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還有公正可言?
台灣司法還有公正可言? ——
無意間看到兩條關於韓國瑜的訴訟新聞,一時覺得啼笑皆非。號稱唯一的華人民主國家,亞洲自由民主的燈塔的中華民國,其司法居然淪落到這個地步。
第一件是名嘴蔡玉真誹謗韓國瑜夫婦的訴訟。據媒體報導:
「名嘴蔡玉真上節目評論前高雄市長韓國瑜「抱女人、養小三」,韓國瑜夫人李佳芬突然到澳洲,疑似與共諜案王立強有關,還說神旺飯店是共產黨在台情蒐據點、南山人壽業務員挪用6千萬,分別被提告妨害名譽及誹謗罪。不過,檢方認為言論非憑空捏造,也是合理評論,因此不起訴。蔡玉真昨天(2日)在臉書得意貼文,可以大大方方公開說了。」
可是檢方認為的非憑空捏造,卻只是所謂的有幾家媒體報導過:
「新北地檢署表示,蔡玉真的言論並非憑空捏造,已有數家媒體報導相關內容,雖然有所誇飾,不過是針對總統候選人及配偶,對於他們的行為操守、品德具有正當性或必要性的指摘與評論,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因此做成不起訴處分。」
但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定義的誹謗(毀謗)罪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蔡玉真在節目公開攻擊韓國瑜夫婦,說韓國瑜養小三,說李佳芬涉澳洲王立強共諜案,明顯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已經構成了誹謗罪。且對於這些誹謗之事,雖有綠媒捕風捉影,但沒有任何切實的證據證明其真實,地檢署不起訴的理由也只是說有媒體報導所以不是沒所本,並不是說有證據證實蔡玉真所講為真,故亦不符合不罰的情況。就算是媒體先造謠攻擊韓國瑜夫婦,該法條明白定義即使是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也構成誹謗罪。換言之,蔡玉真就算可以證明他只是轉述媒體的謠言,也一樣構成毀謗罪。為什麼會獲不起訴呢?
無人無證能證明蔡玉真轉述的謠言為真,但卻有人能證明韓國瑜養小三為假。當初第一個講韓國瑜和新莊王小姐婚外情且有私生女的吳子嘉已經親自赴高雄向韓道歉,得到韓的諒解並撤告。吳子嘉亦向媒體表示一切以韓國瑜的說法為準。可見韓國瑜養小三根本為假。誹謗罪如此明顯,也能不獲起訴?中華民國還有法治嗎?更何況這個判決給人一種誤導,蔡玉真洋洋得意地說可以隨便誹謗韓,更有網友認為這是法院認證韓包小三,通共,簡直滑天下之大稽。
第二件是劉一德指韓國瑜進過台南少管所,據媒體報導:
「前高雄市長韓國瑜不滿台聯黨主席劉一德(圖)指控他進過少年觀護所,民國108年12間控告劉一德涉嫌加重誹謗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北檢偵辦後,認為劉一德有合理查證,予不起訴處分。前高雄市長韓國瑜不滿台聯黨主席劉一德(圖)指控他進過少年觀護所,民國108年12間控告劉一德涉嫌加重誹謗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北檢偵辦後,認為劉一德有合理查證,予不起訴處分。劉一德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總統大選期間,在台聯辦公室內以FB直播方式,對外表示韓國瑜年少時因北聯幫的一個案子,曾經進入台南少年觀護所。韓國瑜提告加重誹謗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 劉一德到案時表示,台聯曾接獲選民指認,表示韓國瑜曾在少年觀護所被關過,他聽到不敢馬上講出去,後來經多次查證,認為這件事仍有許多疑點尚未澄清,且韓國瑜有一段時間跟一般人不一樣,韓國瑜應該交代一下。 檢察官傳喚這名選民作證,並根據韓國瑜口述、黃光芹採訪撰述的「跟著月亮走」一書內容,認為劉一德推定韓國瑜可能因違法行為而遭收容於觀護所,並非全然無據。 另外,少觀所依法必須在案件終結後銷毀少年資料,即使有留存,依法也不得對外提供。劉一德顯然無法向少觀所求證。 北檢認為,韓國瑜當時身為高雄市長。也是第15任總統候選人,無論宣布參選前後的行為,均會受到全民嚴格檢視,劉一德經合理查證,確認傳播屬實,檢察官認為劉一德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如果仔細看全文,會覺得法庭邏輯混亂。中華民國是奉行無罪推定原則的國家,經過數十年的積累,台灣目前有許多關於無罪推定的相關法條以及大法官解釋。比如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劉一德指責韓國瑜涉黑並進過少觀所,但提不出任何切實的證據。不管說有疑點,還是說少管所資料被銷毀無法提供,都說明一個鐵定的事實,那就是劉一德並沒有確實證據證明韓涉黑,進過少觀所。那麼按照無罪推定原則,韓不能被認定有犯罪事實。按照前文提到的誹謗罪的定義,劉一德也明顯觸法,犯誹謗罪。
檢察官說劉一德經過查證,確認傳播屬實。可一來檢察官傳喚的所謂證人只是根據韓國瑜的書推斷韓國瑜可能因違法行為而遭收容於觀護所,並非全然無據。可能就是不確定,法庭上是就是非就非,證據要麼採信要麼不採信,哪有所謂可能的證據?二來,既然少觀所的資料無法提供,也說明無法查實,怎麼會有所謂的劉一德經合理查證,確認傳播屬實?檢察官沒有任何確實的證據,只有所謂的推定,怎麼能認定傳播屬實?這不是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嗎?按照檢查官的邏輯,一個人也可以隨便說蔡英文是假博士了,反正有無數的疑點可以用於推定,比如蔡兩年多就博士畢業?比如論文和升等資料列高度機密?是那是不是也能證明蔡英文是假博士?
不管你喜不喜歡韓國瑜,如果你認同法治,你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兩件案子已經說明台灣的法治簡直就是荒唐透頂。民進黨政府糟賤台灣至此,還有人能挺得下去,也是奇哉怪也。
References:https://www.google.com/amp/s/tw.news.yahoo.com/amphtml/%25E6%258E%25A7%25E9%259F%2593%25E5%259C%258B%25E7%2591%259C%25E6%258A%25B1%25E5%25A5%25B3%25E4%25BA%25BA%25E9%25A4%258A%25E5%25B0%258F%25E4%25B8%2589%25E4%25B8%258D%25E8%25B5%25B7%25E8%25A8%25B4-%25E8%2594%25A1%25E7%258E%2589%25E7%259C%259F-%25E5%258F%25AF%25E4%25BB%25A5%25E5%25A4%25A7%25E5%25A4%25A7%25E6%2596%25B9%25E6%2596%25B9%25E5%2585%25AC%25E9%2596%258B%25E8%25AA%25AA-215557201.html
https://www.google.com/amp/s/udn.com/news/amp/story/6656/4358727
https://www.google.com/amp/s/tw.news.yahoo.com/amphtml/%25E6%258C%2587%25E9%259F%2593%25E5%259C%258B%25E7%2591%259C%25E6%259B%25BE%25E9%2580%25B2%25E5%25B0%2591%25E8%25A7%2580%25E6%2589%2580%25E6%258C%25A8%25E5%2591%258A-%25E5%258A%2589%25E4%25B8%2580%25E5%25BE%25B7%25E7%258D%25B2%25E4%25B8%258D%25E8%25B5%25B7%25E8%25A8%25B4-030520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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