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沒有「過勞死亡」?: 國際研究及台灣經驗的啟示

2021-09-09 作者: 中國勞動透視 原文 #Matters 的其它文章

香港沒有「過勞死亡」?: 國際研究及台灣經驗的啟示 ——

編者按:今年6月,香港職業安全健康局發佈了《工作間死亡個案與工作情況關係的研究》報告。該報告的結論是,工作不是造成因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的個案唯一因素。其他的非工作因素,如肥胖、吸烟、缺乏運動、年齡過高等,同樣是導致死亡的風險因素。最後,勞工處提出,會繼續推動「好心情@健康工作間」計劃,向機構提供包括「正向心理」、健康飲食、「至Fit達人」等工作坊,將維持健康的責任推卸到勞工身上,避談政策改變與權益保障。

實際上,國際研究已指出長工時是引發心腦血管疾病死亡的重要因素。另外,與香港政府一般,台灣政府也認可該疾病存在多種風險因子,但卻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行動:根據台灣指引,只要職業是造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取態背後,反映的差異不但在工作與疾病關係知識上的認知上,更在健康維護責任分配的價值判斷上。



文/陳家偉 中國勞動透視總幹事

今年2月,43歲的麵包師傅曾先生於在工作場所工作時,突然暈倒,最後不治離世。據曾先生的家人指出,曾先生在涉事麵包店工作只有3個多月。曾先生返朝5午3,約10小時,每日凌晨3時許就要起身出門,有時工作至傍晚6時許仍未收工。入職首兩個月超時工作尤為嚴重,請假亦極其困難,丈夫要找到替工才可放假,曾試過連續上班十多日。曾太指,丈夫返新工後經常訴苦,「佢話過辛苦頂唔順,返新工未試過開心一日」。

然而,保險公司並不接受這是工傷,而勞工處也沒有將這樣的猝死個案列為職業病,因此,曾先生家屬到今天還沒得到任何賠償。最後一途就是民事訴訟,但家屬需要法律援助,若法援的申請被拒,此事可能不了了之。

從各方面的資訊,這事都應該跟工作有關連,但在這事,所有涉事的人及機構,包括政府、保險公司、僱主,都只想將自己的責任脫掉,他們不是說沒有證據,證明曾先生的猝死跟工作有關,就是說「工作過勞」並非一個醫學診斷。


一、香港報告:工作間死亡存多種成因,工作非唯一因素

1. 22%研究個案已超過日韓台三地長工時標準

根據勞工署的資料,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香港共有200宗工作間因心腦血管疾病死亡的個案。然而,政府並不認為這些個案屬於「過勞死亡」,所以不是職業性傷害的個案。

今年六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了《工作間死亡個案與工作情況關係的研究》報告(簡稱《報告》),當中包括勞工處委托職業安全健康局 (簡稱「職安局」) 就上述問題的研究的簡報及勞工處的觀察。這份《報告》開宗明義指,「工作過勞」沒有醫學的判斷:

「工作過勞」並非一個醫學診斷,國際勞工組織並沒有就「工作過勞」而導致工作間死亡制訂定義或指引,國際上在這方面亦沒有公認的準則,香港也沒有這方面的定義。(頁1)

職安局的《報告》亦否認上述200個個案中直接跟工作過勞有關係。然而有一事,《報告》沒法否認,當中不少個案,工人在猝死前,工作時間十分長。

《報告》指出,200 個案在死亡前一周,工人每日平均工作時間為6至12.9個小時,大多數每周工作5至6天,每月工作22至26天。當中有44宗個案(22%)的工作時間達到在日本、韓國和台灣三地被視為長工作時間的水平,即「死亡前一個月的工作時間超過276個小時」及「去世前的2至6個月內平均每月工作超過256小時」(具體的「長工作時間」推算方式請見注釋[1])

圖片來源:《工作間死亡個案與工作情況關係的研究》報告,表1.5

2. 以多重成因掩蓋工作的影響程度、與其他因素的互動關係?

職安局的報告清楚說明,自己的研究只是一個「描述性質的觀察報告」,其目的「旨在收集一些可能引致這些死亡個案的因素的特徵資料。研究的設計並非為了評估工作間心腦血管病與這些可能因素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有),也不能確鑿地確定各種因素可能導致這些死亡個案的程度。」(頁3)

職安局的研究報告根本不是評估工作間心腦血管疾病,與不同可能因素之間的因果關係。嚴格來說,職安局的研究報告,既沒有肯定有關個案是「過勞死亡」,也沒有否定有關個案是「過勞死亡」。職安局只作出了描述的結論:

  • 個案的心腦血管病的發展是由多種風險因素引起,沒有單一因素是造成這些工作間心腦血管病死亡個案的唯一原因。
  • 沒有任何個案只涉及與工作相關的風險因素。
  • 研究個案中未能普遍發現與工作相關的風險因素。(頁5)

上面第三點結論,指出200個案中,大部份工人死亡都不是跟工作有關,但即暗示,仍有部份死亡可能跟工作有關的。第1-2結論只說明「沒有單一因素是造成這些工作間心腦血管疾病死亡個案的唯一原因」,但卻沒有說明不同成因的相互關係,更沒有説明哪些因素較其他素更具有決定性引發工作間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


二、國際報告:不能以多種成因否定長工時的重要影響

1. 每周工作55小時為決定性指標

國際勞工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就長工時引發的健康問題,近兩年陸續刊登了他們的聯合報告。根據這份聯合報告,在2016年,估計全球745,194人因長工作時間而引致缺血性心臟病或中風而死亡 [346,753 (缺血性心臟病)、398,441(中風)]。

聯合報告指,在2016年,全球4億8千8百萬人 (8.9%全球人口)一週工作55小時或以上。而這每週工作55小時恰恰是一個決定性的指標,因爲每週工作55小時或以上的人,比每週工作35-40小時的人,因引致缺血性心臟病及中風而死亡人的風險,分別高出17%及35%。

製圖:中國勞動透視 數據來源:Frank Pega, et.al. “Global, regional, and national burdens of ischemic heart disease and stroke attributable to exposure to long working hours for 194 countries, 2000–2016: A systematic analysis from the WHO/ILO Joint Estimates of the Work-related Burden of Disease and Injury”, Environmental International, Vol.154 (September 2021), 106595.

2. 獨立存在或是互相影響?:長工時可引發其他不健康行爲

兩個世界性組織的聯合報告跟香港職安局的報告,都接受缺血性心臟病及中風有多樣成因,包括年齡、性別及其他社會經濟的事情,但勞工處以職安局的報告,指出有關200宗工作間因心腦血管疾病死亡的個案,其死因都有其他不同的因素,包括年齡較高、肥胖、缺乏運動、吸煙……等可引致心腦血管病而死亡,沒法確定工作時間是「唯一」的因素,所以香港沒有「過勞死亡」,然後政府就可以什麼事情都不做了。

職安局的研究大量參考了國際的研究,其中處理工作因素引發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及工作因素及非工作因素交互引發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的資料,十分依賴上面提及國際勞工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就長工時引發的健康問題的聯合研究。職安局(附件三,頁ii-iii)根據有關文獻,認為工作因素及非工作因素相互配合的研究,才是一個整全的研究方法。 

但是職安局的研究只借用了兩個國際組織的聯合研究,將可能引發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的工作因素及非工作因素平衡討論,以致作出「沒有任何個案只涉及與工作相關的風險因素」的結論。但職安局的研究卻忽略兩個國際組織的聯合報告中,有一個更基礎性的理論架構,就是以長工時作為主要因素,如何跟其他因素的互動關係在這方面,職安局的報告是完全沒有處理的。

國際勞工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研究的理論架構 (見下圖):長工時可引致生理的問題及心理的負面情緒。而在長工時的壓力下,亦會引發各樣的不健康的行為。再加上其他非職業性的原因,從而引發心血管疾病而死亡。

製圖:中國勞動透視 原圖:Frank Pega, et.al. “Global, regional, and national burdens of ischemic heart disease and stroke attributable to exposure to long working hours for 194 countries, 2000–2016: A systematic analysis from the WHO/ILO Joint Estimates of the Work-related Burden of Disease and Injury”, Environmental International, Vol.154 (September 2021), 106595.

這理論架構將職安局的研究認為將引發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的「非工作因素」,例如吸煙、飲酒、缺乏運動、不健康飲食習慣……等因素,均視為因長工作時間引發的「行為反應」,是跟長工作時間有因果關係。職安局的研究是將長工作時間跟這些「行為反應」分開並獨立處理,並視為引發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的「非工作因素」。


三、台灣指引:工作起明顯惡化作用時,即可認定為職業病

1. 承認日常生活存在風險因素,也正視工作的促發作用

現時,只有日本、南韓及台灣三地對「過勞死亡」有法律的規範。由於三地的法規相近,我們會以台灣的法規作為討論焦點。

什麼是「過勞」呢?台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 之認定參考指引》(簡稱《指引》)指出,「過勞」是指工人「因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有長時間勞動及高工作壓力之情況,致於遭遇異常事件、短期工作負荷過重及長期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台灣的《指引》在某些觀點上是跟香港職安局的報告相同的,認爲醫學上並沒有「過勞」而死亡,且認可非工作因素對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惡化的影響。但台灣政府沒有停在這裡,而不做任何事情。根據該《指引》,如果「職業上的工作負荷」是造成腦心血管疾病「促發或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

醫學上認為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要因,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只是所謂的「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也就是說,即使在平常的日常生活中,病情惡化的危險性亦非常高,這與一般職業疾病相異。但是,如果職業是造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並作為職災給付對象。(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18

那麽,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判斷「職業上的工作負荷」。

2. 舉證責任應在政府與僱主身上,而不在工人身上

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促發成因很多,例如高血壓、糖尿病等,也跟個人生活習慣有關,例如吸煙、肥胖、缺乏運動等。《指引》也指出,如果醫學上,可以「判定其症狀明顯為其他疾病所促發時,或發病原因證實為非屬職業原因時」,則不能判為職業病。

在此,台灣政府的態度跟香港政府是相反的。台灣政府的《指引》指出,工人罹患有關腦心血管疾病,「且符合本指引工作負荷過重要件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疾病」,除非在醫學上,「證實」是其他疾病之促發。也就是説,只要符合某些客觀的條件,會先以肯定職業病的態度去處理事情,除非有醫學證明,證實有關疾病是受其他非職業性原因促發。舉證責任是在政府或僱主,而不在工人身上。

香港職安局的研究,其實也有參考台灣政府的指引,而且就職業有關的因素,也整體地處理台灣指引中有關「工作負荷過重」的三個考量準則: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在當中,可能至少有7個個案符合有關要求。

可惜,香港政府借詞香港沒有「工作過勞」的定義,也不是表列的職業病,即使有關過案「客觀地」符合某些地區「過勞死亡」的標準,工人家屬也得不到賠償,而家屬只能循民事訴訟爭取賠償,但是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就全在工人或家屬身上。沒有政府的介入,單靠工人或家屬承擔有關舉證責任,是非常困難,也不公平。

「好心情@健康工作間」的教育計劃主要包括健康飲食、體能活動、心理健康這三個面向。圖源:「好心情@健康工作間」計劃官網。

3. 《指引》中其他值得學習的方面

台灣政府的指引有兩點,是值得我們討論。

 I. 不能只看工時,也要參照睡眠時數

台灣法規跟日本標準一樣,過勞死亡的審量以「加班時數」為基準:

1. 發病前1 個月加班超過 100 小時;

2. 發病前 2 個月到 6 個月,月平均加班超過 80 小時。

《指引》闡釋第二點時,清楚是指第2 個月到第 6 個月,在其中任何一個月的平均「加班時數」(指超過 30 日 176 小時)超過 80 小時,而不是以整個 6 個月期間的平均值做判斷。

這標準是根據日本的研究,一個人「每日睡眠 4 至 6 小時者,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促發率之增加有顯著意義。」因此,長期工作負荷造成「蓄積性疲勞」之加班時數評量標準,是與「睡眠時數」相關,於每週正常工時 40 小時基礎下,每月加班時數 100 小時,推估其每日睡眠不足 5 小時,工作與疾病之促發具強烈相關性。工人「過勞」的認定,是從醫學觀點去考量腦心血管疾病引發的風險。勞工若長期睡眠不足,其疾病促發風險將增加。

II. 工時之外,工作型態、精神負荷等質性因素也應被納入認定標準

衡量有關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是否屬職業促發,必須整體評估個案是否經歷異常事件、短期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等三項危害因素。

《指引》過勞之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可藉由下列參項進行綜合判斷:

  1. 異常事件: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前一天的期間,是否持續工作或遭遇到天災或重大人為事故等嚴重之異常事件,其又可分為精神負荷事件、身體負荷事件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
  2. 短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日)約 1 週內,勞工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的工作是指與日常工作相比。
  3. 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1 個月至 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及工作負荷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除了工時是重要因素外,尚須考量工作型態(如不規律、夜/輪班、作業環境……等)及精神負荷等其他因素,並由職業醫學專科醫生就工作與疾病發生之因果關係綜合評估判斷。

當中還涉及如何處理特殊個案。有關個案如符合有關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及工作負荷的衡量要求,又存在其他與工作無關之外在環境因素或個人異常事件(如氣溫急遽變化、個人運動)之促發原因,仍須以「50%綜合判斷原則」[2],由職業醫學專科醫生綜合評估。這樣就更全面去處理問題。


四、 香港政府不應止步於此,應主動立法規範工作時間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的聯合研究及台灣的經驗,其實審量「過勞死亡」的難度仍是十分高的。兩個國際組織及台灣政府正面審視,長工作時間跟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引發的相聯關係,並且基於醫學標準作出審量。

最重要的是,日本、南韓及台灣三地政府都致力限制勞工的工作時間,從而減少「過勞死亡」的引發。雖然長工作時間不是「唯一」引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而死亡的因素,但卻可以是重要的因素。香港政府即使不去肯定長工作時間,可能引發工作間因心腦血管病而死亡,也應主動立法規範工作時間,減少類似上面所述曾先生的悲劇。


注釋:

[1]日本、南韓及台灣三地政府對於「過勞死亡」的審量以「加班時數」為基準,並以此查看下列任何一項參項是否出現:1. 發病前 1 個月加班超過 100 小時 或;2. 發病前 2 個月到 6 個月,月平均加班超過 80 小時。

就「加班時數」的計算方式,根據台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指引》:「加班時數」是指 1 日超過 8 小時、1 個月(30 日)超過 176 小時(每週 40 小時×4 週+8 小時+8 小時=176 小時)以外之工作時數。所以,發病前1 個月加班超過 100 小時,即工作超過276小時;發病前 2 個月到 6 個月,月平均加班超過 80 小時,即工作超過256小時。

[2]「50%綜合判斷原則」指的是,當職災申請個案具有工作負荷之要件,又有其他與工作無關之外在環境或個人異常事件之情況,則需綜合判斷促發疾病惡化致超越自然過程之貢獻度,如職業原因促發惡化之貢獻度大於 50%,則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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