此,任何以社会利益的名义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都是不道德的,也都得不到证明。诺奇克的道德约束所依赖的根本观念是: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一方面,诺奇克的权利是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属于群体的。因为个人是惟一的实体,群体、国家或社会都不是实体。在诺奇克看来,一个国家的权利就是个人权利的总和,国家没有超出个人权利之上的权利;另一方面,诺奇克的权利是特殊的,而不是一般的。诺奇克认为,特殊的人对特殊的事物拥有特殊的权利。任何与这些特殊权利相冲突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因为关于特殊事物的权利充满权利的空间,没有为任何一般权利留下余地。

二、“最低限度的国家”

政治哲学的主题是国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建立在契约论之上,从霍布斯到洛克,从卢梭到康德,都是根据社会契约来论证国家的合法性的。 19世纪之后,功利主义开始流行,并取代契约论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哲学。直到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才重提契约论,恢复了契约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应有的地位。诺奇克反对功利主义,这点同罗尔斯一致。然而他也不赞成契约论,无论是古典契约论还是罗尔斯的新契约论。

诺奇克试图超越契约论和功利主义,在更为广阔的基础上提出国家理论。套用康德的说法,就是证明“一个正当的国家是如何可能的”。以权利理论为基础,诺奇克的政治哲学试图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反驳无政府义主,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第二,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的,都会侵犯人的权利;第三,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但是,在探讨这些问题之前,存在着一个国家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国家并非人们的唯一选择。诺奇克以一名无政府主义者的口吻问道:为什么不无政府呢?无政府也是一种政治选择。诺奇克对于无政府主义的批判是一种关于国家问题的前提批判,正如康德对纯粹理性批判是一种关于认识问题的前提批判一样。

在诺奇克看来,无政府主义对国家的指控主要有两条:第一,人们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中会生活得更好;第二,任何国家都会必然侵犯人的权利,因此国家本质上是不道德的。诺奇克认为,如果政治哲学能够一方面展示国家确实优于最好的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能够明确地解释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诞生过程,而且揭示这一过程并不包含任何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那么这就反驳了无政府主义,这就为国家的存在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就将证明国家是正当的。

诺奇克把他关于国家的解释称为“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所谓“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一方面意味着它与契约论相对立,既不接受任何关于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的形而上学观点,也不接受任何“公意”或集体意志的思想;另一方面它表达了一种市场机制的隐喻,即政治哲学从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开始,自然而然地追溯出国家的诞生。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处于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任何侵犯,如果有人侵犯了这些权利,受害者完全有权保护自己、惩罚犯罪和索取赔偿。但是,这种自然状态存在着种种不便之处。例如,一个人虽然受到了伤害,但他可能缺少强行正义的权力,无力惩罚一个比他更强大的对手,或无力从他那里索取赔偿。

解决这些不便之处的最自然的方法是当一个人受到伤害时,吁请新朋好友或别人帮忙,作为交换,他以后也会回应请求而帮助他们。这样就自发地开始形成一些简单的“保护性社团”。这种“业余的”保护性机构显然很不方便,为适应人们的安全需要,某些专业性保护机构便应运而生了。它们专门出售保护服务,为“委托人”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在一个地域之内,起初可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性保护机构,但由于竞争,一个提供优质服务并收费低廉的社团能够击败其他对手,承担起此区域内的全部保护服务,成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

这种“支配性保护性社团”是一个国家吗?还不是。尽管诺奇克主张国家的职能越少越好,但他认为,一个国家最低限度应该具备两个必要条件,否则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第一,国家具有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私自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第二,国家应该保护所有公民,而不仅仅为某些公民服务。私人保护性社团一方面不具有强力的垄断权,那些愿意自己保护自己的人仍然有强行正义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并不为所有人服务,而只为付钱的委托人提供保护。

由“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到“最低限度的国家”,诺奇克分作两步进行推论。

在一个地域之内,一些人付钱给“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用以购买保护服务。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独立者”,他们不想加入或没有能力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那么如何解决“独立者”和“委托者”之间发生的冲突?诺奇克认为,如果“独立者”以一种十分可靠的程序来实行恰如其分的报复,那么他有权利这样做,而且任何其他人或机构都无权干预。但是,个人的行动程序是非常不可靠的,通常具有惩罚一个无罪者或者对一个有罪者惩罚过分的危险。为了保持社会安定,防止人们对不可靠的报复产生恐慌,这个区域内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将禁止任何个人的报复行动,由它自己垄断全部惩罚和索赔的权力。这种社会安排被诺奇克称为“超低限度的国家”,当然,“超低限度的国家”还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国家。

“超低限度的国家”是依靠强力来获得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的。这种权力是事实上的,但不合法理。严格说来,“超低限度的国家”无权禁止“独立者”强行正义。仅仅根据“独立者”强行正义的危险性和行动程序的不可靠性来禁止他们使用报复来保护自己,这种理由既不充分,也损害了“独立者”的利益,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因此诺奇克提出,“超低限度的国家”要使自己的禁止和强力垄断成为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就必须给予“独立者”的损失以赔偿。这就是诺奇克所谓的“赔偿原则”。诺奇克曾举例,某个癫痫病患者可能终生开车也不会伤害任何人,如为公众福利着想而禁止他开车,那么他因此受到的损失就应当给予赔偿。在诺奇克看来,如果“独立者”被禁止个人强行正义确实需要赔偿,那么赔偿“ 独立者”最省钱的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服务。这种既拥有强力垄断权又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保护的机会就是诺奇克的想望的“最低限度的国家”。

诺奇克对国家诞生的论证实质上分为三步: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然后通过禁止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最低限度的国家”。从道德的观点看,禁止必然伴随“赔偿原则”,强力的垄断权也必然意味着给所有公民提供保护服务。那么诺奇克为什么还要将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到国家的诞生分两步呢?为什么还要在“超低限度的国家”到“最低限度的国家”之间做出区别呢?

这里涉及到关于国家性质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再分配。一般认为,任何国家都是再分配的,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为所有公民服务,但维护国家运行的费用(税收)并不平均地来自所有公民。在一个由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支配的社会里,国家的再分配程度是非常高的。诺奇克国家的再分配性质,认为任何再分配都是对个人的劳动的掠夺,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此,他提出,即使国家中的一部分人出钱为所有公民购买保护服务,这也不必是再分配的,它可以用“赔偿原则”来证明。在这里,诺奇克仍然坚持权利的首要性。诺奇克一方面用“赔偿原则”来捍卫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用它来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在他看来,为了说明国家的起源及其正当性,仅仅证明国家产生的必要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表明在国家的产生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

几百年来,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一直都是自由主义,而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则是社会契约论,从霍布斯到罗尔斯,都莫不如此。诺奇克反对传统的社会契约论,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看不见的手”和“契约”这两种隐喻都来自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在于根本就没有一只支配着国家形成的“手”。诺奇克试图表明,类似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国家的诞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没有计划、没有始终如一的目的、更没有步调一致的行动。

这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在政治哲学上具有重大意义。众所周知,霍布斯认为,在契约缔结之后,个人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了国家,个人不再拥有任何权利。后来的自由主者(特别是洛克),对此非常忧虑,担心这种国家会变成暴虐的专制主义。这此洛克曾提出,个人的某些权利如生命、自由、财产是不可让渡的。但洛克无法说明,在人们一致同意转让权利、缔结契约并由国家行使公共权利之后,这些权利如何能够免于国家干预。由于诺奇克完全抛弃了契约论,提出了国家诞生于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自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权利的转让、没有契约的订阅、更没有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从而,自由主义者们仍然保保有他们极其珍贵并且视为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这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的意义在于,它将西方传统政治哲学中自然状态与国家之间的根本区别和僵硬界限彻底打破了。现象上 “最低限度的国家”作为自然而然的国家是从自然状态中产生出来的,但实质上自然状态同自然国家是一回事。人们从来就存在于国家中。对于诺奇克,自然状态顶多是一种没有政府的国家如某些“原始部落”,而理想的国家则是一种有政府的自然状态即(最低限度的国家)。

三、“资格理论”

诺奇克为自己设立了两靶子。一个靶子是无政府主义。通过反驳无政府主义,展示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无需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诺奇克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合法的和正当的。所谓“最低限度的国家”就是管事最少的国家,其基本功能是保护人们安全和强制履行契约。另一个靶子是罗尔斯。通过对他的批评,诺奇克试图表明任何比“最低限度的国家”功能更多的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侵犯人们的权利,从而失去道德根据。前一个靶子是虚的,今天西方社会几乎无人在理论和实践上认真坚持无政府主义。后一个靶子是实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种种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理论(如福利经济学和正义理论等)的兴趣,都在理论和实践上不约而同地扩大着国家的功能。

国家功能的扩大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方面,特别表现于罗尔斯所说的分配正义之中。罗尔斯认为,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非常不平等的,而非常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的不平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更大程度的平等。这样,分配正义必然要求一种功能更多的国家。并表明了这种国家的正当性。

诺奇克反对分配正义的观念。在他看来,分配一词意味着由一种社会制度按照某些原则来集中地提供某些东西,但是,在西方社会中,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群体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并共同决定如何将它们分发出去。诺奇克认为,在一个自由主义的社会中,任何决定都是分别做出的,生产交换和资源的控制是由不同的人分散进行的,所有人的合力形成了总的结果。这里没有统一的意志、统一目的和统一的结果。分配在市场资本主义里没有任何位置,也不是自由主义的应有之义。

分配正义的关键是再分配,而再分配的实质是国家通过种种手段将一部分资源转移给社会处境最差者。这是一种倾向于社会底层群体的理论。诺奇克批评这种理论不是中立的:分配正义只考虑接受者的利益,而没有考虑给予者的利益。只关心财富往哪里去,而不关心财富从哪里来;只维护天赋较低者的权益,而没有维护天赋较高者的权益;只把处境最差者当作目的,而将处境更好者当作手段。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的背景是国家,国家具有一种再分配的功能,而诺奇克则是从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来讨论分配正义问题的。他相信市场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市场机制不仅维持了生产的效率,而且也维护了分配的公平,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相对立,诺奇克将自己的分配理论称之为“资格理论”。

这种“资格理论”的核心是“持有正义”。诺奇克的“持有正义”由以下三个论题组成:第一,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第二,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第三,对最初持有的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对上述三个论题的讨论形成了“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即“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以及关于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规定了事物如何从无主的状态变成被人拥有的状态,并且通过什么方式这种拥有是合法的。“转让的正义原则”说明已经合法拥有的财产如何可以转让给他人,诺奇克强调,只有当一种转让是自愿的时候,它才是正当的。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都符合上述两条原则,许多财产是以不正义的方式获得的,所以需要“矫正原则”来加以纠正。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符合这三个正义原则,那么他对其持有就是有权利的。

这样,诺奇克就提出了关于“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如果一个人依照获取和转让正义原则或依照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

我们可以把诺奇克关于“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同罗尔斯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相比较,(罗尔斯的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应该加以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所有这些价值或任何一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如此可以看出)两个人在分配正义方面强调的东西显然是不同的:对于罗尔斯,正义意味着平等;对于诺奇克,正义意味着尊重权利。

在分配正义方面,诺奇克的“资格理论”有两个特点。第一,“资格理论”主张一种历史原则,第二,“资格理论”是非“模式化”的。诺奇克的“历史原则”与“即时原则”是对立的。“即时原则”(如功利主义)只注意分配的结果,主张分配的正义取决于分配的结构。“非模式化”与“模式化”是对立的,所谓“模式化”的原则是指,一分配应按照某种自然维度或某些自然维度的综合或序列来进行分配,这些自然维度有道德价值、需要、贡献、努力程度等等。诺奇克认为,包括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内的所有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化”的。

对于任何一种可供社会分配的东西都可以思考两个问题:一个是它们从哪里来的?另一个是谁将得到它们?罗尔斯更为重视后一个问题,从而倾向于一种平等分配的结果。诺奇克主张前者是更为根本性的问题,他坚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用权利来对抗平等。任何分配都意味着财富在人们之间的转移,财富来自所有者,去向接受者。如果说在分配中所有者和接受者的利益和权利是不同的,那么诺奇克重视的是所有者的利益和权利。诺奇克坚持认为,所有者对其所有是拥有权利的。如果所有者对其所有是拥有权利的,那么他就可以随其所愿地处理自己的东西,可以用来交换,可以馈赠他人,别人或国家都无权加以干涉。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给人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对于诺奇克,正义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分配或再分配,而在于承认、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但是,这种“资格理论”本身作为一种正义理论是成问题的。

首先,诺奇克的“资格理论”是向后看的,取向于历史和现实。而不是向前看的,取向于理想。声称他的“资格理论”坚持历史原则,反对目的原则。历史原则尊重历史,而历史就是某种财产的来龙去脉。历史原则也尊重现实,而现实就是某人对某种财产是拥有权利的。在分配问题上,尊重历史意味着承认既定事实,而既定事实与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是连在一起的。

其次,诺奇克的“资格理论”看起来好像是公平的和中立的,对所有人都平等对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诺奇克的“资格理论”并不公平,因为它没有对竞争中的地位不利都给予考虑,这种不利或者产生于社会文化条件(如少数种族),或者产生于自然天赋(如身心残疾)。诺奇克的“资格理论”也不是中立的,因为它提供的主要的东西是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这种尊重和保护对于不同的人,其意义和价值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与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相比,它更有利于处于社会顶层的人们。

四、乌托邦

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国家理论有两个极端。一端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式国家,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其最新表述。另一端是种种各样的乌托邦理论,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圣西门的《新基督教》都描述了一种关于国家理想。乌托邦被设想为具有最大最多的国家职能,能够解决人类社会所有问题,而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只履行保护责任,将国家职能减少到最低限度。

与乌托邦相比,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不是太枯燥乏味了吗?人类不能没有理想和激情,而理想和激情的政治表达就是乌托邦。如果政治哲学的任务是说明国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那么这种合理性和正当性应该将追求理想的乌托邦精神包括在内。换言之,如果诺奇克试图表明他的极端自由主义比其他形式的自由主义更胜一筹,那么他就不仅必须证明国家的诞生是合法和和合乎道德的,而且还必须找到一条由“最低限度的国家”通往乌托邦的道路。

各种乌托邦所描绘的前景确实十分诱人,但传统的乌托邦观念本身却是不合理的。每种乌托邦都有自己的特殊理想,若将这些和在一起考察,就会发现它们是相互矛盾的。这些乌托邦理想代表了社会和政治的善,然而人们不可能同时并且持续地将它们都实现出来。乌托邦提出了理想的目标,但无法提供达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手段,而且这种目标本身通常也都脱离了它们所依赖的历史文化条件。

诺奇克承认乌托邦精神是值得追求的,但主张传统的乌托邦观念必须改变。诺奇克的新乌托邦与传统乌托邦的基本区别在于:后者作为理想是唯一的,而诺奇克认为乌托邦理想应该是多元的。对此他提出了三论证:

第一,人们是有差别的,人们在气质、兴趣、理性、能力、自然倾向、精神追求、生活计划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例如,对于维特根斯坦、毕加索、摩西、伊丽莎白、爱因斯坦、福特、甘地、佛陀、哥伦布、弗洛伊德、爱迪生等人,不可能只有一种最好的生活,不可能只有一种乌托邦理想。

第二,如果所有的善不能够同时实现,那就必须使它们能被实现的机会相等。不同的人们组成了不同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应该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能够最有利于实现自己价值的共同体。诺奇克把这种乌托邦称为类似于自助餐厅的观念,以区别于传统的乌托邦思想,即全城只此一家的餐厅只供应一道菜。

第三,如果存在着不同的乌托邦,那么如何发现最适合于每个人自己的乌托邦呢?诺奇克提出了两种方法,即“设计手段”和“过滤手段”。这些手段的实质是进行社会实验,让人们尝试在各种共同体中生活。幻想家和癫狂者,狂热分子和圣徒,修士和放荡分子,资本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等等,都有一试身手的机会,来实践他们的梦想。

诺奇克通过上述三条论证试图表明:人们是不同的,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理想,追求不同的善和价值,从而人们借以实现善、价值和理想的乌托邦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形态万千的。不存在一个对所有人都是最好的世界,只存在一个相对于某个人或某些人而言的最好的世界,那么哪一个世界对我最好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帮助人们了解这个多元化的乌托邦世界,诺奇克建议大家都来做一个思想实验:想像一个你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其他人可以选择居住其间,如果不满意,也可以离开,居于(另)一个他们自己想像的世界。你也可以放弃目前的想像去创造一个世界,这个过程可以持续下去,创造一些世界,人们离开它们,又创造一个世界,又离开它们…直到达到一个稳定的“联合体”,人们感到它是最好的世界,从此不再离开。

在现实世界中,与想像中的“联合体”对应的是人们实际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按照诺奇克的设想,一个社会包含着无数个共同体,每一个共同体都是一个乌托邦。人们尝试在各种共同体中生活,以便发现一个对自己而言最好的世界。在这些尝试中,一些共同体得到了改善,另一些则被完全抛弃了,还有一些行将分裂,再有一些将兴旺发达。人们自愿选择建立和离开自己的共同体,任何共同体都不能将自己强加于人。在诺奇克设想的乌托邦中,任何人都可以建立自己的喜爱的共同体。在这种意义上,诺奇克将国家称为“乌托邦框架”。在“乌托邦框架”内,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共同体,在这些共同体中,人们接近于按照他们的意愿去生活,去追求他们的善、价值和理想。

政治哲学家始终面对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何能够在一个国家内实现所有人的善、价值和理想?传统的乌托邦是不现实的,而现实的政治制度又不能令人满意。这个问题在传统政治哲学的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

诺奇克另辟蹊径。在他看来,人是不同的,人们有着不同的价值、信仰和对善的追求,而国家无法满足所有人的价值要求,更无力将所有人的善和理想统一起来,所以,国家不是实现善、价值和理想的适当地方,也与它们根本无关。国家的基本功能是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国家位于政治体系的一极,另一极是个人。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共同体。国家只有一个,但共同体的数量却可以是无限的。因此,在国家中找不到安身立命之处的善和价值可以栖息于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之中,理想的翅膀可以在共同体的多元天空中自由翱翔。
 
在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国家与乌托邦是互相对立的。现在诺奇克将两者统一起来,宣布我们描述的这种乌托邦框架就等于是“最低限度的国家 ”。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是一种与传统乌托邦完全不同的新乌托邦:它不是某种理想的表达,而是一个将各种理想都包含于其中的框架,它不是善和价值的体现,而是一个不具内容的形式,所有善和价值的内容都存在于共同体之中。就此而言,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与其被看作是一种乌托邦,不如被看作是一种 “元乌托邦”。

这样我们在诺奇克的自由主义中看到了两种带着重大的统一:在自然状态与国家的统一中,诺奇克反驳无政府主义,宣布了国家的诞生,并且强调他的 “最低限度的国家”是道德上唯一合法的国家。在国家与乌托邦的统一中,诺奇克声称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又是乌托邦,它能够最好地实现人们对善、价值和理想的追求。“最低限度的国家”既是最合法的国家也是最好的国家,对此,诺奇克坚信不移。在本书中的结尾处,诺奇克满怀信心地反问:任何国家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怎么敢做得比它更多呢?

但是,在这种国家与乌托邦的统一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诺奇克一方面主张理想的国家是“最低限度的国家”,要求国家管事越少越好,另一方面他又赋予国家以浓重的乌托邦色彩。坚称这种管理最少的国家实际上做的事情比任何国家都多。一方面,诺奇克作为政治现实主义者反对传统的乌托邦观念,批评它不现实,主张将理想与现实分开。另一方面,在他对国家和乌托邦所进行的统一中,理想与现实的界限则模糊不清了,理想被整合进现实之中。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诺奇克以明确的态度消解了国家的乌托邦化,但他又将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加以乌托邦化了。于是国家和乌托邦的统一便具有双重意义:首先,在国家的层次上,诺奇克把理想的乌托邦变成现实国家后,“最低限度的国家”成为唯一的政治选择,人们从此不必再追求任何政治理想了。其次,在共同体的层次上,他又使现实的共同体变成了难以实现的乌托邦,人们被赋予充分的自由从事各种乌托邦实验,以致沉溺于各种各样共同体的永恒试错之中。

五、诺奇克与罗尔斯

罗尔斯和诺奇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最重要代表。他们之间的分歧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近四分之一的世纪以来的发展,确定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线。他们都是名符其实的自由主义者。而作为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他们的思想在许多方面则是共同的:他们都自称自己的理论属于义务论,都坚决反对功利主义,而且都在与功利主义的对立中阐明自己的观点;两者的正义理论都依赖于道德哲学,都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两者的正义理论都以个人为基础,都强调人的多样性和差别性;他们都承认自由的优先性,都对目前西方现行的自由民主制度给予肯定;两者的正义理论最终都求助于康德的伦理学,都诉诸于“人是目的而不能被用作为手段”。

诺奇克尽管尖锐地批评了《正义论》,但也对罗尔斯及其正义理论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他认为:《正义论》非常有力,深刻和精致,将众多给人以启迪的观念综合为一个整体。是自约翰.密尔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著作。罗尔斯的《正义论》如此重要,以至于此后的政治哲学家或者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从事工作,或者必须解释不在其理论框架内工作的理由。

但是,他们给我的印象深刻的不是共同点,而是不同点。在本书中,尽管诺奇克几乎在所有地方都或明显或隐含地以罗尔斯为靶子,然而还是单独辟出一节专门批评罗尔斯。

诺奇克与罗尔斯的主要理论分歧可以归纳为三点。

首先是程序问题。罗尔斯的程序是契约论的,契约论强调了正义原则本质上是人的理性选择。罗尔斯认为古典契约论存在两个错误:第一,它以形而上学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第二,它的当事人完全是自私的,只知道追求个人的善。为此罗尔斯提出了新契约论,通过无知之幕的设计,他赋予新契约论以这样的力量: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这是一种程序主义的思想。罗尔斯的程序是这样一种程序,即人们一旦接受他的程序,一理进入原初状态并受无知之幕的约束,那么他们就必然地同意他的正义原则。因此,对于罗尔斯,古典契约论最大的问题不是它的虚构性,而是它不允许真正的选择,尽管合理选择是它的理想。也就是说,正义原则作为选择的结果是由它的特定程序保证的,而这种程序的设立却是任意的,虽然设立它的目的是为了克服选择的任意性。

诺奇克反对契约论,但赞成程序主义,并且认为他自己的理论就是程序主义的。相反,在诺奇克看来,罗尔斯契约论看起来是程序正义的,而实际上却不是。罗尔斯为其正义原则的产生设计了一个程序,这个程序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无论它是什么。但是,诺奇克批评说,罗尔斯为这个程序规定了一个外在的标准—差别化原则。而没有满足“差别原则”的程序实际上都被排除了。“差别原则”本身是一个结果原则,不是一个程序原则。罗尔斯表面上重视程序,实质上强调结果,看起来是程序主义的,实际上是结果主义的。这样罗尔斯在理论上陷于两难的困境:如果程序是重要的,那么罗尔斯的理论就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不能产生出正义的程序原则。如果程序是不重要的,那么罗尔斯就没有为正义原则提供充分的支持,因为正义原则应该是正义程序之结果。

其次是分配问题。罗尔斯主张,当代社会分配领域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有悖于正义的理想。从而是必须加以解决的。诺奇克承认社会分配领域中不平等的存在,但他认为这种问题不应该由国家通过再分配来解决,否则就会侵犯个人权利。罗尔斯用以解决不平等的正义原则是“差别原则”,他试图以最不利者来基准,以达到最可辩护的平等。诺奇克则用“资格理论”来对抗“差别原则”,他主张只要个人财产的来路是正当的,符合正义的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那么任何他们,群体和国家都无权加以剥夺。

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论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否定的部分,即说明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产生于人们在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方面的差异,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些差异是偶然的和任意的,也就是说,作为其差异之表现的不平等是应该而且必须加以纠正的。那么如何纠正这些不平等呢?罗尔斯的办法是再分配。这种从一些人那里取走财富然后转给另外一些人的再分配有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对此的回答就形成了关于差别原则的另一部分即肯定的论证。肯定的论证包括两个理由:第一,人们都从社会合作中受益,第二,自然天赋是人们共同的财富。

诺奇克对罗尔斯的论证进行了全面的反驳,对“差别原则”给予了严厉批评。诺奇克据以提出批评的理论根据是他的“资格理论”:如果一个人的持有符合正义的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那么他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这种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罗尔斯从一种历史的观点来证明不平等是应该加以解决的。在他看来,历史(应)是一个人类逐渐由不平等变得更为平等的过程。在历史的早期,社会是等级制的,每个人生来就具有一个固定的社会位置,这里毫无平等可言。等级制度废除之后,出现了一种机会的平等或“自然的自由”,每个人的所得或社会地位取决于激烈的竞争。显然,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对竞争具有重大影响,其结果是严重的不平等。在罗尔斯所说的“自由的平等”中,导致不平等的社会文化因素被消除了,但自然天赋的因素依然存在,从而依然也存在着不平等。在罗尔斯看来,这些自然天赋对个人来说是偶然的和任意的,它们对收入和社会地位产生的优势在道德上是不应得的,所以应该彻底解决不平等问题。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民主的平等”。罗尔斯观点是激进的,但还不是平均主义,他不主张完全拉平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别,而是主张通过改善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人们之间的差别。

诺奇克对罗尔斯的这种证明提出了强烈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最不利者为基点来解决不平等问题,而最不利者是指社会底层的群体,诺奇克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原初状态的人应该考虑的是关于个人的正义原则,而不应该是关于某个群体的正义原则。因为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动机应该是个人的,不会是群体的。他认为,如果考虑问题的基点是个人,那么每个人对社会或他人做出了什么贡献以及是否得到了与其相应的回报,这是清楚的。从而没有差别原则的用武之地。如果考虑问题的基点是群体,那么个人的贡献与回报就搅成一锅粥了。

诺奇克认为,无论从道德的观点看人们的自然天赋是不是任意的,人们对其自然天赋都是有权利的,对来自于自然天赋的东西也都是有权利的的。对于诺奇克,任意的和偶然的东西并不等于它们没有意义,也不意味着应该加以纠正。诺奇克指责罗尔斯将人们的所有价值都归因于外在因素即自然天赋与社会文化条件,完全否定了人的自主性、主体性、人的选择能力和责任,这样其理论就是对人类形象的贬低。而罗尔斯的本意应该是提高人类的尊严。应该承认,诺奇克对罗尔斯的这种批评是正确的。没有充分重视人的主观努力与其财富和地位的关系,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主要缺点。

罗尔斯为差别原则所需要再分配进行了论证,这种论证的第一个根据是社会合作。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必然加入到某个社会合作体系中,并由此获益。罗尔斯认为他的这种主张依据于一种直觉: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体系,所有人都不会拥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该能够导致每个人都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

诺奇克根本不承认这种直觉的说服力。第一,如果正义问题与社会合作问题有关,那么在没有社会合作的场合,就不需要正义原则。没有社会合作,论证对什么东西拥有权利,这是一清二楚的。一引入社会合作,资格问题就立即变得模糊不清了。第二,即使社会合作是必需的,也不能证明差别原则的合法性。在诺奇克看来,参与一种社会合作体系实质上就是从事一种基于市场制度的自愿交换,每个人在交换中都得到了自己应得的一份,所以,这里不仅根本不存在再分配问题,而且也不存在分配的问题。第三,诺奇克认为,罗尔斯的社会合作概念所强调的东西是互惠性的,但是以差别原则为正义原则的社会合作体系只代表了那些才智较低者的意愿,只提供对他们有利的条件,很难吸引才智较高者自愿加入。诺奇克认为,社会合作已经使那些才智较低者受益了,如果再实行差别原则,则会使他们更加受益,因此这种社会合作体系是不对称的,不是中立的,也不是互惠的。

罗尔斯为差别原则提供的第二个根据是关于共同的财富的论证。罗尔斯否认个人应该从其自然天赋中获益,而应该把自然天赋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财富。无论这种自然天赋的分配降临在每个人身上的是什么,其利益就是所有人共享的。也就是说,应该把自然天赋的分配看作是一种集体的资源,以致较幸运者只有通过帮助那些较为不幸者才能使自己获利。

诺奇克针对罗尔斯的上述观点提出了一系列反问,其中包括:一方面,他指责差别原则的心理基础是嫉妒。才智较低者嫉妒才智较高者,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另一方面,他又批评共同的财富或者集体的资产这类说法暗示了一种“人头税”的合理性。这样,那些正在利用自己自然天赋的人就是在滥用公共资产了。

最后是平等问题。最重要的现代政治价值是自由和平等。关于自由,诺奇克与罗尔斯不有什么实质性的分歧,两之争的实质是如何看待平等。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从而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解决的。诺奇克则主张正义同平等无关,正义在于坚持人的权利。归纳起来,诺奇克反对平等要求的论据有三个。第一,不平等是无法解决的。诺奇克以篮球明星张伯伦的例子说明,任何强行的平等最终都将变成不平等。第二,不平等是不幸的,但不是不公平的。第三,平等的主张缺乏根据。诺奇克抱怨人们对待平等与不平等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也就是不公平的。如果一种分配出现了不平等,那么人们都坚持要求一种不平等分配的证明,但如果分配是平等的,那么则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似乎平等是一个自明的真理。诺奇克认为,平等也需要提出证明。

在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中,反映了两者的理论基点的分歧。罗尔斯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而诺奇克是权利主义的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坚持自由和平等不可分离,诺奇克坚持自由至上。

本书不仅在理论上是一部经典,而且它所表达出来的政治哲学为20世纪80年代西方各国的保守主义转向提供了思想基础。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各国开始朝福利国家的目标前进。一直到60年代末,西方各国经历了一段的社会发展时期。罗尔斯的《正义论》是这一历史时代的完美的哲学表达。到了80 年代,以美国里根总统和英国撒切尔首相的上台为标志,西方政治思想潮流发生了变化。保守主义开始流行,这种保守主义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即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而诺奇克的极端自由主义是这种政治潮流的思想代表。

姚大志

2007年9月9日吉林前卫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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